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售電公司不當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被通報!或涉及罰款
南方能監局日前發布了《2018年綜合協同監管情況通報》,通報中提到對供電局開展售電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
檢查發現若干問題,其中競爭性售電業務方面如下:
1.未建立競爭性售電業務工作規范,確保競爭性售電業務與供電業務隔離。
2.售電公司的人員、財務、辦公地點、信息等方面未與供電業務隔離。
3.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不規范,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一是售電公司在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中,存在利用主業資源開展售電業務的情形;二是供電企業協助開展,出臺內部文件支持鼓勵主業人員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部分地市級供電企業向下屬供電企業下達競爭性售電指標。
4.從業人員不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詳情如下:
南方能源監管局2018年綜合協同監管情況通報
為認真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工作部署,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提高監管效能,南方能源監管局根據國家能源局《2018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國能發規劃〔2018〕22號)和《2018年市場監管工作要點》(國能綜通監管〔2018〕48號)要求和重點綜合監管工作部署,首次開展綜合協同監管。綜合協同監管整合了不同職能部門專業監管力量,同步、協同開展市場監管、安全監管、資質管理和供電監管,形成了監管合力,取得了顯著效果。現根據綜合協同監管工作情況,形成本監管報告。
一、基本情況
南方能源監管局高度重視綜合協同監管,局領導牽頭制定工作方案并精心組織現場檢查前執法培訓,于7月11日至8月上旬,派出三個現場檢查小組分赴廣東佛山、江門,廣西南寧、北海、博白和廣東深圳開展綜合協同監管現場檢查。第一小組對廣西電網公司及下屬北海供電局,廣西農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廣西水利電業集團公司及下屬博白供電分公司,上述兩家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以及有關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第二小組對廣東電網公司及其下屬佛山、江門2個地市級供電企業,佛山南海區、佛山三水區、江門蓬江區、江門臺山市等4個縣區級供電企業和佛山、江門地區8家施工企業、2家售電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第三小組對深圳供電局及其下屬福田、龍崗供電局和深圳供電局3家關聯施工企業及在深圳地區承接工程的相關承裝(修、試)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另對深圳供電局開展售電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本次綜合協同監管現場檢查,以市場、電力安全、資質許可、供電監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深入各被檢查單位,嚴格按照現場檢查規定,通過查閱相關管理制度、工作記錄、財務憑證,詢問有關人員,電話回訪用戶,組織部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售電公司座談,暗訪營業廳和直奔項目施工現場等方式,對電力調度信息披露、售電公司運營、電力安全及應急管理、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制度、執行許可制度以及用戶受電工程相關制度規范及供電質量等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
通過現場檢查,發現“三指定”、出借許可證、違規分包和轉包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供電企業介入競爭性售電業務、調度機構調度信息披露不完整、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訓不足、應急管理不到位、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電力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業擴報裝和供電質量等十三個方面四十八個問題,涉及南方電網公司下屬3個省級電網企業和5個基層供電企業,廣西水利電業集團公司及其下屬1個地方供電企業,10余家施工企業和5家售電公司。針對上述查實的問題,南方能源監管局按規定立案并作出行政處罰11起,罰款金額112.5萬元;同時采取監管約談、下發監管整改通知書等方式督促整改,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宣貫。
二、監管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競爭性售電業務方面
1.未建立競爭性售電業務工作規范,確保競爭性售電業務與供電業務隔離。
2.售電公司的人員、財務、辦公地點、信息等方面未與供電業務隔離。
3.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不規范,影響市場公平競爭。一是售電公司在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中,存在利用主業資源開展售電業務的情形;二是供電企業協助開展,出臺內部文件支持鼓勵主業人員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部分地市級供電企業向下屬供電企業下達競爭性售電指標。
4.從業人員不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以上違反了《廣東、廣西、海南售電公司監管辦法(試行)》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二)調度信息披露方面
