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縮電價管理過渡期 唯待電力體制改革加速推進
梳理發現,全國部分地區近兩年來在國家調整電價之外存在要求調降電價的情況,甚至涉嫌擅自推出國家多次叫停的優惠電價政策。新形勢下,不能簡單粗暴地否定各地的電價優惠舉措,但也決不能聽之任之。優惠電價問題
梳理發現,全國部分地區近兩年來在國家調整電價之外存在要求調降電價的情況,甚至涉嫌擅自推出國家多次叫停的優惠電價政策。新形勢下,不能簡單粗暴地否定各地的電價優惠舉措,但也決不能聽之任之。優惠電價問題屬于電價管理范疇,而電力體制改革推進過程中的電價管理很容易出現模糊、混亂。從根本上解決電價管理問題,不得不依賴于電力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程,本專題嘗試從優惠電價角度切入,進而關注電力體制改革問題。此處僅節選專題中的評論文章和各地電價相關政策匯總。
(來源:能源研究俱樂部 ID: nyqbyj 作者:蔣學林)
原文首發于《電力決策與輿情參考》2017年6月30日第23期
電價管理過渡期需壓縮
我國電價形成機制向來是項令人頭疼、難以理順的復雜事物。電力體制改革過渡期尤其如此,電價管理因而也可能顯得模糊和混亂。優惠電價問題,實質上也是電價管理問題,根本上則是電價改革問題。
按照現行的《中央定價目錄》(2015年10月發布),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在電力類中的定價權限僅剩下“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一項。這是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管住中間、放開兩頭”架構的重要體現,但目前國家并非只管此一點、不及其余。
文件本身即一目了然,“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項下有內容更為豐富的備注: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形成前,省及省以上電網統一調度的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上網電價;省及省以上電網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銷售電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各類電力用戶具體價格水平。
在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這其實是不可避免的過渡階段。簡而言之,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在此期間除了制定“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還完全掌控非市場化上網電量的上網電價,并對非市場化的銷售電量電價具有很大權限,負責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
這一制度安排是現實需要,但其缺陷也不容忽視。初步分析,一是導致電價管理權限模糊化。改革過渡期的混沌,在電力體制改革中難以幸免。市場化與非市場化之間,過渡期間難以截然劃分,再加上或有意或無意的人為因素干擾,則使局面更為復雜。電力體制改革賦予了地方政府探索的權利,自然也包括對電價管理的探索,難免讓原有的電價管理秩序模糊。此時,地方借機出臺于己有利的電價措施,比往常更加“名正言順”。經濟社會發展的巨大壓力,則成為當地政府推行電價優惠的巨大動力。
二是可能導致相互掣肘。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對電價的管理權限大小主要取決于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形成情況。電力體制改革市場化程度越深,其權限越小,反之則越大。如果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戀權”,則可能干擾電力市場化進程。雖然本輪電力體制改革由地方政府主導推進,但作為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仍具有很大話語權,牽頭掌握著全國電改總體節奏,且舉足輕重的輸配電價又必須經過其批復。地方政府則可能借市場化改革之名擾亂正常的電價管理秩序。
三是現階段讓發電企業在博弈中處于劣勢。本輪電力體制改革中,參與博弈的利益主體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電力企業、用電企業。過渡階段國家電價管理秩序支撐不力、地方政府又傾向于降低用電成本,電力企業尤其是話語權較弱的發電企業很容易成為犧牲品。電力企業以央企為主,為當地提供電力服務被戲稱作“公公背兒媳婦過河”,可見其吃力不討好的程度多深。目前,幾乎所有市場電量交易均呈“降價”局面。用電企業利益與地方政府高度一致,在改革中得到地方政府厚愛有加,成為改革受益者。地方經濟的發展會讓中央政府間接受益,但改革的歪曲、央企利益受損又會讓中央政府受損。
改革出現的問題需要通過改革來解決。電價管理問題歸根結底也是電力體制改革問題,需要在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理順、緩解、消除。除技術性問題外,最大障礙之一是“戀權”思想的突破。
“戀權”并非總是赤裸裸的,更多時候以非常隱密的方式存在。上一輪電力體制改革之所以在開門紅之后即陷于沉寂、推進乏力,一方面是改革推動者力量不足,另一方面則也受到相關部門“戀權”的制約,甚至有人認為這是主要因素。
權力部門主動突破“戀權”思想、頓悟放手當然妙不可言,但更為現實的手段不能沒有外部壓力。事實證明,高層次的改革督察是行之有效的現實途徑。但在高層次的改革督察之外,能否建立層次更為豐富的督察體系,讓督察持續、深入、全覆蓋?
當前出現的另一個情況應當引起更多重視。電改9號文中不乏“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形成主要由市場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等充滿市場意味的表述。市場競爭是市場化的應有之義,而市場競爭的前提則是需要有數量足夠多的市場主體,對發電企業的市場占有率設置上限限制再自然不過。
我國此前也規定“每個發電企業在各電力市場中的份額原則上不超過20%”。然而,現在主要能源(電力)企業的重組強勢登場。若五大發電集團之一的國電與擁有巨量裝機的煤炭龍頭神華整合成真,新的巨無霸企業以其高占比裝機,很容易形成市場力。
這決不是單一的表面問題。談及能源(電力)央企重組整合與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矛盾,業內已有人發出“電力市場競爭意義、目的何在”的根本性疑問,更有人直言“發電側沒有必要競爭”。無論電改5號文還是電改9號文,無不強調市場化改革方向,目前出現的市場化之問難道不值得特別警惕嗎?
言歸正傳,電價是電力體制改革核心,壓縮電價管理過渡期,唯待電力體制改革加速推進。此途山高路遠,尚需戮力同心。
附錄
各地2015年以來部分涉及電價的政策內容
重慶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降低電氣價格支持工業經濟發展的通知》(2016年6月29日):將《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專項直供電的通知》(渝府辦[2015]26號)、《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降低工業企業用電成本促進工業經濟穩定增長方案的通知》(渝經信發[2015]34號)等政策執行時限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取消用戶申請用電減容、用電容量暫停次數限制。將容量或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變更時限由按年調整為按月,最大需量按每月生產過程中實際電力負荷確定。用25億千瓦時水電與火電的價差專項扶持重點企業。
廣東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總體方案(2016-2018年)及五個行動計劃的通知》(2016年2月28日):完善價格政策。按照體現資源稀缺性和環境成本的原則,深入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各地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優惠電價政策進行清理整頓,禁止自行實行電價優惠和電費補貼。對國家限定的高耗能行業,能耗、電耗、水耗達不到標準的產能,實施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水價。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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