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允許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參加市場交易
7.3月度雙邊協商交易
7.3.1交易機制
1. 每月第3周,月度雙邊協商交易開市。月度雙邊協商交易申報時 間原則上不超過1個工作日。
2. 市場主體在明確年度優先發電計劃和年度市場交易按月分解的 基礎上,經過雙邊協商分別形成月度省間雙邊電力直接交易、月 度省間外送交易、月度雙邊合同交易(包括合同回購、合同轉讓 和合同置換)意向協議,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至相關電力交易 機構。
3. 在月度雙邊協商交易市場閉市前,市場主體協商一致后,可在任 意時間修改所有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意向。
4. 簽訂的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意向協議應包括月度總量、交易價格等 信息。具備條件的,鼓勵購、售雙方分解電力曲線。
5. 售電方應首先登錄交易平臺,按照規定格式錄入分月電量、價格、 違約電量賠償標準等信息;然后,相關購電方登錄交易平臺,確 認售電方錄入的信息。
6.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1個工作日內,依據發電機組能力、允許交 易電量上限和通道輸電能力對月度雙邊協商交易意向進行審核、 匯總,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并通過交易平臺進行發布。
7.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發布無約束交易結果同時,將交易結果提交 至國調中心與其他月度交易一并進行安全校核。
8. 國調中心原則上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各類交易的安全校核, 并將校核結果返回至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相關調度分中心的安全校核工作由國調中心統一組織開展。
9.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組織時序逆序 調減無約束成交結果,直至通過安全校核。
10. 安全校核需調減售電方申報電量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節能環保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優先級相 同時,按照“時間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當以上條件均相同時, 按照申報電量等比例調減。
11. 安全校核通過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1個工作日內發布月度雙 邊協商交易結果。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各市場主體達成的交易結果。
(2) 安全校核情況、電量調減有關信息和簡要原因。
12.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向北 京電力交易中心提出質疑,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會同國調中心在 24小時內給予解釋,市場主體仍有異議的,可申請國家有關部 門指定第三方進行復核;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 結果發布24小時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 不返回視為無意見。
13. 交易結果確認后,由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生成月度雙邊協商交易合 同,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 電力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合同。
7.3.2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的直接交易
1. 在電力直接交易的基礎上,為了進一步促進新能源省間消納,就 本地無法消納的新能源電量,開展新能源發電企業(包括電網企業代理新能源發電企業,下同)與電力用戶的月度電力直接交易。
2.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的月度直接交易意向應同月 度雙邊協商交易一并組織。
3. 主要參與方為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中的儲熱、儲能、電采暖、 蓄冷等電力用戶,以及“煤改電”等電能替代用戶(包括符合條 件的自備電廠)。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電能替代用戶也可通過 打包交易的方式參與。
4. 交易流程:
(1) 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明確其優先發電計劃(年度保障小時) 及年度交易月度分解的基礎上,首先登陸電力交易平臺, 按照規定格式錄入其次月交易量(容量)、交易價格、交易 時段等信息。
(2) 電力用戶、電能替代用戶登陸電力交易平臺,確認交易量 (容量)、交易價格、交易時段等新能源發電企業錄入的信
息。
(3) 在交易申報時段內,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 為最終申報。
(4)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閉市后1個工作曰內,與月度雙邊 協商交易一并完成匯總、審核,形成無約束的交易結果并 提交國調中心進行安全校核。
5. 交易合同確定后,與新能源發電企業進行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 戶、電能替代用戶須按合同規定,在交易時段用電。
