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缺失!售電公司同時也是用戶嗎?電網公司“錢多人傻”?
電改配套文件對于停滯多年的電改來說是具有開天辟地之意義的大制作,期間經歷多方博弈和極大艱難方能于萬眾矚目期待的情形下出臺,實屬不易。此文無意抨擊電改配套系列文件,但是在學習過程中確實有一些疑慮,因
電改配套文件對于停滯多年的電改來說是具有開天辟地之意義的大制作,期間經歷多方博弈和極大艱難方能于萬眾矚目期待的情形下出臺,實屬不易。此文無意抨擊電改配套系列文件,但是在學習過程中確實有一些疑慮,因此不揣冒昧把一些問題列出來供大家指正和探討,其中為了說明問題可能會有鉆牛角尖的設問,但歸根到底目的是為了澄清疑問,還原真相,以冀愚人千慮,或有一得之功。
探討文件:《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
【問題1】同一供電營業區出現多個增量配網投資主體時,哪個主體可以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
文件提到,“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同時擁有供電營業區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
文件還提到,“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多個供電營業區內售電。”
那么,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能存在原有電網企業(擁有存量配網資本)對于其配電網的運營權,也可能同時存在社會資本電網企業(擁有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對于其配電網的運營權。與原文提到的“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矛盾。是否應該一有投資增量配電網的電網企業出現,即重新劃分供電營業區?但隨之帶來了新問題:誰劃分,如何劃分?
簡單搜索了一下幾個關鍵的文件探索其操作性,更發現了若干值得注意的問題。
其一是供電類業務許可證的申領問題。根據國家能源局2014年發布《關于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該文明確要求各派出機構完善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將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中“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調整為“具有供電營業區雙邊達成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如何滿足“具有供電營業區雙邊達成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條件?假如原來的電網公司(地區供電局)拒絕達成劃分協議,則意味著無法拿到能源局的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這很考驗地方政府和能源局派出機構政策執行的能力。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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