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允許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參加市場交易
3. 公開信息:
(1) 年度電力供需預測,與電力中長期交易相關的輸配電設備 最大允許容量、預測需求容量、約束限制的依據等。
(2) 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電量等。
(3) 因電網安全約束限制電力中長期交易的具體輸配線路或輸 變電設備名稱、限制容量、限制依據,該輸配電設備上其 他用戶的使用情況、約束時段等。
(4) 電力中長期交易電量執行、電量清算等情況。
(5) 輸配電價格標準(含網損)、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有關價格 標準等信息。
(6) 線路、變電站等非計劃檢修情況說明。
13.5保密規定
1. 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換信息具有保密性,市場主體、北京電 力交易中心和電力調度機構在處理這三類信息時應按照國家有 關保密規定執行。
2. 市場合同成交價格、市場主體申報價格等信息屬于私有信息,相 關電力交易機構應在一定期限內保密。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市場波 動和市場主體損失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相關政府電力管 理部門等組織調查并追究責任。
3. 泄密事件涉及權益當事人的,該當事人可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對 泄密責任人的申訴。
4. 不得將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換信息用于本細則外 的其他目的,不得提供給他人及機構,違規情況一經發現,相關 市場成員可追究其法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 以下屬于例外情況:
(1) 應司法、仲裁機構要求透露、使用或者復制該信息時。
(2) 應法律、爭議解決程序、仲裁程序要求使用或復制該信息 時。
14. 違約與爭議處理
14.1退出原則
1. 參與省間交易的有關各方,在合同期內原則上不得退出。
2. 市場主體進入市場后退出的,應按3.2條相關規定處理。
3. 因不可抗力導致退出的除外。
14.2違約處理
1. 電力交易各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條款視為 違約,違約方應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合同等責任,并應釆取補救 措施。
2. 交易各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 提供虛假注冊信息,采用欺騙手段獲得電力交易資格的。
(2) 有意隱瞞與電力交易有關的重要信息。
(3) 在參與電力交易過程中,單獨或串通其他市場主體行使市 場操縱力,操縱交易成交價格、成交電量,獲得不正當利益的。
(4) 無正當理由,不認可電力交易平臺交易結果,拒絕執行已 成交的電力交易的。
(5) 無正當理由,未按照交易成交結果完成交易電量,偏差額 超過成交電量的50%。
(6)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欠繳納電費的。
(7) 在出現電量偏差考核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考核
結果的。
(8) 不服從電力調度機構下達調度命令的。
(9) 私自將所購電量轉售給其他電力用戶的。
(10) 其他違反電力市場交易有關規定的。
3. 當實際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量與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的合同電 量發生偏差時,有關違約責任及賠償,按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執 行,偏差電量結算及考核見第12章。
14.3爭議處理
1. 本細則規定的爭議為市場成員主體間的下列爭議:
(1) 對市場主體準入、退出、暫停交易的爭議。
(2) 對市場主體違規處罰的爭議。
(3) 對市場成員權利行使和義務履行的爭議。
(4) 對市場交易組織、計量、結算、考核及費用收取、使用的 爭議。
(5) 對市場信息發布的爭議。
(6) 對市場干預的爭議。
(7) 對市場監管的爭議。
(8) 其他有關省間交易的爭議。
2. 爭議解決的原則:
(1) 應遵循依法、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2) 應爭取以簡單、快捷及經濟的方式解決。
(3) 應有利于市場的正常穩定運行。
(4) 應有利于維持、鞏固爭議各方關系。
3. 發生爭議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具體方式有:
(1) 協商解決。
(2) 申請調解或裁決。
(3) 申請仲裁。
(4) 司法訴訟。
4. 發生爭議時,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爭議解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交易各方如果發生爭議,可自行協商解決,經當事方自行協商無 法解決的,可提請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調解。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 照本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實事求是原則,充分考慮各方訴 求,提出爭議解決辦法。如果當事方不認可,也可書面提請主管 部門、監管機構或市場管理委員會調解,調解意見須經調解機構 出具書面意見后生效。經上述途徑仍無法解決的市場爭議,當事 方可申請仲裁或司法訴訟。
15. 風險防控與市場干預
15.1風險防控
1.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負責加強對省間交易市場運營情況的監控分 析,釆取有效的風險防控措施,當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時,向相關 電力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告。相關電力主管部門或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細則釆取相應的市場干預措施。
2. 各市場主體應配合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場監控分析工作,保 證風險防控的正常開展。
15.2市場中止
1.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可中止省間交易并報相關 政府電力管理部門:
(1) 電力市場未按照規則運行和管理的。
