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關于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
五、完善市場主體注冊、公示、承諾、備案制度
(一)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等市場主體需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成為合格市場主體;交易機構提供各類市場主體注冊服務,編制注冊流程、指南,對市場主體進行注冊培訓。
(二)發電企業、電力用戶按要求和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向交易機構提交注冊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和完備性負責,交易機構收到企業提交的注冊申請和注冊材料后,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驗,注冊自動生效。售電企業按《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注冊。
(三)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等市場主體完成注冊程序后,納入市場主體目錄,獲得交易資格。交易機構按期將市場主體注冊情況向能源監管機構、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引入的全國性行業協會、信用服務機構備案,對市場主體目錄實施動態管理。
六、規范市場主體交易行為
(一)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注冊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后,自愿在電力交易平臺按照批準和公布的交易規則參與各類交易,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統一調度管理和市場運營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市場主體選擇進入市場,在3年內不可退出,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充分尊重和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得干預企業簽訂合同,不得強制企業確定電量和電價,不得干擾合同履行,不得實行地方保護。
(二)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的,為保障公平競爭,電力交易機構應開展對市場交易的審核,市場主體要嚴格執行包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補貼在內的輸配電價,要切實承擔清潔能源配額,落實優先購電責任,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各地政府相關部門。
(三)電力用戶原則上應全電量參與電力市場,可自主選擇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或向售電企業購電。
(四)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企業進行直接交易的,應按市場交易規則和電網企業簽訂三方購售電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交易電量和價格、服務等事項,鼓勵簽訂1年以上中長期合同,可由各地組織集中簽訂,也可自行協商簽訂,簽訂的合同由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和確認,由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規范直接交易合同,推薦交易雙方按統一合同樣本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
(五)電力交易機構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按市場化方式運行的電力交易平臺,發揮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要切實發揮好電力交易機構在市場交易核查工作中的第三方監管作用,保證各類主體市場交易行為有序規范。
七、完善市場化交易電量價格形成機制
(一)促進輸配以外的發售電由市場形成價格,鼓勵交易雙方簽訂中長期市場化交易合同,在自主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約定建立固定價格、“基準電價+浮動機制”、隨電煤價格并綜合考慮各種市場因素調整等多種形式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分散和降低市場風險。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三部分相加組成,包括與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協商定價機制確定的價格、政府有關部門明確的輸配電價(含損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協商建立“基準電價+浮動機制”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基準電價可以參考現行目錄電價或電煤中長期合同燃料成本及上年度市場交易平均價格等,由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自愿協商或市場競價等方式形成。
在確定基準電價的基礎上,鼓勵交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價格浮動調整機制。鼓勵建立與電煤價格聯動的市場交易電價浮動機制,引入規范科學、雙方認可的煤炭價格指數作參考,以上年度煤炭平均價格和售電價格為基準,按一定周期聯動調整交易電價,電煤價格浮動部分在交易雙方按比例分配。具體浮動調整方式由雙方充分協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確,浮動調整期限應與電煤中長期合同的期限掛鉤。
(三)探索建立隨產品價格聯動的交易電價調整機制。生產成本中電費支出占比較高的行業,交易雙方可參考產品多年平均價格或上年度價格,協商確定交易基準電價、基準電價對應的產品價格、隨產品價格聯動的電價調整機制等,當產品價格上漲或下降超過一定區間或比例時,電價聯動調整,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產品價格波動的影響。
(四)交易雙方簽訂年度雙邊合同后,可探索建立與月度集中競價相銜接的價格浮動調整機制,根據月度競價結果,由雙方自主協商,對雙邊合同價格進行調整確認。
(五)探索建立高峰用電市場化機制。積極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通過市場化機制形成不同時段價格,補償高峰電力成本;現貨市場建立前,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應執行峰谷電價政策,合理體現高峰用電的成本和價值差異。
(六)2018年放開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4個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全電量參與交易,通過市場化交易滿足用電需求,建立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具體實施方案見附件。
八、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一)政府有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加強制度建設,著力保障電力市場健康運行。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契約意識和信用意識,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地方經濟運行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發揮大數據平臺作用,電力直接交易相關信息納入平臺管理。能源監管機構對市場主體履行合同和執行市場運行規則等情況進行監管。
(二)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交易合同糾紛協調仲裁機制,對市場主體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及時進行裁決,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堅決避免因合同糾紛造成用戶可靠供電受到影響,妥善解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難以執行等問題,避免市場主體受到不公平待遇。
九、加快推進電力市場主體信用建設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加快推進電力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針對不同市場主體建立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引入全國性行業協會、信用服務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建立信用評價制度,開展電力直接交易數據采集工作,實行市場主體年度信息公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信用意識,限制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建立完善紅名單、黑名單制度,對于遵法守信,信用評價良好以上的市場主體,納入紅名單,研究給予同等條件下市場交易優先等激勵措施;對于違反交易規則和有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過公示等有關程序后,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直接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附件:全面放開部分重點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實施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18年7月16日
責任編輯:電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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