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市場結算實施細則(修編版):電費退補調整為每年開展5月和11月月度結算時集中進行
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日前發布了關于印發《廣東電力市場結算實施細則(修編版)》的通知,細則適用于輸配電價實施之前的廣東電力市場結算工作。若輸配電價實施后,將按照相關規定對本細則進行修編。
“為避免對市場主體電費進行持續性調整,原則上每半年開展一次集中退補調整。”修改為:為避免對市場主體電費進行持續性調整,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5月份和11月份月度結算時進行集中退補處理。
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廣東電力市場結算實施細則(修編版)》的通知
各市場成員:
為進一步規范電力市場結算免考核工作,為市場主體提供明確、清晰的工作指引,交易中心組織修編了《廣東電力市場結算實施細則(修編版)》,經廣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現予以印發,自2018年6月1日起執行,具體通知事項詳見附件。
廣東電力市場結算實施細則(修編版)
1.總則
1.1目的
為落實廣東電力交易基本規則,指導、規范、明確廣東省電力市場交割結算工作,特制訂本結算細則。
1.2文件依據
1.2.1《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經體〔2015〕2752 號)。
1.2.2《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粵發〔2015〕14號)。
1.2.3《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南方監能市場〔2017〕20號)。
1.2.4《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關于明確2017年市場交易組織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經信電力函〔2017〕63號)。
1.2.5《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關于2017年廣東省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及電力批發交易有關工作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6〕784號)。
1.2.6《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關于明確2017年集中競爭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經信電力函〔2017〕104號)。
1.2.7《廣東電力市場建設實施方案》、《廣東省售電側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粵發改能電〔2017〕48號)。
1.2.8《廣東電力市場發電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南方監能市場〔2017〕178號)。
1.3內容簡介
本細則包含以下內容:各方主要權責、結算流程及詳細步驟、免考核管理、追退補管理、月度電費結算和其他。
1.4實施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輸配電價實施之前的廣東電力市場結算工作。若輸配電價實施后,將按照相關規定對本細則進行修編。
1.5定義與解釋
1.5.1結算周期:本細則下結算周期為月度,即結算月份1日0時整至月末最后1日24時整。
1.5.2交易電量:指經交易機構根據本細則對交易意向進行審核、計算、安全校核,得出的月度市場合約電量。含月前調整后的長協交易電量與月度競價交易成交電量。
1.5.3交割電量:是交易周期內,根據上網電量、用網電量等實際電量情況(以下簡稱發用電量),對于發布的市場交易電量進行計算判定后,得出的實際成交、用于結算的電量。
1.5.4結算電費:用戶、售電公司或電廠通過電力市場交易所應支付或獲取的結算總電費,包含考核電費、往期追退補電費等。
1.5.5交易價差:根據結算主體在相關交易中取得的與目錄電價的價格差額。
1.5.6零售合同:指售電公司與其代理用戶協商簽訂合同統稱。
