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能監局發布了《關于印發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運行版)的通知》
華北能監局日前發布了《關于印發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運行版)的通知》,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由華北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以下簡稱“華北市場”)和省網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以下“省網市場”)構成。華北市場以省網(控制區)為單位開展,省網市場在省網(控制區)內統一開展,京津唐電網按照相關文件要求作為統一控制區參與華北市場,作為統一控制區開展省網市場。
華北市場包括日前市場和日內市場,按照集中報價、市場統一邊際出清的方式開展,在省網(控制區)下備用不足時,由需求省網(控制區)提出購買需求,向調峰資源充足省網(控制區)購買調峰輔助服務(以下簡稱“調峰服務”),通過省間聯絡線計劃調整的方式實現。省網市場為日內市場,按照集中報價、日內統一邊際出清的方式開展,優先滿足省網(控制區)調峰服務需求,并參加華北市場。
華北日前市場在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間展開,開展時段00:00-24:00;華北日內市場在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間開展,全天00:00-24:00 分為07:15-12:00、12:15-16:00、16:15-23:00、23:15-07:00,4個時段開展;省網市場在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間開展,開展時段為00:00-07:00、12:00-16:00。省網市場開展時段考慮到與非市場時段過度與銜接因素,暫定12:00-12:30為過渡時段,且12:00-12:30時段省網調峰市場費用不結算。
運行周期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15日。為保證市場平穩過度,2018年12月28日至30日不開展市場結算,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華北市場及省網市場調峰服務及分攤費用按照50%進行結算,2019年2月1日起正常開展結算。
詳情如下:
華北能源監管局關于印發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運行版)的通知
華北電網有限公司,國網北京市、天津市、冀北、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電力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開展華北、華東電力輔助服務市場試點工作的復函》(國能函監管〔2018〕104 號)的要求,為加快推進華北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建設,確保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的有序開展,我局組織擬定了《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經向各方征求意見并根據模擬運行情況作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試運行版)(以下簡稱《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保證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市場運行期間相關事項要求如下:
一、試運行周期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15日。請各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做好市場時段和非市場時段的銜接工作,市場運行時段按照《規則》相關要求開展各項工作,嚴格執行市場出清結果,杜絕因電網異常、民生供熱保障等特殊情況以外的市場干預行為。非市場運行時段應保持現有工作流程和職責界面不變。
二、市場運營機構應不斷完善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加強市場運行期間的信息批露工作,按周向市場主體發布氣象信息、負荷預測、市場出清結果等與市場運行相關的公開信息,后續根據市場運行情況逐步縮短信息批露周期。
三、為保證市場平穩過度,2018年12月28日至30日不開展市場結算,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華北市場及省網市場調峰服務及分攤費用按照50%進行結算,2019年2月1日起正常開展結算。試運行期間市場出現重大問題時可暫停市場結算,并組織市場相關方對《規則》和市場平臺作進一步完善。
四、華北電力調控分中心應會同各省(區、市)調度機構加強電網調峰供需形勢分析,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對調峰資源嚴重供不應求的情況要編制市場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我局備案,要提前明確有效的干預手段確保調峰市場有序運作。購買調峰資源的省網(控制區)應根據電網下備用情況經過精確測算后確定需求量,嚴禁隨意申報調峰需求。
