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批復《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
國家能源局日前印發了《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的復函。復函中稱,規范開展市場交易,要在落實國家西電東送戰略基礎上,充分利用通道剩余輸電能力,按照市場化原則組織省間電力交易和余缺調劑,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提高電力供應保障能力。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中提到,參與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的售電主體、購電主體、輸電主體等市場主體應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南方區域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冊。
跨區跨省送受電偏差電量認定為,同一類別跨區跨省送受電偏差電量分為正偏差(即送電省(區)超送)和負偏差(即送電省(區)欠送)兩種。
送受電偏差電量=實際執行電量-交易計劃電量。
若送受電偏差電量為正,即為正偏差;若送受電偏差電量為負,即為負偏差。
詳情如下: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西電東送戰略,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推進南方區域電力市場建設,有序開展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工作,在更大的范圍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適應各省區電力市場發展要求,加強區域、省(區)市場銜接,充分體現市場主體自主意愿,保障市場主體權益,建立健全公平開放、有序競爭的市場機制,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建方案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415 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西南地區水電消納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1830 號)、《解決棄水棄風棄光問題實施方案》(發改能源〔2017〕1942 號)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規則。
條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開展的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五省(區)(簡稱南方區域)之間以及南方五省(區)與區域外的所有年度、月度、月內臨時跨區跨省交易。通過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參與跨區跨省交易的所有市場成員,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市場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條 市場成員組成:
(一)本規則所指市場成員包括售電主體、購電主體、輸電主體、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等。其中售電主體包括南方區域內各省(區)電網企業、相關發電企業等,購電主體包括南方電網公司和各省(區)電網企業、電力用戶及售電公司等,輸電主體包括各省(區)電網企業、超高壓輸電公司等。
(二)參與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的售電主體、購電主體、輸電主體等市場主體應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南方區域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冊。
第四條 發電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以及相關政府電力管理、監管部門的有關規程、規定。
(二)根據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管理職責范圍,服從統一管理。
(三)按規則參與跨區跨省交易,簽訂和履行跨區跨省各類交易合同。已經具備市場化交易資格的發電企業,原則上可以不經代理直接參與各類跨區跨省交易。
(四)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五)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而下達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和調度指令。
(六)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七)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電力用戶的權利與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跨區跨省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提供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等。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配合安排用電。
(五)遵守相關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的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售電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跨區跨省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交易合同,約定交易、服務、結算、收費等事項。
(二)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用戶信息。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等。
(六)遵守相關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的規定,配合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七)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配合安排有序用電。
(八)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應按照國家、電力行業和所在省(區)標準,按需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履行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電力行業和相關標準。
(九)擁有配電網的售電公司應按照國家、電力行業和所在省(區)標準,按需負責配電網絡的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檢修和事故處理,無歧視提供配電服務,不得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
(十)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以及相關政府電力管理、監管部門的規定,保障經營范圍內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經濟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作為輸電方簽訂交易合同并嚴格履行,并對其管轄的輸、變、配電設備進行運行管理、檢修維護。
(三)落實國家指令性計劃、政府間框架協議、國家下達的年度跨區跨省優先送受電計劃。
(四)向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結算等各類供電服務,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等。
(五)可以代理優先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未進入市場的用戶參與跨區跨省購電。也可與本省(區)內市場用戶、售電公司簽訂委托協議或經政府授權后,作為購電方參與跨區跨省交易。
(六)為滿足清潔能源消納或保障電力供應需要,與本省(區)內發電企業簽訂委托協議或經政府授權后,作為售電方參與跨區跨省交易。
(七)向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提供電力交易組織所需的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關口表計量、電網規劃、輸電通道投運計劃、輸電價格方案等信息。按規定向市場主體披露有關信息。
(八)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的權利與義務:
