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回復云南增量配售電業務改革有關問題
云南省能源局:近日,你們和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反映了配售電業務開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現函復如下。一、關于呈貢信息產業園區配電網建設項目實施主體問
五、關于非電網企業所有的存量電力資產問題
背景情況:昆明市現存一定體量的政府投資建設的非電網企業所有的電網資產,目前無法實現投資收益,還要負擔相應的維修費用。同時,電力用戶仍需繳納該部分存量電力資產的過網費。昆明市擬將此類電力資產統一注入到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作為配售電公司的有效資產收取輸配電費,用于進一步降低企業用電成本和實現地方政府的投資回收。
我們認為,《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適用于本辦法”,“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絕對控股權的公司,包括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地方電網、躉售縣等,未經營配電網業務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準開展配電網業務。”地方政府投資建設的電網資產依法轉讓給配售電企業的,配售電企業應當按照《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開展配電業務。
六、關于明確配電網結算主體的問題
背景情況:《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配電網運營者向配電區域內用戶提供“承擔配電區域內結算業務,按照政府核定的配電價格收取配電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補貼,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等配電網服務。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請求對配售電公司與用戶結算、開票、與電網企業結算等具體流程作出規定。
我們認為,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關于重慶市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已明確: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可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地方政府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上述意見,研究制定本地實施細則。
七、關于電力市場化交易公平競爭問題
背景情況: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提出,云南售電公司首批注冊10家,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占比較大,目前電網企業以“代報”的方式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競爭,一方面利用其壟斷優勢對社會資本售電公司形成壓倒性的競爭優勢,另一方面加大對流失到其他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的干擾和威脅。
我們認為,“管住中間、放開兩頭”是中發9號文明確的電力體制改革架構,售電側改革是本次電改的重要內容。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監管,堅決打擊任何市場主體違反公平競爭,阻撓改革進程的做法。同時,我們將適時組織開展改革成效評估,如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在競爭性售電業務領域確實處于壟斷地位,阻礙市場公平競爭,我們將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
八、關于售電公司繳納保證金問題
背景情況:昆明配售電有限公司提出,按照2017年的云南省交易規則規定,售電公司不僅要繳納最低200萬元的保證金,還需承擔用電客戶10%的偏差電費,售電公司不僅承擔較大交易風險,還大大的縮減了資金流動,生存空間有限。
我們認為,售電側改革初期,試點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售電側市場競爭程度、市場主體條件等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取征收保證金等措施降低違約風險。對尚無結算職能的售電公司,可不收取保證金,以體現權責對等。收取保證金要依法進行,保證金標準要合理設定,以保護市場主體的積極性。試點地區還應結合信用體系建設,積極探索保證金以外其他鼓勵市場主體誠信守約的政策措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7年5月5日
原標題:能源局回復云南增量配售電業務改革有關問題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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