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福建省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積極推進售電側改革,加強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管理,規范電力業務許可行為,維護
福建省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推進售電側改革,加強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管理,規范電力業務許可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障電力系統綠色、低碳、安全、高效運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和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能源局關于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頒發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福建轄區內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福建能源監管辦”)負責福建轄區內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頒發和管理。
第四條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售電公司(以下簡稱“被許可人”)按照本辦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接受福建能源監管辦的監督管理。被許可人依法開展電力業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包含以下幾類售電公司:
(一)擁有歷史形成的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資產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二)通過招投標等市場化方式獲得新增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三)通過混合所有制改革擁有配電資產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四)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擁有配電資產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第六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
(三)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財務能力,其中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不低于總資產的20%;
(四)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五)具有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六)具有與申請從事的電力業務相適應的配電網絡和營業網點;
(七)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
(八)無嚴重失信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三)配電網項目經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文件;
(四)企業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成立不足2年的,出具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
(五)企業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六)配電區域劃分協議書或意見等證明材料及地理平面圖;
(七)配電網絡分布概況;
(八)設立的配電營業分支機構及其相應的配電營業區域概況;
(九)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和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義務的承諾書;退出配電業務時,履行配電網運營權移交義務的承諾書;
(十)信用承諾書。
第八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正式經營配售電業務前,應當向福建能源監管辦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相關電力業務。
第九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需要從事競爭性售電業務的,應當在交易機構注冊前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第十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在提交電力業務許可申請前,應當取得配電區域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無法達成配電區域劃分協議或意見的,由福建能源監管辦根據配電網項目核準內容、電網實際覆蓋范圍,并綜合考慮電網結構、電網安全、供電能力、供電質量、供電的經濟合理性等因素,確定配電區域。
第四章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人在福建能源監管辦《電力業務許可監管與市場服務平臺》網上平臺辦理申請。福建能源監管辦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意見網上平臺實時反饋,并根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現場核實。
第十二條福建能源監管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福建能源監管辦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并同時在有關部門的門戶網站、能源信用建設平臺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有效期為二十年。如由政府招標確定的配電項目運營期限小于二十年的,以政府招標確定期限為許可證有效期;如大于二十年的,二十年有效期滿后需辦理延續手續。
第五章變更與延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許可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福建能源監管辦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福建能源監管辦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一)新建、改建配電線路或者配電設施投入運營,終止運營配電線路或者配電設施;
責任編輯:lixin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站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我要收藏
個贊
-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云南電力市場管理辦法系列解讀(四)用戶側結算
-
云南公布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2021-12-22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 -
廣西電力市場2021年5月月度競價交易價格環比上漲近9分 首次出現……
2021-04-26廣西電力市場
-
云南公布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2021-12-22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 -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公示1家售電公司注冊信息變更有關情況
2020-10-30售電公司,電力市場,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
重慶零售側掛牌交易操作辦法征求意見稿:采用“雙掛雙摘”模式
-
廣西電力市場2021年5月月度競價交易價格環比上漲近9分 首次出現……
2021-04-26廣西電力市場 -
【重磅披露】國家電網前三季凈利不足200億,同比降幅仍超50%!(附國網利潤表)
2020-11-03國家電網,毛偉明,電改 -
14起典型電力事故案例分析,電力人必看!
2020-11-02典型電力事故,案例分析,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