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行業分拆式改革誤區
內容摘要:針對電力行業存在的分拆式改革思路,本文提出電力行業分拆式改革中存在的制約性認識誤區,并結合電力行業的網絡效應特征來分析誤區,得出分拆式改革并不一定能夠帶來電力行業效率的提高,對待電力行業的分拆式改革應該慎重而行,最后針對電力行業改革提出適度分拆,打破電力行業行政壟斷和推行電力行業政企分開等政策建議。
關鍵詞:分拆式改革誤區自然壟斷行政壟斷
目前我國已經完成對垂直一體化的電力行業進行“橫切豎割”,“橫切”是把發電企業拆分成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和中電投五大集團公司,把電網按照區域拆分成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進而又按區域拆分為多個區域電網公司;“豎割”就是把電網、發電和輔業按業務切割,分別組建兩大電網集團、五大發電集團和四大輔業集團,同時又設立“電監會”,整個電力系統被拆分成“1+2+5+4”的基本格局。本文結合電力行業的網絡效應,提出電力行業分拆式改革的誤區,有針對性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一、電力行業的網絡效應
網絡效應是指消費者消費某些產品所獲得的效用會隨著購買這種產品的其他消費者的數量增加而不斷增加,也被稱作網絡外部性或需求規模經濟。卡爾•夏皮羅和哈爾•瓦里安(2000)用梅特卡夫法則形象地說明了網絡效應。即網絡的價值與其用戶數量的平方成正比。考慮一個擁有n個用戶的網絡,該網絡對每個用戶的價值與網絡中其他人的數量成正比,這樣該網絡對所有人的總價值與n×(n-1)=n2-n成正比。
自然壟斷產業中大多具有網絡效應。如電信、電力、鐵路、郵政等產業。這種網絡效應表現為兩種形式,即直接網絡效應與間接網絡效應。直接網絡效應是指消費一種產品的用戶增加可以直接增加這種產品的老用戶的效用。間接網絡效應,主要是由輔助產品所構成的系統產品所引起的。消費者消費這個系統產品的效用大小取決于所提供的輔助產品的數量和質量。
由于網絡效應的存在,使得對電力行業進行分拆后,極有可能會導致社會凈福利的損失。電力行業基本上要依托一定的網絡框架如管網、線網、路網等才能提供產品或服務,網絡效應使得電力行業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效應,從理論上講可以將不同階段的作業交由不同企業分別去完成,但垂直一體化的產業組織具有更大的經濟效益性。一定程度上,壟斷成為電力等網絡型產業更富有效率、資源配置更為優化的制度安排和產業組織形式。基于對電力行業的網絡效應認識,分拆式改革一定要慎重而行。
二、電力行業分拆式改革的誤區
(一)誤區一:自然壟斷等同于行政壟斷
自然壟斷的形成有其客觀必然性,并非人的主觀意志所能左右。這主要是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規律作用的結果,規模經濟的原理在于生產要素的不可任意分割性,范圍經濟的原理在于成本的弱增性。規模經濟要求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必須足夠大,才能有效地降低單位產品的固定成本,進而降低單位產品的平均成本,從而在市場競爭中才能獲取競爭優勢,而范圍經濟則要求企業必須將密切相關的業務有效地聚合起來,進行一體化經營,這樣可節約市場交易費用,加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電力行業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效應比較顯著,只有保持壟斷結構,才能維持良好的經濟效益。如果實行高度競爭的市場結構,任何廠商都缺乏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企業不會有較低的成本結構。
所謂行政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行政壟斷形成于行政權力的介入,是政府運用其掌握的公共權力限制競爭。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有多種,如行政部門設立準銷門檻限制外地商品進入以保護本地的廠商。行政壟斷的必然結果使得享有壟斷地位的企業缺乏競爭所帶來的生存壓力,也就沒有足夠的動力去降低成本、創新產品和提高服務質量。缺乏競爭所造成的低效會遠遠超過規模經濟可得的利益,其結果最終只能是價格高、供給不足、企業經營效率低下和服務質量低下。由于在市場上居于絕對優勢地位,消費者和其他相關企業都缺乏足夠的議價能力,壟斷企業得以施行價格歧視,侵蝕消費者剩余。
當前我國電力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不在于自然壟斷而是行政壟斷。行政壟斷體現在進入門檻、價格管制和地方保護三個方面,比如在進入門檻方面,電力行業的發電、輸電、配電、售電四個環節,每個環節的進入都需要行政審批,其中輸電環節的審批尤為明顯,其他行業國有資本進入難度較大,民營資本和外資更受限制。售電市場也由政府一手把持,除了發電市場的進入門檻較低外,輸電、配電、售電市場的進入門檻很高,自然人為地造成了行政壟斷。
(二)誤區二:壟斷行為等同于壟斷結構
我國現階段還處在工業化中期,任重道遠。而在工業化階段,規模經濟、范圍經濟、技術創新和經驗效應等經濟規律仍在非常廣泛的產業中起作用,在這些經濟規律的作用下,優勢企業必然通過資本積聚和資本集中途徑而成長為大企業或巨型企業,由此形成以大企業為核心的產業組織體制,國外稱之為“大企業時代”。在大企業時代,市場結構上必然呈現少數以大公司、集團為主體的寡頭壟斷和壟斷競爭結構,這種壟斷結構一般都是通過競爭而形成的,反過來又強化了市場競爭,對自然壟斷產業而言,自然壟斷產業的規模經濟、范圍經濟效應和關聯效應較顯著,以致在特定市場上可能形成這樣一種狀況,即一家大廠商足以提供和滿足大部分甚至全部市場需求。