5.調度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披露年度、季度、月度發電設備檢修計劃及執行情況,未披露并網發電廠上網電量、發電利用小時數、執行調度指令和紀律情況;披露信息不及時,部分月份信息披露延期,且信息披露方式單一,主要以郵件方式開展信息披露,缺乏必要的信息化系統支撐。
6.對國家有關電力調度信息披露規定宣貫不到位,調度信息披露工作機制不完善,調度工作人員不了解國家有關電力調度信息披露規定,對發電調度信息披露的內容不清楚。
以上違反了《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第八條、第十三條,《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辦法》第二章第一條的規定。
(三)安全生產基礎管理方面
7.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管理不規范,未做到全體成員簽到,無法核實參會人員真實性。
8.安全生產責任書簽訂中缺少考核內容,亦未明確考核依據;責任書等電子公文程序簽訂,以電子文檔形式呈現,無手寫簽名;責任書考核期表述不嚴謹等。
9.安全教育培訓方面存在不足,實際工作相對年初計劃進度滯后。
10.應急處理培訓檔案記錄不規范,簽到記錄存在代簽情形。
11.管理制度、標準存在問題,未對安全教育和培訓建立檔案做出制度安排,未對屬于國家能源局管理的安全事件進行區分等;安全管理業務指導書中存在違規收取安全保證金的條款。
12.對承包商“兩種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簽發人)的培訓管理存在缺陷,組織承包商、分包商參加“兩種人”考試時,報名、考試、補考、公布結果等環節的公文發布范圍均局限在本單位,送達承包商、分包商的方式為個別工作人員通過電話、私人微信、私人郵件方式送達或者承包商、分包商上門索要,容易造成對承包商“兩種人”的教育和考核不到位。
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第七條,《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的規定。
(四)落實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雙重機制方面
13.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印發的《安全風險評估與控制管理業務指導書》未對風險進行分級,未明確對重大風險進行預警管理,印發的《安全管理辦法》未明確人身傷害應急處理歸口管理部門,安全監管沒有應急管理相關職能;未制定安全風險管控制度,未對隱患分級管理,且未落實部分隱患治理的措施和責任人。
14.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不明顯,未懸掛警示牌,且坑洞周圍未圍蔽;更換刀閘等操作工作票,僅分析高空墜落風險,未分析觸電、機械傷害、倒桿等風險;工作票負責人及工作班總人數填寫與實際不符;緊急搶修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未填寫。
15.電力安全信息報送不到位,存在未向能源監管機構報告高壓室內設備事故和高墜事故的情形。
以上違反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第八條,《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五)電力企業建立并完善電力應急管理體系方面
16.修訂時間不符合規定,總體應急預案和部分專項預案的修訂時間不符合“電力企業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每三年至少修訂一次”的規定;部分專項應急預案修訂發布后至今未按要求組織重新評估修訂。
17.應急預案評審專家不符合要求,且未向能源監管機構備案。
以上違反了《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電力企業應急預案評審與備案細則》第六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六)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備案制度及安全監督管理情況方面
18.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資料檔案、人員培訓等方面管理不到位,安全隱患問題嚴重,存在施工單位資料管理混亂,無法提供施工日志記錄,施工單位違規使用特種設備,監理單位缺位等方面問題。
19.基建項目施工承包商和監理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審查不嚴。
20.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未持證上崗。
2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未取得地方質監局核發的使用登記證書;施工現場使用的物料提升機在取得使用登記證書之前多次使用。
22.其他對承包商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在相關工作票簽發、現場安全督查中未發現施工承包商將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且項目監理單位對從業人員把關不嚴,放任不在人員資格審查表中的人員進場施工。
以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六條,《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七)工程質量監督程序執行方面
23.質監檢查記錄不齊全,只提供了投運前的,未見其余階段的檢查記錄。
24.變電站及配套線路建設過程中存在不當合并檢查階段的情形,變電站首次監督檢查、地基處理監督檢查、主體結構施工前監督檢查這三個階段合并在一次檢查活動中;變電站工程配套線路首次監督檢查、地基處理監督檢查、桿塔組立前監督檢查這三個階段合并在一次檢查活動中。
25.輸變電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擅自線路并網的情形,在未按照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監督檢查意見作出整改回復,未取得質量監督部門下發的并網通知書的情況下,擅自將該線路并網。
以上違反了《輸變電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大綱》使用說明第一大點和第二大點的規定。