1.5.7交易合同:指明確了年度長協電量和價差的售電公司、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及電網輸配電服務合同。
1.5.8結算合同:指電網公司與售電公司、用戶(包括大用戶、一般用戶)簽訂的明確結算關系、結算計量點等三方合同或市場主體注冊時簽訂的結算協議條款。
1.5.9關停淘汰機組:指列入全省“十三五”關停計劃、具有當年年度基數計劃指標且已關停的B類機組。
1.5.10剛性執行:指電廠在進行發電權轉讓交易時,轉讓的電量不受用電側實際用電量波動的影響,100%結算。
1.5.11月度考核:指根據當月實際交割完成情況,對于大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考核情況。
1.5.12代理用戶:指該結算周期內與售電公司存在代理關系的用戶。
1.5.13日期:本細則所指的日期遇到節假日時不順延,實際操作中以電力交易機構發布的調整日期為準。
1.5.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
2各方主要權責
2.1用戶主要權責:
2.1.1按照市場運營規則參與市場交易,履行交易合同、結算合同、零售合同及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享受輸配電服務。
2.1.2在電費中抵扣交易價差電費,獲取相關方履行合同的信息、資料及查閱計量數據,按時足額繳交電費。
2.1.3在交易系統填制、更新用電戶號(計量點號),確認與售電公司的代理關系、結算方式、零售價格、違約電量電費等信息
2.1.4在臨時結果公示后審核確認本企業結算結果并反饋意見。
2.1.5參與批發市場偏差考核或按照零售合同承擔偏差考核責任。
2.1.6向電網公司獲取其增值稅專用發票。
2.2售電公司主要權責:
2.2.1按照市場運營規則參與市場交易,履行交易合同、結算合同及零售合同,收取或支付價差電費,在合同有效期內依據合同獲取相關方履行合同的信息、資料及查閱計量數據。
2.2.2在交易系統上填制零售合同結算方式、價格等信息,將零售合同上傳至交易系統備案,在臨時結果公示后審核確認本企業結算結果并反饋意見。
2.2.3參與批發市場偏差考核,按照零售合同承擔偏差考核責任。
2.2.4向電網公司獲取或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3發電企業主要權責:
2.3.1按照運營規則參與市場交易,履行交易合同、結算合同及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執行并網調度協議,享受輸配電服務。
2.3.2在合同有效期內依據合同獲取相關方履行合同的信息、資料及查閱計量數據,在臨時結果公示后審核確認本企業結算結果并反饋意見。
2.3.3向電網公司獲取或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4電網企業主要權責:
2.4.1負責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提供輸配電服務,無歧視向電力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
2.4.2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負責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及時向交易中心反饋市場主體欠費情況。
2.4.3在臨時結果公示后審查確認網間結算數據并及時反饋意見。
2.4.4向其他市場主體獲取或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4.5配合提供用戶歷史分月用電量;配合市場主體確認《用電側免考核申報表》受影響電量情況;配合交易中心開展電量差錯退補等相關工作。
2.5電力調度機構主要權責:
2.5.1提供基數計劃月前調整系數、電廠非計劃停運天數等基本結算參數。
2.5.2負責安全校核,并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交易機構履行結算職能。
2.6電力交易機構主要權責:
2.6.1組織市場化交易,擬定交易結算細則。
2.6.2負責市場交易交割計算,出具結算依據。
2.6.3發布年度和月度交易交割電量及電費情況等信息。
2.6.4建設和運維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2.6.5解釋、協調、解決交易結算中的問題。
