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能監辦發布了關于印發《江蘇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服務規范(試行)》的通知
江蘇能監辦日前發布了關于印發《江蘇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服務規范(試行)》的通知,規定: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并在許可證中載明的配電區域內開展增量配電網服務,不得超配電區域供電。鼓勵增量配電網企業向用戶提供綜合能源服務等增值業務。
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根據配電區域內用戶主體性質分別執行市場交易價或銷售目錄電價。增量配電網企業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規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詳情如下:
江蘇能源監管辦關于印發《江蘇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服務規范(試行)》的通知
各增量配電網企業:
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規范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服務行為,保障增量配電網企業、用戶和供電市場相關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在廣泛征求省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意見的基礎上,我辦制定了《江蘇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服務規范(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江蘇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服務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規范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服務行為,保障增量配電網企業、用戶和供電市場相關方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監管辦法》、《江蘇省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江蘇省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增量配電),并依法從事供電服務的企業。
本規范所稱的供電服務包括供電質量、供電安全、用電報裝、服務渠道、停(限)電要求、價格與結算、供用電合同、供電行為、信息公開等內容。
第三條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江蘇能源監管辦)依法履行江蘇境內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服務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
第四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自覺遵守有關法律和規章,主動接受江蘇能源監管辦的監管。增量配電網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范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江蘇能源監管辦(舉報投訴電話12398)舉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將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并在許可證中載明的配電區域內開展增量配電網服務,不得超配電區域供電。配電區域發生變更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應根據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配電區域變更意見或企業間自主達成的配電區域劃分協議依法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變更。
第七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執行省級電網規劃和地區配電網規劃,建設運營滿足區域內各類用電需求的配電網,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保障配電區域內供電設施正常運行,維護電網安全穩定。
第八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在配電區域內向各類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依法向市場主體提供增量配電網服務,在售電公司無法為其簽約用戶提供售電服務時,由增量配電網企業保底供電,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鼓勵增量配電網企業向用戶提供綜合能源服務等增值業務。
第九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電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供電條件,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制定應急預案,依法處置供電突發事件,保障電力安全、可靠供應。
第三章 服務要求
第一節 供電質量
第十條在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增量配電網企業的供電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江蘇省標準。供電可靠率、計劃停電次數等滿足《供電監管辦法》相關條款要求。
(一)電壓質量標準
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用戶受電端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
1.35kV及以上電壓供電的,電壓正、負偏差的絕對值之和不超過標稱電壓的10%;
2.10(2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為標稱電壓的±7%;
3.220V單相供電的,為標稱電壓的+7%,-10%。
(二)受電端電壓合格率
1.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5%, 農村居民用戶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0%;
2.10(6、20)kV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于98%。
(三)供電可靠率標準
年供電可靠率不低于99%。
(四)計劃停電次數
對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供電用戶的計劃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一次。對10(6、20)kV電壓等級供電的用戶,每年不應超過三次。
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審核所在區域內用電設施產生的諧波、電壓波動和閃變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用電設施接入電網。用電設施產生的諧波、電壓波動和閃變等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電壓波動和閃變等仍超過國家規定的,增量配電網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二節 供電安全
第十一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切實保障配電區域內的供電安全,承擔配電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用電安全隱患治理和防竊電等義務;可按雙方約定的巡檢周期對用戶用電設備進行巡檢,用戶應當予以支持;健全安全生產組織和技術措施,定期開展安全培訓,配備安全監督人員;具備滿足承擔配電業務和調度標準的場地、設備和維修人員,對外委托有資質承裝(修、試)隊伍的,應承擔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重要電力用戶安全供電管理,指導重要電力用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自備應急電源基礎檔案數據庫。對于用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現場作業人身安全的隱患,用戶拒不治理的,增量配電網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用戶中止供電。
第三節 用電報裝
