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公司將用戶送上法庭 “一女多嫁”被判賠償230萬!
寫在前面的話在中國,售電公司是中發〔2015〕9號文所引入的新生事物。繼2016年首批售電公司在廣東成立以來,全國在交易中心公示,能規范開
寫在前面的話
在中國,售電公司是中發〔2015〕9號文所引入的新生事物。繼2016年首批售電公司在廣東成立以來,全國在交易中心公示,能規范開展業務的售電公司已有數千家,逐漸在電力交易中發揮著越來越不可替代的作用。售電公司以為用戶提供專業化的購售電服務為根本,承擔了啟蒙和教育用戶,激活了市場活力的重任,越來越多的售電公司已經嘗試為用戶提供電力運維、節能改造等增值服務。
(來源:深度能源觀察 ID:shendu-energy 作者:李明光)
用戶作為電能的消費者,在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中,第一次被真正賦予了自由選擇電力供應商與議價等權利。但部分電力用戶法律觀念淡薄,契約精神較差,濫用這種選擇權,一定程度上給電力體制改革帶來了諸多麻煩,各種市場亂象屢禁不止。
對于絕大多數售電公司來說,囿于以和為貴的傳統觀念,以及時間和聲譽成本,即使電力用戶違約在先,也經常不會選擇對簿公堂。大多數時候選擇協商解決,或者直接忍氣吞聲,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電力用戶頻繁違約的氣焰。但是電力市場不是法外之地,違法違規的企業終將難逃法律嚴懲!
本文披露的這樁售電合同糾紛,發生在售電市場熱情高漲的2017年廣東,該案于近期二審宣判,對于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法律糾紛解決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筆者希望大家更多的聚焦于電力市場合同效力的認定、損失補償的認定等,而非到底是哪一家售電公司告贏了電力用戶。
事件經過
2017年6-7月,售電公司A先后與電力用戶C、電力用戶B(同一家實際控制人)簽訂《購售電合同》,約定該兩公司分別委托售電公司A進行購售電服務,并約定了對交易的優惠電價的利潤分配方式等。
2017年10月,電力用戶C、電力用戶B分別與案外人另行簽訂購售電合同,并在廣東省電力交易平臺進行了注冊和綁定,導致上述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2017年11月,售電公司A委托大簡律師分別向電力用戶C、電力用戶B郵寄《律師函》,催告其承擔違約責任,但兩公司均拒收。
后售電公司A繼續委托大簡律師事務所代理起訴至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經一審判決,對方違約事實清楚,應承擔違約責任。
電力用戶C、電力用戶B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分別判決電力用戶C、電力用戶B賠償售電公司A損失92萬元、138萬元,并由其承擔案件訴訟費等全部費用。現該兩案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一審判決
合同法律效力認定:簽字蓋章即生效而非綁定校核后
本案售電公司A與電力用戶B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為雙方其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故該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電力用戶B根據《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的規定主張電力交易需經電力交易平臺綁定和安全校核后方才生效,但該基本規則并非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關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對電力用戶B的上述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違約損失認定標準:預期收益而非締約損失
電力用戶B在《購售電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情況下,與案外人簽訂購售電合同,并在電力交易平臺逬行了注冊和綁定,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應向售電公司A支付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根據電力用戶B違約的情節、合同約定的內容以及電力用戶B向售電公司A提交的申報材料所顯示的用電量,一審法院認為售電公司A主張電力用戶B向其支付一年的預期長協收益損失138萬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電力用戶B主張應按《購電代理服務委托書》約定的方案進行利潤分配,但該委托書與《購售電合同》于同一日簽訂,委托書的目的是為了前往相關備案、注冊成為符合電力交易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而出具,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以《購售電合同》的約定為準,對電力用戶B的此項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電力用戶B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售電公司A損失138萬元。如果義務人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受理費8745元、保全費5000元,由電力用戶B負擔。
二審判決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電力用戶B與被上訴人售電公司A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履行。電力用戶B在上述合同簽訂后,又與案外人簽訂了購售電合同,并在電力交易平臺進行注冊和綁定,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構成根本違約。一審認定正確。對于電力用戶B上訴合同未生效,雙方合同未約定生效條件,合同簽訂蓋章后即生效。對于違約金計算方法問題,一審以電力用戶B支付一年的預期長協收益損失計,亦為綜合考慮本案實際及合同目的,對守約方損失予以酌情考量,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同。
綜上所述,電力用戶B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220元,由上訴人佛山市電力用戶B負擔。
同為電力市場主體,不同的待遇
目前電力市場用戶較為強勢,作為弱勢群體的售電公司卻承受了更多的監管。
售電公司準入、運行、退出等監管較嚴。2016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即制定了《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對于售電公司得準入與退出等做出了詳盡的要求。以售電公司準入為例,需要滿足資產總額(需要驗資報告)、從業人員(包括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經營場所和設備以及信用記錄等多方面的條件。此外,售電公司想要能正式開展業務,經常需要繳納履約保函,額度從200萬到數千萬不等。
電力用戶疏于監管,違規成本太低。當前電力用戶進入市場交易,只需要滿足用電量達到一定標準,環保、能效、用電負荷等條件較為寬松,或者根本無法衡量。當用戶發生違規情況時,又沒有足夠的懲戒措施。以北方某省為例,當用戶發生雙簽情況時,取消其當年被售電公司代理資格,下一年就能正常開展交易。部分省份會根據用戶行為惡劣程度,計入信用評價。
電力交易屬于國家重點監管的交易市場,因電力商品的特殊性,供需雙方必須嚴格按照交易流程規范進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造成不只是另一方的損失,更嚴重的是會導致整個電力交易市場秩序的紊亂。售電公司作為與電力用戶平等的主體,應當一視同仁。加強電力用戶在準入、退出等方面的監管,包括對部分失信用戶施行保證金制度。
原標題:售電公司將用戶送上法庭 “一女多嫁”被判賠償230萬!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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