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缺失!售電公司同時也是用戶嗎?電網公司“錢多人傻”?
電改配套文件對于停滯多年的電改來說是具有開天辟地之意義的大制作,期間經歷多方博弈和極大艱難方能于萬眾矚目期待的情形下出臺,實屬不易。此文無意抨擊電改配套系列文件,但是在學習過程中確實有一些疑慮,因
小問題4:“用戶”的概念還沒完,“直接交易用戶”又來了?文件第三段“三、售電側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提到“直接交易用戶”這個概念,那么何為“直接交易用戶”?是直接與發電公司交易的用戶嗎?還是直接與售電公司交易的用戶?基于經驗理解應該是前者,但是作為如此嚴肅的文件,其表達應該更加規范和簡明,減少不必要的解釋說明和執行的難度。那么直接與售電公司交易的用戶叫什么用戶?“零售用戶”嗎?那么既不與發電公司也不與售電公司交易的用戶應該叫什么用戶,叫“默認服務接受者”?
小問題5:“用戶”的概念還沒完,“自備電源的用戶”又來了?同上部分,何為“自備電源的用戶”?自備多大容量的什么電源才算?家里備了充電寶或應急燈或者家里屋頂擺了幾塊光伏板的能叫“自備電源的用戶”嗎?
小問題7:等等,“直接交易用戶”的概念還沒完呢?文件第三段第二節“(二)直接交易用戶準入條件”中,規定了滿足的3個條件,但是這3個條件內在的邏輯性卻有問題,是滿足其中之一即可還是全部滿足還是其他?另外,顯而易見文件認為“自備電源的用戶”和“微電網用戶”滿足一定條件后均有可能參加直接交易,也即可以不經售電公司直接與發電商交易,那么為了更好地管理新生的電力市場,就更加應該厘清楚這些可以不經售電公司直接與發電商交易的市場主體定義、準入條件及交易規則了。
【問題3】電網公司的準入與退出沒有明確。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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