第十三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接到用戶提交的用電申請材料時,應當出具收到的材料清單;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增量配電網企業不得要求用戶提交重復的申請資料,相關業務辦理程序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增量配電網企業對用電業務辦理實施一個窗口申請、受理并限時辦結,在非用戶自身原因影響下,具體時限如下:
(一)向用戶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戶用電申請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2個工作日,其他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15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30個工作日。
(二)對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中間檢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2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竣工檢驗的期限,自接到用戶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和檢驗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 3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
(五)給用戶受電裝置接電的期限,自受電裝置檢驗合格并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2個工作日,其他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
前款第(一)項中供電方案應從供用電的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則出發,滿足用戶用電需求,并根據用戶用電性質、用電容量、用電需求、用戶發展規劃,結合區域電網規劃、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進行經濟技術比較,與用戶協商后確定。
前款第(二)項中用戶應根據雙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設計,當設計文件及有關資料存在問題時,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
前款第(三)、(四)項中對用戶受電工程的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以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技術標準、施工設計為依據,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對檢查或檢驗不合格的,應向用戶耐心說明,并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待用戶改正后予以再次檢驗,直至合格。
國家對上述要求有調整的,按調整后的要求執行。
第四節 服務渠道
第十五條增量配電網企業負責配電區域內用電業務,具備滿足辦理供配電業務的供電營業場所,供電營業場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供電營業場所應當具備辦理用電報裝、變更用電、業務咨詢與查詢、交納電費、報修、投訴、增值服務等業務的條件。
(二)供電營業場所應設置規范的供電企業標志和營業時間牌,公示供電服務項目、電價表、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公開辦理各種業務所需資料、流程和時限,并提供辦理業務情況查詢服務;公布崗位紀律、服務承諾、服務熱線并設置意見箱及意見薄。
(三)供電營業場所應在顯著位置公示12398能源監管熱線標識,在業務單據上印制12398能源監管熱線標識,在網站首頁、手機用戶端等媒體上公示12398能源監管熱線標識。
第十六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設立供電服務熱線,24小時受理信息查詢、業務咨詢、服務投訴和電力故障報修等。
(一)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暢通,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有條件的,應當建立重大故障搶修應急預案,并進行應急演練。
(二)增量配電網企業搶修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內不超過60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的,應及時向用戶做出解釋。
(三)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 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用戶。
第十七條對配電區域內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
第五節 停(限)電要求
第十八條在電力系統正常情況下,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向配電區域內用戶連續供電,需要停電或者限電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遇到計劃檢修停電應提前7天,臨時檢修應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配電區域、停電線路和停電時間。
(二)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整體安排,按照事故應急處置方案或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執行。
(三)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后,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不能及時恢復供電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向有關用戶說明原因。
(四)對用戶中止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增量配電網企業對重要電力用戶實施停電、限電、中止供電或者恢復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用戶存在竊電、違約用電行為,且拒不整改的、危及配電網運行安全的,或拖欠電費超過約定期限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有權對用戶實施停電,并在停電前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節 價格與結算
第十九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根據配電區域內用戶主體性質分別執行市場交易價或銷售目錄電價。依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向配電區域內用戶計收電費,具體要求如下:
(一)抄表
1.區域內用戶抄表周期按合同約定執行,居民用戶可實行每兩個月抄一次表,應考慮單、雙月電量平衡。
2.原則上抄表例日應相對固定,嚴格按照抄表例日抄表,并提前告知用戶抄表時間;如變更抄表例日,應提前二個月告知用戶,遇法定節假日抄表例日可適當調整。
3.存在計費關聯的用戶,所有的表計必須在同一天抄表。
4.原則上按時按實抄表,不得誤抄、漏抄、估抄。
(二)結算
1.增量配電網企業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2.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在電費結算日當天,形成電費信息,并采用電子帳單(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紙質賬單等多種方式通知用戶。
3.增量配電網企業在電費產生后,如需更改用戶歷史數據的,應嚴格執行相關審批規定。
4.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為用戶提供銀行代扣、網上交費、電話交費、充值卡交費、自助終端交費等多種繳費方式。
5.增量配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收代付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交叉補貼。
6.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用戶要求對產權屬于用戶的電氣設備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七節 供用電合同
第二十條在向用戶供電前,增量配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配電區域內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