五、各有關發電企業應積極參與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不斷加強內部管理,優化報價策略,提升市場競爭能力,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市場良好運作。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市場運行期間的相關工作,在《規則》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
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
2018年12月25日
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
(試運行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化新機制,發揮市場在調峰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挖掘華北電網及各省網調峰資源,保障華北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提升風電、光伏等新能源消納空間,實現調峰責任在不同發電企業之間的公平分攤,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 432 號)、《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 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 2018 年體制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能綜法改〔2017〕57 號)、《完善電力輔助服務補償(市場)機制工作方案》(國能發監管〔2017〕67 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 號)、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由華北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以下簡稱“華北市場”)和省網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以下“省網市場”)構成。華北市場以省網(控制區)為單位開展,省網市場在省網(控制區)內統一開展,京津唐電網按照相關文件要求作為統一控制區參與華北市場,作為統一控制區開展省網市場。
第四條 華北市場包括日前市場和日內市場,按照集中報價、市場統一邊際出清的方式開展,在省網(控制區)下備用不足時,由需求省網(控制區)提出購買需求,向調峰資源充足省網(控制區)購買調峰輔助服務(以下簡稱“調峰服務”),通過省間聯絡線計劃調整的方式實現。
第五條 省網市場為日內市場,按照集中報價、日內統一邊際出清的方式開展,優先滿足省網(控制區)調峰服務需求,并參加華北市場。
第六條 本規則中省網市場部分以京津唐電網為例制定。未頒布省網市場規則的省網(控制區)參照制定省網規則并開展省網市場運行。已頒布省網市場規則的試點省網(控制區)按已出臺規則開展省網市場。
第七條 調峰服務由華北電網各省級以上調度機構直調的火電機組(以下簡稱“火電機組”)提供,華北市場、省網市場出清結果通過省網(控制區)AGC 統一下發到火電機組,后續根據市場開展情況,逐步擴大至其它類型發電機組。
第八條 省網(控制區)參與華北市場引起的省間聯絡線電量偏差,滾動調整,不影響省間聯絡線年度電量計劃的執行。
第九條 火電機組參與華北市場、省網市場提供調峰服務引起的電量偏差,滾動調整,不影響年度發電量計劃和市場化電量的執行。
第十條 調峰服務費用應由火電(燃煤、燃氣)、風電、光伏(扶貧光伏場站除外)等發電企業及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用戶共同承擔。市場運營初期,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用戶暫不參與調峰輔助服務費用分攤,待具備條件時,此類用戶按照交易電量參與輔助服務費用分攤。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以下簡稱“華北能源監管局”)負責華北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一節 華北市場
第十二條 華北電力調控分中心(以下簡稱“華北分中心”)以及華北各省、市、自治區電力調控中心(以下簡稱“省調”)為華北市場的運營機構。華北市場成員包括電網企業和華北分中心、省調直調的火電廠(企業)。
第十三條 華北分中心職責
(一)管理、運營華北市場。
(二)建立、維護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三)負責京津唐電網日前、日內發用電平衡預測,在預計調峰資源不足時申報購買調峰服務需求。
(四)組織直調火電廠(企業)參與華北市場分檔報價和調峰技術能力的申報,確保火電廠(企業)按照自主決策進行市場申報。
(五)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對火電廠(企業)申報結果進行安全校核。
(六)依據華北市場規則組織市場出清及結果計算。