2.6.6對市場主體進行偏差考核。
3結算流程
3.1步驟一:數據準備
具體包括:基數計劃、市場合約電量、實際發用電量數據、電價數據、發電權轉讓合約及合約完成率、追退補數據、強制成交電量、用戶免考核申報數據、非計劃停運考核數據、交易結算參數等。
3.2步驟二:實際發用電量數據確認
3.2.1市場主體在交易系統及時確認實際發用電量數據。
3.2.2電網公司根據市場主體反饋意見,對電量進行再次復核、調整、并推送數據,并將復核情況告知市場主體。
3.3步驟三:零售市場電費計算
3.3.1售電公司根據零售合同及零售結算模式,按照零售代理用戶實際用網電量,計算零售電費。
3.3.2售電公司發起零售計算結果確認流程,零售代理用戶確認零售計算結果。如有異議,由零售雙方協商明確相關數據。
3.4步驟四:批發市場電費計算
3.4.1需求側結算
3.4.1.1市場合約結算。根據用戶長協交易電量與價差、競價交易成交電量與價差,計算市場合約價差電費。
3.4.1.2偏差結算。根據實際用電量與市場合約電量的偏差和月度出清電價,計算偏差電費。
3.4.1.3考核結算。根據用戶偏差電量、結算參數中偏差允許范圍以及偏差免考核申報結果,計算偏差考核電費;根據月前長協需求消減電量與用戶需求消減免考核申報結果,計算需求削減考核電費。
3.4.1.4售電公司盈利結算。根據售電公司批發市場結算數據,與零售市場結算結果,計算售電公司盈利結果。
3.4.2供應側結算
3.4.2.1基數電量結算。根據機組基數計劃和B類機組基數結算進度系數進行機組實際基數電量結算。
3.4.2.2市場合約結算。根據機組長協簽訂電量與價格、競價交易成交電量與價格,計算市場合約電費。
3.4.2.3發電權交易結算。根據發電權交易結果,進行發電權結算并將結算的上網電量從受讓方還原至出讓方。
3.4.2.4偏差電費結算。根據市場實際用電進度進行偏差1電量結算,根據機組結算上網電量進度進行偏差2電量結算及偏差電費分攤。
3.4.2.5考核結算。根據熱電聯產電廠熱電聯產預測偏差進行熱電聯產考核結算,根據調度機構提供的數據進行非計劃停運考核結算。
3.5步驟五:根據批發、零售市場結果和其他待結算數據,出具臨時結算單據,供市場主體確認
3.6步驟六:校核與發布結算單
3.6.1市場主體對各自臨時結算結果確認。
3.6.2交易中心發布經市場主體確認后的正式結算清單。
4數據準備
4.1讀取基礎數據
讀取月度競價過程中形成的月度基數計劃(由調度機構月度調整發布)、長協分月結果(由市場主體對年度長協分月計劃削減調整而來)、月度競價交易結果、市場合約電量(長協分月電量與月度競價成交電量之和)、發電權交易結果(含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發布的網間發電合同轉讓結果、省內線上線下發電合同電量轉讓)、強制成交電量等數據。
4.2準備結算參數
交易中心根據相關規則文件在系統設定:用戶需求削減考核倍數,用戶偏差允許范圍及考核倍數,電廠熱電聯產預測偏差允許范圍及考核倍數,非計劃停運考核倍數等。
4.3實際發用電量準備
4.3.1電網經營企業按自然月份(每月1日0時整至月末最后一日24時整)的周期為市場主體計量發用電量。
4.3.2電網經營企業根據所轄范圍向交易系統推送市場主體的實際發用電量。
4.4用戶側免考核數據
市場主體在交易系統上提出免偏差考核申報及相關材料,交易中心與供電局根據本細則免考核相關規定分別進行核實、審批。
4.5電價數據
4.5.1B類機組上網電價、環保電價等電價數據由電網公司向交易系統推送。
4.5.2電廠側偏差1電價按機組上網電價與月度競價出清價差代數和執行。
4.5.3電廠側偏差2電價直接讀取月度競價后計算得出的煤機和氣機偏差結算價格。
4.6非計劃停運數據
調度機構根據上月實際調度情況,給出電廠非計劃停運數據。
4.7發電合同轉讓結算系數
4.7.1交易中心根據相關規定,為每一筆發電權交易進行結算系數指定。除特殊情況按政府有關規定另行計算外,基數轉讓部分的結算系數β基數轉讓按照整體B類機組基數進度系數結算,長協轉讓部分按照整體市場化進度系數結算。
4.7.2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開展“合同電量轉讓”集中交易前,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和雙方合同執行。
4.7.3淘汰機組作為基數電量出讓方時,結算時不考慮用戶需求波動;計算總基數實際電量時,優先保證淘汰機組轉讓的基數電量剛性執行,再計算整體B類機組剩余基數計劃的基數進度系數。
4.7.4省外水電機組作為基數電量受讓方時,轉讓的基數電量剛性還原至出讓方的上網電量。
4.8退補數據
