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全面掌握售電公司運營模式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簡稱中發9號文)清晰地傳遞了售電公司將在后續的電力產品購銷、價格競爭、資源配置等方面綜合作用的信號,對發電企業來說,正視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簡稱“中發9號文”)清晰地傳遞了售電公司將在后續的電力產品購銷、價格競爭、資源配置等方面綜合作用的信號,對發電企業來說,正視其存在、著眼其未來、謀劃其運營是亟需考慮的問題。
對售電公司的理解
售電公司的性質
中發9號文和《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中均未給出售電公司的明確定義。但中發9號文明確了售電公司的業務范圍,一是“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電,包括向發電企業購電、通過集中競價購電、向其他售電商購電等”;二是向用戶銷售電力;三是鼓勵售電主體創新服務,“向用戶提供包括能源合同管理、綜合節能和用能咨詢等增值服務”;四是將“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
這個業務范圍實際上已經明確了售電公司依托電網這一輸配電平臺,以電力產品購銷為核心業務、兼顧用戶增值服務、逐步參與增量配電業務的總體運營思路。也就是說一個完全意義上的售電公司的經營工作核心是買入賣出,本身并不生產電力,是一個標準的商業機構。
售電公司所經營的商品
在國家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以后,作為售電公司購買和銷售的對象,電被賦予了更多的商品屬性,其核心層是電及其所帶來的使用價值,形式層既包括電本身的電能質量,也包括售電公司的品牌、商標和形象等。如果把增值業務作為一系列鞏固市場份額的附加手段而非獨立商品使用,則能源合同管理、綜合節能、用能咨詢等屬于延伸層商品。這三個層次的商品加以綜合運用,才能發揮最大的市場競爭效力。
發電企業組建售電公司的市場定位
按投資主體不同,售電公司可劃分為電網投資的售電公司、發電企業投資的售電公司、政府主導的售電公司(如工業園區)、用戶企業投資的售電公司、前述主體(或部分)聯合投資的售電公司和其他社會資本投資的售電公司。與其他售電公司比較,發電企業投資組建的售電公司與其競爭對手的經營環境既有共性也有個性,競爭中優勢、劣勢并存。
經營環境分析
從投資主體角度看,中發9號文提出“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成立售電主體”,并允許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組建售電供熱等公共服務公司和節能服務公司。《實施意見》又進一步提出了“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的概念。但從實操角度看遠不止這些,目前全國已注冊的售電公司中不乏其他類型的企業,如電力裝備制造、軟件研發等類型企業。從遠期看,隨著對電改政策性文件解讀的不斷深化,極有可能出現大型用戶或小型用戶聯合體組建的售電公司。也就是說,每一個售電公司都將面臨來自整個電力發供銷產業鏈的競爭壓力,存在目標市場即競爭對手的現象,其中來自發電下游電網、工業園區和用戶等方面的競爭尤其需引起高度重視。
從經營角度看,售電公司作為商業性質的企業,通過購銷盈利是其普遍性的根本目標。但實現這一目標的壓力較大,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全國電力過剩的情況下發電企業可讓渡利益逐步被削減;二是地方政府通過本輪改革壓降能源行業利潤、撬動地區經濟增長的期望值過高,初期對售電公司的政策支持力度有限;三是用戶企業在諸多售電公司的競爭中漁利,壓縮售電公司代理費。總體看售電公司可保留的購銷差價空間較小,在發、售電博弈和組合初期,將造成售電公司微利經營甚至無利可圖的窘境。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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