第二十一條供用電合同主要內容應包括:供電方式、供電容量、電能質量、用電性質、用電地址及時間、計量方式、電價類別、電費結算方式、調度通訊方式、供用電設施產權及維護責任的劃分、合同有效期、違約責任等。對于重要用戶,還應包括用于將停、限電等重要信息告知用戶的通訊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增量配電網企業非因不可抗力、用戶自身過錯或第三方責任人違反供用電合同的約定,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節 供電行為
第二十三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電力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等規定。
第二十四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遵守供電市場公平、開放的原則,無歧視開放配電網,公平提供電源(用戶)接入,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無故拒絕用戶申請。
(二)干預用戶自主選擇售電公司的權利,不得限制其他售電公司向配電區域內用戶售電。
(三)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
(四)對配電區域內用戶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公平競爭規定的行為。
第九節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參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能監管〔2014〕149號)等規定,采取便于用戶獲取的方式,公開供電服務信息,并對公開信息的準確性負責。具體要求如下:
(一)公開信息
1.增量配電網企業基本情況;
2.增量配電網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程序及時限;
3.增量配電網企業執行的電價和收費標準;
4.供電質量和電壓合格率、供電可靠率等“兩率”情況;
5.停限電有關信息;
6.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服務所執行的法律法規以及供電企業制定的涉及用戶利益的有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7.增量配電網企業供電服務承諾以及投訴電話;
8.增量配電網企業應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的通知》(國能監管[2013]408號)要求,公開用戶受電工程相關信息;
9.其他需要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公開信息方式
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并通過企業網站、營業廳、公開欄、電子顯示屏、便民資料手冊、信息發布會、新聞媒體等多種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相關信息,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新。
第二十六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參照《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等規定,定期向江蘇能源監管辦報送配電區域內供電服務相關信息。報送的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具體要求如下:
(一)報送內容
1.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
2.提供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的情況;
3.執行配電電價、銷售電價的情況;
4.供電成本構成及其變動情況;
5.電力安全生產情況;
6.電力監管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節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按照國家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指導用戶科學、合理和節約用電,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第二十八條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環境違法企業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增量配電網企業應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按照江蘇能源監管辦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或開放相應系統權限。
第三十條增量配電網企業可自愿退出配電業務,退出前應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申請退出前妥善處理配電資產和所有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將歷史購電費清算完畢,并將歷年信息檔案、購電合同等資料移交給接收企業,相關資料報政府相關部門及上一級電網企業備案。
第四章 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江蘇能源監管辦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增量配電網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增量配電網企業應當如實提供。
第三十二條江蘇能源監管辦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增量配電網企業進行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增量配電網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江蘇能源監管辦有權責令增量配電網企業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江蘇能源監管辦可以在配電區域用戶中依法開展供電滿意度調查等供電情況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第三十五條增量配電網企業違反本規范有關規定的,江蘇能源監管辦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記錄。對其采取監管約談、監管通報、納入不良信用檔案、行政處罰等措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可以對企業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江蘇能源監管辦處理增量配電網企業違反有關電力監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行為按《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條款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范由江蘇能源監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
云南公布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2021-12-22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 -
廣西電力市場2021年5月月度競價交易價格環比上漲近9分 首次出現……
2021-04-26廣西電力市場 -
【重磅披露】國家電網前三季凈利不足200億,同比降幅仍超50%!(附國網利潤表)
2020-11-03國家電網,毛偉明,電改
-
云南公布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2021-12-22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 -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公示1家售電公司注冊信息變更有關情況
2020-10-30售電公司,電力市場,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
重慶零售側掛牌交易操作辦法征求意見稿:采用“雙掛雙摘”模式
-
廣西電力市場2021年5月月度競價交易價格環比上漲近9分 首次出現……
2021-04-26廣西電力市場 -
【重磅披露】國家電網前三季凈利不足200億,同比降幅仍超50%!(附國網利潤表)
2020-11-03國家電網,毛偉明,電改 -
14起典型電力事故案例分析,電力人必看!
2020-11-02典型電力事故,案例分析,電力
-
售電必備技巧:電力營銷、風險規避、交易和運營策略
2020-10-21電力交易,電價,售電研討會 -
全國售電市場發展趨勢及售電公司盈利模式
2020-10-20售電,售電公司,售電研討會 -
售電|售電市場絞殺激烈,售電公司該如何度過售電寒冬?
2020-10-16售電,寒冬,電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