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發布電力市場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規范指引
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日前發布《廣東電力市場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規范指引》,指出:每月月初前5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對上月提交申請并審核通過
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日前發布《廣東電力市場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規范指引》,指出:
每月月初前5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對上月提交申請并審核通過的售電公司,在交易系統上公示1個月。
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中心申請信息變更。
每月月初前5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對上月提交重大變更申請并審核通過的售電公司,在交易系統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待條件成熟后,一并通過“信用中國”網進行公示)。逾期提交申請的售電公司轉入下月公示。
售電公司自愿申請退出市場,或因運營不善、資產重組或者破產倒閉導致無法履約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場的,應至少提前45天向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同時抄送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交易中心以及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等利益相關方。申請退出之前,售電公司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或處理完畢,并處理好相關事宜。申請退出流程。
原文如下:
《廣東電力市場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規范指引》
(廣東交易〔2017〕10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根據政府相關部門改革文件規定和《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關于移交售電主體準入審核等相關工作的通知》(粵經信電力函[2017]215)要求,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規范辦理售電公司的市場準入與退出,為售電公司辦理市場注冊、變更、退出等有關業務提供參考和指導,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于參與廣東電力市場交易的售電公司的準入與退出管理。
第三條[遵循原則]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堅持依法依規,開放競爭、安全高效、改革創新、優質服務、加強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準入條件]申請參與電力市場的售電公司,應符合政府相關部門文件規定的準入條件。
第二章 準入程序
第五條[準入程序]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按照“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四備案”的程序,向交易中心提交相關材料(準入流程圖見附件1)。
第一節 注冊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配電區域網絡分布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
第七條[注冊申請方式]售電公司可向交易中心提交實體材料,交易中心對實體材料審核確認后,售電公司登陸廣東電力市場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網址為:https://pm.gd.csg.cn)注冊普通賬戶,填寫企業基本信息,按要求上傳售電公司注冊申請所需材料。交易中心在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驗工作。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售電公司應及時對材料進行補充和完善,并重新提交。
第二節 承諾
第八條[信用承諾]售電公司須在交易系統下載固定格式的《信用承諾書》,按要求填寫,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節 公示
第九條[信息公示]每月月初前5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對上月提交申請并審核通過的售電公司,在交易系統上公示1個月(待條件成熟后,一并通過“信用中國”網進行公示)。逾期提交申請的售電公司轉入下月公示。公示內容詳見附件4。
第十條[公示意見反饋]公示意見反饋流程如下:
(一)公示期間由交易中心負責收集異議,異議需以實名書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異議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便核實。異議人不得捏造事實、虛假舉報。
(二)對于存在公示材料不完整、信息不準確等異議的,交易中心審核確認后,通知售電公司補充完善并繼續公示。
(三)對于存在弄虛作假、不滿足準入條件等異議的,交易中心應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書面結論。確認不存在上述情況的,予以繼續公示。確認存在上述情況的,不納入售電公司目錄。
(四)經過兩次公示仍存在異議的售電公司,由交易中心上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核實處理。
第十一條[納入售電公司目錄]公示期滿并通過審核的售電公司,納入售電公司目錄,視為準入生效,并在交易系統上公開,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節 備案
第十二條[信息備案]交易中心按月匯總售電公司準入和注冊情況,向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和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
第五節 權限管理
第十三條[開通交易權限]售電公司準入生效后,須向交易中心申請交易權限,獲取交易資格。如未申請交易權限,視為該售電公司注冊通過,但未獲取交易資格,不得參與市場化交易。
第十四條[企業管理員授權]售電公司須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指定企業管理員,并將授權委托書和企業管理員身份證明文件上傳交易系統。
第十五條[企業管理員職責]企業管理員負責對售電公司的操作人員進行認證并管理,分配業務操作角色。
第十六條[企業管理員審批時限]售電公司提出企業管理員注冊認證申請后,交易中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完整性核驗。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售電公司應及時對材料進行補充和完善,并重新提交。
第三章 信息變更
第十七條[信息變更] 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交易中心申請信息變更。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類型]售電公司信息變更分為一般變更和重大變更。售電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股權結構、資產總額等信息變更屬于重大變更,上述情形以外的信息變更屬于一般變更。
第十九條[一般變更流程]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一般變更的,應由企業管理員登陸交易系統,申請售電公司企業一般信息維護,提交變更申請和變更證明材料。交易中心應在收到售電公司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完整性核驗,確認無誤后予以核準。
