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享有對核設施安全信息知情權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昨日上午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
為安全利用核能,保證核設施、核材料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保護從業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環境,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核安全法草案的議案。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海陽作的關于網絡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10月31日,核安全監管領域的最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亮相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核安全法草案共七章八十六條。明確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材料持有單位對其行為的核安全負主要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核設施所在地省級政府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公開核安全相關信息。核安全法在相關領域彌補了我國核安全法律制度的空白,此次草案中明確了核事故損害賠償、核安全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等外界頗為關注的內容。
目的
保護涉核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
草案明確了“核安全”的概念,指“對核設施、核材料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監管、保護、預防和緩解等安全措施,保障核設施、核材料安全,防止由于任何技術原因、人為原因或者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并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情況下的放射性后果,從而保護從業人員、公眾和環境免受核事故的危害”。
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張云川在10月31日作核安全法草案說明時強調了四個立法目的,其一,為安全利用核能,保證核設施、核材料安全;其二,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其三,保護涉核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其四,為保護環境。“這一立法目的的出發點和立足點是預防和應對由核設施、核材料導致的核事故造成的對人身和環境的危害。”張云川說。
責任
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材料持有單位擔主責
草案第五條明確了企業的核安全責任,“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材料持有單位對其行為的核安全負主要責任;為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材料持有單位提供設備、工程以及服務等的有關單位,應當對其行為負相應責任”。
草案第六條明確,“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在地方政府職責方面,草案第八條提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劃定和管理核電廠及其他重要核設施周圍的規劃限制區,組織實施核事故場外應急準備與響應。
公開
運營單位可向公眾開放核設施
草案將“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單獨列為一章,對信息公開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企業信息公開的事項、方式和程序、公眾監督等內容。張云川強調,此舉意在強化核安全的政府監管責任和公眾對核安全的監督,保證草案規定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得以有效貫徹實施。
草案提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核設施、核材料安全的義務,對危害核設施、核材料安全的行為有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的權利,并享有對核設施安全信息的知情權,但涉及秘密的除外”。
按照草案初審稿,核設施所在地省級政府未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公開的,則“由國務院監察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對直接負責人記過處分,對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
而在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上,草案明確,“對依法公開的核安全信息,應當通過政府公告、網站以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獲取核安全相關信息”。
此外,草案還提到,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不影響核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對公眾開放核設施,進行核設施安全現場宣傳”等。
參與
重大核安全問題應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
草案明確“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就涉及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問題通過問卷調查、論證會、座談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同時,“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就影響公眾利益的重大核安全問題舉行論證會、座談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在公眾監督層面,草案第五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存在核安全隱患或者違反核安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編制、散播有關核安全的虛假信息。
賠償
責任主體是核設施營運單位
核事故損害賠償也是此前公眾關注的一大焦點。此次草案明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受到核損害后,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同時,對造成他人核損害的,依照國家核損害責任制度承擔賠償責任。核設施營運單位是核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應對其核設施和核材料造成的核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在核損害賠償方面,草案列出了三種例外情形,即武裝沖突或者暴亂、戰爭、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害。
張云川在作草案說明時解釋稱,關于核損害賠償問題,應當制作專門的核損害賠償法規予以規范。“為適應國際合作的需要,草案僅就核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及其主體、免除承擔責任和第三方免責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據悉,為了保證法律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草案規定了具體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如規劃制度、標準制度、報告與反饋制度、許可制度、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制度、資質資格管理制度等。同時,明確了一些相關的核安全保障措施,如核安全文化、宣傳和教育、人員培訓、國際合作、科研、資金保障等。
責任編輯:電改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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