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電價兩連降!兩批次共降低南、北電網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銷售電價6.22、6.18分/千瓦時
河北省物價局日前發布了《河北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降低單一制工商業電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南、北電網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分別降低0.54分、0.78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每千瓦時降低至0.39分。
自2018年9月1日起,南、北電網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再次分別降低5.68分、5.4分,輸配電價標準同步降低。
詳情如下:
河北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降低單一制工商業電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冀價管〔2018〕115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雄安新區管委會,國網河北省電力有限公司、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利用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05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191號)等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降低單一制工商業電價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南、北電網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分別降低0.54分、0.78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每千瓦時降低至0.39分。具體詳見附件1、2。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南、北電網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再次分別降低5.68分、5.4分,輸配電價標準同步降低,具體詳見附件3、4、5;高于標桿電價的燃煤發電機組上網電價降低至標桿電價,具體詳見附件6。
三、轉供電主體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電價標準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并單獨開具票據,要確保我省今年以來的降價政策措施全部傳導至終端用戶,不得截留降價紅利。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轉供電主體,其工商業分表用戶的峰谷計量表及安裝更換等費用由產權所有者承擔。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電價監管,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會同電網企業嚴格執行電價政策,加大轉供電環節加價清理規范力度,確保各項降價清費措施落實到位。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反饋我局(商價處)。
附件: 1.河北省南部電網銷售電價表(7月1日起執行)
2.河北省北部電網銷售電價表(7月1日起執行)
3.河北省南部電網銷售電價表(9月1日起執行)
4.河北省北部電網銷售電價表(9月1日起執行)
5.河北省電網輸配電價表(9月1日起執行)
6.河北省部分燃煤發電機組上網電價表(9月1日起執行)
河北省物價局
2018年8月27日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政府辦公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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