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8年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工作方案
福建經信委日前發布了《關于印發2018年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表明:月度集中競價交易中,買方(批發市場用戶、售電公司)的交易價格均為不包含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購電折算上網電價。發電企業的交易價格為考慮用戶輸配電價調整系數后的折算售電價格。用戶實際購電電度電價=交易價格(購電折算上網價格)+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發電企業實際售電價格=交易價格(折算售電價格)-調整系數,其中調整系數=燃煤機組標桿價-參與交易機組政府核定上網電價。
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2018年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福建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市場主體:
根據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2018年電力市場交易總體方案的通知》(閩經信能源〔2018〕22號)要求,經研究,現將2018年月度集中競價交易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市場主體
(一)發電企業:符合國家建設項目審批條件并已投入商轉運行的單機容量30萬千瓦級及以上常規燃煤發電機組和核電機組。
(二)批發市場用戶:已在福建電力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注冊,且已參加2018年度電力長協交易并有成交電量的批發市場用戶。
(三)售電公司:已在交易中心注冊,與代理電力用戶完成綁定且已參加2018年度電力長協交易并有成交電量的售電公司。
二、交易價格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中,買方(批發市場用戶、售電公司)的交易價格均為不包含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購電折算上網電價。發電企業的交易價格為考慮用戶輸配電價調整系數后的折算售電價格。
用戶實際購電電度電價=交易價格(購電折算上網價格)+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發電企業實際售電價格=交易價格(折算售電價格)-調整系數,其中調整系數=燃煤機組標桿價-參與交易機組政府核定上網電價。
三、交易電量
(一)批發市場用戶和售電公司應認真開展月度用電需求預測工作,綜合考慮年度雙邊協商、掛牌交易分月計劃后計算月度剩余可交易電量空間,并通過交易平臺提前申報月度競價交易電量需求,未按時申報的,視為不參與本次交易。
正式交易申報的交易電量范圍須為電量需求的97%~103%。對年度雙邊交易分月計劃電量進行調減或對合同電量進行出讓的批發市場用戶和售電公司,不得參加所調減或出讓月份集中競價交易。
售電公司交易電量限額還應滿足資產總額、已提交的履約保函的剩余交易電量約束,以及交易規則中“每批次交易中,單一售電公司交易電量限額≤交易總電量15%”的要求。
(二)發電側各交易單元的交易電量限額根據交易月份最大可發電量和已成交市場化交易電量綜合確定。調度機構根據交易月份電網運行情況、發電企業機組檢修情況等將各交易單元交易月份最大可發電量(含基數發電量)提供給交易中心,交易中心結合其已成交市場電量情況提出交易電量申報限額建議并報我委,我委將根據全省電力電量平衡和購售電兩側供需情況確定月度交易電量申報限額,由交易中心發布。
(三)各市場主體對自行申報的電量、電價和成交結果及可能發生的偏差考核負責。
四、交易組織
(一)發布公告: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展時,電力交易中心應于交易日提前2日在交易平臺上發布交易公告。
(二)交易申報:初期,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采取單段式報價。發電企業、批發市場用戶和售電公司通過交易平臺自主申報交易電量和交易電價。
(三)交易出清: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采用邊際價格出清方式:
1.按照“價格(價差)優先原則”,對發電企業按照申報交易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對批發市場用戶、售電公司按照申報交易價格由高到低排序。
2.根據發電企業申報曲線與電力用戶申報曲線交叉點對應的交易價格,確定市場邊際成交價格。當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邊際成交價格不一致,則按兩個價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市場成交價格執行。
3.當交易價格相同的申報電量不能全部成交時,根據申報電量按等比例原則分配成交電量。
(四)結果發布:正式交易出清結果經安全校核后在交易平臺發布,不再簽署合同或交易確認單。發電企業交易結果納入次月交易計劃和發電計劃,由調度機構保障執行。
五、交易執行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結算以交易結果作為交易結算電量依據,每月集中競價電量需在當月執行完畢,不得進行調整和轉讓,請相關市場主體提前做好交易風險預控。
六、其他
(一)參與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的各電力用戶(含零售市場用電)抄表周期暫統一為每月25日零點(即上月25日0:00至當月24日24:00為一個月度周期),各市場主體應據此做好用電需求預測和交易申報工作。
(二)對參與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的燃煤發電機組不再剔除發電容量。
(三)交易中心負責做好月度競價交易培訓工作。
(四)5月至11月,常態化開展月度競價交易,每月由交易中心按交易規則依次開展長協雙邊交易次月分月計劃調整、次月合同電量雙邊協商轉讓交易和次月月度競價交易,具體時間安排由交易中心在每月初公布。其中,5月下旬開展5月月度競價交易,6月以后,每月中下旬開展次月月度競價交易,具體時間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根據交易和系統建設情況,將適時開展三段式申報,具體申報方式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五)各市場主體應按電量限額開展交易,理性報價、足量成交,促進月度市場平穩起步。我委將根據月度競價交易情況,適時啟動交易電價限價機制。
(六)各市場成員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誠信交易,自覺維護好電力市場秩序,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市場、擾亂市場。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5月20日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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