(一)按規則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電力交易平臺,組織和管理年度、月度及月內臨時等各類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
(二)擬定中長期電力交易規則,配合相關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三)管理各類交易合同,組織簽訂在平臺交易的各類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合同。
(四)根據各類跨區跨省交易合同編制年度交易計劃和月度交易計劃。
(五)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及退出管理。
(六)負責提供電力交易結算憑證及相關服務。
(七)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負責西電東送分析預測。
(八)經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干預市場,并于事后向相關政府
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申報、備案。
(九)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交易平臺。
(十)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保證信息披露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十一)配合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按授權對市場主體和相關從業人員違反交易規則、擾亂交易秩序等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和報告。
(十二)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一)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二)負責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調度技術支持系統。
(三)南網總調負責組織安全校核,向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校核結果及理由、電網設備停電檢修安排、輸電通道輸電能力等信息,配合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場運營職能。有關省(區)電力調度機構應配合南網總調做好安全校核及建設、運行、維護、管理電網調度技術支持系統等工作。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證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經國家相關部門授權,在特定情況下暫停執行市場交易結果。
(六)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等相關信息。
(七)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有關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應配合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場主體注冊、交易組織、交易結算、信息發布等跨區跨省交易相關的交易服務工作。
第三章 交易品種、周期及交易組織方式
第一節 交易品種、周期
第十一條 根據交易標的和參與市場主體,交易品種分為協議計劃、直接交易、增量外送、合同交易。其中直接交易、增量外送、合同交易均為市場化交易品種。
第十二條 交易周期分為年度交易(2 個月及以上)、月度交易和月內臨時交易。
第十三條 協議計劃是指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省間政府框架協議、國家下達的年度跨區跨省優先發電計劃,由購售電雙方通過中長期協議予以保障執行的送受電計劃。協議計劃包括年度協議計劃和月度協議計劃。
第十四條 直接交易是指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之間按照自愿參與的原則通過市場化方式直接進行的協議計劃外電力交易。
第十五條 增量外送是指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電網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協議計劃外電力交易。
第十六條 合同交易是指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節能環保優先”的原則,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實現市場主體之間中長期合同電量的有償出讓和受讓,主要包括合同轉讓、合同回購等
方式。其中,在發電側市場主體之間開展的合同交易也稱為發電合同轉讓。
合同電量必須是出讓主體已簽訂生效的各類型年度合同電量,包括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區跨省交易合同等。合同轉讓可以在購、售電兩省(區)之間開展,購電省(區)電廠出讓發電合同,售電省(區)電廠受讓發電合同,增加兩省(區)協議計劃外送電量。
合同轉讓也可以依據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的意見,在同為售電(或購電)省(區)之間開展,交易雙方將各自的售電(或購電)合同在合同執行時間段內進行轉讓、受讓,保持總售電(或購電)量不變。
合同回購是指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由售電主體回購或購電主體返還部分跨區跨省交易電量,削減跨區跨省交易計劃電量。
合同交易電量、出讓及受讓電價、補償價格依據交易出清或各方協商確定。
第二節 交易組織方式
第十七條 交易組織方式實施原則:
(一)優先保障協議計劃落實和最大限度消納清潔能源。在優先保障協議計劃基礎上,送電省區應先平衡省內電力供需,再參與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受電省區應充分考慮發電企業已簽訂的基數發電合同和市場化交易合同經濟權益。
(二)交易組織方式包括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保底消納和臨時支援等。各類交易品種主要按照本規則所列交易組織方式開展。
(三)交易組織前,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應發布交易公告明確市場主體、交易關口及標的、交易組織方式、價格(價差)機制、結算、具體時間安排、相關交易參數等關鍵要素。
第十八條 雙邊協商交易是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進行申報確認,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形成雙邊協商交易結果。
第十九條 集中競價交易:
(一)集中競價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與成交價格等。
(二)集中競價交易的標的物可以是中長期發用電量,也可以是中長期交易合同。
(三)集中競價交易定價機制可以采用統一邊際價格出清,也可以采用撮合定價。
第二十條 掛牌交易:
(一)掛牌交易是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供給、需求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相關方確認,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形成掛牌交易結果。
(二)掛牌交易的標的物可以是中長期發用電量,也可以是中長期交易合同。
(三)掛牌交易可以在已簽訂協議計劃的兩省(區)中有關市場主體之間開展;也可在各方協商一致的條件下在多個購售電省(區)市場主體之間開展。
(四)掛牌交易可以由市場主體其中一方掛牌、另一方摘牌,也可以由雙方先后或同時自主掛牌、摘牌,也可以由交易系統對雙方價格匹配的掛牌自動撮合出清。掛牌可以采用匿名機制。
第二十一條 保底消納是指為保障清潔能源消納任務落實,優先組織市場成員自主參加市場化交易。已組織的市場化交易結果不能滿足送電省(區)清潔能源消納需要,且送電省
區內火電已安排最小運行方式時,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南網總調組織測算提供的清潔能源消納需求等信息,并充分征求有關省區政府相關部門意見且經授權的電網企業履行一定程序后,統籌安排交易計劃并執行規則所述價格機制的交易組織方式。
第二十二條 臨時支援是指為保障電力有序供應,優先組織市場成員自主參加市場化交易。已組織的市場化交易結果不能保障受電省(區)電力供應需要等情況時,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南網總調組織測算提供的電力供需情況等信息,并充分征求有關省區政府相關部門意見且經授權的電網企業履行一定程序后,統籌安排交易計劃并執行規則所述價格機制的交易
組織方式。
第四章價格機制
第一節 電能量交易價格
第二十三條 跨區跨省交易價格:
