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替代常見的幾種商業模式解析
摘要:電能替代是在終端能源消費環節,使用電能替代散燒煤、燃油的能源消費方式,如電采暖、地能熱泵、工業電鍋爐(窯爐)、農業電排灌、電
摘要:電能替代是在終端能源消費環節,使用電能替代散燒煤、燃油的能源消費方式,如電采暖、地能熱泵、工業電鍋爐(窯爐)、農業電排灌、電動汽車、靠港船舶使用岸電、機場橋載設備、電蓄能調峰等。當前,我國電煤比重與電氣化水平偏低,大量的散燒煤與燃油消費是造成嚴重霧霾的主要因素之一。電能具有清潔、安全、便捷等優勢,實施電能替代對于推動能源消費革命、落實國家能源戰略、促進能源清潔化發展意義重大,是提高電煤比重、控制煤炭消費總量、減少大氣污染的重要舉措。
(來源:微信公眾號”智見能源“ ID:SmartEnergyView 作者:智見)
一、電能替代常見的幾種商業模式
不同的電能替代技術推廣項目具有各自的特點,技術應用和推廣可采用 EMC、BT、BOT、PPP、DBFO、B2B、B2C 等典型商業模式。
1、EMC 模式
EMC 是指由專業的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能源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市場化的節能服務,通過節能收益分享回收投資,獲取合理利潤。
該模式已在公共事業部門和工業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在該模式下,服務收益取決于能效的提高、能源成本的降低或其他約定的性能標準。節能服務公司負責為電能替代項目提供全生命周期內的設計、建設、運營、管理服務。
資金量小、單體量小、總體數量少的技術服務型項目推薦采用 EMC 模式,例如為大用戶提供定制的整體電能替代技術解決方案。EMC 模式如圖1所示。
EMC 模式的優點在于:節能項目實施的主要風險是由節能服務公司來承擔,克服了用能企業自身技術不成熟、業務不專業、運維資源不足的困難;實現用能企業、服務公司與社會效益的三方共贏。EMC 模式的外部風險主要有政治、法律、經濟甚至社會環境的改變所帶來的風險;內部風險包括客戶信用風險、合同風險、技術風險、項目實施風險等。
2、 BT 模式
BT 模式即為“先建設、后轉移”的項目融資建設模式。通過招標,與項目中標人簽訂 BT 合同,將電能替代項目委托給項目中標人進行前期建設,在建設完成后收回。項目發起人履行與項目中標人所簽訂合同,向其支付總投資和相應回報。項目發起人對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督。
資金量大、單體量小、總體數量多的分布式項目適合 BT 模式,例如鎮、農村居民用戶的分散式電采暖改造。BT 模式如圖 2 所示。
BT 模式的優勢在于:減少政府所消耗建設、管理成本,委托專業投資方進行融資和建設,降低項目建設成本。BT 模式的風險在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引發的潛在風險;項目利益相關方多元化帶來的不確定風險;政府信用風險;成本風險等。
3、 BOT 模式
BOT 模式即為“建設—經營—轉讓”的項目融資建設模式。通過招標,與項目中標人簽訂BOT 合同,將電能替代項目委托給項目中標人在特許期限內進行建設與經營。特許期結束,項目中標人按照合同將資產交付給項目發起人。
資金量大、單體量小、總體數量多的產品服務型項目可考慮使用 BOT 模式,例如電動汽車的經濟多用途商業模式。BOT 模式如圖 3 所示。
BOT 模式的優勢在于:可以利用民營企業投資減少政府財政負擔;可有效整合投資方、服務商、政府各方資源,提高項目運作效率和實施效果。BOT 模式的風險在于:項目生命周期較長,期間供需關系變化或能源價格波動導致的市場風險;政策調整導致的技術風險;匯率、利率波動等引起金融風險等。
4、PPP 模式
PPP適用于涉及公共基礎設施的電能替代項目:項目發起人通過招投標選定資本投資人,尤其是對于資金需求量大的項目,可以重點考慮發揮銀行貸款及政策性銀行的支持性作用,吸引銀行資本與社會資本共同參與;由項目發起人與投資人簽署合資協議,組建合資公司,并由該公司進行項目的建設與運營。項目發起人對建設和經營全過程進行監管。
資金密集、單體量大、總體數量少的集中式項目可以考慮采用 PPP 模式,例如大型工業園區的制冷、取暖。PPP 模式如圖 4 所示。
PPP 模式的優勢在于: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有效整合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的資源,以較低成本為公眾提供優質的電能替代服務;項目各參與方形成戰略利益聯盟,便于協調各自利益目標。PPP 模式的風險在于:各方資本的信用風險;政策調整或重要人員人事變動引發的風險;法制和監管體系不健全導致的風險;金融財政政策調整引發的財務風險;項目建設風險;合作伙伴關系風險;市場風險;項目運營風險。
5、DBFO 模式
DBFO即“設計—建造—融資—運營”模式可以視為PPP模式的一種具體實現方式 。DBFO模式一般基于特許經營,適用于電能替代技術服務商對基礎設施及社會公共設施進行設計、建設、融資和運作維護,并在一定期限內獲得運行和維護收入。其優勢在于通過私募融資,使政府部門和供應商共同承擔項目風險,可實現電能替代設計、施工階段與運作維護階段的捆綁,鼓勵供應商以更節能高效的方式來設計和建設基礎設施等。供應商除按預算來建設資產外,在一定時期內還需運作和維護資產,并按合同比例獲得收益,通常期限為30~35 年。
資金密集、單體量大、基于特許經營的集中式項目可以考慮采用 DBFO 模式。DBFO 模式如圖5所示。
DBFO 模式的優勢在于:政府部門只需要監督和控制 DBFO 特許經營項目公司,監管責任清晰;運營機制也相對簡單、透明。
6、B2B 模式
電網公司與節能設備供應商、節能服務公司、售電商、工業園區的能源服務商之間的交互均可采用 B2B即“企業對企業”模式:即通過構建一個“開放、共享”的電能替代服務平臺,實現角色與角色之間的交互,形成能源互聯網意義上的 B2B 模式。
資金量小、單體量小、總體數量多、用戶自我維護技術要求高的技術服務型項目,資金量大、單體量小、總體數量多、用戶同時有產品和服務需求的產品服務型項目,可在采用其他商業模式的同時考慮采用 B2B 模式。B2B 模式示意如圖 6所示。
B2B 模式的優勢在于:采購成本可大幅降低;運作交易成本大幅降低;庫存成本可有效控制;信息管理與分散決策,實現效率最大化;擴大市場機會。DBFO 模式面臨與 PPP 模式類似的風險。B2B 模式的風險在于:B2B 市場準入門檻較低引起的管理風險;監管手段不足引發的交易過程監管風險;網絡技術安全風險;電子商務政策不完善導致的政策風險和法律風險;交易方的信用風險。
7、B2C 模式
B2C 即“企業對消費者”模式也是電能替代項目中可采用的一種電子商務模式。電網公司或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之間的交互可采用 B2C 的商業模式。電網公司或節能服務公司與居民用戶、工業用戶、商業用戶的交互主要在于賣電及賣服務(能源服務、技術服務)。通過電能替代服務平臺,讓企業與用戶共同參與,開展能源互聯網意義上的B2C模式。
資金量大、單體量小、總體數量多的分布式項目,資金量大、單體量小、總體數量多、用戶同時有產品和服務需求的產品服務型項目可在采用其他商業模式的同時考慮采用B2C模式。
B2C 模式如圖7所示。
B2C 模式的優勢在于:簡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與售后服務成本;可提供個性化服務。B2C 模式的風險與B2B 模式類似。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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