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關于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意見:配電價格實行政府最高限價管理
浙江省物價局日前發布了《關于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實行政府最高限價管理。放開增量配電網區域內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以外的銷售電價。增量配電網區域內的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用電價格繼續執行浙江省目錄銷售電價。鼓勵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戶通過市場購電,相應放開對應類別的銷售電價。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執行,詳情如下: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增量配電網”是指浙江省內符合《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設立的配電網。
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實行政府最高限價管理。各電壓等級配電價格政府最高限價標準為:用戶直接接入相同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與增量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輸配電價之差值。當差值水平變化時,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最高限價標準相應調整。
各增量配電網企業可在政府最高限價標準內,制定各電壓等級的具體配電價格,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對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增量配電網項目,配電價格在不超過政府最高限價標準內通過招標形成。對于非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增量配電網項目,配電價格由增量配電網企業在政府最高限價水平內自主確定。
三、放開增量配電網區域內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以外的銷售電價。增量配電網區域內的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等用電價格繼續執行浙江省目錄銷售電價。鼓勵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戶通過市場購電,相應放開對應類別的銷售電價。
四、建立配電業務相關信息定期報送制度。各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日常監管,指定專人整理歸集配電網企業經營情況相關信息,并于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向省價格主管部門報送配電網企業經營情況半年報和年報表(報表格式見附件)。
五、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價格主管部門反映。
附件:1.配電網企業經營情況報表1
2.配電網企業經營情況報表2
浙江省物價局
2018年10月9日
附件.doc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