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體制改革背景下的需求響應及電價發展趨勢
我國的電力市場需要需求響應的支撐,電力體制改革離不開需求響應的發展。國務院不僅明確了需求響應和其他需求側資源在確保電力供需平衡上的
我國的電力市場需要需求響應的支撐,電力體制改革離不開需求響應的發展。國務院不僅明確了需求響應和其他需求側資源在確保電力供需平衡上的重要作用,而且重點提出了深化電價改革以及引入市場機制的目標。同時,有序地縮減行政需求規劃以及鼓勵用戶與電力公司簽訂可中斷負荷合同也是政策鼓勵的方向。這些舉措應該能夠為需求響應的發展提供更加有利的環境。
(來源:智見能源 作者:龔峰)
基于中國現有的電力體制,“分階段”的方式發展需求響應市場應該更加適合。在最初的階段,需求響應項目可以考慮比較簡單的設計,也可通過試點形式,增強用戶對市場化機制需求響應的興趣和認識。從“用戶旅程”的角度來看,這種方式的價值在于更好地促進用戶興趣和學習。把握新電改這一契機,讓用戶逐漸熟悉電價的市場特性,通過推廣分時電價或尖峰電價來增加用戶在高電價時段參與需求響應的效益。對于監管機構和電力公司而言,需要通過進一步提升系統成本核算并精確的定義“系統服務”,從而更好地支持對需求響應“系統價值”的估算。
隨著電改的深入,一種將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聯系起來的基于時間(或空間)的動態價格機制將會是未來電價改革的趨勢。最常用的基于時間的價格機制有三種,分別為分時電價機制、關鍵峰荷電價機制和實時電價機制,這三種基于需求側響應的價格機制在外國都有較好的實踐。
需求響應是智能電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智能電網技術最佳應用領域之一。能源的多樣性、分散性、小型化,以及能源流向的不確定性(雙向甚至多向),將是智能電網多元化發電途徑的重要特征。智能電網尤其強調與用戶的互動,而各類需求響應項目恰好是用戶互動性的最佳實踐。用戶互動性不僅顛覆了傳統的用戶角色、促進了由供給側主導的電網向需求側參與的互動電網的轉變,也有利于電力供需兩側資源進行動態和自主地協調。
從市場理想狀態上講,實時電價是需求側響應多種形式中最為完美的一種。這里所說的實時電價,并不是在理論上分析的嚴格跟蹤邊際成本的“瞬時電價”,而是將終端用戶價格與批發市場出清價格直接或間接相聯系的一種電價,又稱動態定價。實時電價的替代方案同樣有很多種,包括分時電價(含分時電價、階梯電價和尖峰電價)與“負負荷方案(Negawatts)”(基于在特定時間對消費者減少消費提供支付,包括可中斷負荷、可選擇合同及需求側投標等)。
從國外執行情況的分析來看,消費者對實時價格的負荷響應是很顯著且持續的,并且價格越高負荷響應強度越大。有研究表明,如果有5%的電力消費實行實時電價,那么哪怕其需求彈性只有0.1,超高的峰荷電價也會降低近40%;如果對10%的零售負荷實行實時電價,假設其需求彈性有0.2,則峰荷價格可以下降73%以上。批發市場有容量約束時產生的極端價格,對零售價格的影響很大,但事實上這種極端價格持續的時間又很短。據統計,在新英格蘭,1%的高峰價格期的電力供應占據了15.8%的批發市場電力供應成本(負荷加權平均)。而如果增加需求側響應將會顯著降低這些高峰價格,從而使所有的消費者獲益。從中長期來看,更強的需求側價格彈性意味著高峰價格將不會那么凸顯,而是會有更長時間的較高的價格,作為對提升需求側響應能力的必要投資的回報。
需求側響應的主要作用在于形成波動更小的更平坦的價格曲線,然后才是形成更低的批發價格。批發價格會更具可預測性,合同價格更容易確定,所有參與者的風險都得以下降從而使得市場運轉更有效。
引入實時電價并不是發達電力市場條件下的專利,事實上,只要形成了能大致反映系統邊際成本的競價市場,哪怕是個模擬市場,就可以引入實時電價。在現有的短期競價市場的基礎上,鼓勵或要求有條件裝設分時表計的用戶參加實時電價用戶群,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向他們傳遞競價市場的價格信號,作為他們的參考電價。而他們的實際結算電價將基于電網公司實際的外購平均電價進行等比例調整。如某月某電網公司的加權平均外購電(包括合同購電和平衡市場購電)價為500元/MWh,而該電網公司的實時電價用戶群的平均參考電價為400元/MWh,則他們的實際月末結算電價將在原參考實時電價的基礎上全部下浮20%。輸配電費和功率因數調整的處理方法可參照現行的大用戶直購電管理辦法,輔助服務計入輸配電費用。也就是說,電網公司實際上成為用戶群的購電代理,真實地傳遞外購電成本。電網公司仍然有強烈的激勵去尋求最低的合同電價和平衡電價,因為還有廣大的普通用戶,他們的電價受管制且調整不可能太頻繁。
在電力深化改革及市場培育的過程中,逐步引入現貨市場并完善實時電價的同時,需求響應與價格杠桿是齊頭并進的兩個抓手。
(一)峰谷電價在有效地調節用電峰谷差方面取得了十分顯著的社會效益,但是各地電網的峰谷差卻繼續在拉大,最大負荷依然在持續攀升,這是由于各地電網雖然實行了峰谷電價,但其現行的峰谷電價比不盡合理,合理的價格比應該同時滿足調峰的目的和經濟效益的約束。在國外,峰谷電價比一般達到5~8倍,甚至最高的達到9~10倍,而我國僅2~3倍。這就很難激勵電力用戶改變其用電方式實現移峰填谷。
(二)“十三五”時期,中國的機組容量比較寬松富余,開發電力需求響應資源是為了完善市場機制。隨著電動汽車及其充換電服務網絡的快速建設、蓄電池技術的日漸成熟、分布式發電的發展和能源互聯網的建設,如果實施合理的價格或激勵機制,引導電力用戶在低谷時期多用電,這將是電力需求響應的一種重要應用情形。例如,大規模電動汽車的隨機性接入、退出將給電網帶來一定的沖擊。但電動汽車的有序充放電可以作為一種靈活的需求響應資源,來彌補大規模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間歇性和不確定性。一方面可以鼓勵電動汽車用戶自主選擇或集中在電價較為低廉的平峰或低谷時段進行充電;另一方面,鼓勵電動汽車充電站作為直接可控負荷,根據電網運行情況進行充放電。
厘清電價機制,通過價格倒逼電力體制改革也是本輪電輪的核心目標。動態價格機制向時實時電價根本目標就是將生產成本及市場批發的價格信號傳遞給終端消費者,從而使得資源配置更為有效,同時體現出需求響應的“系統價值”。
原標題:電改背景下的需求響應及電價發展趨勢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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