從效率的標準看,完全壟斷就是最優市場結構,而事實上,壟斷結構作為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與壟斷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壟斷結構雖然是在競爭基礎上產生,但在競爭中成長起來的壟斷結構并沒有消除競爭,壟斷結構改變的只是競爭形式,而不是競爭本身,恰恰相反,如果放眼于更長的時間跨度、更廣的空間范圍,壟斷結構反而使競爭更加激烈。所以,不要因為電力行業的一家獨大就去人為肢解分拆它,問題的關鍵在于電力行業的壟斷廠商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廠商,如果是真正意義上的廠商,壟斷廠商也不會全然置消費者的利益于不顧而濫施壟斷特權。
總之,壟斷結構與壟斷行為并不是一一對稱的關系,壟斷結構可以產生競爭行為,競爭結構也可以產生壟斷行為,兩者沒有必然聯系,所以對電力行業的分拆式改革,只是對現存企業利益的分拆,并不一定能夠保證強化競爭,本文反對電力行業的壟斷反的是其壟斷行為而不是壟斷結構。
(三)誤區三:拆分等同于引入競爭、提高效率
競爭是維系市場經濟的基本力量,是資源優化配置的先決條件,但競爭有多種多樣的模式和方式,并不是所有的競爭都能夠導致資源優化配置,根據邁克爾•波特的五力模型,一個企業的市場行為始終面臨著5種競爭力量,而通常討論的競爭僅僅限于其中一種,即現存競爭對手之間的競爭。的確,人們都看到了我國電力行業存在“一家獨大”的局面,因此,大多數人主張通過分拆方式引入新的競爭對手。其實,這種看法是很狹隘的,忽視了其他競爭力量仍在起作用。
就壟斷廠商而言,壟斷者仍然面臨各種各樣程度不同的競爭,即便是集中度最高的獨家壟斷或經濟學意義上的完全壟斷,也決不能把競爭力量排斥在外,因為在這種場合下,競爭的實質就是消費力對生產力的關系。如果壟斷企業不顧客戶和消費者利益而濫施壟斷特權,那客戶和消費者可以實行推遲購買,或者減少購買量,或者改變偏好而強制替代,客戶和消費者的自衛措施足以使壟斷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而只有切實維護客戶和消費者利益,真正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壟斷企業才能維持和發展自己。此外,壟斷者還面臨著與供應商、替代品和潛在進入者等主體之間的競爭,每一方面的競爭都可能和現存競爭對手一樣削弱壟斷企業的市場勢力。
分拆程度和市場競爭運作不存在正相關關系,電力行業結構并不是拆得越徹底,電力市場就建得越好。在印度,有些邦在進行電力體制改革時,電力行業結構在形式上拆得很徹底,實際運作還是在采用傳統模式,競爭成分很少;而美國和歐洲的一些發達國家,雖然電力行業結構在形式上拆得并不徹底,但由于改革政策尊重市場競爭的基本原則,競爭實際上已經在某些環節出現并形成,很多州由于競爭的作用致使電價下降。所以說不完全拆分不等于不能推動市場競爭,完全拆分也不等于自然產生競爭和市場資源配置。
四、電力行業分析式改革的對策
(一)合理分拆并區別對待
自然壟斷環節不宜拆分,以使資源配置更優,競爭力更強。自然壟斷形成有其客觀必然性,電力行業分為發電、輸電、配電和售電四大環節,其中電力的輸配環節屬于網絡型產業,必須有一個完整統一的網絡才能提供社會化的服務,其基礎設施投資成本極高,如引入競爭投資建設多套設備,則社會成本過于高昂,在我國因人均資源、資金稀缺而又發展不平衡而更應謹慎。
輸配環節中自然壟斷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效應比較顯著,只有保持其壟斷結構才能維持良好的經濟效益。發、售電環節不屬于網絡型產業,打破壟斷將促使競爭市場盡早形成。我國現階段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的分拆重組對電力產業引入競爭是一個很大的推動,但是離最終建立市場體系的目標相差甚遠。輸、配、售三個環節沒有分開,仍然是采取壟斷的單一購電模式,競爭格局依然不能真正形成。
發、輸、配、售四個環節必須同時完成,發電和售電環節要形成競爭,必然要求輸、配電環節提供公平、無歧視的普遍服務,這就對其產生了規制的需求;也因為輸、配電環節的自然壟斷特性,只有對其采取適當的規制,才能確保其可持續發展,以滿足發電、售電環節競爭的需要。電力改革要實現最終目標,其必然的發展趨勢是: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輸、配環節和非自然壟斷性質的發、售環節分開;在發、售環節引入競爭;對網絡特性的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輸電、配電環節進行規制。
(二)電力行業要消除行政壟斷和政企不分
從前面的分析可知,不能把電力行業的一切弊端統統歸結為壟斷因素。從市場結構來看,電力行業是典型的自然壟斷行業;從所有制角度看,電力行業又多是典型的國有獨資企業。暴露出效率低下、差別價格、價外收費、強制搭售、服務質量差等壟斷行為,但這些都不能完全歸罪于單純的壟斷因素。
應該說,壟斷行為是個綜合癥,絕大多數都應該屬于行政壟斷、政企不分的結果,即壟斷行為依托的是行政特權,是計劃經濟的慣性和官商作風的產物。對電力行業而言,真正的癥結還得從產權角度去分析,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內部管理乏力,這些問題都不是靠簡單的分拆和強化競爭的辦法就能夠得到有效解決的。所以要深化電力行業改革,必須要打破行政壟斷,實行政企分開,使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失去了政府的保護,電力行業即使沒有競爭的外在壓力,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也會自覺投入到競爭的行列之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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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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