(七)根據出清結果編制省間聯絡線計劃。
(八)及時、準確、嚴格執行市場出清結果,對結果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及分攤費用計算。
(九)披露與發布華北市場信息。
(十)評估市場運行狀態,分析市場出清結果,提出規則修改建議。
(十一)在系統事故等緊急情況下干預或中止市場,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華北能源監管局。
(十二)按照市場監管需要,向華北能源監管局定期報送相關運行情況報告,接受監管。
第十四條 省調職責
(一)配合華北分中心運營華北市場。
(二)建立、維護省網側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三)根據日前、日內發用電平衡預測,各省網(控制區)在預計調峰資源不足時申報購買調峰服務需求。
(四)組織直調火電廠(企業)參與華北市場分檔報價和調峰技術能力的申報,確保火電廠(企業)按照自主決策進行市場申報。
(五)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對火電廠(企業)申報結果進行安全校核,并將通過安全校核的火電廠(企業)申報信息報送至華北分中心,將火電廠(企業)申報部分通過以及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具體原因報送至華北分中心。
(六)及時、準確、嚴格執行市場出清結果,對結果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及分攤費用計算。
(七)披露和提供信息。
(八)北京、天津、冀北調控中心配合華北分中心完成調峰服務分攤費用計算。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職責
(一)華北電網公司以省間聯絡線為載體,與獲得和提供調峰資源的省網(控制區)電網企業結算調峰服務費用。
(二)提供調峰服務的省網(控制區)按照現行結算關系負責與中標機組結算。
(三)負責華北市場中標機組偏差考核費用的返還結算。
(四)負責調峰服務費用的分攤結算。
第十六條 火電廠(企業)的職責
(一)按照自主意愿選擇是否進行市場申報,自主決策申報策略參與市場競爭,自行承擔市場風險。
(二)參與華北市場分檔報價和調峰技術能力的申報。
(三)嚴格執行市場出清結果,通過 AGC 接受調峰服務調用指令。
(四)當電網運行需要時,承擔調峰服務義務。
(五)火電廠(企業)申報部分通過以及未通過安全校核時,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提供調峰服務。
(六)按規則分攤調峰服務費用。
(七)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八)嚴格遵守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節 省網市場
第十七條 華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電力調控中心為省網市場的運營機構。省網市場成員包括電網企業、華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電力調控中心直調的火電廠(企業)。
第十八條 華北分中心職責
(一)管理、運營省網市場。
(二)建立、維護省網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三)負責京津唐電網日前、日內發用電平衡預測,日前、日內發電計劃的編制。
(四)組織直調火電廠(企業)參與省網市場分檔報價和調峰技術能力的申報,確保火電廠(企業)按照自主決策進行市場申報。
(五)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對火電廠(企業)申報結果進行安全校核。
(六)依據省網市場規則組織市場出清及結果計算。
(七)及時、準確、嚴格執行市場出清結果,對結果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及分攤費用計算。
(八)披露與發布省網市場信息。
(九)評估市場運行狀態,分析市場出清結果,提出規則修改建議。
(十)在系統事故等緊急情況下干預或中止市場,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華北能源監管局。
(十一)按照市場監管需要,向華北能源監管局定期報送相關運行情況報告,接受監管。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職責
(一)華北電網公司,與國網北京市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天津市電力有限公司、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結算調峰服務費用。
(二)按照現行結算關系負責與火電廠(企業)結算省網市場結果。
第二十條 北京、天津、冀北電力調控中心職責
(一)配合華北分中心運營省網市場。
(二)組織直調火電廠(企業)參與省網市場分檔報價和調峰技術能力的申報,確保火電廠(企業)按照自主決策進行市場申報。
(三)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對火電廠(企業)申報結果進行安全校核,并將通過安全校核的火電廠(企業)申報信息報送至華北分中心,將火電廠(企業)申報部分通過以及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具體原因報送至華北分中心。
