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第四次降電價: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輸配電價同步降低 1.92分/千瓦時
近日,青海省發改委發布《關于進一步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青海電網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輸配電價同步降低 0.0192元/千瓦時。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青發改價格〔2018〕577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191號),經研究,為完成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的要求,決定進一步降低青海電網一般工商業電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青海電網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輸配電價同步降低 0.0192元/千瓦時。
二、調整后的青海電網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和輸配電價自2018年9月1日起按附件執行。
三、電網企業要嚴格落實此次降價措施,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政策宣傳和監督檢查,確保降價政策落實到位。
附件:1.青海電網銷售電價表
2.2017-2019年青海電網輸配電價表
3.青海電網銷售電價執行說明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9月18日
附件1
青海電網銷售電價表
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
附件2
2017-2019年青海電網輸配電價表
注:1、表中電價含增值稅、線損及交叉補貼,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輸配電價水平按上表執行,并按規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購電價格由市場化交易的發電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直接交易價格按規定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體征收標準以現行目錄銷售電價表中征收標準為準。其他未參與電力市場的電力用戶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
3、2017-2019年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綜合線損率按3.65%計算,實際運行中線損率超過3.65 %帶來的風險由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承擔,低于3.65%的收益由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和用戶各分享50%。
附件3
青海電網銷售電價執行說明
一、銷售電價分類適用范圍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銷售電價分類結構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973號)執行。
二、銷售電價中所含政府基(資)金、附加
(1)除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外,均含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每千瓦時0.225分。
(2)除農業生產(含貧困縣農業排灌,下同)用電價格外,均含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每千瓦時0.14分。
(3)除農業生產用電外均含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電0.1分錢,其他用電1.9分。
三、峰谷時段的劃分
每天用電時間分為高峰、低谷、平段三個時段,每個時段各為8小時。即:高峰:9:00-12:00,18:00-23:00;低谷:0:00-8:00 ; 其余時間為平段。
四、對暫不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用戶,其電價按相對應的平段電價執行。對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用電,不執行兩部制電價的,按100千伏安以下用戶用電價格執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