(一)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的購電省(區)電網企業受電落地價格由發電側成交價格(送電價格)、跨區跨省輸電價格(費用)和線損電價構成。發電側成交價格通過協議和市場化方式形成。購電省(區)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還應繳納本省(區)內輸配電價。
(二)國家指令性計劃和政府間框架協議價格現階段執行政府定價或已建立的市場化價格機制,未來隨著政府定價的放開逐步采取市場化定價方式。
(三)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成交價格主要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和掛牌三種交易方式確定,第三方不得干預。
(四)雙邊協商交易價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價格或根據雙方申報價格確定;掛牌交易價格以掛牌價格執行。
(五)集中競價交易采用統一出清的,可以根據購電方申報曲線與售電方申報曲線的交叉點對應的價格確定,或者根據最后一個交易匹配對的成交價格確定;采用撮合成交的,根據各交易匹配對的申報價格形成成交價格。
第二節 合同交易價格機制
第二十四條 合同回購發起方向對方支付合同回購電價,并放棄該回購合同電量的執行與結算。
第二十五條 合同轉讓電價為合同電量的出讓或者受讓價格,不影響出讓方原合同價格。
第二十六條 合同交易應當按潮流實際情況考慮輸電費和網損。合同回購交易中輸電主體不再收取輸電費用。
第二十七條 合同交易的補償電價包括:發電環節、網損變化和合理補償等各項費用,補償電價價格及資金來源由交易各方協商確定,并在交易合同中加以明確。
第三節 跨區跨省輸電價格
第二十八條 跨區跨省輸電價執行原則:
(一)跨區跨省交易涉及的輸電價由送端省(區)電網 500kV輸電價、超高壓輸電價、受端省(區)輸配電價中的若干部分組成。
(二)超高壓輸電價按照國家批復或核定的價格執行,主要包括核定網對網或點對網輸電價及線損率,核定購銷差價即協議上網價和落地銷售電價等核價方式。
(三)送端省(區)電網 500kV 輸電價、受端省(區)省內輸配電價執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價政策。
(四)跨區跨省交易涉及的輸電價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時,由購、售電方與相關政府部門或政府部門委托的相關電網企業按照有利于省間交易的原則,協商確定省間輸電通道的輸電價格。
第二十九條 跨區跨省線損電價:
(一)跨區跨省交易的送端、受端省(區)內線損電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價政策。
(二)超高壓輸電價中,對于核定點對網或網對網輸電價及線損率的核價方式,其線損電價折算方式如下:
1.從上網側折算,線損電價=超高壓輸電上網電價×核定線損率/(1-核定線損率);對于跨區跨省輸電需計及送端省(區)電網輸電價的情況,超高壓輸電上網電價=電廠上網電價+送端省(區)500kV 輸電價。
2.從落地側折算,線損電價=(落地電價-超高壓輸電價)×核定線損率。
(三)超高壓輸電價中的線損電價原則上由買方承擔。對于在輸電價格中已明確包含線損電價,或核定購銷差價的核價方式,輸電方不再單獨收取線損電價。
第三十條 跨區跨省價格折算方式:
(一)跨區跨省交易中,購、售電方申報上網側電價(包含環保電價及其他附加)均需折算到交易關口。
(二)對于購、售電省(區)之間已核定點對網或網對網輸電價及線損率的跨區跨省交易,售電主體上網電價折算至購電主體所在省(區)交易關口的價格折算方式如下:
落地電價=超高壓輸電上網電價+超高壓輸電價+線損電價。
對于跨區跨省輸電需計及送端省(區)電網輸電價的情況,超高壓輸電上網電價=電廠上網電價+送端省(區)500kV 輸電價。
當購電主體申報為相對核定上網價的價差時,落地電價需要進一步折算為落地價差:落地價差=落地電價-交易關口所在省
(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環保電價及其他附加)。落地電價相對標桿上網價下浮則價差為負,相對標桿上網價上浮則價差為正。
(三)對于核定購銷差價的跨區跨省交易,以售電主體上網電價折算至購電主體所在省(區)交易關口為例,可以采用價差傳遞的方式,申報上網電價和落地銷售電價相對核定購銷電價同增同減,保持購銷差價不變。
(四)對于跨越多個跨區跨省輸電工程、或其它超高壓輸電核價方式的跨區跨省交易,在不損害輸電方利益的前提下,交易有關各方可協商選取上述價格折算方式或另行商定價格折算方式。
第四節 政府基金、附加及基本電價
第三十一條 電力用戶(含委托電網企業、售電公司代理交易的電力用戶)按照所在地區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標準,根據實際結算的跨區跨省交易電量繳納政府征收的各項基金和附
加,該費用由所在省(區)電網企業代收。
第三十二條 參與跨區跨省交易的兩部制電價市場主體,基本電價按現行標準執行。
第五節 購電省(區)補償
第三十三條 購電省(區)補償機制:
(一)月度或月內臨時增量外送交易中,購電成交價與協議計劃落地價之間的差價形成的差額電費可依據購電省(區)政府電力主管部門的要求補償購電省(區)受影響的市場主體,具體補償規則由購電省(區)電力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二)年度增量外送交易中購電省區補償機制可參照執行月度或月內臨時增量外送交易的補償機制。
第五章 年度交易
第一節 年度交易品種及組織時序
第三十四條 年度交易品種及組織時序。
(一)年度各類交易品種如下:
1.年度協議計劃。交易組織方式主要為雙邊協商。以年度協議計劃作為邊界條件,依次開展各類年度市場化交易。
2.年度直接交易。交易組織方式主要為集中競價,也可以參照月度直接交易方式采用雙向掛牌。
3.年度發電合同轉讓。交易組織方式主要為雙邊協商。
4.年度增量外送。交易組織方式主要為雙邊協商。
5.年度合同回購。交易組織方式主要為雙邊協商。
(二)年度交易品種按照年度協議計劃、年度直接交易、年度發電合同轉讓、年度增量外送、年度合同回購的順序依次開展,并可以根據各方交易需求及協商意見組織,以交易公告為準。
(三)年度交易需分解到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方式中分解比例以協商確定,其他交易方式的分解比例以交易公告為準。
第三十五條 年度交易安全約束條件:
(一)每一個年度交易品種開始前,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南網總調提供的最近一次更新的省間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約束等信息作為交易組織的安全約束條件。
(二)每一個年度交易品種結束后,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南網總調提供的省間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約束等信息評估省間剩余通道能力、電廠剩余發電能力等信息,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個交易品種的安全約束條件。
第三十六條 年度交易安全校核原則上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原則上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匯總交易結果提交南網總調,特殊情況另行商定。
第二節 年度協議計劃
第三十七條 送受電各方協商、確認并簽訂年度協議計劃,以明確年度省間協議計劃、國家指令性計劃安排事宜,編制年度西電東送計劃。
第三十八條 參與年度協議計劃的市場主體:售電主體為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點對網送電電廠,電網企業;購電主體為電網企業。
第三十九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雙邊協商。
第四十條 點對網送電電廠的交易關口為上網計量關口,其他電網企業交易關口為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四十一條 組織流程:
(一)購售電主體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省間政府框架協議以及供需形勢,形成下一年年度協議初步計劃,12 月底前提交至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二)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年度協議初步計劃組織購售電主體開展省間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后,編制年度協議計劃并分解至月,報送國家有關部委備案后,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若購售電主體協商沒有形成一致意見,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可根據國家指令性計劃、省間政府框架協議、省間通道能力以及供需形勢等編制年度協議計劃預案,報國家有關部委批準后,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通知到市場主體。年度協議計劃應根據省間政府框架協議或購售電合同有關要求明確年度電力電量曲線。
(三)購售電主體根據年度協議計劃(或預案)以及國家下達的年度跨區跨省優先送受電計劃簽訂年度購售電合同,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確認后執行。
