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公司在電力交易過程中如何報價?
昨天,我們推出了售電公司參與電力交易的三個步驟之一:確定電量,今天為大家連載第二步,即如何進行競價配對,作為電力交易的核心一步,這部分有較高的操作技巧和技術水準。以下為主要內容:在確定了交易的電量
在確定了交易的電量之后,售電公司接下來就要確定購電的電價了。根據是否核定輸配電價,目前可以分為兩種報價方式,一是直接報價模式,二是間接報價模式。
>>>> 1)直接報價模式
直接報價模式主要適用于輸配電價已經核定完畢的省份。用戶和電廠在這種模式下報出的價格,是它們各自愿意接受的上網電價。由于這些地區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輸配電價,因此在競價后得到的上網電價,直接加上對應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以及一些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費,就是用戶的終端電價。
在用戶與電廠報價之后,交易中心會根據它們的報價,排列它們交易的先后順序。報價越高的用戶和報價越低的電廠,越能排到前面,以此類推,一旦電廠的報價比和它配對的用戶報價還高,比如說,電廠報出的賣價是3毛錢/度,而用戶報出的買價只有2.5毛/度,那么雙方就沒有成交的可能性了。也就是說,在下圖中,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交叉點右邊的報價,已經無法再進行交易了。
直接報價模式,買家比賣家報價低的組合(紅框內)無法成交
【注】在交易主體的報價相同時,交易中心往往會選擇其他的因素(如容量和申報時間等),對這些交易主體進一步進行排列,這也適用于間接報價。
直接報價的優勢有兩點,一是規則比較直觀,便于理解,二是由于輸配電價的存在,它可以實現多電源種類、多用戶種類的集中交易。值得一體的是,在這種正面競爭中,水電邊際成本較低的經濟優勢將會得到體現,在一些以煤電為主的省份,被呼吁了多年的“水火同價”很可能將會實現。
>>>> 2)間接報價模式
間接模式主要適用于還沒核定出輸配電價的省份。用戶和電廠在這種模式下報出的價格,是它們各自愿意接受的電價變動幅度。由于這些地區的輸配電價是多少還不明確,因此如果按照直接報價的方法,用戶在競得上網電價后,沒法通過加上對應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的方法來得到終端電價。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用戶和電廠只能報出自己的降價/漲價幅度。
在用戶與電廠報價之后,交易中心會根據它們的報價,排列它們交易的先后順序。降幅越小的用戶和降幅越大的電廠,越能排到前面,以此類推,一旦電廠的降幅小于和它對應的用戶的降幅,比如說,電廠表示我每度電可以降1分錢,用戶卻希望每度電降2分錢,那么雙方就沒有成交的可能性了。也就是說,在下圖中,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交叉點右邊的報價,已經無法再進行交易了。
間接報價模式,買家比賣家降價高的組合(紅框內)無法成交
與直接報價模式相比,間接報價系統最大的優勢在于可以繞開輸配電價進行交易,但缺點也很明顯:一是規則過于復雜,不好理解,二是其暫時無法實現多電源種類、多用戶種類的集中交易,它要求參與交易的大用戶之間、以及發電廠之間擁有相同的目錄電價。例如2016年廣東電力集中交易的購電方均為工業大用戶。而發電廠都是本地火電廠,如果讓水電也和火電一起競爭,那么便宜清潔的水電可能因為標價電價過低,電價降幅有限而無法達成交易,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注】在各地的交易規則文件中,一般會按照“價差對”的方式來描述上面這種配對的原則,比如說在廣東、貴州、云南等地,價差對=發電企業申報價差-購電主體申報價差,當價差對為正值時不能成交;價差對為負或零值時,按照價差對小者優先中標的原則進行交易。價差對相同時,按申報價差相應電量比例確定中標電量……從實踐中來看,這種描述方式實在是太復雜了,讀者需要花費很多的事件和精力去閱讀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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