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缺失!售電公司同時也是用戶嗎?電網公司“錢多人傻”?
電改配套文件對于停滯多年的電改來說是具有開天辟地之意義的大制作,期間經歷多方博弈和極大艱難方能于萬眾矚目期待的情形下出臺,實屬不易。此文無意抨擊電改配套系列文件,但是在學習過程中確實有一些疑慮,因
其二是上位法的貫徹和執行問題。根據2015年新修編《電力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上位法規定依然故我,與電力市場的相關主體術語涇渭分明,除非下位法及實施細則中重新定義何為供電營業機構、電網企業是否等同于供電營業機構、供電營業機構與各市場主體如何對應等關鍵術語,否則“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也!(吐槽一句,本來想去能源局網站搜索新版電力法的,結果去http://www.nea.gov.cn/主頁“能源法律法規”下一點擊,馬上出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5年12月28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嘿!)
【問題2】售電側市場主體的定義缺失。
文件列出了售電側市場三大主體:電網企業,售電公司,用戶。對于何為電網公司,文件給出了詳細的定義。可是對于何為售電公司,文件則語焉不詳,而是直接進入售電公司分類。用戶就更付之闕如,連個分類都沒有,僅剩沒頭沒腦的一句“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可以直接與發電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選擇與售電公司交易,或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草草完事。這么重要的主體,定義缺失會引起理解的混亂和自相矛盾的釋義,給操作帶來了極大的障礙。
小問題1:售電公司的法律定義為何,這么一個新生事物在民事管理當中的適用法律、權利和義務為何,皆無只語提及。
小問題2:什么是用戶?從文中推斷居民用戶、工商業用戶、負荷聚合商、服務提供商、售電中介等等電力市場利益相關方均可能成為用戶,如果這些利益相關方是用戶,那么應該如何定義;如果他們不是用戶,那么應該如何重新定義這些主體?售電公司能夠同時是用戶嗎(類似小批發商從大批發商進貨再零售給用戶賺差價)?
小問題3:對于文件中屢次提及到的關鍵角色之一“配電公司”,其在售電側市場主體中應該歸屬于哪一類?文件亦付之闕如。也許有聰明人說“輸配一體,配電公司和輸電公司事實上共同存在于電網公司,所以不必單列”。但是作為嚴肅的國家層面的文件,其定義和術語是界定法律責任和權利的基礎,最起碼應該規范和統一。另外,假如“錢多人傻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增量配電網(但是其本身不從事售電業務,也不成立售電公司),那么該怎么稱呼這個怪胎呢?是電網公司(傳統稱呼)、供電營業機構(電力法術語)、供電企業(民間用語,亦見于《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等電改配套文件)?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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