6. 參與直接交易的新能源發電企業,在實際運行中具有對應時段、
對應容量的優先發電權。
7.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的電力直接交易形成的合約為優先發電 計劃外電量,按照月度雙邊協商形成的價格結算。
8. 其他規定同7.3.1。
7.3.3抽蓄電霣交易
1. 為充分利用省間輸電通道富佘能力,挖掘抽蓄電站的調峰潛力, 有效促進清潔能源消納,開展抽蓄電站富裕抽水電量省間試點交 易,以月度雙邊協商方式組織。
2. 原則上,抽蓄電量雙邊協商交易應同月度雙邊協商交易一并組 織。
3. 抽蓄電站的最大可交易富裕電量以抽蓄電站設計利用小時數扣 除本省預計利用小時后得出,由電力調度機構核定各省抽蓄電站 預計利用小時數,相關結果報當地政府部門備案。
4. 參與交易的市場成員包括:
(1) 售電方:送端電網內的水電、風電和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發 電企業。
(2) 購電方:抽蓄電站或其所在地的電網企業。
5. 交易流程:
(1) 售電方在明確其優先發電計劃(年度保障小時)及年度交 易月度分解的基礎上,首先登陸電力交易平臺,按照規定 格式錄入其次月交易量、交易價格、交易時段等信息。
(2) 購電方登陸電力交易平臺,確認交易量、交易價格、交易
時段等賣方錄入的信息。
(3) 在交易申報時段內,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
為最終申報。
(4)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閉市后1個工作曰內,與月度雙邊 協商交易一并完成匯總、審核,形成無約束的交易結果并 提交至國調中心進行安全校核。
6. 其他規定同7.3.1。
7.3.4合同轉讓交易
1. 月度合同轉讓交易意向可隨月度雙邊協商交易一并組織。
2. 經雙邊協商,出讓方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錄入擬出讓電量和價格、 原合同電量和價格、違約電量賠償標準等信息,受讓方確認出讓 方錄入信息,形成月度合同轉讓交易意向協議,提交至相關電力 交易機構。
3. 申報結束后,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同月度雙邊 協商無約束交易結果一并發布轉讓方名稱、確認后的可轉讓信息 等。
4. 原則上,售電合同轉讓可在單位能耗相同的機組間開展,或可由 單位能耗高的機組向單位能耗低的機組轉讓;購電合同可在同類 型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間轉讓。
5. 其他規定同7.3.1。
7.3.5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
1. 新能源發電企業(包括電網企業代理新能源發電企業,下同)與 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視同合同轉讓交易,當新能源發 電企業預期出現消納困難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新能源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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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企業開展發電權交易。
2.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權交易 意向隨月度雙邊協商交易一并組織。
3. 主要參與方為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中的常規能源發電企業。
4. 交易流程:
(1) 常規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已簽訂的合約,申報其轉讓電量及 價格等。條件成熟后,可按輸電通道的峰、谷、平曲線進 行申報。
(2) 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明確其優先發電計劃(年度保障小時) 及年度交易月度分解的基礎上,確認其替代發電電量及價 格。條件成熟后,可按輸電通道的峰、谷、平曲線進行申 報。
(3) 市場主體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雙邊協商交易意向,以申報截 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4)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閉市后1個工作曰內,與月度雙邊 協商交易一并完成匯總、審核,形成無約束的交易結果并 提交國調中心進行安全校核。
5.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形成的合約為優先發電計 劃外電量,按照月度雙邊協商形成的價格結算。
6. 必要時也可開展月內多日發電權交易。其他規定同7. 3. 1、7. 3. 4。
7.3.6合同回購交易
1. 月度合同回購交易意向隨月度雙邊協商交易一并組織。
2. 市場主體在明確年度分解至月度電量的基礎上,經過雙邊協商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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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月度合同回購意向協議,并且在月度雙邊協商交易市場閉市 前,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至相關電力交易機構。
3. 申報結束后,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同月度雙邊 協商無約束交易結果一并發布合同回購方名稱、確認后的回購信 息等。
4. 其他規定同7.3.1。
7.3.7合同置換交易