(八)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方面
26.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制定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未開展電力信息系統等級保護測評工作。
以上違反了《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第一條、第二條,《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九)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方面
27.違規安排未許可發電機組上網,未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未停止未許可機組發電上網。
以上違反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發電企業許可監督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1號)、《關于無證并網發電機組有關問題的通知》(南方監能資質〔2017〕105號)和《關于停止未許可機組發電上網有關事項的通知》(南方監能資質〔2017〕446 號)的規定。
28.未按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在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后,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理登記事項變更。
以上違反了《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監會令第9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十)執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制度方面
29.關聯施工企業存在未按資質許可規定將電力施工業務發包給單位或個人的行為。
以上違反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監會令第28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30.關聯施工企業存在超越許可范圍施工的行為。
以上違反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監會令第28號)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要求。
31.關聯施工企業不滿足持證條件要求,關聯施工企業不滿足其持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級、類別的要求。
以上違反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電監資質〔2012〕24號)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32.關聯施工企業在自查報告中申報不在本公司任職的人員,將不在本公司工作的人員作為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填報在2017年度自查報告中。
以上違反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電監資質〔2012〕24號)第十四條、第十七條。
(十一)用戶受電工程業務辦理方面
33.存在指定設計單位的行為,通過允許關聯設計單位在營業廳掛牌、營銷部工作人員兼任關聯設計單位業務人員、營銷部工作人員直接口頭推薦等方式向該地區高壓用電報裝用戶推薦其合作或關聯設計單位,并在設計單位資質審核、設計圖紙審查等環節采用不同標準、設置障礙從而影響用戶自主選擇設計單位的權利。
34.裝表接電環節的帶電接火工作涉嫌損害用戶利益,存在不完全履行應由供電企業自己承擔的帶電作業工作職責,由關聯施工企業實施并向用戶或用戶委托的施工單位收取帶電接火作業費。在工程招標和預算方面未將用戶受電工程的帶電作業包含在內,未有相關的制度和資金保障,且基層供電企業工作人員未意識到此方面的問題,客服經理等均未對用戶或施工單位提供此方面的服務或有意識地進行此方面的信息告知工作,導致實際中出現了損害用戶權益的情形。
35.未落實壓縮用電報裝時間要求,在供電方案答復、裝表接電環節存在超時;用電報裝管理系統登記用電報裝節點日期存在超時情況。
36.業擴報裝申請資料未完全達到精簡要求,要求企業用戶報裝用電時的被委托人必須具備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被委托人與企業的社保關系證明或能證明被委托人是企業職工的憑證,另要求用戶出具《承諾函》,承諾提供的房產證明真實合法。
37.業擴報裝資料管理不規范,表單書寫不規范,業擴檔案未能全面真實記錄業擴報裝過程的實際情況。
38.資質核驗不細致,在用戶受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核驗環節存在隨意性。
39.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服務施工企業意識不強。施工單位承接用戶受電工程之后,需要跑供電企業十余次才能完成委托,包括但不限于入網信息登記、停電計劃方案和指標預判(提交資料)、簽訂安全協議、配網自動化改造情況(報送情況)、辦理第二種工作票、中間檢查預約、中間檢查、設備試驗報告審核、審核驗收資料及電子化移交預約、審核電子化移交、停電申請辦理、配網自動化并網聯調申請、竣工驗收申請、電力化移交上傳、驗收、辦理第一種工作票、停送電等16個環節,且完成上述環節工作需要找配電部、營業部、轄區班組、試驗檢測班等不同部門的工作人員,施工單位至少需要跑十次才能完成整個用電業務辦理。
以上違反了《供電監管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供電服務規范》(GB/T28583-2012),《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壓縮用電報裝時間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監管〔2017〕110號),《關于在用戶受電工程市場領域加強資質查驗管理的通知》(南方監能稽查〔2017〕1號)的規定。
(十二)信息公開方面
40.12398熱線標識公示不符合要求,未落實《關于對供電監管現場檢查發現問題責令整改的通知》(南方監能整〔2017〕39號)信息公開整改有關要求,未在營業廳門口顯著位置公示12398熱線標識,未在電費單及停電通知單等業務單據上印制12398熱線標識。
