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暫行):允許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參加市場交易
3. 每年12月第1周的最后1個工作日前,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年度市場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 但不限于:
(1) 次年交易輸電通道剩佘可用輸送能力情況(分解到月)。
(2) 次年省間全社會、統調口徑電力電量供需預測。
(3) 次年參與市場用戶年度總需求及分月需求預測。
(4) 年度交易準入范圍、省間各交易預計規模、各交易組織時 間等。
(5) 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級評價信息等。
(6) 次年集中競價系數、偏差考核系數、結算系數等。
4. 電網企業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交易輸電價格方案和次年已安排的省間優先發電計劃及輸電通道安排(分解到月)。若市場主體無法按時確定其年度優先發電電量,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參照 其上年交易情況安排年度交易計劃。
5. 年度電力中長期交易全部完成后,統一進行安全校核。
6.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年度交易結束后,應當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將年度市場交易結果進行匯總并發布,發布信息中應包括年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項交易結果。
6.2年度優先發電計劃落實
1. 在年度市場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和交易公告之前,于每年12月第1周的第1個工作日開展年度優先發電計劃落實工作,組織時間為3個工作曰。
2. 按照國家計劃、政府間協議及相關政策規定,由相關市場主體在 規定時間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完成年度優先發電合同的簽訂工 作,并納入年度交易計劃。
3. 相關電網企業簽訂次年交易合同(含補充協議)時應遵循以下規 定:
(1) 應確定優先發電電量規模,結合電網安全、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等,科學安排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
(2) 應明確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送受電曲線、交易價格 等,納入送、受電省優先發電計劃,并優先安排輸電通道。
4. 年度優先發電電量應按月分解、單獨結算并考核偏差。
6.3年度雙邊協商交易
6.3.1交易機制
1. 參加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準入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電網企業,主要開展電力直接交易、省間外送交 易、合同轉讓交易。
2. 每年12月第2周的第1個工作曰,年度雙邊協商交易開市。市 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分別形成年度電力直接交易、年度省間外送交易、年度雙邊合同轉讓交易(針對此前已簽訂合同的交易,下 同)的意向協議。
3. 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意向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至相關電力交易 機構,申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個工作曰。
4. 在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市場閉市前,市場主體協商一致后,可在任 意時間修改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意向。
5. 簽訂的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意向協議應包括年度總量及全年各月 的分解電量、交易價格等。
6. 售電方應首先登錄電力交易平臺,按照規定格式錄入分年、分月 交易電量、交易價格、違約電量賠償標準等信息;然后,相關購 電方登錄電力交易平臺,確認售電方錄入的信息。
7.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3個工作日內,依據發電機組能力、允許交 易電量上限和通道輸電能力對年度雙邊協商交易意向進行審核、 匯總,形成年度雙邊協商無約束交易結果,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 進行發布。
8.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發布無約束交易結果同時,將交易結果提交至國調中心與其他年度交易一并進行安全校核。
9. 國調中心原則上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電力中長期交易的安 全校核,并將校核結果返回至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相關調度分中 心的安全校核工作由國調中心統一組織開展。
10.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組織時序逆序 調減無約束成交結果,直至通過安全校核。
11. 安全校核需調減售電方申報電量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節能環保優先”的順序進行逆序調減;優先 級相同時,按照“時間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當以上條件均相 同時,按照申報電量等比例調減。
12. 安全校核通過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1個工作日內發布年度雙 邊協商交易結果。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各市場主體達成的交易結果。
(2) 安全校核情況、電量調減有關信息和簡要原因。
