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百科】江蘇電力交易組織
交易組織
年度交易是如何組織的?
年度交易組織順序如下:
一、確定省內優先發電
結合電網安全、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等,科學安排本地優先發電,確保規劃內的風電、太陽能、生物質發電、余熱余壓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為滿足調峰調頻和電網安全需要,抽水蓄能機組等調峰調頻電量優先發電;在保證安全、兼顧調峰需要的情況下合理安排核電優先發電,并鼓勵其參與市場交易;實行“以熱定電”,供熱方式合理、納入在線監測并符合國家和省環保要求的熱電聯產機組優先發電。
二、確定跨省跨區優先發電
為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確保清潔能源送出,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量優先發電。
三、組織開展年度市場交易
根據江蘇實際情況,每年12月初由售電企業和第一類電力用戶上報次年度的用電量規模預測,由交易中心組織開展年度市場交易。
四、確定化石能源(含燃煤、天然氣)發電企業基數電量
根據本省年度發電預測電量,減去上述環節優先發電量、抽水蓄能招標發電量及年度市場交易發電量結果電量,作為化石能源發電企業的年度基數電量,并按照機組容量等級確定基數電量。
五、交易結果發布
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年度交易情況,于12月底前將優先發電、基數電量、市場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合同進行匯總,并發布有關交易結果。
提示
市場主體簽訂購售電合同后即可進行轉讓,但轉讓次月電量合同應于當月底3日之前完成,具體交易組織及申報時間以江蘇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交易公告為準。
月度交易是如何組織的?次月及當月各交易的組織時序及具體時間安排?
交易中心每月中旬發布次月及當月各交易品種的具體時間安排表,隨后于具體交易時間前發布各交易的交易公告,月度各交易品種詳見下表:
具體的交易時序及時間安排如下:
當月15日左右,售電企業、第一類電力用戶應在電力交易平臺申報參與年度長協及掛牌交易次月分月計劃及次月集中競價需求。
當月20日左右市場主體應按照電網設備計劃檢修、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對發用電情況的預測,完成后續月份存量合同的分月計劃調整與確認工作。
當月21日-26日左右,市場主體根據當月時間安排依次完成次月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次月發電側發電權及合同電量轉讓轉讓交易,月內增量掛牌交易及購電側月內合同電量轉讓交易。
在各類月度交易結束后,由電力調度機構對交易結果進行安全校核,電力交易中心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對年度分月結果、次月月度交易及月內交易結果進行匯總,于每月月底前發布匯總后的次月及月內交易結果。
安全校核責任單位、校核內容及校核過程?
以下內容摘自《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第六章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涉及其調度范圍的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所有電力交易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備用和調頻調峰能力,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在市場公示日前2個工作日,可以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到各機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電力調度機構在收到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初始交易結果匯總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過時,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發電企業在年度交易過程中,如因參加市場化交易,導致發電負荷率等安全校核條件未通過時,應優先扣減市場化交易電量,確保基數電量完成;發電企業在參加月度及月度以內交易過程中,如發電負荷率等安全校核條件未通過,應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調整合同,優先調整機組基數電量,后調整市場交易電量。基數電量受市場交易電量影響不能通過安全校核的,可以轉讓。削減市場交易電量時,先削減集中競價交易電量,后削減雙邊協商交易電量。對于集中競價交易,按集中競價成交順序進行削減;對于雙邊協商交易,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削減,時間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調度的優先級進行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削減。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