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量差了2萬準入也沒問題?
電力用戶想要進入市場的障礙很多,其中一個就是年用電量。比如廣東就有2018年度用電量達到2500萬的門檻,雖然有關部門并沒有明確“用電量”到底指的是什么,只要有門檻,那么就有個小問題,如果你用電量是2499萬還不在有關部門認定許可的產業園區怎么辦?
對于不同類型的用戶,簡單使用用電量一詞很不嚴謹。我們舉個例子,如果企業為了生態環保之要求,屋頂裝了個太陽能光伏,那么企業的下網電量就有可能減少,如果恰恰減少了1萬,夠不到門檻,怎么辦?也就是說,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就存在著核算電量是按照從電網公司的下網電量為準的這么個極度不公平的算法。
另外,用戶的用電量和電網的供電量是兩回事,這里面就有個線損,廣東不是有4.53%嗎?這個算不算用電?不算,這個線損也不應該算!理論上說,目前的電力市場的目的是用戶和電廠直接交易,也就是說用戶的線損需要和電廠結算,下網電量不能夠真實反映用戶的用電量,這個有關部門也是裝聾作啞。如果算上這個4.53%線損,這個有大約100萬多,完完全全足夠覆蓋這個1-2萬的用電量了。
由于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不好破解,想必上面說的道道有關部門也聽不進去,那么咱們再來看看其它招數。
廣東除了深圳外的區域的電費結算表大致如上圖,看起來完美無缺。但是我們手工輸入表記讀數,計算出來的結果和該表示不同的:
我們看到,按照分時電量計量出來的總用電量比總表計量的少了80度,對應著計度器的顯示偏差為0.01,乘以倍率的8000就是這個頑固不化的80度,甚至更多的來源,也就是說,理論上來說,這個電表不是那么合格的。電網公司為了掩蓋真相,把總電量也替換成為峰、平、谷的和,而不是實際計量數。這個違反了國家能源局頒布的國家標準《智能電能表功能規范》(DL/T 1490-2015)第4.1條 c)項。
總表電量的目的是為了計算功率因數大小,從而計算調整電費,國家標準的目的是為了嚴格規范電網的計量和計費行為,如果有類似的情況可以找找電網協商協商,有抓手就不怕,因為還有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在!
深圳的情況好像特殊,因為供電局并不提供總表讀數和總表電量,完全違反第4.1條。這個標準的要求也同樣適用于多功能電能表。
如果問題不比其他地方更嚴重,深圳的電力局沒必要這么遮遮掩掩的,也就是說,差個1-2萬那都不是啥事,關鍵是要能夠談好。
文章觀點為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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