13.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向北 京電力交易中心提出質疑,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會同國調中心在 24小時內給予解釋,市場主體仍有異議的,可申請國家有關部 門指定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核;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 當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 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
14. 交易結果確認后,由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生成年度雙邊協商交易合 同,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 電力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合同。
6.3.2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的直接交易
1. 為了促進新能源省間消納,就本地無法消納的新能源電量,開展 新能源發電企業(包括電網企業代理新能源發電企業,下同)與 電力用戶的電力直接交易。
2.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的年度直接交易意向應同年 度雙邊協商交易一并申報。
3. 主要參與方為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中的儲熱、儲能、電釆暖、 蓄冷等電力用戶,以及“煤改電”等電能替代用戶(包括符合條件 的自備電廠)。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電能替代用戶也可通過打 包交易的方式參與。
4. 交易流程:
(1) 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明確其優先發電計劃(年度保障小時) 月度分解的基礎上,首先登錄電力交易平臺,按照規定格 式錄入分年、分月交易量(容量)、交易價格、交易時段等 信息。
(2) 電力用戶、電能替代用戶登錄電力交易平臺,確認交易量 (容量)、交易時段、交易價格等新能源發電企業錄入的信息。
(3) 在交易申報時段內,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 為最終申報。
(4)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閉市后3個工作日內,與年度雙邊 協商交易一并完成匯總、審核,形成無約束的交易結果并 提交至國調中心進行安全校核。
5. 交易合同確定后,與新能源發電企業進行電力直接交易的電力用 戶、電能替代用戶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用電。
6. 參與直接交易的新能源發電企業,在實際運行中具有對應時段、 對應容量的優先消納權。
7.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的電力直接交易形成的合約為優先發電 計劃外電量,按照年度雙邊協商形成的價格結算。
8. 其他規定同6.3.1。
6.3.3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
1. 新能源發電企業(包括電網企業代理新能源發電企業,下同)與 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視同合同轉讓交易,當新能源發 電企業預期出現消納困難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組織新能源發 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開展發電權交易。
2.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年度發電權交易 意向同年度雙邊協商交易一并開展。
3. 主要參與方為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中的常規能源發電企業。
4. 交易流程:
(1) 常規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已簽訂的合約,申報其轉讓電量及 補償意愿等。條件成熟后,可按輸電通道的峰、谷、平曲 線進行申報。
(2) 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明確其優先發電計劃(年度保障小時) 月度分解的基礎上,確認其替代發電意愿及價格。條件成 熟后,可按輸電通道的峰、谷、平曲線進行申報。
(3) 市場主體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雙邊協商交易意向,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4)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閉市后3個工作曰內,與年度雙邊 協商交易一并完成匯總、審核,形成無約束的交易結果并 發布轉讓方名稱、確認后的可轉讓信息等,提交國調中心 進行安全校核。
5.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形成的合約為優先發電計 劃外電量,按照年度雙邊協商形成的價格結算。
6. 其他規定同6.3.1。
6.4年度集中競價交易
6.4.1交易機制
1. 在年度雙邊協商交易無約束結果發布后的第1個工作日,由北京 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發布年度市場交易補充公告,包 括但不限于:
(1) 次年相關交易輸電通道剩佘可用輸送能力情況(分解到月)。
(2) 次年省間集中競價電力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3) 交易準入范圍、交易預計規模、年度集中競價交易安排等。
2. 年度市場交易補充公告發布后的第1個工作曰,年度集中競價交 易開市,交易申報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曰。
3. 年度集中競價交易原則上應分月申報、分月成交。
4. 購電方、售電方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和價格,可分段申報 電量、價格(具體申報區間在交易公告中明確),但最多不超過 5段,售電方市場主體還需考慮其完成年度合同電量后的交易空間,不得超過其自身發電能力或允許交易電量上限。