當歷史結算數據需要退補調整時,交易中心及供電局根據本細則退補結算相關規定進行數據準備。
4.9時間要求
數據準備工作不遲于每月5日前完成。
5電費計算
5.1供應側電費計算
5.1.1電費構成
機組i的電費Ri由基數電量收入R基數、市場合約電量收入(含雙邊協商以及集中競爭電量)R市場合約、發電權交易電量費用R發電權、偏差電量收入(包括偏差1、偏差2、偏差分攤)R偏差、市場考核費用R考核、其他費用(包括脫硫、脫硝、除塵、必開電量補貼、退補電費)R其他等六部分構成。
Ri= R基數i+R市場合約i+R發電權i+ R偏差i+R考核i +R其他i
5.1.2基數電量結算
5.1.2.1計算全部B類機組月度實際總基數電量Q總基數實際。所有參與市場交易的用戶月度實際總用電量為Q總市場實際,全部B類機組月度總上網電量為Q總上網,西南富余水電機組月度市場電量為Q省外市場(含發電合同轉讓和集中競爭交易電量),淘汰關停機組基數轉讓電量為Q關?;鶖缔D讓,則:
Q總基數實際=Q總上網-(Q總市場實際- Q省外市場)- Q關停基數轉讓
5.1.2.2計算機組月度基數電量收入R基數。根據全部B類機組月度實際總基數電量Q總基數實際、淘汰關停機組基數轉讓電量為Q關?;鶖缔D讓、月度計劃總基數電量Q總基數計劃計算B類機組月度基數電量進度β基數,再等比例調整各發電企業月度計劃基數電量Q基數計劃,得到各發電企業實際結算基數電量Q基數實際,按政府核定上網電價P基數結算,則在運機組i月度基數電量收入R基數i為:
β基數=Q總基數實際/(Q總基數計劃-Q關?;鶖缔D讓);
R基數i= (Q基數計劃i×β基數)×P基數i
5.1.2.3計算淘汰關停機組月度基數電量收入R基數。淘汰關停機組i轉讓的月度基數電量Q基數計劃i剛性執行,剩余基數電量參照上一條規定執行。月度轉讓基數電量收入R基數i為:
R基數i= Q基數計劃i×P基數i
5.1.3市場合約電量結算
5.1.3.1機組雙邊協商交易電量(不含雙邊協商交易合同轉讓電量)Q長協與集中競爭交易電量Q競價之和,稱為市場合約電量Q市場合約。
5.1.3.2按雙邊協商交易價差與政府核定上網電價之和P長協結算月度雙邊協商交易電量。按月度集中競爭交易成交價差與政府核定上網電價之和P競價結算月度集中競爭交易電量,則機組i市場合約收入R市場合約i為:
R市場合約i=∑(Q長協in×P長協in)+ Q競價i×P競價i
其中:Q長協in為機組i與第n個大用戶或售電公司簽訂月度核減后長協電量;
P長協in為機組i與第n個大用戶或售電公司簽訂的長協價差與政府核定上網電價之和;
Q競價i為機組i在月度競價中的成交電量,包含強制成交電量;
P競價i為月度集中競爭交易成交價差與機組i政府核定上網電價之和。
5.1.4發電權交易電量結算
5.1.4.1發電權交易收入分基數發電權轉讓收入和長協發電權轉讓收入兩種。
5.1.4.2機組發電權交易電量結算。出讓方按照發電合同轉讓成交價格(P基數轉讓和P雙邊協商轉讓)和考慮結算系數后的轉讓成交電量Q發電權實際,計算受讓方應得的電費收入。
5.1.4.3將全部市場用戶實際總用電量Q總市場實際與所有B類機組總市場合約電量Q總市場合約的比值計為β市場合約,則機組i的發電權交易收入R總發電權i為:
R總發電權i=∑[( Q基數轉讓in×β基數轉讓)×P基數轉讓in]+∑[(Q雙邊協商轉讓in×β市場合約)×P雙邊協商轉讓in]
其中: 出讓方Q基數轉讓取負值,受讓方Q基數轉讓取正值;
Q轉讓in為機組i與第n個機組簽訂的發電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電量值。
5.1.5必開電量補貼
5.1.5.1必開機組的月前公布安全下限電量為Q必開電量下限;必開電價P必開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除政府規定的特殊情況另行處理外,必開電量補貼為:
R必開電量=(Q必開電量下限-Q基數計劃-Q市場合約-Q發電權轉讓合約)*P必開
5.1.6偏差電量結算
5.1.6.1機組偏差結算分為三部分,即:
R偏差= R偏差1 +R偏差2-R偏差分攤
5.1.6.2計算R偏差1。全部市場用戶實際總用電量Q總市場實際與月度總市場合約電量的偏差,由所有B類機組市場電量共同承擔,按照等比例原則分攤得到各機組的偏差1電量,計為Q偏差1,按月度集中競爭交易成交價差與政府核定上網電價之和P競價結算,則:
R偏差1 =[(Q市場合約×(β市場合約- 1)] ×P競價
5.1.6.3計算R偏差2。機組結算上網電量Q上網與應結電量的差值,稱為偏差2電量,計為Q偏差2。按各類型機組事后偏差結算價格P偏差結算,則:
R偏差2 = [(Q上網 - Q發電權實際)-(Q基數實際+Q市場合約+ Q偏差1)] ×P偏差