(四)送電省(區)電網企業、電力交易中心應根據所在省(區)市場規則或政府規定的原則,將年度協議計劃分解到發電企業,明確協議電量的執行主體,提交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知悉。
第四十二條 成交電價:
(一)點對網送電電廠上網價格執行國家批復價格或現行價格機制,或執行購售電主體協商一致的價格。
(二)各省(區)電網企業執行西電東送框架協議約定價格及超高壓輸電價(含線損電價)確定落地、外送成交電價。
第三節 年度直接交易
第四十三條 在組織完成年度協議計劃的基礎上,依據購售電主體的交易意愿,利用省間剩余通道能力,組織購售電雙方開展直接交易形成購售電計劃。年度直接交易原則上應分月申報、分月成交。
第四十四條 參與年度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
(一)售電主體: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水電、核電、火電發電企業,以及省(區)政府授權代理售電或優先電廠委托代理售電的所在省(區)電網企業。
(二)購電主體: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的電力用戶及售電公司,以及上述電力用戶及售電公司委托代理購電的所在省(區)電網企業。
第四十五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集中競價。
第四十六條 交易關口原則上選取交易關口為購電主體所在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四十七條 年度直接交易優先滿足水電跨區跨省消納的需求,當水電無供應能力且購電主體仍有購電需求時,核電、火電可參與年度直接交易。
第四十八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發布年度直接交易公告,包括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流程、交易規模、省間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約束等信息。
第四十九條 集中競價交易申報要求:
(一)購售電主體分別申報,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二)購電主體根據所在省(區)市場交易規則中價格申報要求可申報為絕對價格或相對目錄電價的價差。購電主體申報價差時,電價相對于政府定價上浮則價差為正,電價相對于政府定價下浮則價差為負,交易系統將價差數值較大者視為較高價處理。
(三)售電主體需考慮其完成其他合同電量后的交易空間,總申報電量須在其發電能力之內。售電主體申報發電上網側電量、電價(包含環保電價及其他附加),均折算至交易關口處,折算方式詳見第四章。
(四)電量、電價可按照三段式申報。
第五十條 交易出清:
(一)售電主體申報電量按報價升序排序,購電主體申報電量按報價降序排序,形成購、售電主體申報電量-電價曲線,計算購、售電方價差對;
(二)價差對等于購電主體報價減去售電主體報價的差值。
價差對為負值時不能成交,價差對為正值或零時可以成交,價差對大的優先成交。
第五十一條 集中競價交易采用統一邊際價格出清。以購、售主體申報電量-電價曲線交叉點價格確定市場統一出清價格。
曲線無交叉點時,根據滿足交易規模的最末成交購電主體、售電主體報價平均值確定市場統一出清價格。
第五十二條 成交電價:
(一)根據交易關口處成交電價,考慮跨區跨省輸電價和線損后,折算出每一個市場主體成交價。折算方式詳見第四章。
(二)當購電主體申報絕對價格時,交易關口處成交電價即為市場統一出清價格;當購電主體申報價差時,交易關口處成交價格計算公式:成交價格=市場統一出清價格+購電主體所在省(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環保電價)。
第五十三條 售電主體發電上網側成交電量計算公式:成交電量=交易關口處成交電量/(1-核定線損率)。
第五十四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省間剩余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等信息,校驗并調整成交結果編制有約束交易計劃。
第四節 年度發電合同轉讓
第五十五條 市場主體以年度分月交易計劃為基礎,利用省間剩余輸電能力開展年度發電合同轉讓,鼓勵消納清潔能源,優化發電安排。
第五十六條 參與年度發電合同轉讓的市場主體包括:
(一)發電合同出讓主體: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接入 11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的火電、核電發電企業,以及受省(區)政府授權代理或電廠委托代理的省(區)電網企業。
(二)發電合同受讓主體:當前階段,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水電發電企業,以及受省(區)政府授權代理或清潔能源優先電廠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區)電網企業。市場條件成熟后,核電也可作為發電合同受讓主體。
第五十七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雙邊協商。
第五十八條 交易關口原則上選取出讓合同發電企業所在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也可協商選取其他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五十九條 年度發電合同轉讓的交易標的可以是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區跨省交易合同,或政府發布的相關發電計劃等,以交易公告通知為準。
條 第六十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發布年度發電合同轉讓公告,包括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流程、交易規模、省間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約束等相關信息。
第六十一條 雙邊協商交易申報要求:
(一)發電合同出讓主體在交易系統申報電量、電價協商一致的雙邊意向協議,由發電合同受讓主體在系統確認,系統以受讓主體確認時間作為申報生效時間。
(二)申報電價均為交易關口處發電上網側絕對價格。
(三)申報結束后,若申報電量總量超出交易規模,各雙邊意向協議按申報電量比例分配交易規模;當申報電量總量小于或等于交易規模時,各雙邊意向協議全部電量成交。
第六十二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省間剩余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等信息,校驗并調整成交結果編制有約束交易計劃。
第五節 年度增量外送
第六十三條 購售電各方協商并簽訂年度增量購售電合同,以明確年度國家指令性計劃外、協議計劃外的市場化電量安排事宜。
第六十四條 參與年度增量外送的市場主體:售電主體為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點對網送電電廠,電網企業;購電主體為電網企業。
第六十五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雙邊協商。
第六十六條 點對網送電電廠的交易關口為上網計量關口,其他電網企業交易關口為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六十七條 年度增量外送計劃編制:
(一)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購、售電主體協商一致的意見編制年度增量外送計劃。
(二)購電、售電主體對于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年度增量外送計劃進行協商、確認,在交易系統簽訂年度增量外送計劃。
第六十八條 年度增量購、售電價格依據協商確定。
第六節 年度合同回購
第六十九條 簽訂年度跨區跨省購售電合同的市場主體之間協商開展年度合同回購,削減跨區跨省交易計劃。
第七十條 參與年度合同回購的市場主體為簽訂年度購售電合同的送、受電省(區)電網企業,點對網送電電廠。
第七十一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雙邊協商。
第七十二條 交易關口原則上選取購電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也可協商選取其他省(區)電網企業或點對網送電電廠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七十三條 年度合同回購的交易標的為年度分月協議計劃電量合同,以交易公告通知為準。
第七十四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發布年度合同回購公告,包括交易流程、回購合同執行要求等相關信息。
第七十五條 合同回購發起方為點對網送電電廠時,電廠向購電方發起回購申請,提出回購電量、回購費用、回購合同執行時間等關鍵要素。
合同回購發起方為電網企業時,回購電量、回購費用、回購合同執行時間等關鍵要素主要依據本省(區)政府組織省內有關各方協商確定。
第七十六條 合同回購發起方與對方開展雙邊協商,就回購電量、回購合同執行時間、回購價格及費用等關鍵要素協商一致,向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提交雙邊意向協議。
