山西省發布售電側改革實施方案 探索構建區域電網運營模式試點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精神,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山西省開展電力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76 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理順電價形成機制,還原電力的商品屬性,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完善市場化交易機制。培育多元市場主體,向社會資本放開售電業務,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形成多買多賣、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提升售電服務質量和用戶用能水平,促進能源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潔能源消納水平,提高供電安全可靠性。統籌推動省內、省外兩個市場建設,更好地發揮國家綜合能源基地優勢,促進“黑色煤炭綠色發展、高碳資源低碳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市場方向。通過逐步放開售電業務,進一步引入競爭,完善電力市場運行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售電市場。
2.堅持安全高效。滿足供電安全和節能減排要求,優先放開能效高、排放低、節水型的發電企業和分布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進入市場;允許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單位能耗、環保排放符合國家標準的用戶參與交易。對按規定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企業,不得借機變相對其提供優惠電價和電費補貼。
3.鼓勵改革創新。參與交易的市場主體采用公示和信用承諾制度,以注冊認定代替行政審批,實行“一承諾、一公示、一注冊、兩備案”,構建有效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評價機制,強化風險防范和市場監管。整合互聯網、分布式發電、智能電網、儲能、需求側管理等新興技術,加強新興技術與售電側市場的融合,促進電力生產者和消費者互動,向用戶提供智能綜合能源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4.完善監管機制。保證電力市場公平開放,建立規范的購售電交易機制,對電網輸配等自然壟斷環節和市場其他主體嚴格進行監管。
二、售電側市場主體職責及相關業務
(一)電網企業。
電網企業是指擁有輸電網、配電網運營權,承擔其供電營業區保底供電服務的企業。電網企業應履行的職責及相關業務:
1.基本供電。履行確保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用電的基本責任。電網企業對供電營業區內的各類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當售電公司終止經營或無力提供售電服務時,電網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內容和質量要求向相關用戶供電,并向不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和無議價能力用戶供電,按照政府規定收費。若社會資本投資的配售電公司在其供電營業區內無法履行責任時,由政府指定其他電網企業代為履行。
2.普遍服務。對供電營業區內的各類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無歧視地向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保障電網公平無歧視開放,向用戶提供輸配電服務,公開相關區域內 10 千伏至 110 千伏電力設施基本情況,包含但不僅限于線路型號、變壓器容量及使用容量、備用間隔數量、已批復待接入容量、實際接入容量等;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收購分布式電源發電;受委托承擔供電營業區的有關電力統計工作。
3.信息報送和披露。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按期向省級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上報有關統計數據和信息,定期發布電力供需信息和電網安全約束相關信息。
4.交易結算。按規定向交易主體收取輸配電費用(含線損和交叉補貼),代國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山西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承擔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
(二)售電企業
售電企業是指以服務用戶為核心,以經濟、優質、安全、環保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售電公司。第一類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第二類是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配售電公司;第三類是無配電網資產、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獨立售電公司,不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售電企業應履行的職責及相關業務:
1.信息報送和披露。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按期向省級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上報有關統計數據和信息;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定期真實公開或發布有關信息和公司年報。
2.售電服務。參照國家頒布的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義務;可向用戶提供包括合同能源管理、需求側管理、綜合節能與用能咨詢等增值服務;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向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
(三)電力用戶企業
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企業,可以直接與發電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選擇與售電公司交易,或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參與交易的電力用戶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政府性基金;按照購售電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電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期向省級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上報有關統計數據和信息。一句城鄉規劃開展微電網業務,允許微網系統參加電力交易。
三、售電側市場規范
(一)售電企業(公司)準入條件
1.合法主體。售電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資產要求。售電公司資產總額應不低于 2000萬元,且為實收資本。
(1)資產總額在 2000 萬元至 1 億元人民幣的(含 1 億元),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2)資產總額在 1 億元至 2 億元人民幣的(含 2 億元),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 60 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 2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售電量;
(4)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其注冊資本不低于配電網公司總資產的 20%
3.經營場所。售電公司應具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設備、固定經營場所,擁有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所需的通信信息系統及面向客戶的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功能。
參考觀研天下發布《2018-2023年中國電網產業市場現狀規劃調查及未來發展趨勢預測報告》
4.專業人員。售電公司應擁有與申請的售電規模相適應的掌握電力系統技術經濟相關知識、具備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
(1)資產總額在 2000 萬元至 1 億元人民幣(含 1 億元)的售電公司,應擁有 10 名以上專業人員;
(2)資產總額在 1 億至 2 億元人民幣(含 2 億元)的售電公司,應擁有 15 名以上專業人員;
(3)資產總額在 2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售電公司,應擁有 20名以上專業人員。
5.信用記錄。售電公司及其負責人無不良金融、司法記錄和不良經營記錄。
6.營業資格。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應取得省級政府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供電營業許可證,確定供電營業區。
(二)電力用戶企業準入條件
1.產業政策。用電項目建設核準(備案)手續齊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列入國家行業準入公告
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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