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電力市場交易相關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印發!
福建能監辦日前發布了《關于印發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相關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閩監能市場〔2018〕127號)》,其中公布了福建省電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電力市場化交易授權協議(示范文本)
詳情如下:
鑒于:
一、售電方與用電方已簽訂相關購售電合同。
二、供電方與用電方已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若用電方為租賃場所用電的,應取得持有高壓供用電合同的用電戶主授權其參加市場化交易的委托文書,并在交易中心備案。為明確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在電力市場售電、用電和供電過程中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國家電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國家和電力行業相關標準,經三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1.1 本合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以及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和福建省售電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適用于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三方之間的電力市場化交易結算。
1.2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合同三方主體按照自愿原則簽訂,并依據本合同約定進行電力市場化交易業務結算。
1.3 本合同中提到的電力市場化交易業務結算僅適用于現階段福建省市場化交易結算模式。如國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出臺新的相關政策,本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對合同內容予以對應調整,并按照調整后的內容執行。
第二章 三方陳述
2.1 本合同的約束對象為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三方在交易中心注冊的參加市場化零售業務的售電市場主體。售電方、用電方和供電方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兩方陳述如下:
2.2 本方以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交易確認單(附件 1,以下簡稱交易確認單)的簽署作為對本合同的確認,接受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約定。
2.3 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4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相關業務許可、在交易中心辦理注冊并公示生效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5 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本合同生效后即對三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6 本合同與《高壓供用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章 三方的義務
3.1 售電方義務
3.1.1 一般義務售電方應與用電方按國家相關政策協商確定零售市場交易價格。
3.1.2 有關事項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項發生,售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3.1.2.1 售電方發現用電方存在用電安全隱患、違約用電、竊電、發生重大用電安全事故及人身觸電事故。
3.1.2.2 售電方擬作資產抵押、重組、轉讓、經營方式調整、名稱變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
3.1.2.3 售電方其他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3.1.3 配合事項
3.1.3.1 售電方應配合供電方完成相關檔案建立。
3.1.3.2 售電方應協助處理電量電費爭議,配合供電方向用電方實施催收欠費的相關措施。
3.1.3.3 售電方應配合做好需求側管理,落實國家能源方針政策。
3.1.4 電費連帶責任
售電方對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用電方拖欠電費的,應對用電方拖欠購電電費承擔連帶責任。
3.2 用電方義務
3.2.1 交付電費
3.2.1.1 用電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方式、期限及時交付購電電費。
3.2.1.2 用電方將用電地址內的房屋、場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給他人使用的,本合同項下用電方承擔的交納購電電費的義務并不發生轉移。
3.2.1.3 用電方與售電方終止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用電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結清電費。
3.2.2 有關事項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項發生,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3.2.2.1 電能計量裝置計量異常、失壓斷流記錄裝置的記錄結果發生改變、用電信息采集裝置運行異常。
3.2.2.2 用電方擬對受電裝置進行改造或擴建、用電負荷發生重大變化、重要受電設施檢修安排以及受電設施運行異常。
3.2.2.3 用電方擬作資產抵押、重組、轉讓、經營方式調整、名稱變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等,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
3.2.2.4 用電方變更售電方或者需要由供電方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3.2.2.5 用電方其他可能對本合同履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3.2.3 配合事項
3.2.3.1 用電方應配合做好需求側管理,落實國家能源方針政策。
3.2.3.2 供電方依法進行用電檢查,用電方應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據檢查需要,向供電方提供相應真實資料。
3.2.3.3 供電方依法依規實施停、限電時,用電方應及時停止、減少或調整用電。
3.2.3.4 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由供電方負責,用電方應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裝在用電方處的用電計量裝置由用電方妥善保管,如有異常,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3.2.3.5 用電方向供電方申請辦理變更用電業務時應按供電方相關規定辦理,并事先告知售電方。
3.3 供電方義務
3.3.1 供電服務
供電方應按照國家政策文件要求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等供電服務。
3.3.2 信息提供與披露
3.3.2.1 供電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信息披露。
3.3.2.2 為用電方交費和查詢提供方便。
3.3.2.3 免費為用電方提供電能表示數、負荷、電量及電費等信息。
3.3.2.4 及時公布電價調整信息。
3.3.3 保底服務
在下列情形下,供電方應為用電方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3.3.3.1 售電方終止經營且用電方未選定新的售電方。
3.3.3.2 售電方無力提供售電服務且用電方未選定新的售電方,供電方在保障電網安全和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供電前提下,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供電服務。
3.3.3.3 用電方與售電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到期且用電方未選定新的售電方。
3.4 保密義務
3.4.1 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員應對本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其他方商業秘密的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尚未公開的有關信息承擔保密責任,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三方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3.4.1.1 未經一方書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將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給任何第三人。
3.4.1.2 不得將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3.4.1.3 上述保密義務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會公開之日或一方書面解除其他方此合同項下保密義務之日止。