5.1.6.4當不同類型機組的偏差結算價格P偏差不同,導致發電側偏差結算電費存在盈虧時,盈虧費用R總偏差2等于各機組R偏差2的代數和,由B類機組按結算上網電量分攤,則:
R偏差分攤 = R總偏差2×(Q上網-Q 發電權實際)/ Q總上網
5.1.7市場考核結算。
市場考核費用R考核包括非計劃停運考核和熱電聯產考核兩部分。
5.1.7.1由于發電企業自身原因造成整個電廠法人單位等效非計劃停運超過5天而產生的全廠負偏差電量Q偏差2,按照月度集中競爭交易成交價差的絕對值進行考核。
R非計劃停運考核費用= Q偏差2電量×|P出清|;
5.1.7.2若熱電聯產機組預測的“以熱定電”電量需求大于實際上網電量,超過實際上網電量3%的預測偏差部分,按2×(政府核定上網電價-月度集中競爭交易成交價差的絕對值-偏差結算價格)進行考核。若上述考核價格小于0,則不予考核。
若Q熱電聯產電量+Q協商電量+Q基數電量-(1+β熱電聯產偏差范圍)×Q上網電量>0時
R熱電聯產考核電費=[Q熱電聯產電量+Q協商電量+Q基數電量-(1+β熱電聯產偏差范圍)×Q上網電量]×(|P出清|+P偏差-P上網)×2;
長協電量和基數電量均為已考慮發電權轉讓的計劃電量。
5.1.8環保電量結算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電力市場發電合同轉讓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南方監能市場[2017]178號)文件精神,環保附加電價根據機組實際上網電量結算:
R環保=Q上網×(P脫硫+ P脫硝+P除塵電價)
5.2批發市場用戶(含售電公司)結算
用戶n(含大用戶、售電公司,以下同)價差電費Rn由市場合約價差電費(含雙邊協商以及集中競爭)、偏差電量價差電費、考核費用構成。用戶n總電費為Rn,將計算公式表達為:
Rn=Rn長協+Rn競價+Rn偏差+Rn偏差考核+Rn需求考核
5.2.1對于用戶n(含大用戶、售電公司,以下同),與電廠i的長協價差為Pn長協i,長協電量為Qn電量i,結算電費為Rn長協i,該用戶總長協電費為Rn長協,將公式表達為:
Rn長協=∑(Qn電量i× Pn長協i)
5.2.2對于用戶n,在競價市場獲得電量為Qn競價,月度出清價差為P出清,競價結算電費為Rn競價,將公式表達為:
Rn競價=Qn競價×P出清
5.2.3對于用戶n,實際用電量為Qn,偏差結算電費Rn偏差為:
Rn偏差=(Qn- Qn競價-∑Qn長協i)× P出清
5.2.4對于用戶n,實際用電量與合約電量偏差絕對值超過2%時,需要進行考核,考核電費Rn偏差考核為:
Rn偏差考核=[|Qn- Qn競價-∑Qn長協i|-( Qn競價+∑Qn長協i)×2%]×|P出清|×2
5.2.5若大用戶n偏差免考核申報通過,該大用戶偏差考核電費為0;若售電公司n為某個代理用戶j申報偏差考核免考核成功,可剔除免考核用戶j的影響,以剩余代理用戶用電量對售電公司進行偏差考核。具體計算公式參照上一條。
5.2.6對于用戶n,若月度競價前其申報月度需求為Qn需求小于年度長協分月電量Qn長協,則需求考核電費為Rn需求考核為:
Rn需求考核=(Qn長協-Qn需求) ×|P出清|
5.3零售市場結算
根據交易系統結算模塊功能設置,零售市場電費一般由固定回報、市場聯動、偏差考核三部分構成。
5.3.1固定回報部分
固定回報部分指與用戶簽約合同中約定每月的獲利不變,不受市場任何因素影響的一種分成模式。常見模式如下:
5.3.1.1固定價差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簽約的合同,對結算電量以固定價差價格計算其零售電費。
5.3.1.2階梯單價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同約定,根據結算電量所處區間確定零售單價,以此計算零售電費。
5.3.1.3階梯累進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同約定,對結算電量分段計算電費,不同分段對應有不同價格。
5.3.1.4固定電費
按照零售合同雙方約定的固定電費結算,不考慮其他因素。
5.3.2市場聯動部分
市場聯動部分是指與用戶簽約合同中與市場月競相關,隨著月競價格的變化而變化的一種分成模式。常見模式如下:
5.3.2.1直接分成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同約定,結算電量先乘以市場統一出清價,再乘以分成系數得出零售電費。
5.3.2.2保底加分成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同約定,結算電量先按保底價格結算,如果統一出清價大于保底價格,超出部分價格再乘以分成系數計算零售電費。