1. 當局部電網在部分時段出現供需緊張或可再生能源消納困難時,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有關電網開展月度合同置換交易。
2. 月度合同置換交易意向隨月度雙邊協商交易一并組織。
3. 市場主體在明確年度分解至月度電量的基礎上,由雙方電網企業 進行協商,確定次月置換合同的相關要素。
4. 在月度雙邊協商交易市場閉市前,經過雙邊協商形成月度合同置 換意向協議,并由電網企業通過電力交易平臺一并提交至相關電 力交易機構。
5. 申報結束后,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同月度雙邊 協商無約束交易結果一并發布合同置換方名稱、確認后的置換信 息等。
6. 其他規定同7.3.1。
7.4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7.4.1交易機制
1. 在月度雙邊協商交易無約束結果發布當日,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月度市場交易補充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1) 次月相關交易輸電通道剩佘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2) 次月省間集中競價電力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3) 交易準入范圍、交易預計規模、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安排等。
2. 月度市場交易補充公告發布后的第1個工作曰,月度集中競價交 易開市,交易申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曰。
3.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可分段申報,分段成交,但最多不超過3段。
4. 購電方、售電方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價格,售電方市場 主體還需考慮其完成月度合同電量后的交易空間,不得超過其自 身發電能力。
5. 市場主體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6. 同一地區同一投資主體(含關聯企業)所屬的售電公司,月度集 中競爭交易申報電量不應超過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總量的15%。
7. 售電公司應申報所代理的參與省間交易的電力用戶次月用電需 求。
8.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1個工作日內,依據發電機組能力、允許交 易電量上限和通道輸電能力對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意向進行審核、 匯總,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并通過交易平臺進行發布。
9.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發布無約束交易結果同時,將交易結果提交 至國調中心與其他月度交易一并進行安全校核。
10. 國調中心原則上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各類交易的安全校核, 并將校核結果返回至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相關調度分中心的安全 校核工作由國調中心統一組織開展。
11.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組織時序逆序調減無約束成交結果,直至通過安全校核。
12. 安全校核需調減售電方申報電量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價格優先、可再生能源優先、節能環保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 優先級相同時,按照“時間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當以上條件 均相同時,按照申報電量等比例調減。
13. 安全校核通過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1個工作日內發布月度集 中競價交易結果。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各市場主體達成的交易結果。
(2) 安全校核情況、電量調減有關信息和簡要原因。
14.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向北 京電力交易中心提出質疑,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會同國調中心在 24小時內給予解釋,市場主體仍有異議的,可申請國家有關部 門指定第三方進行復核;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 結果發布24小時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 不返回視為無意見。
15. 最終交易結果作為售電方和購電方結算依據,不再另行簽訂合 同。
16. 具備條件的地區,可與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協同組織省內集中競價 交易,釆用“市場參與方一次申報,兩級交易機構協同出清”的 方式完成省間交易和省內交易的出清。即省內交易的出清按照市 場主體所在省級交易中心的相關辦法執行,省間交易的出清按照 北京交易中心相關辦法執行。
7.4.2抽蓄電量交易
1. 為充分利用省間輸電通道富佘能力,挖掘抽蓄電站的調峰潛力, 有效促進清潔能源消納,開展抽蓄電站富裕抽水電量省間試點交 易,以月度集中競價方式組織。
2. 原則上,抽蓄電量集中競價交易應同月度集中競價交易一并組 織。
3. 在抽蓄電量雙邊協商交易的基礎上,核定抽蓄電站的剩佘可交易 富裕電量。若無以上交易,參見7. 3. 3中的第3條。
