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公司參與電力交易的三個步驟
本文就上述三個步驟進行集中解讀,今天就第一步,即申報電量進行分析,隨后將連載第二和第三步,敬請關注。
集中競價購電第一步:申報電量
>>>> 1)基本過程
在參加集中競價的前幾天,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需要向交易機構進行申報,說明自己在這個周期打算用/發多少電。政府給出的理由是:這主要是為了促進參加批發市場的用戶提高用電負荷預測水平,為今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做準備。具體來看,由于條件不同,各地發電側和用電側的申報標準也不一樣,有的地區是一個企業報一個電量數,有的是一臺發電機組報一個電量數,有的則是每個用戶電壓等級都要報一個電量數(見下表)。
由于沒有用戶或是電廠能夠100%地預測準自己下個周期能夠用/發多少電,因此,一般來說,交易中心會允許企業出現一定的誤差。如果預測的誤差在交易中心允許的范圍內,那企業就不會受到任何處罰,也就是和正常交易一樣。但如果預測的誤差超出了交易中心允許的范圍,那交易中心在給企業結算電費的時候,就會從里面扣除一筆懲罰金。偏差電量的值越大,罰款數額也就越高。而這筆錢將用來補償在輔助服務市場上做出貢獻的公司。具體看來,各省對電量偏差的允許范圍各有不同,但一般不會超過±5%。
>>>> 2)影響因素
可以看出,預測未來用電量是否精準,對售電公司的購電成本有著直接的影響,在這其中,除了自身的預測能力外,交易中心出臺的規則也是不可忽視的因素,目前,交易規則對售電公司用電量預測的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個因素:
影響用電量預測的幾個因素
一是需要預測的時間段長度。時間跨度越長,不可控的干擾因素越多,購電成本也會隨之增加。例如在2016年廣東的月度競價中,最初參與的各方只需要預測幾天的發用電量,比如3月份的集中競價發生在3月25日,這時候距離3月份結束只有7天,因此需求方只要預測出未來7天的用電量就可以了,難度相對較小。但從5月份起,每月的集中競價提前到了月度中旬,這就要求用戶方預測出下半個月約15天左右的用電量。而在廣東2017年的電力交易規則中,政府要求用戶“在每月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的2個工作日前,申報次月的用電需求。”也就是說,電力用戶需要預測自己下個月全部30天的用電量。(見下圖)
顯然,需要預測的時間段越長,就標志著中間出現不可控事件的幾率越大(如氣溫驟升或驟降),這無疑增加了電量預測的難度,也增加了預測失準、購電成本增加的可能性。
廣東競價的時間越來越提前,需要預測的電量天數呈現上升趨勢
二是允許的電量預測誤差范圍。交易中心對誤差的容忍度越小,用電側交罰金的幾率就越大,購電成本也就越高。例如廣東最初沒有給2017年的新交易規則設置允許的預測誤差范圍(后調整為±2%),也就是說,只要出現了誤差就會被罰款,鑒于預測的誤差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偏差電量罰款已經不是交不交的問題,而是交多少的問題。這種嚴厲的懲罰機制會大大抬高了售電公司的購電成本,甚至使得一些售電公司出現了虧損的可能性。
三是電量偏差的結算周期。結算周期越短,容錯率就越小,購電成本就會上升。目前,偏差電量的結算周期主要有兩種,一是按年結算,另一種是按月結算。
按年結算,也叫“月度滾動”,指的是每個月的誤差可以進行正負抵消,到了年底再一起清算。比如說,一個售電公司,4月份用電量比預測申報的少用了500度,而5月份又比多用了1000度,這樣的話,這兩個月總的總誤差就是(-500)+1000=500度。
而按月結算,也叫“月結月清”,在這種模式下,每個月的誤差不能進行正負抵消。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售電公司4、5月份的總偏差電量就是|-500|+1000=1500度。這樣一來,要繳納的罰款也就更多。可見清算周期越短,售電公司購電的成本越高。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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