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監管立法規劃(2012-2017)通過審議并印發
電力監管立法是電力監管工作的基礎和關鍵。做好電力監管立法工作,對于完善電力監管制度、健全電力市場機制、推進電力體制改革、促進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為系統安排電力監管立法工作,特制定本規劃。
一、背景
全面加強依法監管,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必須有完備的電力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電監會成立以來,根據國務院《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02〕5號)確定的市場化改革方向和相關目標任務,總結電力監管實踐經驗,努力加強立法工作,推動制定《電力監管條例》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頒布實施26項監管規章和二百余件規范性文件,電力監管工作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軌道。同時,電力監管立法存在著效力不夠高、系統性不夠強等問題,需要統籌規劃,整體推進。
當前,我國電力工業處于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電力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電力建設實現跨越式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電力技術裝備水平顯著提升,節能減排任務艱巨,這些都對電力監管立法工作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立法工作需要與現行監管制度相銜接、相協調,推動形成并不斷完善與電力市場發展相適應的電力監管法規體系,切實保障電力安全可靠運行,維護電力市場秩序,鞏固電力體制改革的積極成果,保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在全面總結電力改革和電力監管工作經驗基礎上,按照市場化的方向和電力監管的客觀要求,系統設計,統籌謀劃,突出整體性、配套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進改革,從制度上引導、規范、促進和保障電力監管,做到電力監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持續深入推進電力監管工作。
一是服務大局。服務服從于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保證黨和國家在能源領域各項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服務電力工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是牢牢把握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
嚴格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嚴格堅持電力市場化改革應遵循的“政企分開、主體規范、交易公平、價格合理、法規健全”的原則。
三是整體設計、突出重點。注重系統性、完整性、配套性和規范性。統籌考慮各方面各層次的需要,注重現行電力監管法規規章與規劃項目的銜接,妥善處理電力監管法規規章和其他法規規章的關系。
四是分步實施、不斷完善。注重把握電力監管立法的總體需求和主要目標,注重把握電力改革的進度,區分輕重緩急,合理安排,逐步完善,分步實施。
(一)推動制定和修訂的法律(共2項)(1)推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監管法》(2)推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二)推動制定和修訂的行政法規(共6項)(3)推動制定《電力市場監管條例》(4)推動制定《輸配電監管條例》(5)推動制定《電力建設監管條例》(6)推動修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7)推動修訂《電網調度管理條例》(8)推動修訂《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三)制定和修訂的規章(共20項)(9)制定《電力監管機構約談辦法》(10)制定《電力監管機構聽證規定》(11)修訂《電力監管報告編制發布規定》(12)制定《電力監管信息系統接入管理規定》(13)制定《電力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已頒布)(14)修訂《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15)修訂《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16)修訂《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17)修訂《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18)修訂《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19)制定《電力市場份額監管辦法》(20)制定《電網企業投資行為監督辦法》(21)制定《電力調度規則》(22)制定《電力調度監管辦法》(23)修訂《供電營業規則》(24)制定《供電營業區劃分核準辦法》(25)制定《電力普遍服務監管辦法》(26)制定《用電監管辦法》(27)制定《輸電企業成本規則監督檢查辦法》(28)制定《供電企業成本規則監督檢查辦法》
(四)制定和修訂的規范性文件(共64項)1.綜合(29)制定《電力監管機構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30)制定《電力監管機構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31)制定《電監會信息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32)制定《關于加快電力監管信息化建設的實施意見》(33)修訂《電力監管統計報表制度》(34)制定《電力監管統計工作暫行規定》(35)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電監會門戶網站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已頒布)(36)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意見》(37)制定《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2.電力安全監管(38)制定《關于加強電力安全工作防范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意見》(已頒布)(39)修訂《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導則》(40)制定《電力企業應急預案評審和備案管理暫行規定》(41)制定《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頒布)(42)制定《電力行業加強地質災害防范工作指導意見》(43)制定《關于加強電力設備(設施)安全隱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已頒布)(44)制定《關于加強電力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指導意見》(已頒布)(45)制定《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試行)》(已頒布)(46)制定《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試行)》(已頒布)(47)修訂《供電企業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已頒布)(48)修訂《火力發電機組可靠性評價實施辦法》(已頒布)(49)制定《太陽能發電站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規范》(50)制定《關于加強風電安全工作的意見》(已頒布)(51)制定《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評估規范》(52)制定《核電站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術規定(試行)》(已頒布)(53)制定《風電、光伏和燃氣電廠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技術規定》(54)制定《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辦法》(55)制定《電力安全監管信息采集規范》3.電力市場準入監管(56)制定《分布式能源許可管理辦法》)(57)制定《跨國境電力業務準入監管辦法》(58)制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已頒布)(59)制定《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續期注冊辦法》(已頒布)(60)制定《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管理辦法》(已頒布)4.電力交易監管(61)制定《新建電源項目接入電網系統信息公開監管辦法》(62)制定《發電廠涉網設備調試工作監管辦法》(63)制定《自備電廠和熱電聯產電廠并網監管辦法》(64)制定《關于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的監管意見》(65)修訂《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辦法》(66)修訂《發電權交易監管辦法》(67)制定《跨省區電能交易基本規則(試行)》(68)制定《電力跨國(境)交易監管辦法》(69)制定《電力調度監管指標及評價方法》(70)制定《輸電網運營評價標準》(71)制定《輸配電資產劃分辦法》(72)制定《電網投資項目后評估管理辦法》(73)制定《促進分布式電源發展監管辦法》(74)制定《風電場棄風統計規范監管辦法》(75)制定《電力市場監管信息采集規范》(76)制定《輸電監管信息采集規范》5.成本與價格監管(77)制定《輸配電成本信息報送暫行辦法》(已頒布)(78)制定《發電企業財務經營信息報送暫行辦法》(已頒布)(79)修訂《輸配電成本核算辦法》(80)制定《各地區輸配電成本指導標準》(81)修訂《跨區域輸電價格審核暫行規定》(82)制定《跨省區電能交易輸電損耗監管暫行規定》(83)制定《發電企業兼并重組監管辦法》(84)制定《電網企業兼并重組監管辦法》(85)制定《價格與財務監管信息采集規范》6.節能減排監管(86)制定《電力企業節能減排監管辦法》7.供電監管(87)修訂《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88)制定《農電監管實施細則》(89)制定《關于加強供電常態化監管的指導意見》(90)制定《供電企業供電能力監管實施辦法》(91)制定《關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已頒布)(92)制定《供電監管信息采集規范》
責任編輯:黎陽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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