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允許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參加市場交易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日前發布了關于印發《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細則中,跨區跨省(以下簡稱“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等 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與不同省級 電網的其他市場主體開展的多年、年、季(多月)、月及月內多 曰(含周交易,下同)交易。
交易品種:省間交易按照交易標的分為省間電力直接交易、省間外送交易和 省間合同交易。優先發電電量現階段視為廠網雙邊交易電量,簽 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納入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以合同方 式予以保障執行,其全部電量交易、執行和結算均需符合本細則相關規定。
細則適用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的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參與相關交易的市場主體,須遵守本細則。電力現貨市場啟動前,國網范圍內市場成員可按本細則參與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電力現貨市場啟動后,相關規則另行制定。
細則適用多年、年、季、月及月內多日交易。
交易組織方式:按照電力交易組織方式分為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等。
交易基本要求:現階段,國家計劃、政府間框架協議優先發電外的省間送電,主要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交易的方式進行。允許售電公司代理電力用戶參加市場交易,符合準入條件參加省間交易的電力用戶在同一時期內可自行或僅委托一家售電公司 參與省間交易。已經達成的交易合同,經交易各方協商一致并通過安全校核后, 可以按照市場化的方式進行回購、轉讓或者置換。原則上,合同交易隨年度、月度交易同時組織。
以省間優先發電計劃及考慮月度交易規模作為邊界,依次開展年度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鼓勵市場主體簽訂 電力曲線合同。如果年度雙邊協商已滿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則可不開展年度集中競價、年度掛牌交易。
年度交易組織:年度市場交易分為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三種方式,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市場運營實際和市場主體需要進行調整,于每年12月初組織開展下一年的年度市場交易。
月度交易組織:月度交易一般分為月度雙邊協商、月度集中競價和月度掛牌交易。在未開展現貨市場的省間交易中,根據市場運營實際和市場主體需求,可開展月度預掛牌交易。
原文如下: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
1. 總則
1.1 概述
1. 本實施細則名稱為《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 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
2. 為配合發用電計劃有序放開,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發揮北京電力 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作用,構建安全、高效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 保障市場成員合法權益,促進電力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細則。
3. 本細則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 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 2015〕2752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 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國家 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 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415號)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制,建 立省間送受電的市場交易機制,促進能源資源大范圍優化配置和 可再生能源大范圍消納。
4. 本細則中,跨區跨省(以下簡稱“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等 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集中競價等市場化方式,與不同省級 電網的其他市場主體開展的多年、年、季(多月)、月及月內多 曰(含周交易,下同)交易。
5. 本細則中,市場主體申報電量精確到電量量綱(兆瓦時)的整數 位;市場主體申報電價為含稅價格,精確到價格量綱(元/兆瓦 時)的小數點后兩位;市場主體申報時間精確到時間量綱(毫秒) 的整數位。
6. 本細則有效期與《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以下簡稱“基本 規則”)保持一致。如果基本規則進行了修訂,本細則將根據基 本規則進行相應調整。
1.2 原則
1. 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有序 供應,堅持電力電量統一平衡,保障電網運行安全水平。
2. 堅持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的原則,積極發揮一體化交易平臺作用, 促進能源資源大范圍優化配置,提升配置效益和效率。
3. 堅持市場化原則,尊重市場規律與市場主體意愿,強化交易合同 與交易計劃的嚴肅性,建立偏差電量處理機制。
4. 堅持節能減排,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節能環保和清潔能源消納政 策,提高清潔能源發電比例,促進能源結構優化。
5. 堅持積極穩妥,平穩推進,兼顧各方利益,促進市場平穩、有序、 可持續健康發展。
6.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 規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 確保市場運作規范透明。
1.3 適用范圍
1.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的省間電力中長期交 易。參與相關交易的市場主體,須遵守本細則。電力現貨市場啟 動前,國網范圍內市場成員可按本細則參與省間電力中長期交 易;電力現貨市場啟動后,相關規則另行制定。
2. 本細則適用多年、年、季、月及月內多日交易。
2. 市場成員
2.1概述
1. 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和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市場主 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和電網企業。
2. 有關省(市、自治區)電力交易中心和電力調度機構應配合開展 省間交易工作。
2.2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 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以及相關政府電力管理、監管 部門的有關規程、規定。
2. 根據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管理職責范圍,服從統一管理。
3. 按細則參與省間交易,簽訂和履行省間各類交易合同。
4. 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5. 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而下達的 各類安全技術措施。
6.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 息。
7. 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3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細則參與省間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提供交易電力 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等。
2. 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 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3.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 息。
4.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 嚴重供不應求等),按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配合安排用電。
5. 遵守相關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的規定,執行有 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6. 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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