(2) 電力市場運營規則不適應電力市場交易需要,必須進行重 大修改的。
(3) 電力市場交易發生惡意串通操縱市場的行為,并嚴重影響 交易結果的。
(4) 電力交易平臺、調度技術支持系統、數據通信系統等發生 重大故障,導致交易長時間無法進行的。
(5) 因不可抗力市場交易不能正常開展的。
(6) 電力市場發生其他嚴重異常情況的。
2. 根據事件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可在釆取中止
措施后,報相關電力主管部門備案。
15.3市場干預
1. 市場干預是指在特定的情況下和確定的短期時間內,對部分或全 部市場交易由相關電力主管部門臨時管制,也可授權北京電力交 易中心和國調中心進行緊急市場干預。
2.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國調中心為保證電力 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可以依法依規進行緊急市場干預:
(1) 由于發生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他嚴重違約、不 能履約等情況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的。
(2) 因重大政策變化,或外部因素波動導致的市場交易嚴重不 平衡,市場糾紛或投訴集中爆發的。
(3) 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其他情況。
3. 電力交易平臺發生故障,省間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北京電力交 易中心應及時通知市場成員推遲、暫停市場交易,并報相關電力 管理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4. 市場干預的主要手段包括:
(1) 改變市場交易時間、暫緩市場交易。
(2) 調整市場限價。
(3) 調整市場交易電量。
(4) 其他維護市場正常交易和競爭的手段。
5. 市場干預期間,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和國調中心應詳細記錄干預的 起因、起止時間、范圍、對象、手段和結果等內容,并報國家能 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15.4應急處置
1. 當系統發生緊急事故時,國調中心應按安全第一的原則處理,由 此帶來的成本由相關責任主體承擔,責任主體不明的由市場主體 共同分擔。
2. 當面臨嚴重供不應求情況時,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市場交 易,組織實施有序用電方案。
3. 當出現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時,可依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暫停 市場交易,臨時實施發用電計劃管理。
15.5市場恢復
當省間電力市場恢復至可正常開展市場交易時,國家能源局派出 機構應及時會同相關電力管理部門取消市場干預,并授權北京電力交 易中心向市場主體發布市場恢復的信息。
16. 細則管理
1. 本細則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負責擬定,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 審定,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及發布,或授權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發 布。
2. 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有權向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提出修改規 則的建議。
3. 遇到國家法律或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及國 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相關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市場管理委員會組織開展細則修訂工 作。
4. 出現緊急情況時,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可申請制定本細則的臨時條 款。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發布臨時條款時,應向市場主體說明制定 臨時條款的理由,列舉詳細證據。
5. 臨時條款一經發布立即生效,與臨時條款相抵觸的原條款暫時失 效。
17. 附則
1. 本細則應與現行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程等國家行業標準相統一, 當本細則與最新行業標準發生矛盾時,應服從最新行業標準的規 定。
2.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8. 名詞解釋
1. 市場成員:即市場參與者,包括市場主體和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及 各交易部。市場主體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和 電網企業。
2. 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指通過省間輸電通道,購電方(含電 網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售電方(含發電企業、電網企 業)或合同有關方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平臺開展的交易,簡 稱省間交易
3. 省間電力直接交易: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 公司,按照自愿參與、自主協商的原則直接進行的購售電交易, 相應電網企業按規定提供輸配電服務。
4. 省間外送交易:發電企業與電網之間,或者送受端電網之間開展 的購售電交易,相應電網企業按規定提供輸配電服務。
5. 省間合同交易:在不影響相關方利益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交易 方式實現市場主體之間合同電量的有償出讓和買入,也稱發電權 交易。
6. 合同回購交易:由原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由售電方回購部分交易 電量。回購電量、價格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7. 合同轉讓交易: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電量轉讓給合同之外的第三 方的交易。
8. 合同置換交易:交易雙方將各自的售電(或購電)合同執行時間 段進行置換,保持雙方全年總的合同電量不變。