第七十七條 合同回購發起方為原合同約定或協議計劃約定售電省(區)電網企業時,合同回購費用需要依據售電省(區)政府電力主管部門的要求在省(區)內承擔跨區跨省協議計劃的電廠中分攤,具體分攤方式由售電省(區)政府電力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省間剩余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等信息,校驗并調整成交結果編制有約束交易計劃。
第六章 月度交易
第一節 月度交易品種及組織時序
第七十九條 月度交易品種及組織時序。
(一)月度各類交易品種如下:
1.月度協議計劃。交易組織方式主要為雙邊協商。以月度協議計劃作為邊界條件,依次開展各類月度市場化交易。
2.月度直接交易。交易組織方式主要為雙向掛牌,也可以參照年度直接交易采用集中競價方式。
3.月度發電合同轉讓。交易組織方式主要為雙邊協商、雙向掛牌。
4.月度增量外送。交易組織方式主要為掛牌、保底消納、臨時支援。
(二)各類市場化交易品種及交易組織方式對于月內臨時交易同樣適用。
(三)月度交易品種主要按照月度協議計劃、月度直接交易、月度發電合同轉讓、月度增量外送的順序依次開展,并可以根據各方交易需求及協商意見組織,以交易公告為準。
第八十條 送受電省(區)及跨區跨省市場交易組織時間節點:
(一)參與跨區跨省交易的送端省(區)電網企業及電力交易中心應在每月 20 日前編制完成協議電量電廠月度分解計劃、參與跨區跨省交易各電廠發電能力以及已成交交易電量,提交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二)月度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原則上不遲于當月 22 日公布跨區跨省市場規模,不遲于當月 24 日開始組織交易,月內臨時交易及消納清潔能源、余缺調劑所需的特定交易品種可根據需要靈活開展。
第八十一條 月度交易安全約束條件:
(一)月度交易開始前,南網總調組織各中調提供通道能力、發電能力等初步約束條件。
(二)每一個月度交易品種開始前,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南網總調提供的最近一次更新的省間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約束等信息作為交易組織的安全約束條件。
(三)每一個月度交易品種結束后,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南網總調提供的省間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約束等信息評估省間剩余通道能力、電廠剩余發電能力等信息,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個交易品種的安全約束條件。
第八十二條 月度交易安全校核流程:
(一)月度所有交易品種組織完成后,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匯總各交易品種成交結果,提交給南網總調進行安全校核;
(二)南網總調組織相關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及時反饋結果和調控建議,校核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5 個工作日,并不斷完善安全校核技術手段,盡量縮短所需時間。
第二節 月度協議計劃
第八十三條 購售電各方依據供需情況預測,協商調整、確認并簽訂月度協議計劃。
第八十四條 參與月度協議計劃的市場主體:售電主體為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點對網送電電廠,電網企業;購電主體為電網企業。
第八十五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雙邊協商。
第八十六條 交易關口:省(區)電網企業交易關口為購電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點對網送電電廠的交易關口為電廠上網計量關口。
第八十七條 購電、售電主體自行進行雙邊協商,并在廣州電力交易平臺上填報已協商一致的次月分旬協議計劃建議值,該建議值與年度協議計劃分月計劃電量調整量原則上不超過 10%,經購、售電主體及超高壓輸電公司協商一致的情況除外。
第八十八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南網總調提供的省間通道能力和購電、售電主體填報的次月計劃建議值編制次月初步協議計劃并組織月度會商。根據會商結果在 20 日前下發次月
協議計劃。
第八十九條 成交電價:點對網送電電廠執行年度協議計劃約定價格;各省(區)電網企業按西電東送框架協議約定價格及超高壓輸電價(含線損電價)確定落地、外送結算電價。
條 第九十條 若購電、售電主體在雙邊協商過程中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或未按時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上填報次月分旬送受電計劃建議,則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可統籌考慮年度協議分月計劃、年度西電東送計劃執行情況、電網通道能力和供需平衡情況編制次月分旬協議計劃并發給各相關市場主體。
第九十一條 各省(區)電網企業及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按照本省(區)市場交易規則或政府制定的分配規則,將協議計劃電量分配到發電企業,明確協議電量的執行主體。
第三節 月度直接交易
第九十二條 依據購售電各方發電訴求及用電增量需求,利用省間剩余通道能力,組織購售電雙方開展直接交易,形成月度協議計劃外的購售電計劃。
第九十三條 參與月度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
(一)售電主體: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水電、核電、火電發電企業,以及省(區)政府授權代理售電或優先電廠委托代理售電的所在省(區)電網企業。
(二)購電主體: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的電力用戶及售電公司,以及上述電力用戶及售電公司委托代理購電的所在省(區)電網企業。
第九十四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雙向掛牌。采用匿名機制,購、售電主體自主掛牌交易,交易系統根據價格匹配情況實時自動撮合。
第九十五條 原則上選取交易關口為購電主體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九十六條 當水電發電企業存在棄水風險且供應能力能夠滿足交易規模時,核電、火電不參與交易。當水電供應能力不足且購電主體仍有購電需求時,核電、火電可參與交易。以
交易公告通知為準。
第九十七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發布月度直接交易公告,包括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流程、交易規模、省間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約束等相關信息。
第九十八條 掛牌交易申報要求:
(一)掛牌交易期間,購、售電主體在交易平臺上申報掛牌電量、電價。交易系統實時匯總發布購、售電主體申報的掛牌電價、電量。
(二)購電主體根據所在省(區)市場交易規則中價格申報要求可申報為絕對價格或相對目錄電價的價差。購電主體申報價差時,電價相對于政府定價上浮則價差為正,電價相對于政府定價下浮則價差為負,交易系統將價差數值較大者視為較高價處理。
(三)售電主體需考慮其完成其他合同電量后的交易空間,總申報掛牌電量須在其發電能力之內。售電主體申報發電上網側電量、電價(包含環保電價及其他附加),均折算至交易關口處,折算方式詳見第四章。
(四)同一市場主體掛牌次數不限,交易生效前可以撤銷。
第九十九條 交易出清程序和原則:
(一)實時建立購電掛牌、售電掛牌兩個隊列,將購電掛牌電量按掛牌價從高到低排列,將售電掛牌電量按掛牌價從低到高排列,價格相同時按申報時間較早者優先排列。
(二)交易系統接收到市場主體提交的新增掛牌時,實時動態刷新隊列。
(三)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購電掛牌價高于或等于售電掛牌價的電量成交:較高的購電掛牌價優先成交,較低的售電掛牌價優先成交;買賣方向相同、價格相同時,先掛牌者優先成交。
第一百條 成交電價:
(一)當最高購電掛牌價與最低售電掛牌價相同時,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當購電掛牌價高于實時的最低售電掛牌價時,取實時發布的最低售電掛牌價為其成交價。
(三)當售電掛牌價低于實時的最高購電掛牌價時,取實時發布的最高購電掛牌價為其成交價。
(四)根據交易關口處成交電價,考慮跨區跨省輸電價和線損后,折算出每一個市場主體成交價。折算方式詳見第四章。
第一百 〇 一條 售電主體發電上網側成交電量計算公式:成交電量=交易關口處成交電量/(1-核定線損率)。
第一百 〇 二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省間剩余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等信息,校驗并調整成交結果編制有約束交易計劃。
第四節 月度發電合同轉讓:雙邊協商
第一百 〇條 三條 市場主體在明確月度發電安排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省間剩余輸電能力,以雙邊協商形式開展月度發電合同轉讓,優化調整自身發電安排。