41.對施工單位“兩種人”信息公開不透明,對施工單位“兩種人”考試要求和流程、工作票辦理流程等與用戶受電工程相關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未采用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不僅實體營業廳未有相關公示或指引,網上亦未主動公開此方面信息。
42.未按新規定及時公開業擴報裝時限,未在《客戶高壓新裝、增/減容用電須知》等客戶用電報裝服務告知書上公布新規定的業務辦理時限;未按新規定及時更新門戶網站業擴報裝時限承諾。
43.收費信息、查詢施工單位持證情況信息等更新不及時,營業廳未更新收費信息公示牌;營業廳提供的《變壓器報裝業務指引》單上指引的查詢《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持證企業名單網址仍為五年前原電監會與國家能源局重組前的網址。
以上違反了《供電監管辦法》第十六條,《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第六條,《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的通知》(國能監管〔2013〕408 號),《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加強12398能源監管熱線標識普及和宣傳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監管〔2017〕43號)的規定。
(十三)供電質量方面
44.供電可靠性數據管理不規范,統計不準確。一是基礎數據不準確,存在中電聯系統中的10千伏線路用戶數與南網系統中的單線圖用戶數不一致的問題;二是運行數據缺漏,存在漏錄停電事件現象,影響時戶數為0的停電事件漏錄的現象較為普遍;三是運行數據不準確,抽查中電聯用戶供電可靠性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部分運行數據,發現部分停電事件與南網配電網運行管理技術支撐平臺調度日志中停電事件的停電時間不一致,影響可靠性統計的準確性。另外,部分計劃停電和故障停電事件資產系統與調度系統復電時間有差異。
45.電壓監測儀維護不到位,導致監測數據缺失。
46.電壓監測點設置不符合要求。
47.部分臺區電壓合格率不符合要求,未達到《供電監管辦法》第七條農村地區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2%的要求。
48.電壓合格率監測數據與上報數據不一致,電壓監測系統A類、C類和D類監測數據與上報數據存在較大偏差。
以上違反了《供電監管辦法》第七條、第八條,《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監管意見
根據《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能源局有關文件要求,針對本次專項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以下監管意見:
(一)規范開展競爭性售電業務。按照《廣東、廣西、海南售電公司監管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公平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一是制定競爭性售電業務工作規范,確保競爭性售電業務與供電業務隔離,并主動向社會承諾,接受社會監督;二是供電業務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競爭性售電業務。
(二)進一步做好調度信息披露工作。一是對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電力調度機構信息報送與披露辦法》等有關規定,真實、及時、透明披露有關調度信息;二是貫徹落實能源主管部門和能源監管機構對調度信息披露的有關要求,建立調度信息披露制度,明確調度信息披露的內容、周期、方式、對象、責任機構和責任人等,統一、規范調度信息披露行為。
(三)嚴格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一系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對照要求,對企業內部安全管理制度開展查漏補缺,自查自糾,一是強化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方面制度,全面組織開展電力信息系統等級保護測評工作;二是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升隱患排查治理水平;三是強化安全信息生產報送工作;四是對電力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報備各環節開展自查自糾;五是對違反質量監督程序、違反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資格把關不嚴、安全培訓管理松懈等問題要舉一反三,責令責任單位立行立改;六是嚴格按照《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條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對承包商的管理,強化施工現場管理,切實保障電力施工安全,提高電力工程質量。
(四)嚴格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規定,要求所屬供電企業嚴格按照《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要求,在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后及時辦理變更;嚴格落實國能資質〔2016〕351 號及《關于停止未許可機組發電上網的通知》(南方監能資質〔2017〕446 號)的要求,對下屬單位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情況進行梳理,停止未許可機組發電上網。對查實存在執行電力業務許可制度不到位的調度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對分管或負責調度業務的人員進行崗位調整。