(四)提供直調火電機組的運行數據。
(五) 及時、準確、嚴格執行市場出清結果。
(六)配合華北分中心完成調峰服務分攤費用計算。
(七)配合華北分中心實施市場干預。
第二十一條 火電廠(企業)職責
(一)按照自主意愿選擇是否進行市場申報,自主決策報價策略參與市場競爭,自行承擔市場風險。
(二)參與省網市場分檔報價和調峰技術能力的申報。
(三)嚴格執行市場出清結果。
(四)當電網運行需要時,承擔調峰服務義務。
(五)火電廠(企業)申報部分通過以及未通過安全校核時,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提供調峰服務。
(六)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七)嚴格遵守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
(八)華北分中心以及北京、天津、冀北電力調控中心直調的火電廠(企業),均需按照規則分攤調峰服務費用。
第三章 報價與出清
第一節 華北日前市場
第二十二條 華北日前市場在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期間展開,開展時段 00:00-24:00。
第二十三條 華北分中心、省調組織直調的火電廠(企業)參與市場報價,火電機組按額定容量(增容機組按照原容量計算調峰檔位)進行分檔申報,以額定容量的 100%-70%為一檔,70%以下每 10%為一檔報價,按照價格遞增方式逐檔申報,每一檔全天報價相同,價格單位為:元/MW·h,報價最小單位為 10 元/MW·h,報價周期為周。為保證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調峰市場機組報價上限按照火電機組及風電度電邊際收益確定。市場開展初期額定容量的 70%及以上檔位暫定 0 價。額定容量的 40%-70%每檔報價范圍為 0-300 元/MW·h,40%以下各檔位報價上限為 400元/MW·h。后續根據市場實際運行情況逐漸縮短報價周期并對報價范圍限價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華北分中心、省調組織直調的火電廠(企業)上報火電機組的調峰技術能力,并對火電機組的調峰技術能力進行核定。
第二十五條 華北分中心、省調在滿足省網(控制區)電力平衡、調峰需求、電網運行、調頻需求以及火電機組調節速率等要求的前提下,優先滿足省網(控制區)的調峰需求,在省網市場運行時段以機組調整費用最小為目標,編制全天 96 點日前發電預計劃,并判斷次日省網(控制區)調峰資源是否充足。
第二十六條 華北市場在各省網根據日前發電預計劃(日內發電計劃)預測下備用不足將導致發生棄風棄光時啟動,各電力調度機構在華北市場申請購買的調峰需求量應根據省網(控制區)下備用情況經過嚴格測算后確定。待條件具備后,華北市場應引入雙邊報價機制,購買調峰資源的省網(控制區)應定期向域內新能源發電企業詢價,采用雙向競價或價格敏感性申報方式開展華北市場交易并確定中標量。華北分中心應組織各省調按照上述原則編制實施細則并報華北能源監管局備案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調峰資源不足的省網(控制區)根據調峰需求申報全天 96 點調峰需求電力曲線,最小申報電力單位為 50MW。
第二十八條 調峰資源充足的省網(控制區)以全天 96 點日前發電預計劃為火電機組基點,確定可參與市場的調峰資源,形成“電力-價格”曲線。并將通過安全校核后的各火電機組“電力-價格”曲線報送至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第二十九條 在考慮電網安全約束的前提下,根據調峰需求電力曲線以及調峰資源“電力-價格”曲線開展市場出清,市場按每 15 分鐘時段進行統一邊際出清:
(一)每個 15 分鐘時段以火電機組日前發電預計劃為每臺火電機組基點功率,以購買調峰服務成本最小為目標按照報價從低到高的原則調用,直至滿足該時段調峰需求,最后中標的火電機組報價為邊際出清價格。當火電機組報價相同時,按照火電機組額定容量比例調用。
(二)若華北電網調峰資源無法滿足全網調峰需求,并且存在兩家及以上省網(控制區)調峰資源不足時,按照調峰資源不足省網(控制區)申報需求比例分配華北電網調峰資源。
(三)華北分中心完成市場出清,并公布市場出清結果。
第三十條 華北分中心按照華北日前市場出清結果編制日前省間聯絡線計劃。
第三十一條 華北分中心、省調按照華北日前市場出清結果編制中標機組日前發電計劃并下發。
第二節 華北日內市場
第三十二條 華北日內市場在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期間開展,全天 00:00-24:00 分為 07:15-12:00、12:15-16:00、16:15-23:00、23:15-07:00,4 個時段開展。
第三十三條 華北日前市場中標機組在日前發電計劃的基礎上參與華北日內市場。
第三十四條 依據日內負荷預測、超短期風功率預測、機組可提供調峰資源報價,優先滿足省網(控制區)的調峰需求,在省網市場運行時段以機組調整費用最小為目標,省調編制每個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火電機組該時段內的日內發電計劃。
第三十五條 省網(控制區)調峰資源仍不滿足電網運行要求時,申報該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每 15 分鐘調峰需求電力曲線,最小申報電力單位為 50MW。