第一百 〇 四條參與月度發電合同轉讓(雙邊協商)的市場主體包括:
(一)發電合同出讓主體: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接入 11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的火電、核電發電企業,以及受省(區)政府授權代理或電廠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區)電網企業。
(二)發電合同受讓主體:當前階段,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水電發電企業,以及受省(區)政府授權代理或清潔能源優先電廠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區)電網企業。市場條件成熟后,核電也可作為發電合同受讓主體。
第一百 〇 五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雙邊協商。
第一百 〇 六條 交易關口原則上選取出讓合同發電企業所在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也可協商選取其他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一百 〇 七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發布月度發電合同轉讓公告,包括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流程、交易規模、省間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約束等相關信息。
第一百 〇 八條 雙邊協商交易申報要求:
(一)發電合同出讓主體在交易系統申報電量、電價協商一致的雙邊意向協議,由發電合同受讓主體在系統確認,系統以受讓主體確認時間作為申報生效時間。
(二)申報電價均為交易關口處發電上網絕對價格。
(三)申報結束后,若申報電量總量超出交易規模,各雙邊意向協議按申報電量比例分配交易規模;當申報電量總量小于或等于交易規模時,各雙邊意向協議全部電量成交。
第一百 〇 九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省間剩余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等信息,校驗并調整成交結果編制有約束交易計劃。
第五節 月度發電合同轉讓:掛牌
第一百一十條 市場主體在明確月度發電安排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省間剩余輸電能力,以掛牌形式開展月度發電合同轉讓,優化調整自身發電安排。
第一百一十一條 參與月度發電合同轉讓(掛牌)的市場主體包括:
(一)發電合同出讓主體: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接入 110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的火電、核電發電企業,以及受省(區)政府授權代理或電廠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區)電網企業。
(二)發電合同受讓主體:當前階段,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水電發電企業,以及受省(區)政府授權代理或清潔能源優先電廠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區)電網企業。市場條件成熟后,核電也可作為發電合同受讓主體。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雙向掛牌。采用匿名機制,發電合同出讓方、受讓方自主掛牌交易,交易系統根據價格匹配情況實時自動撮合。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交易關口原則上選取出讓合同發電企業所在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也可協商選取其他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月度發電合同轉讓的交易標的可以是優先發電合同、基數電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區跨省交易合同等,以交易公告通知為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發布月度發電合同轉讓公告,包括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流程、交易規模、省間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約束等相關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條 掛牌申報程序及要求:
(一)掛牌交易期間,發電合同出讓主體掛牌申報擬出讓電量、出讓電價,發電合同受讓主體掛牌申報擬受讓電量、代發電價。交易系統實時發布出讓方及受讓方的掛牌電價、電量。
(二)市場主體申報掛牌電量總量不得超過出讓、受讓電量上限。發電合同受讓主體還需考慮其完成其他合同電量后的交易空間,須在其發電能力之內。發電合同受讓主體申報發電上網側代發電量、電價,并折算至交易關口處。
(三)出讓電價、代發電價均應大于等于零。
(四)同一市場主體掛牌次數不限,交易生效前可以撤銷。
第一百一十七條 交易出清程序和原則:
(一)實時建立出讓掛牌、受讓掛牌兩個隊列,將出讓掛牌電量按出讓掛牌價從高到低排列,將受讓掛牌電量按受讓掛牌價從低到高排列,價格相同時按申報時間較早者優先排列。
(二)交易系統接收到市場主體提交的新增掛牌時,則實時動態刷新隊列。
(三)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出讓掛牌價高于或等于受讓掛牌價的電量成交:較高的出讓掛牌價優先成交,較低的受讓掛牌交易優先成交;買賣方向相同、價格相同時,先掛牌者優先成交。
第一百一十八條 成交電價:
(一)當最高出讓掛牌價與最低受讓掛牌價相同時,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當出讓掛牌價高于實時的最低受讓掛牌價時,取實時發布的最低受讓掛牌價為其成交價。
(三)當受讓掛牌價低于實時的最高出讓掛牌價時,取實時發布的最高出讓掛牌價為其成交價。
(四)根據交易關口處成交電價,考慮跨區跨省輸電價和線損后,折算出每一個市場主體成交價。折算方式詳見第四章。
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受讓主體發電上網側成交電量計算公式:
成交電量=交易關口處成交電量/(1-核定線損率)。
第一百二十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省間剩余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等信息,校驗并調整成交結果編制有約束交易計劃。
第六節 月度增量外送:掛牌
第一百二十一條 通過購電省(區)電網企業掛牌、售電省(區)發電企業自由摘牌方式確定市場化電量增送安排。
第一百二十二條 參與月度增量外送(掛牌)的市場主體包括:
(一)售電主體:在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或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具備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資格水電、核電、火電發電企業,以及省(區)政府授權代理或優先電廠委托代理的所在省(區)電網企業。
(二)購電主體:購電省(區)電網企業。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購電主體掛牌,售電主體自主摘牌。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交易關口原則上選取交易關口為購電主體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水電發電企業存在棄水風險且供應能力能夠滿足交易規模時,核電、火電不參與摘牌;當水電供應能力不足且購電主體仍有購電需求時,核電、火電可參與摘牌。
以交易公告通知為準。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發布月度增量外送交易公告,包括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流程、交易規模、省間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約束等相關信息。
第一百二十七條 購電主體在交易平臺上申報交易關口處掛牌電量并提出購電峰谷曲線。
第一百二十八條 掛牌定價機制:
(一)購電主體可以采用購、售電省(區)內市場的最近一個月月度市場交易均價(折算至交易關口)的算術平均值為掛牌電價。
(二)購電主體也可根據電力供需情況另行提出掛牌價格。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交易出清程序及原則:
(一)各售電主體在廣州電力交易平臺自愿申報摘牌電量。
電廠申報摘牌電量應滿足電廠發電能力約束,摘牌峰谷曲線原則上應與購電峰谷曲線相同。
(二)將各售電主體申報的摘牌電量折算至交易關口處。當總摘牌電量大于掛牌電量時,售電主體按摘牌電量比例分配掛牌電量;當摘牌電量小于或等于掛牌電量時,售電主體全部電量成交。
(三)若交易出清后仍有市場份額未成交,可根據需要組織多輪次掛牌。