4. 參與交易的市場成員包括:
(1) 售電方:送端電網內的水電、風電和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發 電企業。
(2) 購電方:抽蓄電站或其所在地的電網企業。
5. 原則上,以邊際出清的方法計算出清電量:
(1) 購電方根據電網實際運行需要,申報月度集中交易購電信 息,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月份、每月的購電電量和購電價 格,申報電量電價最多分為3段。
(2) 售電方申報投標信息,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月份、每月的 售電電量和電價對,申報售電電量和售電價格,申報電量 電價最多分為3段。
(3) 市場主體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按照“價格優先、邊際定價”的原則進行市場出清。
(4)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閉市后1個工作日內,與月度集中 競價交易一并完成匯總、審核,形成無約束的交易結果并提交國調中心進行安全校核。
6. 其他規定同7. 4.1。
7.4.3合同轉讓交易
1. 月度合同轉讓交易可隨月度集中競價交易一并組織。
2. 出讓方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擬出讓電量和價格、原合同電量和 價格、違約電量賠償標準等信息。
3. 出讓方申報結束后,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 出讓方名稱、確認后的可出讓信息等。
4. 受讓方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擬受讓電量、價格等信息。
5. 受讓方申報結束后,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 確認后的可受讓信息等。
6. 原則上,對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進行報價撮合:
(1) 出讓方按照出讓價格排序,價低者優先;價格相同時,優 先可再生能源機組;此后,按照節能發電調度原則,煤耗 高的機組優先于煤耗低的機組。
(2) 受讓方按照受讓價格排序,價高者優先;價格相同時,優 先可再生能源機組;此后,按照節能發電調度原則進行優 先調用,煤耗低的機組優先于煤耗高的機組。
7. 按照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排序依次進行配對撮合,報價撮合出清方 式見4. 2. 2. 2。
8. 其他規定同7. 4.1。
7.4.4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
1. 新能源發電企業(包括電網企業代理新能源發電企業,下同)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視同合同轉讓交易,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開展發電權交易。
2.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權交易應同月度集中競價交易一并組織。
3. 主要參與方為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中的常規能源發電企業。
4. 交易流程:
(1) 常規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已簽訂的合約或合約外的增發電量, 申報其轉讓電量及價格。條件成熟后,可按輸電通道的峰、 谷、平曲線進行申報。
(2) 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明確其優先發電計劃(年度保障小時) 月度分解的基礎上,申報其次月替代發電電量及價格。條 件成熟后也可按輸電通道的峰、谷、平曲線進行申報。
(3) 市場主體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集中競價交易意向,以申報截 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4)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閉市后1個工作日內,與月度集中 競價交易一并完成匯總、審核,形成無約束的交易結果并 提交國調中心進行安全校核。
5. 發電權交易一般采用報價撮合法:
(1) 常規能源發電企業按照出讓價格排序,價低者優先。
(2) 新能源發電企業按照受讓價格排序,價高者優先。
(3) 按照常規能源發電企業和新能源發電企業的排序依次進行配對撮合,報價撮合出清方式見4. 2. 2. 2。
6.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發電企業交易形成的合約為優先發電合同交易外電量,按照月度集中競價形成的價格結算。 7.其他規定同7.4.1、7.4.3。
7.5月度掛牌交易
7.5.1交易機制
1. 根據市場交易情況,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統一組織月度掛牌交 易,根據月度集中競價無約束交易結果確定掛牌交易上限。月度 掛牌交易可在月度雙邊協商、集中競價交易完成后組織,或隨月 度集中競價交易一并組織
2. 在月度集中競價無約束交易結果發布當曰,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發布掛牌交易公告,并于下1個工作日內完成掛牌交易的組織流 程。
3. 月度掛牌交易可分段申報、分段成交。
4. 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掛牌申請,按照規定格式錄入 購、售電需求電量、價格、違約電量賠償標準等信息。當達到掛 牌上限后,電力交易平臺關閉掛牌交易申報。
5. 在掛牌交易期間,市場主體只能進行一次掛牌申報,但可以摘牌 多筆掛牌電量;如果同一筆掛牌電量被多個市場主體摘牌,原則 上按照摘牌“時間優先”原則依序形成合同;若時間優先級相同, 則按申報等比例分配交易電量。電力交易平臺即時滾動更新剩佘 交易空間。