第三十六條 調峰資源充足的省網(控制區)按照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火電機組日內發電計劃作為基點,確定火電機組每 15 分鐘可提供的調峰資源,報價延用華北日前市場報價,形成調峰資源“電力-價格”曲線,已參加華北日前市場的火電機組仍可參加華北日內市場。
第三十七條 在考慮電網安全約束的前提下,根據調峰需求電力曲線以及調峰資源“電力-價格”曲線開展市場出清,華北日內市場按每 15 分鐘時段一個統一邊際出清:
(一)每個 15 分鐘時段以火電機組日內發電計劃為每臺火電機組基點功率,以購買調峰服務成本最小為目標按照報價從低到高的原則調用,直至滿足該時段調峰需求,最后中標的火電機組報價為邊際出清價格。當火電機組報價相同時,按照火電機組額定容量比例調用。
(二)若華北電網調峰資源無法滿足全網調峰需求,并且兩家及以上省網(控制區)調峰資源不足,則按照調峰資源不足省網(控制區)申報需求比例分配華北電網調峰資源。
(三)華北分中心完成市場出清,并公布市場出清結果。
第三十八條 華北分中心按照華北日內市場出清結果更新省間聯絡線計劃并下發。
第三十九條 華北分中心、省調按照華北日內市場出清結果編制中標機組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日內發電計劃并下發。
第三節 省網市場
第四十條 省網市場在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期間開展,開展時段為 00:00-07:00、12:00-16:00。
第四十一條 火電機組同時參與華北市場與省網市場,市場報價、調峰技術能力同時作為參與華北市場和省網市場的報價與調峰技術能力。
第四十二條 省網市場開展時段考慮到與非市場時段過度與銜接因素,暫定 12:00-12:30 為過渡時段,且 12:00-12:30 時段省網調峰市場費用不結算。
第四十三條 為配合華北日前市場的開展,編制省網(控制區)全天 96 點日前發電預計劃,根據全天 96 點日前發電預計劃參與華北日前市場,省網(控制區)日前發電預計劃編制原則如下:
(一)提供調頻輔助服務的火電機組原則上不參與華北市場、省網市場競價(暫不承擔相應的調峰服務費用),按照滿足電網調頻需求并預留必要的調頻范圍為原則編制調頻機組日前發電預計劃。
(二)按照火電機組市場報價、調峰技術能力,在省網市場開展時段 00:00-07:00、12:00-16:00 時段以每 15 分鐘時段機組調整費用最小為目標,編制參與省網市場的火電機組的日前發電預計劃。
省網市場運行時段每 15 分鐘按照機組調整費用最小的具體調用原則如下:
(1)下一時段負荷下降時,根據以下目標函數進行機組調用:
(2)下一時段負荷增加時,將上一時段中標機組各檔按照報價由高到低排序并依次上調,直至滿足下一時段負荷增加總需求。
(三)因冬季供熱、電網運行要求等需要,存在出力下限約束的火電機組以出力下限為約束條件編制。
(四)非省網市場開展時段,按照火電機組年度發電量計劃、市場化電量等完成進度情況開展編制。
第四十四條 根據華北日前市場出清結果,編制省網(控制區)全天 96 點日前發電計劃:
(一)提供調頻輔助服務的火電機組,按照滿足電網調頻需求并預留必要的調頻范圍為原則編制日前發電計劃。
(二)華北日前市場中標機組按照出清結果編制對應時段日前發電計劃。
(三)華北日前市場中標機組的非中標時段、華北日前市場未中標機組按照省網(控制區)日前發電預計劃編制原則進行編制。
第四十五條 為配合華北日內市場的開展,按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要求,在規定時間節點前完成編制省網(控制區)日內發電計劃,根據省網(控制區)日內發電計劃參與華北日內市場:
(一)提供調頻輔助服務的火電機組,按照滿足電網調頻需求并預留必要的調頻范圍為原則編制日內發電計劃。
(二)華北日前市場中標機組中標時段日內發電計劃按照日前發電計劃執行。
(三)省網市場開展時段 0:00-7:00、12:00-16:00,依據日內負荷預測、超短期風功率預測,以每 15 分鐘機組調整費用最小為目標,編制省網(控制區)日內發電計劃。
(四)非省網市場開展時段,結合日內負荷預測、超短期風功率預測,按照火電機組年度發電量計劃、市場化電量等完成進度情況,編制省網(控制區)日內發電計劃。
第四十六條 根據華北日內市場出清結果,華北分中心、省調按照中標時段與出清結果更新華北日內市場的中標機組對應時段日內發電計劃。
第四十七條 以華北日內市場中標機組中標時段的日內發電計劃為基礎,滾動更新華北日內市場的中標機組非中標時段以及華北日內市場的未中標機組的日內發電計劃:
(一)每 15 分鐘時段內更新下一 15 分鐘時段至未來 2 小時的日內發電計劃。
(二)日內滾動更新調用時依據基點功率、報價、調峰技術能力,以每 15 分鐘機組調整費用最小為目標,通過 AGC 閉環執行。
(三)華北日前、日內市場的中標火電機組,日內繼續參與省網市場時,日內調用時以日內發電計劃為基點。
第四十八條 根據每 15 分鐘最后更新的下一 15 分鐘時段火電機組日內發電計劃,按照目標函數確定下一 15 分鐘時段的出清價格、中標機組和預中標調整量。
第四十九條 發電負荷率是每個 15 分鐘時段單臺(套)火電機組出力加華北市場中標電力的平均值與單臺(套)火電機組額定容量的比值。
平均發電負荷率為每個 15 分鐘時段所有在網火電機組總出力加華北市場全部中標電力的平均值與所有在網火電機組額定容量總和的比值。
對于由二拖一變為一拖一運行的燃氣機組,綜合考慮其實際運行特性,在一拖一方式下計算上述相關負荷率的額定容量按照二拖一額定容量的 56%確定。
發電貢獻率為每個 15 分鐘時段平均發電負荷率與單臺(套)火電機組發電負荷率的差值。
以預測的下一 15 分鐘時段發電負荷率、平均發電負荷率計算出清價格,以每 15 分鐘時段實際發電負荷率、平均發電負荷率計算調峰服務費用。
第五十條 發電負荷率低于火電機組平均發電負荷率的火電機組中標。