(四)根據交易關口處掛牌電價,考慮跨區跨省輸電價和線損后,折算出每一個售電主體成交價。折算方式詳見第四章。
第一百三十條售電主體發電上網側成交電量計算公式:成交電量=交易關口處成交電量/(1-核定線損率)。
第一百三十一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省間剩余通道能力、電廠發電能力等信息,校驗并調整成交結果編制有約束交易計劃。
第七節 月度增量外送:保底消納
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保障清潔能源消納任務落實,優先組織市場成員自主參加市場化交易。已組織的市場化交易結果不能滿足送電省(區)清潔能源消納需要,且送電省區內火電已安排最小運行方式時,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南網總調組織測算提供的清潔能源消納需求等信息,并充分征求有關省區政府相關部門意見且經授權的電網企業履行一定程序后,統籌安排交易計劃并執行規則所述價格機制的交易組織方式。
第一百三十三條 參與月度增量外送(保底消納)的市場主體:售電主體為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點對網送電電廠,電網企業;購電主體為電網企業。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保底消納。
第一百三十五條 點對網送電電廠的交易關口為上網計量關口,其他電網企業交易關口為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點對網送電電廠、購電及售電電網企業在交易系統提交協商一致的保底消納計劃建議。若點對網送電電廠、購電及售電電網企業在雙邊協商過程中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則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可統籌考慮南網總調提出的建議計劃值、電網通道能力和供需平衡情況,在不影響購電電網企業所在省(區)清潔能源消納指標的前提下,編制保底消納計劃并發布至相關市場主體。
第一百三十七條 保底消納電價:
(一)購、售電省(區)政府有關部門可組織協商確定保底消納電價。點對網送電電廠與電網企業之間、各電網企業之間可以通過協商、年度購售電合同約定、年度增量外送交易等方式確定保底消納電價。
(二)暫未協商一致的其他情況,則依據當月購、售電省(區)之間月度增量外送掛牌電價機制,參照購、售電省(區)內市場的最近一個月月度市場交易均價(折算至交易關口)的算術平均值確定保底消納電價。
第一百三十八條 保底消納計劃執行:
(一)南網總調及其相關中調按照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保底消納計劃,以調度指令的方式安排具有清潔能源消納需求的相關電廠調度計劃。
(二)南網總調應將安排的調度計劃及執行進度及時通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三)購、售電電網企業及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明確保底消納計劃電量的執行主體。
第八節 月度增量外送:臨時支援
第一百三十九條 為保障電力有序供應,優先組織市場成員自主參加市場化交易。已組織的市場化交易結果不能保障受電省(區)電力供應需要等情況時,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南網總調組織測算提供的電力供需情況等信息,并充分征求有關省區政府相關部門意見且經授權的電網企業履行一定程序后,統籌安排交易計劃并執行規則所述價格機制的交易組織方式。
第一百四十條參與月度增量外送(臨時支援)的市場主體:
售電主體為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點對網送電電廠,電網企業;購電主體為電網企業。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易組織方式為臨時支援。
第一百四十二條 點對網送電電廠的交易關口為上網計量關口,其他電網企業交易關口為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的計量關口。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在不影響售電主體所在省(區)電力供需的情況下,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可統籌考慮南網總調提出的建議計劃值、電網通道能力和供需平衡情況,編制跨區跨省月度臨時支援計劃并發布至相關市場主體。
第一百四十四條 臨時支援電價:
(一)購、售電省(區)政府有關部門可組織協商確定臨時支援電價。點對網送電電廠與電網企業之間、各電網企業之間可以通過協商、年度購售電合同約定、年度增量外送交易等方式確定臨時支援電價。
(二)暫未協商一致的其他情況,參照購電省(區)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均含環保電價及其他附加)確定臨時支援電價。
第一百四十五條 臨時支援計劃執行:
(一)南網總調及其相關中調按照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臨時支援計劃,以調度指令的方式安排相關電廠的調度計劃。
(二)南網總調應將安排的調度計劃及執行進度及時通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三)購、售電電網企業及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明確臨時支援計劃電量的執行主體。
第七章 交易計劃安全校核與執行
第一節 安全校核原則
第一百四十六條 經安全校核,因電網安全原因調減電廠交易計劃時,優先調減電廠除月度協議計劃外的市場化交易電量;市場化交易電量調減不足部分再調減電廠月度協議計劃電量,所調減電量不予補足。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交易計劃調整方式。對于雙邊協商形成的交易計劃,按照等比例調減成交電量,直至通過安全校核。對于其它交易方式形成的交易計劃,按照成交先后順序由后至前調減,以上條件均相同時等比例調減成交電量,直至通過安全校核。
第二節 調度計劃執行
第一百四十八條 調度計劃編制及執行:
(一)跨區跨省年度交易計劃需分解至月度,并納入月度交易計劃執行。
(二)南網總調及相關中調根據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下達的月度交易計劃、電網供需情況和電網安全運行約束條件,編制跨區跨省送受電調度計劃和省內電廠發電調度計劃并執行,在滿足電網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交易計劃執行偏差在規定范圍內。
條 第一百四十九條 因實際供需發生較大變化或發生輸電阻塞導致交易難以全額執行,南網總調應及時通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調整月度交易計劃或臨時組織月度交易,在此之前南網總調可根據需要調整調度計劃,同時做好記錄。
第一百五十條 電力調度機構在實時調度中,因為電網事故、機組跳閘、負荷預測偏差等原因而調整日調度計劃,應做好記錄,包括調整原因、調整電力和時間。
第一百五十一條 當系統發生緊急事故時,南網總調及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應按安全第一的原則處理事故,無需考慮經濟性。
由此帶來的成本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主體不明的由市場主體共同分擔。當面臨嚴重供不應求情況時,南方區域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市場交易,組織實施有序用電方案。當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時,南方區域省級政府指定的部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市場交易,臨時實施發用電計劃管理。當交易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交易系統發生重大故障導致交易長時間無法進行,以及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行為并嚴重影響交易結果等情況時,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市場交易。
第一百五十二條 南網總調及相關中調負責按月統計匯總交易計劃執行偏差原因、偏差電量,提交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及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作為市場主體履約考核依據。
第八章 計量和結算
條 第一百五十三條 參加交易的發電廠上網關口計量點原則上設在電廠與相關省(區)電網企業和超高壓輸電公司產權分界點,并在電廠與電網購售電合同中明確。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之間的關口計量點由南方電網公司根據電網實際情況確定。
參加交易的發電廠實際上網電量以及省(區)電網企業與超高壓輸電公司之間的外送(受入)電量按關口計量點的計量電量進行統計。所有的計量裝置按規定管理和定期校驗。
條 第一百五十四條 跨區跨省交易電量分割及確認:
(一)廣州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按月度對跨區跨省交易電量進行分割和確認,并向相關市場主體出具交易結算依據;