5. 市場主體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6.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2個工作日內,依據發電機組能力、允許交 易電量上限和通道輸電能力對年度集中競價交易意向進行審核、 匯總,形成年度集中競價無約束交易結果,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 進行發布。
7.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發布無約束交易結果同時,將交易結果提交 至國調中心與其他年度交易一并進行安全校核。
8. 國調中心原則上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各類交易的安全校核, 并將校核結果返回至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相關調度分中心的安全 校核工作由國調中心統一組織開展。
9.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組織時序逆序 調減無約束成交結果,直至通過安全校核。
10. 安全校核需調減售電方申報電量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價格優先、可再生能源優先、節能環保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 優先級相同時,按照“時間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當以上條件 均相同時,按照申報電量等比例調減。
11. 安全校核通過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1個工作日內發布年度集 中競價交易結果。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各市場主體達成的交易結果。
(2) 安全校核情況、電量調減有關信息和簡要原因。
12.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向北 京電力交易中心提出質疑,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會同國調中心在 24小時內給予解釋,市場主體仍有異議的,可申請國家有關部 門指定第三方進行復核;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 結果發布24小時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 不返回視為無意見。
13. 交易結果確認后,由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生成年度集中競價交易合 同,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 電力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合同。
6. 4.2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
1. 新能源發電企業(包括電網企業代理新能源發電企業,下同)與 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視同合同轉讓交易,由北京電力 交易中心組織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開展發電權 交易。
2.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年度發電權交易 意向同年度集中競價交易一并開展。
3. 主要參與方為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中的常規能源發電企業。
4. 交易流程:
(1) 常規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已簽訂的合約,申報其轉讓電量及 補償價格等。條件成熟后,可按輸電通道的峰、谷、平曲 線進行申報。
(2) 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明確其優先發電計劃(年度保障小時) 月度分解的基礎上,確認其替代發電電量及價格。條件成 熟后,可按輸電通道的峰、谷、平曲線進行申報。
(3) 市場主體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并在年度市場集中出清。
(4) 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閉市后2個工作曰內,與年度集中 競價交易一并完成匯總、審核,形成無約束的交易結果并 發布轉讓方名稱、確認后的可轉讓信息等,提交國調中心 進行安全校核。
5. 發電權交易一般釆用報價撮合法:
(1) 常規能源發電企業按照出讓價格排序,價低者優先。
(2) 新能源發電企業按照受讓價格排序,價高者優先。
(3) 按照常規能源發電企業和新能源發電企業的排序依次進行 配對撮合,報價撮合出清方式見4. 2. 2. 2。
6. 原則上,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交易形成的合約為 優先發電合同交易外電量,按照年度集中競價形成的價格結算。
7. 其他規定同6. 4.1。
6.5年度掛牌交易 6.5.1交易機制
1. 根據市場交易情況,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統一組織年度掛牌交 易,根據年度雙邊協商和集中競價交易結果計算剩佘通道輸電能 力,確定無約束交易結果的掛牌交易總量上限(分解到月)。年 度掛牌交易可在年度雙邊協商、集中競價交易完成后組織,或隨 年度集中競價交易一并組織。
2. 在年度集中競價無約束交易結果發布當日,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發布掛牌交易公告,并于下1工作日內完成掛牌交易的組織流程。
3. 年度掛牌交易可分月申報、分月成交。
4. 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掛牌申請,按照規定格式錄入 購、售電需求電量、價格、違約電量賠償標準等信息。當達到掛 牌交易上限后,電力交易平臺關閉掛牌交易申報。
5. 在掛牌交易期間,市場主體只能進行一次掛牌申報,但可以摘牌 多筆掛牌電量,電力交易平臺即時滾動更新剩佘交易空間。如果 同一筆掛牌電量被多個市場主體摘牌,原則上按照摘牌“時間優 先”原則依序形成交易合同;若時間優先級相同,原則上按申報 電量等比例分配交易電量。
6. 市場主體申報總電量不得超過掛牌交易上限,售電方市場主體還 需考慮其完成年度合同電量后的交易空間,不得超過其自身發電 能力或允許交易電量上限。
