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歐美我國電力交易機構建設面臨哪些問題?
《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中提出,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的電力交易平臺,依法依規提供規范、可靠、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本文主要將對歐美電力市場的交
我國電力交易機構建設相關問題
在《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從交易機構構建方式上,《意見》從職能定位、組織形式、市場管理委員會、體系框架、人員和收入來源、與調度機構的關系六個方面對如何組建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進行了規范↓↓↓
交易機構職能定位方面:
《意見》從擬定交易規則、交易平臺建設與運維、市場成員注冊管理、交易組織、交易計劃編制與跟蹤、交易結算、信息發布和風險防控八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規范和標準。
針對交易機構的監管方面:
《意見》從市場監管、外部審計以及業務稽核三個方面分別提出了思路和要求。
交易機構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方面:
《意見》提出了“加強領導、試點先行、組織推廣”的發展思路。
對于交易機構的構建方式、職能定位、監管方式以及組織實施的問題,由于《意見》已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說明,本文不再贅述。
下面將主要分析當前我國電力交易機構建設面臨的兩個熱點問題,一是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的職能定位,二是電力交易機構收取交易服務費是否會增加供電成本。
1 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的職能定位
依據配套文件《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區域電力市場包括在全國較大范圍內和一定范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電力市場兩類。其中,在全國范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實現,負責落實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其他區域交易中心承擔在一定范圍內資源優化配置的功能,主要組織開展相應區域電力市場的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同一區域內不重復設置開展現貨交易的電力市場。
2 電力交易機構收取交易服務費是否會增加供電成本
根據配套文件《意見》,電力交易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交易機構向市場交易主體收取合理的注冊費、年費、交易手續費主要是為了滿足交易機構的正常運營,費用收取標準有嚴格的規定。
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或零售商通過雙邊協商所簽訂的交易合同一般都是非標準化的合同,非標準化的合同通常會有各類附加條款以滿足交易主體的特殊需求,因此雙方在協商談判過程中將產生較高的交易成本,導致供電成本的增加。而電力交易機構主要組織集中競價交易,交易標的相對標準化,能夠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此外,交易機構收取交易服務費是否會增加供電成本也與市場規模和市場活躍度密切相關。當一個地區電力需求旺盛、電力交易活躍度較高、市場成交量比較大時,分攤到單位電量的交易服務費就會比較低,交易效率提升所節約的購電成本將遠大于單位電量所收取的交易服務費。當一個地區電力需求較弱、電力交易活躍度不高時,分攤到單位電量的交易服務費則會比較高,有可能導致總購電成本的增加。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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