(二)各省(區)電網企業、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點對網送電電廠的跨區跨省交易電量分割原則為:年度分月及月度市場化交易電量優先、年度分月及月度協議計劃電量次之,最后確定月度送受電偏差電量,包括月度協議計劃允許偏差及執行偏差。條件成熟后,按照合同優先順序分割確認。
(三)協議計劃電量通過月間偏差結轉予以優先保障執行。
第一百五十五條 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按月度對本省(區)市場主體的交易電量進行分割和確認,具體分割辦法由各省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制訂,報各省(區)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一百五十六條 跨區跨省電能交易的結算方式為月度結算、年度清算。各省(區)內購售電主體的結算方式執行所在省(區)內交易相關結算規則。
第一百五十七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向相關省(區)電力交易中心、各市場主體以及相關省(區)電網企業、超高壓輸電公司出具月度協議計劃以及各類型跨區跨省月度市場化交易計劃的電費結算憑據。
第一百五十八條 根據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電費結算憑據,各省(區)電力交易中心對本省(區)內各市場主體出具匯總各類交易執行情況的結算憑據,各省(區)電網企業出
具電費結算單。
第一百五十九條 超高壓輸電公司依據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出具的電費結算憑據,與相關省(區)電網企業和點對網送電電廠結算年度及月度協議計劃、市場化交易計劃。
第一百六十條 為保障發電合同轉讓履約支付,原則上由發電合同出讓、受讓方所在省(區)電網企業作為代發電費、跨區跨省輸電費以及相關補償費用的轉移支付主體,負責支付超高壓輸電公司輸電費及出讓、受讓電廠應得電費,以及相關方應得補償費用。其中點對網送電電廠作為受讓電廠的應得電費,由超高壓輸電公司負責轉移支付。
第九章 偏差電量處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跨區跨省送受電偏差電量認定:
(一)同一類別跨區跨省送受電偏差電量分為正偏差(即送電省(區)超送)和負偏差(即送電省(區)欠送)兩種。
送受電偏差電量=實際執行電量-交易計劃電量。
若送受電偏差電量為正,即為正偏差;若送受電偏差電量為負,即為負偏差。
(二)對于正偏差,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首先依據相關省(區)電網企業、執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點對網送電電廠的購售電合同,認定月度協議計劃允許偏差并滾動入下月。正偏差扣減月度協議計劃允許偏差計入執行偏差電量,進行偏差結算或協商。
(三)對于負偏差,廣州電力交易中心認定為月度協議計劃允許偏差并滾動入下月。(四)網對網的汛(平枯)期月度協議計劃允許偏差僅在汛(平枯)期內滾動。點對網的月度協議計劃允許偏差依據購售電合同有關要求處理。
(五)月度協議計劃允許偏差、執行偏差由相關省(區)電力交易中心負責依據電力調度機構出具的計劃執行偏差說明分解到跨區跨省市場主體范圍內的責任電廠、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并提交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審核確認。
(六)月度協議計劃允許偏差的范圍依據購售電省(區)電網企業之間、點對網送電電廠與電網企業之間簽訂的年度購售電合同有關約定條款執行。
第一百六十二條 依據調度提供的計劃執行記錄及偏差原因,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各方協商確定執行偏差電量價格;
各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可將執行偏差電量作為爭議電量擱置處理,或暫組織預結算待協商一致后再行清算。條件成熟后,執行偏差電量價格由市場形成。
第一百六十三條 省(區)內偏差電量處理:
(一)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省(區)內發用電量履約偏差,統一按照所在省(區)市場規則處理。
(二)交易雙方對偏差電量統計或違約電量存在爭議的,可提交國家有關部委及其派出機構進行協調或裁決。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以下情況之一的,相關交易方可免于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
2. 因電網事故處理導致合同電量執行偏差;
3. 國家調整西電東送相關政策或計劃等;
4. 履行防洪、航運、生態調度等社會責任等;
5. 政府協商一致或政府框架協議約定的其它情況。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條 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透明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市場信息的管理和發布,會同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及時向市場主體披露和發布市場需求信息、
電網阻塞管理信息、市場交易信息、輔助服務信息、電網拓撲模型、發電機組檢修計劃、電網檢修計劃等。
第一百六十六條 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電力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交易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進行披露。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負責管理和維護電力交易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并為其他市場成員通過電力交易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類市場成員按規定通過電力交易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所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一百六十七條 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及疑問,可向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及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提出,
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會同相關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解釋。
第一百六十八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應當按照監管要求,結合南方實際,組織市場主體制定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市場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細化明確各類市場信息分
類,會同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做好市場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九條 根據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以及區域內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建設需要,及時修改完善本規則。
第一百七十條根據清潔能源消納或余缺調劑工作的需要,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可申請依據本規則制定相關市場化交易實施
細則(包括與實施細則具有相同效用的交易指引等),并依據實施細則組織相關的市場化交易工作。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相
關市場化交易實施細則時,應向市場主體說明必要性并充分征求意見,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一百七十一條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有關規定向參與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的購售電主體收取交易服務費。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
(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 號)一致。原《南方區域跨區跨省月度電力交易規則(試行)》作廢。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