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監管亟待健全
一段時間以來,地方、部門和基層干部反映電力安全監管機制不暢。雖然法制意義上的電力安全監管格局業已形成,但當前電力安全監管的架構和能力無法適應電力工業出現的五項革命性變革,無法滿足黨中央國務院就安全生產提出的高標準嚴要求。其結果是電力安全監管部門誠惶誠恐,隊伍人心浮動。
當前,以大機組、大電網、高參數為特點的傳統電力系統安全監管巨大壓力依然存在。與此同時,又有五個趨勢性變化:
跨大區交直流特高壓聯網,在實現大范圍、大容量的電能調配的同時,加劇了大面積停電的風險。
惠及萬家的分布式能源和微電網技術,擴大了安全風險管控的范圍。一般講,安全是公共產品,而用戶內部的用電安全自負其責;架構于分布式能源之上、涉及若干市場主體的微電網、局域網、能源互聯網,向政府提出了擴大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的訴求,相應的政府安全風險管控的范圍和責任必然激增。
電力市場化的推進和電力交易品種、模式的多元化,改變了電力系統運行方式及運行習慣,增加了風險來源。成熟的電力市場能夠較大幅度提升電力系統安全運行。但在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過程中,市場主體“理性”之前,特別是加入復雜的“個體人”因素,電力安全風險源排查難度加大。
勢不可擋的信息化及智能電網技術,將復雜、開放、動態的電力信息網絡系統的安全程度,逼到前所未有的高度。2010年伊朗“震網”病毒事件和2015年“烏克蘭停電”事件表明,電力工控系統遭受信息安全攻擊并導致巨大危害已成為現實。
能源領域跨界融合趨勢明顯,電力與其他能源品種的邊界逐步模糊化。在我們還在爭論余溫余壓自備電廠由電力主管部門還是工業對口主管部門監管時,煤、油、氣、電,熱、冷、汽、水、垃圾,不經意間已經開始了毗鄰融合和跨界合作,電力工業的邊界在哪兒?
鑒于上述問題,國家應當統籌考慮安全監管的一般規律和電力系統的特殊性,優化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齊抓共管、邊界清晰的監管體制;修訂相關法規,閉合管理環節流程,關心監管隊伍,明確保障措施,完善監管手段,建立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唯此才能實現安全監管法治現代化水平的提升,以及電力安全生產局面的根本性好轉。
具體建議是,構建“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安全工作機制,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的定位是電力安全監察,地方政府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定位是電力安全監管;國家電力安全監察實行垂直管理、分級監察;大電網安全的監管實行國家能源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經濟運行局牽頭指導,區域監管局具體負責;推動國家進一步依法界定國家能源局與住建部等部門的責任邊界,明確電力質檢體系的歸屬;創新和筑牢電力安全監管措施,強化依據《安全生產法》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和國務院“雙隨機、一公開”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加大安全監管領域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抓緊出臺國家能源局貫徹中發32號文件的意見,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的21號令和28號令。
責任編輯:電改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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