(五)嚴格執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制度規定,一是要求所屬關聯施工企業嚴格按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二是要求所屬關聯施工企業嚴格按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的通知》(國能綜資質〔2015〕253號)、《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國能資質〔2016〕352號)以及《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工機具設備條件》(2017版)(國能發資質〔2017〕70號)的規定進行自查,保持相應許可等級及類別所需的人員技術力量、施工機具設備、凈資產及經營場所;三是要求下屬關聯施工企業嚴格按照《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電監資質〔2012〕24號)的要求,對2017年自查報告進行核實并保證報告內容的真實性。
(六)采取有效措施,徹底整改存在的”三指定”行為和損害用戶利益的行為,切實做好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查驗工作,統一標準,不區別對待,遵守《供電監管辦法》規定,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全面提升供電服務水平,尤其是增強服務施工企業的意識。根據有關規定,對查實的存在指定設計單位行為的供電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理。
(七)強化用電報裝工作,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壓縮時間、優化營商環境。嚴格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用戶獲得電力優質服務情況重點綜合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發監管〔2018〕41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壓縮用電報裝時間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監管〔2017〕110號)的各項要求,簡化辦電流程、壓縮辦電時間,降低接電成本,切實提升供電服務便利化水平。
(八)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能源局《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規定,及時主動公開有關信息;嚴格落實《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進一步加強12398能源監管熱線標識普及和宣傳工作的通知》(國能綜通監管〔2017〕43號)要求,普及和宣傳12398標識。
(九)加強供電質量基礎數據管理工作,高度重視中電聯用戶供電可靠性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管理工作,確保供電可靠性基礎數據與實際一致、運行數據統計準確;加強電壓質量管理,確保電壓監測儀裝置完好,測量電壓數據正常,加強電壓監測管理,確保監測數據與現場數據的一致性,及時發現、解決電壓不合格臺區問題。
四、監管評價和要求
綜合協同監管是南方能源監管局在能源監管中打造職責明確、協同聯動監管體系的創新和嘗試。本次綜合協同監管在市場監管、安全監管、資質管理和供電監管實現了協同聯動,集中了不同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問題,精準執法,提高了監管效能,達到了監管目標。通過開展本次綜合協同監管,嚴肅查處了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保護了市場主體和能源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解決了部分市場主體反映強烈、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不斷優化了電力市場營商環境,確保用戶“獲得電力”更加便利,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維護了公平開放的市場秩序。
為鞏固監管成效,引起市場各方主體的重視,現對轄區內監管對象提出如下要求:
(一)舉一反三,對照檢查整改。各受檢單位要對照監管整改通知書列明的問題,逐條梳理,分析原因,根據整改意見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要求,按時保質將整改情況報送南方能源監管局。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所有監管對象,包括本次受檢單位要認真對照本通報披露的問題,舉一反三,在公司范圍內開展全面清查,深入查擺問題,嚴肅處理發現的問題,并制定有效的整改、預防措施,杜絕此類問題的再次發生。南方能源監管局將于2019年再次開展綜合協同監管,一經發現類似問題,將依法從嚴處理。
(二)認真學習,貫徹法規要求。本次綜合協同監管發現的問題暴露出部分受檢單位對國家法律法規學習不到位,未貫徹落實法規要求,建議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所有監管對象開展監管法律法規學習,將法律法規學習內容納入公司領導和職工日常培訓,將學法、尊法、守法情況作為公司領導業績或職務升遷考核范圍。
(三)高度重視,解決重點問題。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是開展綜合協同監管的出發點和目標之一,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所有監管對象應當對綜合協同監管的內容和發現的問題給予高度重視,并著力解決以下問題:一是競爭性售電業務的獨立性問題,規范與供電業務的關系;二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全面落實問題,扎實開展安全培訓,深入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三是電力工程建設中存在的違法分包轉包、工程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加強工程項目現場施工管理,尤其強化對承包商和進場施工人員的管理,杜絕上述問題;四是未許可機組發電上網問題,堅決停止,不得姑息,責任到人,嚴肅處理;五是業擴報裝超時、設置門檻、損害用戶利益等問題,對照“獲得電力”監管要求,規范用戶受電工程市場有關制度和流程,加強業擴流程管理和用戶受電工程質量管控工作。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