第五十一條 每 15分鐘時段的邊際出清價格為出清過程中中標火電機組各檔調峰資源中的最高報價。
第四章 市場組織流程
第一節 華北日前市場
第五十二條 原則上每周最后一個工作日 9:00 前,華北分中心、省調組織直調的火電廠(企業)完成下周調峰服務分檔報價(元/MW·h),并在 9:30 前報送至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一個完整報價生效周期為次周周一至周日。如遇特殊情況,市場運營機構可另行安排,并提前三個工作日預先通知。
第五十三條 每工作日 9:00 前各火電廠(企業)完成火電機組調峰技術能力的申報,火電廠(企業)以此申報范圍為基準參與調峰市場。
第五十四條 每工作日 9:30 前省調將火電廠(企業)申報部分通過以及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具體原因報送至華北分中心。
第五十五條 每工作日 10:30 華北分中心、省調依據負荷預測、新能源發電預測及確定的次日火電機組組合,編制省網(控制區)火電機組日前發電預計劃。
第五十六條 每工作日 10:30 前下備用不足省網(控制區)將次日 96 點調峰需求電力曲線上報至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第五十七條 每工作日 10:30前調峰資源充足省網(控制區)將通過安全校核后的各火電機組“電力-價格”曲線報送至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第五十八條 每工作日 11:00 前華北分中心完成華北日前市場統一出清,并將通過安全校核后的出清結果在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公布。
第五十九條 每工作日 14:30 前華北分中心按照華北日前市場出清結果調整市場開展時段每個 15 分鐘的日前省間聯絡線計劃,下達至各相關省調。
第六十條 每工作日 16:30 前華北分中心、省調按照華北日前市場出清結果完成日前發電計劃編制。
第二節 華北日內市場
第六十一條 華 北 日 內 市 場 每 日 分 4 個 時 段 開 展 :23:15-07:00、07:15-12:00、12:15-16:00、16:15-23:00,下備用不足省網(控制區)在每個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 120 分鐘前確定該時段調峰需求電力曲線,上報至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第六十二條 調峰充足省網(控制區)依據日內發電計劃,在每個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 90 分鐘前上報調峰資源“電力-價格”曲線至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
第六十三條 華北分中心在每個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 60分鐘前,完成華北日內市場該時段的市場出清與安全校核,并完成對應時段省間聯絡線的修改和下發。
第六十四條 華北分中心、省調在每個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 15 分鐘前,完成該時段中標機組的日內發電計劃編制,經安全校核后下發執行。
第三節 省網市場
第六十五條 華北分中心應每周提前發布參與京津唐電網調頻的機組信息,火電廠(企業)以此為參考開展調峰服務分檔價格的申報。在調頻輔助服務市場啟動前,調頻機組的選取原則為:根據火電機組最近 7 個在網運行日的綜合調頻性能指標由高到低依次選取直至滿足電網調頻需求。
第六十六條 每工作日 09:30 前,北京、天津、冀北調控中心將火電廠(企業)申報部分通過以及未通過安全校核的具體原因報送至華北分中心。
第六十七條 每個工作日 10:30 前,華北分中心按照省網市場規則完成京津唐電網全天 96 點日前發電預計劃編制。
第六十八條 每個工作日 16:30 前,華北分中心根據華北日前市場出清結果,按照省網市場規則完成京津唐電網日前發電計劃編制。
第六十九條 日內每個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 120 分鐘前,華北分中心根據華北日前市場出清結果,按照省網市場規則完成京津唐電網該時段日內發電計劃編制。
第七十條 日內每個華北日內市場開展時段 30 分鐘前,華北分中心根據華北日內市場出清結果,按照省網市場規則完成京津唐電網該時段日內發電計劃更新。
第七十一條 華北分中心每 15 分鐘滾動計算更新下一 15分鐘至未來 2 小時的京津唐電網日內發電計劃。
第七十二條 省網市場開展時段,根據每 15 分鐘時段市場出清結果調用火電機組。
第五章 執行與考核
第一節 華北市場
第七十三條 火電機組嚴格按照日內發電計劃執行,火電機組因自身原因在華北市場中標時段每 15 分鐘發電量偏差超過日內發電計劃對應發電量2%時,超出部分按照市場最高限價進行考核,考核返還至本省網(控制區)內參與調峰市場在網的火電廠(企業)。
第七十四條 當全網調峰資源充足但買方無法買到足夠調峰資源時,華北分中心、省調對具有調峰資源的火電機組進行直接調用,按照華北市場本時段出清價的 50%進行結算,無出清價時按照最高限價的 30%進行結算。因電網調峰需要,調頻輔助服務市場中標機組暫停提供調頻服務,所提供的調峰服務按本時段出清價結算。
第七十五條 因電網運行安全需求、電力供需平衡等原因造成火電機組在華北市場中標時段內每 15分鐘發電量偏差超過日內發電計劃對應發電量 2%時,按照實際運行情況計算調峰服務費用,與中標輔助服務費用之差返還至本省網(控制區)內火電廠(企業),超出部分免于考核。