7. 掛牌交易閉市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當日對年度掛牌交易意向 進行審核、匯總,形成年度掛牌無約束交易結果,并通過電力交 易平臺進行發布。
8.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發布無約束交易結果同時,將交易結果提交 至國調中心與其他年度交易一并進行安全校核。
9. 國調中心原則上于7個工作曰內完成年度各類交易的安全校核, 并將校核結果返回至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相關調度分中心的安全 校核工作由國調中心統一組織開展。
10.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交易組織時序逆序 調減無約束成交結果,直至通過安全校核。
11. 安全校核需調減售電方申報電量時,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可再生能源優先、節能環保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優先級相 同時,按照“時間優先”的順序逆序調減;當以上條件均相同時, 按照申報電量等比例調減。
12. 安全校核通過后,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于1個工作日內發布年度掛 牌交易結果。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各市場主體達成的交易結果。
(2) 安全校核情況、電量調減有關信息和簡要原因。
13.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24小時內向北 京電力交易中心提出質疑,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會同國調中心在 24小時內給予解釋,市場主體仍有異議的,可申請國家有關部 門指定第三方進行復核;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 結果發布24小時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 不返回視為無意見。
14. 交易結果確認后,由電力交易平臺自動生成年度掛牌交易合同, 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 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合同。
6.5.2新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發電權交易
1. 新能源發電企業(包括電網企業代理新能源發電企業,下同)與 常規能源發電企業的年度發電權交易可隨年度掛牌交易一并組 織。
2. 主要參與方為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網中的常規能源發電企業。
3. 年度掛牌交易開市后,新能源發電企業和常規能源發電企業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交掛牌申請,按照規定格式錄入擬出(受)讓電 量、價格、違約電量賠償標準等信息。條件成熟后,可按輸電通 道的峰、谷、平曲線進行申報。
其他規定同6.5.1。
7. 月度交易組織
7.1交易準備
1. 月度交易一般分為月度雙邊協商、月度集中競價和月度掛牌交易。在未開展現貨市場的省間交易中,根據市場運營實際和市場主體需求,可開展月度預掛牌交易。
2. 每月第2周第2個工作日前,國調中心及其分中心應向北京電力 交易中心提供次月主要輸電設備停電檢修計劃和次月關鍵通道 輸電能力等信息。
3. 每月第2周最后1個工作日前,北京電力交易中心通過電力交易 平臺發布次月市場信息和交易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1) 次月主要輸電設備停電檢修計劃。
(2) 次月關鍵輸電通道輸電能力。
(3) 次月省間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4) 根據國調中心提供數據,發布次月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5) 交易準入范圍、省間各交易預計規模、各交易組織時間等。
(6) 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及信用等級評價信息。
(7) 集中競價系數、偏差考核系數、結算系數等。
4. 電網企業通過交易平臺發布交易輸電價格方案和次月已經安排 的省間年度優先交易分解電量計劃。
5. 參與抽蓄電量試點交易的抽蓄電站作為購方,應向電網企業提供 準確的發電設備運維成本信息和發電效率參數,協助核定抽蓄電 量價格上限(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報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審定后執行)。
6. 年度中長期交易分解電量及月度各類交易須同時進行安全校核。
7. 每年1月的月度市場交易組織,可同上年12月開展的次年年度市場交易組織同步進行。
8. 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月度交易結束后,應當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將本月年度交易分解和月度各類交易結果進行匯總并 發布,發布信息中應包括月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項交易結 果。
7.2年度優先發電計劃申報及確認
1. 每月第2周,組織年度優先發電計劃在次月分解電量的申報和確 認,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2. 已經簽訂年度優先發電合同的市場主體,須經合同雙方協商一 致,明確次月交易安排,在年度交易總量范圍內,對次月交易電 量進行調整,在規定時間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和確認。
3. 優先發電合同價格執行政府定價,原則上合同期內不作調整,并以此作為月度交易結算的依據。國家價格政策有調整的,按調整 后價格執行。
4. 調整結果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同月度交易市場信息和交易公告一并發布。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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