5.3.2.3保底或分成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同約定,結算電價取統一出清價乘以分成比例后的價格與保底價格的較大值計算零售電費。
5.3.2.4階梯分成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同約定,對結算電量進行分段,不同的分段適用不同的分成比例計算零售電費。
5.3.3偏差考核部分
偏差考核部分是指根據雙方簽定的合同,售電公司對用戶超出約定電量部分進行偏差考核。常見模式如下:
5.3.3.1電量階梯罰金系數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同約定,按照代理用戶偏差電量所在區段,確定罰金系數并計算代理用戶所分攤的考核費用。
5.3.3.2偏差比例階梯罰金系數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同約定,按代理用戶偏差比例所在區段,確定罰金系數并計算代理用戶所分攤的考核費用。
5.3.3.3固定費用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同約定,代理用戶罰金為固定費用,不考慮其他因素。
5.3.3.4固定比例
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的合同約定,代理用戶分攤的考核費用為固定的比例,不考慮其他因素。
5.4網間平衡結算
對于市場主體跨越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營業區的交易事項,每月根據各電網企業月度價差電費收支情況,在電網公司網間交易中聯動疏導。廣州供電局、深圳供電局網間平衡結算費用為:
R廣(深)網間平衡結算費=∑R廣(深)發電企業價差電費 -∑R廣(深)用戶、售電公司價差電費
當R>0時,由廣東電網公司支付給廣州供電局或深圳供電局。
當R<0時,由廣州供電局或深圳供電局支付給廣東電網公司。
其中,網間價差電費已包含考核費用、必開電量補貼等費用。
5.5結余資金計算
5.5.1四舍五入差額
在結算過程中,因四舍五入導致的不平衡電費需納入結余資金收支管理。
5.5.2考核費用
在結算過程中,市場主體考核費用納入結余資金收入管理。
5.5.3必開電量補貼
在結算過程中,必開電量補貼費用納入結余資金中支出管理。必開電量等補貼費用來自當年市場化結算結余資金余額,年度清算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集中支付必開電量等補貼費用,余額不足時按各發電企業應補金額等比例支付補貼費用。
6結果確認與發布
交易中心計算出結算電量、電費后,在系統上開放結算臨時結果給所有市場主體確認,由相關企業在兩日內提出反饋意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默認。交易中心根據反饋意見進行解釋或調整后,提交結算結果,經交易中心兩級審批通過后正式對外發布。
7月度電費結算
7.1市場交易電費由電網企業負責結算,其中發電企業上網電費由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和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支付;用戶用電費由所在地區供電局收取;售電公司電費按其從不同供電營業區代理用戶上獲得的價差電費來劃分,分別與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和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結算。
7.2用戶交割電費納入電網企業售電管理流程,與月度用電費一并結算;發電企業交割電費納入電網企業購電管理流程,與月度電費一并結算;售電公司交割電費納入電網企業售電管理流程,按結算合同約定支付或收取。
7.3對于跨區交易事項,按照網間平衡結算結果,在廣東電網公司與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網間交易中聯動疏導。
7.4月度市場交割電費按照“月結月清”原則在實際發用電量的次月結算,具體由電網公司按照結算合同,根據可操作和同步結清的原則安排結算。
7.5如果市場主體未全額或未支付月度電費,由電網企業將欠費信息反饋給電力交易機構和相關交易方。相關交易方按照共擔風險的原則承擔欠費風險,按合同約定執行。電力交易機構按照市場注冊管理規定將欠費市場主體納入誠信管理,暫?;蜃N其市場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名單。