第七十六條 火電機組因自身原因在華北市場中標時段每15 分鐘發電量超過日內發電計劃對應發電量 2%時造成的考核,以及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與中標輔助服務費用之差,返還至本省網(控制區)內參與調峰市場在網的火電廠(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第二節 省網市場
第七十七條 火電機組嚴格按照日內發電計劃執行,火電機組因自身原因在省網市場開展時段內每15 分鐘發電量偏差超過日內發電計劃對應發電量 2%時,超出部分按照市場最高限價進行考核,考核返還至本省網(控制區)內參與調峰市場在網的火電廠(企業)。
第七十八條 當省網(控制區)調峰資源充足但省網市場參與報價調峰資源不足時,華北分中心在滿足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對具有調峰資源的火電機組進行直接調用,按照省網市場本時段出清價的 50%進行結算,無出清價時按照最高限價的 30%進行結算。因電網調峰需要,調頻輔助服務市場中標機組暫停提供調頻服務,所提供的調峰服務按本時段出清價結算。未報價火電機組作為無償調峰資源優先調用,此類火電機組不獲得調峰服務費用。
第七十九條 因電網運行安全需求、電力供需平衡等原因造成的火電機組在省網市場開展時段每15分鐘發電量偏差超過日內發電計劃對應發電量 2%時,若火電機組中標,按照實際運行情況計算調峰服務費用,超出部分免于考核;若火電機組未中標,火電機組免于分攤調峰服務費用。
第八十條 因電網輸變電設備檢修工作、火電機組自身缺陷、機組開展相關試驗、機組啟停機等原因造成無法正常參與省網市場的火電機組作為不可控機組,不獲得調峰服務費用并按照規則參與調峰服務費用分攤。
第八十一條 因電網安全、輸送通道約束等非火電機組自身原因造成在省網市場開展時段機組負荷率低于火電機組平均負荷率時,作為價格接受者不參與市場出清,其獲得的調峰服務費用按照省網市場各時段出清價格進行結算。極端情況需大規模調整發電機組出力時,按照調用機組檔位中最高價格結算。
第八十二條 火電機組因自身原因在省網市場開展時段內每 15 分鐘發電量偏差超過日內發電計劃對應發電量 2%時造成的考核,以及非自身原因造成的與中標輔助服務費用之差,返還至所有參與調峰市場的在網火電機組,計算公式如下:
第六章 費用結算與分攤
第一節 華北市場
第八十三條 以省網(控制區)為單位進行調峰服務費用的分攤和支付,每 15 分鐘時段清算、每日統計、每月進行結算。
第八十四條 火電機組按照日前市場出清結果計算調峰服務費用,第 i 個火電機組 t 時段的調峰服務費用為:
第八十六條 華北市場調峰服務費用的分攤按照“誰提供、誰受益,誰使用、誰承擔”的基本原則,以每個風電場、光伏電站市場開展時段的發電量為依據計算每個風電場、光伏電站所需分攤費用。扶貧光伏電站(單元)不參與調峰市場費用分攤,市場開展初期,按其裝機容量比例折算在每個 15 分鐘時段直接扣減光伏電站應參與分攤的電量。參與京津冀綠色電力市場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其電采暖交易電量不參與華北市場調峰服務費用的分攤。風電場(光伏電站)電采暖交易月度合同電量平均分劈至華北市場運行的每個時段作為每15分鐘不參與分攤的電量。
第三節 結算方式
第九十一條 發電企業在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獲得(分攤)的相關費用以省級及以上電網為單位,按照電費結算關系對發電企業按月度分別結算。
第九十二條 發電企業獲得(分攤)調峰服務費用結算采用電費結算方式,與次月電費結算同步完成。發電企業在該月電費總額基礎上加(減)應獲得(分攤)的調峰服務費用,按照結算關系向相應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與該月電費一并結算。
第九十三條 對調度權與電費結算關系不在同一電網的發電企業,由擁有該廠電費結算關系的電網企業與擁有該廠調度權的電網企業,在次月兩家電網企業間電費結算總額基礎上加(減)該發電企業應獲得(分攤)的調峰服務費用,按照結算關系開具增值稅發票,與該月電費一并結算。
第九十四條 華北市場費用結算以省間聯絡線結算為載體,費用與實際省間聯絡線電量一并結算支付給提供調峰資源的省網(控制區),發電企業獲得(分攤)的調峰服務費用由相應省網(控制區)負責結算。
第七章 市場監管與干預
第九十五條 華北能源監管局負責對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情況實施監管。
第九十六條 每月 15 日前,華北分中心將上月調峰服務費用、分攤及考核情況的初步統計結果在其“三公”門戶網站上公示。
第九十七條 每月 20 日前,華北分中心將上月調峰服務費用、分攤及考核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華北能源監管局,經華北能源監管局審核并發文確認后,市場結算結果正式生效。
第九十八條 對當月調峰服務市場出清、調用、統計等情況存在爭議的,提出爭議方應于次月 25 日前向華北能源監管局提出申請,由華北能源監管局協調處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十九條 發生以下情況時,華北分中心對市場進行干預,或中止市場:
(一)火電廠(企業)濫用市場力及其它嚴重違約行為嚴重擾亂華北市場秩序。
(二)市場成員頻繁、嚴重違約,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造成一定影響。
