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霞:“互聯網+”滲透交通領域 智慧出行考驗多元監管
何霞:信息社會50人論壇成員,工信部電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副總工 基于移動互聯網、GPS、云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網絡預約出租車改變了傳統的路邊揚招、站點候車和電話預約的找車模式,為人們帶
何霞:信息社會50人論壇成員,工信部電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副總工
基于移動互聯網、GPS、云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應用,網絡預約出租車改變了傳統的路邊揚招、站點候車和電話預約的找車模式,為人們帶來了高效便捷的出行體驗,盤活了閑置的私人車輛和非專職司機的閑置時間,提升了車輛和人力資源的利用率。如今,網絡預約出租車已風靡全球,在我國也迅速發展,并引發了與傳統出租車的沖突和法律政策的爭議,亟待深入探討網絡預約車的定位與監管,以推動"互聯網+交通"的創新發展。
“互聯網+交通”引發的新業態以及深刻影響
“互聯網+”滲透到汽車和交通領域,帶來了網絡租約車、定制公交、拼車、順風車等新應用,形成了用戶出行的新市場、創新了交通運輸的新業態。同時,滴滴等網絡平臺企業也隨之迅速發展起來,截止2014年12月,打車軟件累計賬戶規模達1.72億;嘀嘀專車已經覆蓋北京、上海、廣州、深圳、杭州等16個城市,日訂單已突破15萬;嘀嗒拼車自2014年4月上線以來,覆蓋了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杭州、成都、重慶等城市,這些應用滿足了部分市民的個性化出行需求,減少乘客打車的等待時間,降低了原有出租汽車的空駛里程,緩解了城市的交通擁堵。
“互聯網+交通”的發展正在改變著人們的出行方式,深刻影響著傳統交通運輸服務業態,引發了與傳統出租車企業的激烈競爭,產生了與傳統交通運輸管理政策與管理體系的劇烈沖突,但同時沖擊、競爭與沖突中也為交通運輸行業的轉型升級、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難得機遇。
美歐等國對“互聯網+交通”的監管實踐
Uber憑借良好的用戶體驗,5年內覆蓋了全球56個國家,300多個城市,在許多地方與當地出租車司機與監管部門產生沖突并被禁止,尤其是歐洲市場。但近一年來,美國三個州、新加坡等國在討論和評估基礎上相繼轉變了以往的監管態度,出臺了新的監管政策。
新加坡是全世界擁有私家車成本最高的國家之一,也是出租車使用占比較高的國家。Uber已在新加坡推出了高端租車UberExec和經濟型車UberX業務,由于高峰時刻打車難,Uber等打車軟件受到了消費者歡迎,但與本地的出租車公司發生利益分歧。為此,新加坡交通管理局 從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出發,對Uber等打車軟件公司進行監管,規定軟件打車的價格不得超過本地出租車現行價格,打車軟件只能雇傭或者派遣擁有本地出租車牌照的汽車和司機,打車軟件服務商必須在新加坡陸路交通管理局備案,這是新加坡政府首次對打車軟件進行嚴格監管。
在美國,私家車通過接入UberX、Lyft和SideCar等網絡平臺可提供預約的、點到點網約車服務。與全球其它國家一樣,美國很多州執法部門起初都將私家車的這種服務作為非法營業行為查處;還有一些州廣泛探討如何界定網約車的法律地位,如何將其納入監管,從而提升公眾使用網約車的安全性,但立法進程也是比較艱難的;但我們看到,在加利福尼亞州、科羅拉多州和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卻相繼通過監管決定或立法實現了網絡租約車服務的合法化,網絡租約車公司可申請許可與合法運營,并不設車輛數量和運價管制,監管機構與網絡平臺共同實施監管。
從國外對UBER的監管態度的變化過程看,起初是被制止,之后是觀察評估和研究對策,當前新加坡、美國等已承認網絡租約車的合法化并實施監管。可以看到,用戶細分需求引發的網絡租約車快速發展已經無法通過簡單制止而停止,實施監管并平衡與傳統出租車的利益,保護消費者權益已經是大勢所趨。這些變化改變了出租車、約租車市場的運力來源,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的原有邊界,不僅重組了出租車和約租車服務市場,而且帶動了法律觀念和監管方式的深刻變化。
平衡相關方利益,重構監管框架
關于我國如何對網絡租約車實施監管是一個爭論激烈的問題。一方面,網絡租約車能夠有效動員和整合碎片化的社會閑置資源,節約能源和道路資源,為消費提供多樣化、便捷的服務,需要鼓勵發展;但網絡租約車快速發展中觸及了傳統出租車的利益,突破了監管政策規定,為此,如何平衡相關方的利益,重構監管框架是需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其一,確定監管目標,創新監管方式。監管部門要順應市場和技術發展趨勢,從促進產業的發展和滿足消費者不斷變化需求的目標出發,創新監管方式與監管政策。同時,網絡租約車屬于融合業務,需要交通部與工信部共同對其實施監管。
其二,確定網絡租約車公司的定位并發放許可。網絡租約車公司要合法開展運營,需要擁有一定的注冊資本,具備互聯網業務的營運資格,營運平臺的服務設施須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需要通過部省級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相關許可牌照,才能合法通過網絡平臺為社會公眾提供預約的運送服務,并依法納稅和接受有效監管。
其三,建立交通行業管理部門與平臺企業共同監管機制。要提倡政府與平臺共同監管,各盡其責。政府制定監管標準、監測市場運行、評估監管效果;網絡租約車公司具體實施監管標準并承擔法律責任。同時,網絡租約車公司必須建立乘客投訴渠道,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其四,區分網絡租約車與傳統出租車的不同定位,平衡兩者利益。首先,將傳統出租車定位于為廣大消費者出行提供便利的普遍性服務,嚴格監管,給予政策支持與財稅補貼;將網絡租約車定位于為部分消費者出行提供了高端和細分市場,政府應該鼓勵,放松監管,由市場調節;其次,需要通過財稅給予以傳統出租一定經濟補償,而網絡租約車需要合法納稅,以對傳統出租車一定的經濟補償。
其五,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首先,監管部門要要求網絡預約出租車公司對接入平臺的私家車及其司機實施嚴格的安全核查,并要求車輛和司機必須購買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第三方承運人責任險,這一保險要求應當在手機App和網站上公示;其次,在允許私家車主接入平臺提供服務前,平臺須對司機進行刑事背景核查;第三,手機App應當在預約成立之時,向乘客顯示前來服務的司機及其車輛(包括車牌號碼)的照片;第四,網絡租約公司要對司機年齡、駕齡提出要求,開展培訓,確保所有的司機在開始服務前掌握必要的安全駕駛技能和具備足夠的安全意識;第五,網絡租約車輛只允許提供預約服務,不得沿路巡游攬客。
其六,放松運價管制、數量控制需要試點。不建議對網絡租約車實施價格監管,采取市場調節價,并建議我國可在部分地區開展放開數量限制的試點,逐步發現問題,積累經驗,評估后再出臺具體政策。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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