8免考核管理
8.1適用范圍
因以下原因用戶出現負偏差電量的,經認定可免于考核:執行縣(區)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去產能政策、環保停產政策、不可抗力、計劃外的公用輸配電設施向用戶供電受限、按政府要求參與有序用電安排。
8.2免考核類型
8.2.1去產能、環保停產免考核
8.2.1.1對于因縣(區)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發布的去產能、環保停產等政策,導致用戶產生負偏差電量時,售電公司或大用戶按照單個用戶逐一提供縣(區)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政策文件等證明材料,向交易中心提出免考核申報。
8.2.1.2因去產能、環保停產的用戶,受影響時間持續多個月份的,原則上只對首月的影響電量進行免考核。對于用戶去產能、環保停產有關證明材料的發文時間,在月度集中交易申報需求時間截止之前,該用戶不能參與交易月份的免考核;在月度集中交易申報需求時間截止之后,該用戶可參與交易月份的免考核。
8.2.2不可抗力免考核
8.2.2.1因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導致的用戶用電設施受損而產生負偏差電量,根據省級政府主管部門發文明確的影響范圍及免考核處理意見,按用戶所在地區、免考核類型直接申報免考核。
8.2.2.2對于縣(區)級及以上政府相應主管部門發文明確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影響范圍的情況,售電公司或大用戶按照單個用戶逐一填報《用電側免考核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地級市供電局根據文件范圍核對用電企業所在區域及用電情況,在《用電側免考核申報表》中明確意見,并加蓋地級市供電局市場部(廣州、深圳電網公司可為區供電局或客服中心,下同)公章,作為免考核的依據。
8.2.2.3對于沒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發文明確的不可抗力影響事件,售電公司或大用戶按照單個用戶逐一填報《用電側免考核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縣(區)級及以上政府相應主管部門對事件屬性進行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地級市供電局對用戶所在區域及用電情況進行確認,并加蓋地級市供電局市場部公章。
8.2.3參與有序用電、計劃外供電受限免考核
8.2.3.1省級、地級市電力主管部門發文明確全省、全市或全縣(區)進入錯峰限電狀態時,售電公司或大用戶可對當月負偏差電量申報免考核。全省啟動有序用電時,不再執行負偏差考核;全市或全縣(區)啟動有序用電時,售電公司或大用戶按照單個用戶逐一提供縣(區)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政策文件等證明材料,向交易中心提出免考核申報。
8.2.3.2對于公用電力設施建設、檢修等停電原因引起的用電負偏差,以縣(區)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文件為依據開展免考核,售電公司或大用戶按照單個用戶逐一提供影響設備用電情況及政府政策文件等證明材料,在交易系統提出免考核申報。
8.2.3.3對于參與有序用電、計劃外供電受限的用電企業,若無法提供縣(區)級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文件作為免考核依據,由售電公司或大用戶填報《用電側免考核申報表》,由地級市供電局確認事件的真實性(包括不限于:發布有序用電或計劃外供電受限的通知信息、影響用戶用電負荷情況),并加蓋地級市供電局市場部公章,作為免考核依據。
8.2.4發電企業免考核
對于發電企業因配合系統安全運行、不可抗力等非電廠自身原因導致非計劃停運、以熱定電偏差考核,由發電企業向交易中心提出免考核申報,并提供配合系統安全運行等證明材料,交易中心會同電力調度機構確認相關事實,并請示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后進行免考核。
8.3免考核審核
交易中心根據相關證明材料,對免考核申報進行審核認定。核實受影響的需求削減電量或偏差電量,作為免考核結算依據。