9. 中長期交易: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售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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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掛牌等方式, 開展的多年、年、季、月及月內多日的電力交易。優先發電電量 現階段視為廠網雙邊協商交易電量,簽訂廠網間購售電合同,納 入省間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
10. 優先發電:優先發電是指國家計劃、地方政府間協議或同等優先 原則,優先出售電力電量,包括納入規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 水電、核電、佘熱佘壓佘氣發電以及跨省區國家計劃、地方政府 協議和歷史形成的送電量。
11. 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是相對于部分電量參 與市場交易而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全電量參與市場交易后, 不再執行目錄電價,由市場用戶的電量來決定發電廠的發電量供 給,再輔以偏差電量結算及考核。
12. 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價 格,形成雙邊協商交易意向,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進行申報確認, 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結果并簽訂交易合同。
13. 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價格等 信息,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申報結 果經電力交易平臺無約束出清后,由電力交易中心將無約束成交 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開展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在約定的工 作曰內將校核結果反饋電力交易中心,形成集中競價交易結果。
14. 邊際電價法:所有成交電量均釆用統一價格進行出清的方法。
15. 報價撮合法:將購電方、售電方申報價格配對,形成競爭交易價 格進行出清的方法。
16. 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出購電、售電或合 同的電量和價格等申請信息,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市場交易情況面 向所有符合資格的市場主體發布掛牌交易公告及交易合同事項, 市場主體在規定的時間按照交易公告約定的交易要素申報交易 意向,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結果并簽訂交易合 同。
17. 抽蓄電量交易:本規則指促進清潔能源消納的抽蓄電站抽水電量 交易。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組織買方(電網企 業、抽蓄電站)與賣方(水電、風電、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發電企 業),利用省間等輸電通道富裕能力,開展月度抽蓄電站富裕抽 水電量試點交易。
18. 應急支援交易:在可再生能源消納存在突出困難或局部電網出現 電力電量供需矛盾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有關各方開展中 長期省間交易,一般通過月度預掛牌方式組織開展。
19. 市場出清:商品市場與要素市場同時實現供求平衡的市場狀態, 但有時也指某一商品市場或某一要素市場實現供求平衡的市場 狀態。市場上價格有充分的彈性,價格機制的自我調節能夠讓市 場自發實現供求均衡,即市場出清的狀態。
20. 輸配電價:銷售電價中包含的輸配電價,是電網經營企業提供接 入、聯網、電能輸送和銷售服務的價格總稱,遵循“準許成本+ 合理收益”原則,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21. 兩部制電價:電網對大工業用電實行的電價制度。它將電價分成 基本電價與電度電價兩部,基本電價是按照工業企業的變壓器容
量或最大需用量(即一月中每15分鐘或30分鐘平均負荷的最大 值)作為計算電價的依據,由供電部門與用電部門簽訂合同,確 定限額,每月固定收取,不以實際耗電數量為轉移,即使不用電, 也需要交納基本電價;電度電價,是按用電部門實際耗電度數計 算的電價,即用多少度電,交納與之相對應的電費。
22. 峰平谷電價:將一天的24小時,分為峰平谷段,各段收取的電 度電價不一樣,電度電價:峰段 > 平段 > 谷段。在電力直接交易 中一般用平段電價作為交易電價,也可以按峰谷比進行結算,鼓 勵在雙邊協商交易中約定交易的電力曲線。
23. 政府性基金與附加:國家出臺的政府性基金中部分基金隨電價向 用戶征收,主要包括:農網還貸資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小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等。
24. 安全校核:校核由市場出清預先形成的無約束交易結果是否滿足 網絡安全穩定的約束條件的過程。
25. 申報: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可購或電量、 價格的行為。
26. 限價:為了防止電力市場風險,對售電方和購電方申報價格釆取 的限制。
27. 常規能源:指煤炭、石油、天然氣、水能等。
28. 新能源: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海洋能、生物質能等。
29. 清潔能源:指水能、風能、太陽能、核能等。
30. 市場信息:可以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換信息四大類。公眾信息指電力監管機構批準下達后,通過電力交易平 臺向社會公眾公布的信息;公開信息指所有市場主體均可獲得的 信息;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場主體及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 度機構才可獲得的信息;交換信息是特定的市場主體及相關電力 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之間為維持電力系統正常運行和電力市 場正常運轉所交換的信息。
31. 不可抗力:指對市場和電力系統有嚴重影響的不能預見、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戰爭行為 等,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