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實施細則(試行)
黑龍江省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推進售電側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的《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等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堅持依法依規、開放競爭、安全高效、改革創新、優質服務、加強監管的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售電公司是指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市場主體。售電公司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通過電力市場購電,包括向發電企業購電、通過集中競價購電、向其他售電公司購電等,并將所購電量向用戶或其他售電公司銷售。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物價監管部門和東北能源監管局對售電公司市場行為實施監管和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五條 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一)售電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資產要求
1.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
2.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含1億元),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3.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含2億元),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
4.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三)從業人員。擁有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經營場所和設備。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需要的信息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電公司及其負責人(包括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無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準入條件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20%。
(二)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東北能源監管局頒發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三)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擁有兩名高級職稱和五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有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能力,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六)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對外委托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要承擔監管責任。
(七)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并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
(八)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第七條 已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到工商部門申請業務范圍增項,并履行售電公司準入程序后,開展售電業務。
除國網黑龍江電力有限公司存量資產外,現有符合條件的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企業建設、運營配電網的,履行相應的準入程序后,可自愿轉為擁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
第三章 準入程序
第八條 黑龍江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按照售電公司市場注冊規范指引提供售電公司注冊服務。售電公司市場注冊規范指引由省電力交易中心另行制定。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選擇電力交易機構辦理注冊,獲取交易資格。省外注冊的售電公司來我省開展業務,無須重復注冊,直接進入公示程序。
第九條 售電公司辦理注冊時,應按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并提交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資產證明、從業人員、經營場所和設備等基本信息和銀行賬戶、售電范圍等交易信息。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還需提供配電網電壓等級、供電范圍、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接受注冊后,對于售電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則上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否則視同接受注冊。接受注冊后,省電力交易中心要通過信用中國網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hljdpc.gov.cn)和省電力交易中心網站(https://pmos.hl.sgcc.com.cn)等政府指定網站,將售電公司滿足準入條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天。
第十一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手續自動生效。省電力交易中心將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和省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公示期間存在異議的售電公司,注冊暫不生效,暫不納入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售電公司可自愿提交補充材料并申請再次公示;經兩次公示仍存在異議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匯總售電公司注冊情況,向省發展改革委、東北能源監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省電力交易中心申請變更。
業務范圍、公司股東、股權結構等有重大變化的,售電公司應再次履行承諾、公示及備案程序。
第十五條 售電公司注冊過程中,如對省電力交易中心注冊服務的規范性提出異議,可向省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反映。
第四章 售電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 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黑龍江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條件成熟時,售電公司可以自主選擇交易機構跨省跨區購電。
(二)同一配電區域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同一售電公司可在省內多個配電區域內售電。
(三)可向用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合理用能咨詢和用電設備運行維護等增值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
(四)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漏用戶信息。
(五)服從電力調度管理和有序用電管理,執行電力市場交易規則。
(六)參照國家頒布的售電合同范本與用戶簽訂合同,提供優質專業的售電服務,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并獲取合理收益。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省電力交易中心備案。合同范本由國家能源局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七)受委托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涉網事宜。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省發展改革委網站、省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依法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每年公布一次公司年報。
(九)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干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
第十七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享有以下權利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擁有并承擔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與義務。
(二)擁有和承擔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
(三)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并向其供電的用戶開具發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省電力公司匯總后上繳財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
(四)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
(五)按照規劃、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投資建設配電網,負責配電網運營、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六)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不得跨配電區域從事配電業務。
(七)承擔代付其配電網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補貼的責任。
第五章 退出方式
第十八條 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強制退出市場并注銷注冊: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其所有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合同由售電公司提供服務的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征求合同購售電各方意愿,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或交由電網企業保底供電,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確認售電公司符合強制退出條件后,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和省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對該售電公司實施強制退出。
第二十一條 售電公司可以自愿申請退出售電市場,但合同期內原則上不得退出,如確需退出,提前30個工作日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請。申請退出之前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自愿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提前30個工作日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請。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收到售電公司自愿退出市場的申請后,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省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退出市場手續。
第二十四條 省電力交易中心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從自主交易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同時注銷市場交易注冊,向東北能源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省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售電公司信用體系建設
第二十五條 建立完善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制度。依托信用中國網站、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省電力交易中心網站和第三方征信機構,開發建設售電公司信用信息系統和信用評價體系。建立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將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黑龍江),確保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征信機構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東北能源監管局和省電力交易中心報告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和有關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東北能源監管局和省發展改革委、物價監管局根據職責對售電公司進行監管,對違反交易規則和失信行為按規定進行處罰,記入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過公示等有關程序后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強制退出的售電公司直接納入黑名單。
第二十八條 建立電力行業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售電公司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電力交易機構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注冊申請,其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售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對當事人違法違規有關信息向金融機構提供查詢服務,作為融資授信活動中的重要參考因素。
(三)限制當事人取得政府資金支持。
(四)對當事人申請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行為進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總工會、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授予榮譽、評比先進等方面,依法依規對其進行限制。
(六)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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