(三)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省網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發生故障,導致市場無法正常進行。
(四)電網發生重大事故導致市場無法正常進行。
(五)發生重大社會事件導致市場無法正常進行。
(六)重大活動對電網安全穩定有特殊要求的。
(七)電力行業重大政策調整需市場進行銜接的。
(八)因不可抗力導致市場無法正常進行。
第一百條 市場干預的主要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一)調整市場的開展時間;
(二)調整市場限價;
(三)調整市場準入和退出;
(四)暫停市場,待處理和解決問題后重新啟動。
第一百零一條 對于因電網發生異常、事故等原因導致火電機組出力需進行必要調整時,應由直接管理該機組的電力調度機構提出具體干預措施并對市場進行干預,需要上級調度配合時,由提出干預措施的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申請。對于因電力調度機構干預對機組參與市場的結果造成影響時,若火電機組中標,按照實際運行情況計算調峰服務費用,超出部分免于考核;若火電機組未中標,火電機組免于分攤調峰服務費用。市場運營機構應于當日將干預措施、受影響的機組、干預結果等相關信息通過華北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向所有市場主體發布。
第八章 信息發布
第一百零二條 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數據和信息,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公開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場成員有權訪問且不得向其他市場成員公布的數據和信息。
第一百零三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每周提前發布電網氣象信息、負荷預測、重要通道輸變電設備檢修等信息,并按周發布上周市場交易情況,包括市場出清價格、電網平均負荷率、機組中標電量(分攤電量)、發電企業調峰服務費用(分攤費用)及考核情況等信息。
第一百零四條 對于市場運行中出現數據異常等情況時,市場主體可及時向市場運營機構提出免考申請,市場運營機構根據市場實際運行情況對免考申請予以批復。
第一百零五條 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按照規定報送,并在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披露相關市場信息。
第一百零六條 火電廠(企業)如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可向華北能源監管局提出,由華北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零七條 本規則由華北能源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八條 華北能源監管局根據華北市場實際運行情況,對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第一百零九條 本規則實施后,現行《華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啟停調峰補償規則繼續執行,深調峰補償規則在市場開展期間不執行,在市場不開展期間執行。《京津唐電網并網發電廠調峰服務補償實施細則(試行)》不再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仁德財
-
云南公布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2021-12-22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 -
廣西電力市場2021年5月月度競價交易價格環比上漲近9分 首次出現……
2021-04-26廣西電力市場 -
【重磅披露】國家電網前三季凈利不足200億,同比降幅仍超50%!(附國網利潤表)
2020-11-03國家電網,毛偉明,電改
-
云南公布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2021-12-222022年電力交易服務費 -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公示1家售電公司注冊信息變更有關情況
2020-10-30售電公司,電力市場,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
重慶零售側掛牌交易操作辦法征求意見稿:采用“雙掛雙摘”模式
-
廣西電力市場2021年5月月度競價交易價格環比上漲近9分 首次出現……
2021-04-26廣西電力市場 -
【重磅披露】國家電網前三季凈利不足200億,同比降幅仍超50%!(附國網利潤表)
2020-11-03國家電網,毛偉明,電改 -
14起典型電力事故案例分析,電力人必看!
2020-11-02典型電力事故,案例分析,電力
-
售電必備技巧:電力營銷、風險規避、交易和運營策略
2020-10-21電力交易,電價,售電研討會 -
全國售電市場發展趨勢及售電公司盈利模式
2020-10-20售電,售電公司,售電研討會 -
售電|售電市場絞殺激烈,售電公司該如何度過售電寒冬?
2020-10-16售電,寒冬,電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