第四章 電量、電價與電費
4.1 電量
4.1.1 結算依據
供電方向交易中心提供按照相對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錄電表數據,售電方向交易中心提供與用電方確認的交易電量、交易電價及偏差考核費用。交易中心根據雙方提供的數據按照交易規則向供電方與售電方提供結算依據。如對結算結果存在異議,依據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4.1.2 用電方更換售電方的電量抄錄及結算用電方更換售電方時,用電方應提前告知供電方并辦理相關手續。在用電方、供電方與新售電方另行簽訂的《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生效日的下一個抄表日,供電方啟動特抄流程,按照抄表例日抄錄的凍結數據,并由用電方、供電方、本合同售電方、新售電方四方確認。本抄表周期之前的電量歸原售電方,下個抄表周期開始的電量歸新售電方。
4.2 電價、電費
4.2.1 用戶購電價格
用戶購電價格由零售市場交易價格(折算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組成。
4.2.1.1 零售市場交易價格由售電方與用電方在雙方簽訂的《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購售電合同》(以下簡稱《購售電合同》)中約定。
4.2.1.2 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發生調整,按政府有關調整文件執行。
4.2.2 用戶購電電費
4.2.2 1 零售市場交易電費
按售電方與用電方在《購售電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計算。
4.2.2.2 輸配電費
(1)電度電費
按用電方各電壓等級、用電分類結算電量乘以對應的輸配電度電價標準。
(2)基本電費
按供電方與用電方在《高壓供用電合同》中的相關約定計算。
4.2.2.3 政府性基金
按用電方各用電類別結算電量乘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標準。
4.2.2.4 用電方自備電廠的系統備用容量費、自發自用電量收費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
4.3 售電方市場交易電費
售電方參與批發市場的購電價格為其在批發市場交易中成交的市場交易價格;售電方參與零售市場的售電價格為售電方與用電方在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約定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照交易規則和售電方購電價格、售電價格、交易電量等交易數據,確定售電方市場交易電費,具體金額以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依據為準。
4.4 電費結算與支付
4.4.1 電費結算周期
4.4.1.1 供電方按本合同約定的購電價格和抄錄的電量(或交易中心提供結算依據)與用電方結算購電電費,與售電方結算市場交易電費。
4.4.1.2 與用電方的結算周期:雙方同意每月分若干次收費,一般不超過三次。具體由供電方與用電方另行約定。
4.4.1.3 與售電方的結算周期:按月結算。
4.5 電費核算結果告知
供電方應將核算的電量電費結果告知用電方和售電方。
4.6 用電方交納購電電費
4.6.1 用電方按照本合同所轄用電戶號對應的供用電合同中約定的交費方式向供電方交納購電電費。
4.6.2 供電方和用電方可另行訂立預購電、分次劃撥、電費擔保等協議,具體確定購電電費結算事宜。
4.6.3 若遇電費爭議,用電方應先按供電方所計算的電費金額結算,待爭議解決后,雙方據實退、補。
4.7 供電方向售電方支付市場交易電費供電方每月應按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依據向售電方支付上一結算周期市場交易電費。
第五章 合同變更、轉讓和解除
5.1 合同變更
5.1.1 合同履行中發生下列情形,三方應協商修改相關條款:
5.1.1.1 由于供電能力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5.1.1.2 其他需要變更合同的情形。
如用電方發生改變供電方式、增加或減少受電點、增加或減少用電容量等用電變更的業務,則在供電方與用電方所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中予以變更,本合同無需進行變更,由用電方或售電方按照基本信息調整流程向供電方提出申請,供電方進行確認后生效。
5.1.2 合同如需變更,按以下程序進行:
5.1.2.1 一方提出合同變更請求,三方協商達成一致。
5.1.2.2 三方重新簽訂交易確認單。
5.2 合同轉讓
未經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5.3 合同解除
5.3.1 售電方、用電方或供電方任一方市場主體資格喪失或依法宣告破產或被政府部門強制退出,本合同自動解除。
5.3.2 本合同解除后,《高壓供用電合同》其他內容繼續有效,供電方依據合同約定,按照國家的規定和程序繼續向用電方供電,并按國家規定完成市場化交易電量的清算和收費工作。
5.3.3 其他情況經三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6.1 違約責任
售電方、用電方、供電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應當按照國家、電力行業標準或本合同約定予以改正,并繼續履行。
6.2 違約的處理原則
6.2.1 違約方應承擔繼續履行本合同、采取補救措施等責任。在繼續履約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對其他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外兩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2.3 一方違約后,另外兩方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因沒有采取適當的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7.1 合同效力
本合同范本在福建省電力交易中心平臺上公示,雙方接受并遵守該合同所有約定,以交易確認單的簽署作為生效依據,合同有效期以交易確認單(附件 1)為準。
7.2 聯系人及通訊方式
三方的聯系人及通訊方式以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7.3 爭議解決
7.3.1 三方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福建能源監管辦或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程序并非仲裁、訴訟的必經程序。
7.3.2 若爭議經協商和(或)調解仍無法解決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機構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三方均有約束力。
7.3.3 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7.4 通知及同意
7.4.1 根據本合同規定發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應按照下列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送達相關方。有關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規定予以具體確定:
7.4.1.1 通過郵寄方式發送的,郵寄到相應地址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
7.4.1.2 通過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
7.4.1.3 通過傳真形式發送的,發出并收到發送成功確認函之日為其有效送達之日。
7.4.2 如果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的有效送達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屬于工作日的,則當地收訖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該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達日。
7.4.3 任何一方的接收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等信息發生變化的,均應在交易平臺進行相應變更,并按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發出通知,變更其接收地址、電子郵箱或傳真號碼。
7.4.4 各方接收所有該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箱地址以交易平臺的注冊信息為準。
7.5 文本和附件
7.5.1 本合同一式三份,售電方、用電方、供電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2 三方按供用電、售電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批復等書面資料均作為本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7.5.3 本合同附件包括:
福建省電力零售市場供電合同交易確認單(附件 1)。
7.6 特別約定
7.6.1 本特別約定是合同各方經協商后對合同其他條款的修改或補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別約定為準。
7.6.2 本合同約定內容遵循《電力市場交易規則》及其他政府有權部門出臺的相關規定。合同執行期間,若政府有權部門出臺新的相關規定,則從其規定。
7.6.3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事項,三方協商意見無法達成一致時,提交省政府主管部門或福建能監辦協調解決。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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