6. 市場主體申報總電量不得超過掛牌交易上限,售電方市場主體還需考慮其完成月度合同電量后的交易空間,不得超過其自身發電 能力。
7. 掛牌交易閉市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當曰對月度掛牌交易意向 進行審核、匯總,形成月度掛牌無約束交易結果,并通過電力交 易平臺進行發布。
8.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發布無約束交易結果同時,將交易結果提交 至囯調中心與其他月度交易一并進行安全校核。
9. 國調中心原則上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各類交易的安全校核, 并將校核結果返回至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相關調度分中心的安全 校核工作由國調中心統一組織開展。
10.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組織時序逆序 調減無約束成交結果,直至通過安全校核。
11. 安全校核需調減售電方申報電量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節能環保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優先級相 同時,按照“時間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當以上條件均相同時, 按照有效申報電量等比例調減。
12. 安全校核通過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1個工作日內發布月度掛 牌交易結果。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各市場主體達成的交易結果。
(2) 安全校核情況、電量調減有關信息和簡要原因。
13.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向北 京電力交易中心提出質疑,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會同省電力調度 機構在24小時內給予解釋,市場主體仍有異議的,可申請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第三方進行復核;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 應當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 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
14. 最終交易結果作為售電方和購電方結算依據,不再另行簽訂合 同。
7.5.2抽蓄電霣交易
1. 為充分利用省間輸電通道富佘能力,挖掘抽蓄電站的調峰潛力, 有效促進清潔能源消納,開展抽蓄電站富裕抽水電量省間試點交 易,以月度掛牌方式組織。
2. 原則上,抽蓄電量掛牌交易應同月度掛牌交易一并組織。
3. 在抽蓄電量雙邊協商和集中競價交易的基礎上,核定抽蓄電站的 剩佘可交易富裕電量。若無以上交易,參見7. 3. 3中的第3條。
4. 參與交易的市場成員包括:
(1) 售電方:送端電網內的水電、風電和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發 電企業。
(2) 購電方:抽蓄電站或其所在地的電網企業。
5. 交易流程:
(1) 按照交易公告的時間要求,購電方根據電網實際運行需要, 申報掛牌信息,主要內容包括:掛牌月份、每月的掛牌購 買電量、最高落地購買價格。
(2) 在售電申報截止時間之前,售電方申報投標信息,主要內 容包括:交易月份、每月的售電電量和售電價格,申報電 量電價最多分為3段。
(3) 市場主體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原則上按照“價格優先、報價相同時申報時間優先”的原 則成交,按照“價格優先、邊際定價”的原則進行市場出 清,具體以交易公告為準。
(4)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閉市當曰,與月度掛牌交易一并完 成匯總、審核,形成無約束的交易結果并提交至國調中心 進行安全校核。
6. 其他規定同7.5.1。
7.5.3合同轉讓交易
1. 月度合同轉讓交易意向可同月度掛牌交易一并申報。
2. 月度掛牌交易開市后,出讓方和受讓方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 臺提交掛牌申請,按照規定格式錄入擬出(受)讓電量、價格、 原合同電量和價格、違約電量賠償標準等信息。當達到掛牌上限 后,電力交易平臺關閉掛牌交易申報。
3. 掛牌交易結束后,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公布審 核、匯總后的無約束交易結果,一并發布轉讓方名稱、確認后的 可轉讓信息等。
4. 原則上,售電合同轉讓可在同類型單位能耗相同的機組間開展掛 牌交易,或可由單位能耗低的機組摘牌單位能耗高的機組;購電 合同轉讓只允許在同類型電力用戶間轉讓。
5. 其他規定同7. 5.1。
7.5.4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
1. 新能源發電企業(包括電網企業代理新能源發電企業,下同)與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權交易可隨月度掛牌交易一并組織。
2. 主要參與方為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中的常規能源發電企業。
3. 月度掛牌交易開市后,新能源發電企業和常規能源發電企業通過 電力交易平臺提交掛牌申請,按照規定格式錄入擬出(受)讓電 量、價格、違約電量賠償標準等信息。條件成熟后,可按輸電通 道的峰、谷、平曲線進行申報。
4. 其他規定同7.5.1、7.5.3。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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