第二十條[重大變更重新承諾、公示]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再次履行承諾、公示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重大變更提交材料清單]售電公司申請重大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有:信用承諾書、售電公司重大變更申請表(附件6)、重大變更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重大變更證明材料要求]售電公司重大變更,相關證明材料規范要求如下:
(一)企業名稱變更的,須提交工商核準變更通知書、變更后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銀行開戶信息、企業管理員授權委托書。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變更后企業管理員授權委托書。
(三)股東情況、股權結構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的股東身份信息、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章程及已在工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等相關文件。
(四)資產總額變更的,須提交驗資報告或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重大變更流程]售電公司申請重大變更的,應將信用承諾書、售電公司重大變更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易中心對申請材料審核確認后,售電公司企業管理員登錄交易系統,申請企業重大信息維護,上傳變更申請和證明材料。交易中心應在收到售電公司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完整性核驗,確認無誤后予以核準。具體流程詳見附件7。
第二十四條[重大變更信息公示]每月月初前5個工作日內,交易中心對上月提交重大變更申請并審核通過的售電公司,在交易系統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待條件成熟后,一并通過“信用中國”網進行公示)。逾期提交申請的售電公司轉入下月公示。
第二十五條[未按要求變更處理]售電公司注冊信息發生變化但未按要求辦理注冊信息變更的,交易中心核實后,上報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同時視為提供虛假信息記入信用評級。
第四章 市場退出
第二十六條[退出類型]售電公司的退出分為申請退出和強制退出。
第二十七條[申請退出]售電公司自愿申請退出市場,或因運營不善、資產重組或者破產倒閉導致無法履約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場的,應至少提前45天向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同時抄送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交易中心以及電網企業和電力用戶等利益相關方。申請退出之前,售電公司應將所有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履行或處理完畢,并處理好相關事宜。申請退出流程詳見附件8。
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退出時,除上述要求外,還應提供妥善處置配電資產的證明或者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八條[申請退出提交材料清單]申請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退出申請表(附件9)。
(二)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履行或處理完畢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的證明或者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的相關文件(僅限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第二十九條[申請退出審核時限]售電公司提交退出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后,交易中心應在收到退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完整性核驗工作。
第三十條[申請退出公示]申請退出須予以公示,具體流程如下:
(一)交易中心完成退出申請完整性核驗工作,并將核驗結果上報政府部門。
(二)經政府部門審核同意后,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待條件成熟后,一并通過“信用中國”網進行公示)。
(三)退出公示期間,由交易中心負責收集異議,異議需以實名書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異議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便核實。異議人不得捏造事實、虛假舉報。
(四)交易中心應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書面結論,上報政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一條[強制退出]售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根據職能組織調查確認,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單。交易中心按照政府部門、監管機構的決定,對售電公司強制退出市場。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擾亂市場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發生重大違約行為,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四)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作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五)未盡定期報告披露義務,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強制退出合同處理] 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其所有已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由政府部門在征求合同各方意愿的基礎上妥善處理。
第三十二條[強制退出公示]強制退出公示流程如下:
(一)售電公司發生第三十條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時,由交易中心將相關情況上報政府部門,政府部門確認售電公司符合強制退出條件后,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待條件成熟后,一并通過“信用中國”網進行公示)。
(二)強制退出公示期間,由交易中心負責收集異議,異議需以實名書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異議人應提供真實姓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便核查。異議人不得捏造事實、虛假舉報。
(三)交易中心應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出具書面結論,上報政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退出市場生效后操作內容]售電公司退出市場后,從廣東省公布的目錄刪除。由交易中心注銷其交易賬號及交易資格,但保留其歷史信息以備后續查詢。
第五章 服務條款
第三十四條[主動服務]交易中心應積極主動做好服務,并按規定披露和發布電力市場交易相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一次性告知]交易中心在售電公司咨詢、辦理業務時,須一次性告知咨詢事項的依據、時限、所需資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解釋]本指引由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發布、修改及解釋。
第三十七條 [生效]本指引自正式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附件1:售電公司準入流程示意圖
附件2:售電公司填報說明
附件3:售電公司準入資格申報表
附件4:授權委托書
附件5:售電公司公示信息
附件6:售電公司重大變更申請表
附件7:售電公司重大變更流程示意圖
附件8:售電公司退出流程示意圖
附件9:售電公司退出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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