8.3.1交易中心認定
交易中心根據縣(區)級及以上政府相應主管部門政策文件、《用電側免考核申報表》(如需要)等相關證明材料,對免考核申報進行認定。
8.3.2政府主管部門確定
對于因去產能、環保排放等原因應停產的用戶,未按要求停產、違規用電導致正偏差,或因用戶自備電廠少發欠發導致正偏差,以及發電企業免考核等其它交易中心難以認定或認為需政府相應主管部門來裁決確定的免考核申報,由交易中心定期收集并請示省政府相應主管部門明確處理意見。
8.4免考核提交材料與申報方式
8.4.1售電公司或大用戶按照自行評估、自愿申報的原則,按照單一用戶提供縣(區)級及以上地政府相應主管部門的文件依據、《用電側免考核申報表》等證明材料,在交易系統提交免考核申報并上傳證明材料。
8.4.2單個用戶每月只能申報一次且只能選擇8.2免考核類型中的一項進行免考核,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需求削減免考核或用電偏差免考核。
8.5免考核計算標準
8.5.1對于直接參與批發市場的大用戶全額減免偏差考核費用。
8.5.2對于申報免考核通過的售電公司,剔除免考核零售用戶的影響,以剩余用戶用電量對售電公司進行偏差考核。其中:售電公司當月用電量按剔除免考核用戶后的當月實際用電量計算,售電公司當月合約電量按照免考核計算標準進行扣除,以上述兩者計算售電公司偏差及偏差考核費用。
8.5.3零售用戶免考核計算標準有以下三類,按優先級排序依次為:一是按申報的用戶用電需求,二是按用戶上一年度實際用電月份的月平均用電量,三是按用戶近期連續3個月或以上實際用電月份的月平均用電量。
8.5.4對于零售用戶,若售電公司在月度集中交易前申報該用戶的用電需求,不超過該用戶上一年度實際用電月份的月平均用電量130%,則優先選取申報的用電需求作為免考核計算標準。
8.5.5對于未在月度集中交易前申報該用戶的用電需求,或申報用電需求超過該用戶上一年月平均實際用電量130%,則選取用戶上一年度實際用電月份的月平均用電量作為免考核計算標準。
8.5.6如用戶的產能、產能利用率等發生變化,導致月用電量超過上一年度月平均實際用電量的130%,可由售電公司提出申報,根據用戶近期至少連續3個月或以上實際用電月份的月平均用電量確定免考核計算標準,并提供電費通知單、增容等證明材料。免考核計算標準中用戶用電量取值截止月份不得超過申報免考核月份,已執行免考核結算月份的用電量不納入免考核計算標準取值范圍。
8.6免考核處理時間及要求
市場主體在每月4日前提出上月免考核申報;交易中心每月6日前完成認定,符合條件的當期進行免考核結算。對于未能及時開展免考核結算的,采用退補方式進行處理,具體參照第九章規定執行。
9電費退補調整
9.1市場主體由于歷史發用電量計量差錯等原因需要進行電費退補調整的,由交易中心根據電網公司推送的修正后電量,重新計算涉及月份有關市場主體的市場化電費,并將差額電費納入待退補電費項。電量差錯退補調整追溯期原則上不超過12個月。
9.2因電價政策調整或者因市場主體適用的電價類別變化等原因,導致電費需要調整的,由交易中心依照有關電價政策文件開展電費退補。
9.3因市場交易結算規則、交易價格等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差錯,導致電費需要調整的,由交易中心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市場化電費退補。
9.4為避免對市場主體電費進行持續性調整,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5月份和11月份月度結算時進行集中退補處理。
9.5對結算影響較大的退補調整,可由交易中心評估后及時組織退補。
10其他
10.1本細則名義下的結算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秉承諒解、合作的態度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提交省經信委、省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調解或裁決。對裁決結果有異議的可根據相關合同約定提請司法訴訟。
10.2本細則由交易中心編制并負責解釋,經市場管理委員會審定后發布。
10.3本細則承接廣東電力交易基本規則等有關政府文件,若政府文件發生更改,則本細則相應內容做相應變更。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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