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處罰能搞定三指定?
不指定就很難送電。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北監能罰字〔2017〕第1號)
更新時間 :2017-07-21 來源:稽查處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西北監能罰字〔2017〕第1號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網陜西省電力公司西安供電公司:
負 責 人:余先進
營業場所:西安市新城區環城東路159號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存在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
從2013年以來,你單位通過對關聯企業開放內網協同辦公系統權限、吸納關聯企業職工參加用戶受電工程微信討論群等方式,一直為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等關聯企業提前獲知用戶報裝信息提供便利條件,并授意關聯企業職工介入用戶受電工程的現場勘查和供電方案答復等用電報裝環節,使其順利承攬用戶受電工程,嚴重影響了用戶對受電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的自主選擇權。
從2010年開展供電企業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專項治理以來,原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曾先后多次下發文件,我局也多次組織現場檢查,并采取發布監管報告,召開通報會或者監管約談等方式,要求你單位及所屬各級供電企業對存在的“三指定”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建立杜絕“三指定”行為的長效機制。但在2016年7月國家能源局駐點陜西地區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專項監管中發現,你單位仍然存在“三指定”行為,違規行為持續存在,未予改正。
以上違法事實有《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陜西地區監管報告》(西北監能整改〔2017〕1號),西安方欣食品有限公司、陜西春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陜西金泰建設有限公司、陜西華翼房地產有限公司、陜西融元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西安聚和商貿有限公司六家企業申請報裝用電的有關資料,方小軍等人2013至2015年期間工作關系證明、關聯企業登錄內網協同辦公系統有關資料、國網西安供電公司落實國網陜西省電力公司《進一步精簡業擴手續提高辦電效率實施細則》及“先接后改”要求專題會議紀要、供電方案微信群有關資料、國網西安供電公司關聯企業組織架構圖及人員花名冊,《關于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專項重點抽查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通知》(辦稽查函〔2010〕426號)、《關于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等進行全面整改的通知》(辦稽查〔2011〕69號)等相關證據證明。
你單位以上行為違反了《供電監管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你單位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和配合調查有關情節,依據《供電監管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450,000元(肆拾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2017年6月14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西北監能罰先告字〔2017〕第1號),2017年6月21日你單位向我局提出了陳述和申辯。經我局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認為,你公司所作的陳述和申辯未提出新的事實與證據,申辯理由不屬于法定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的情形,決定維持對你公司的行政處罰。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至任一家代理銀行營業點繳納處罰款項(代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納罰款后請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備案。
若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若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2017年7月18日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北監能罰字〔2017〕第2號)
更新時間 :2017-07-07 來源:稽查處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西北監能罰字〔2017〕第2號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西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安康供電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光鋒
住 所:陜西省安康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秦嶺大道東段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及所屬的漢陰縣、寧陜縣、紫陽縣供電分公司存在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
你單位及所屬的漢陰縣、寧陜縣、紫陽縣供電分公司自2014年至2016年8月期間,一直利用主業市場支配地位,通過以下方式影響用戶在受電工程中的自主選擇權:一是在部分用戶受電工程的供電方案答復單上不明確供電電源點、計量方式、電網架設方式、無功補償等設計所需要的必要信息, 影響用戶自主選擇設計單位;二是在供電方案答復單上通過書面方式,向用戶推薦特定企業為設計、施工單位,限制用戶選擇設計、施工單位的權利;三是在內部工作流轉單上,明確授意其關聯企業提前介入報裝申請、現場勘查、供電方案提供等環節,為其關聯企業承攬用戶受電工程提供便利條件。以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從2010年原國家電監會開展供電企業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專項治理以來,原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曾先后多次下發文件,我局也多次組織現場檢查,并采取發布監管報告,召開通報會或者監管約談等方式,要求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及所屬各級供電企業對存在的“三指定”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建立杜絕“三指定”行為的長效機制。但在2016年7月國家能源局駐點陜西地區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專項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及所屬的漢陰縣、寧陜縣、紫陽縣供電分公司仍然存在“三指定”行為,違規行為持續存在,未予改正。
以上違法事實有《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陜西地區監管報告》(西北監能整改〔2017〕1號)、安康市博元實業有限公司用電申請、供用電合同等相關資料、漢陰縣城關鎮楊家壩村委會供電申請、施工合同、工程預算等相關資料、中國移動通信集團陜西有限公司用電申請、供用電合同、工程預算書等相關資料、寧陜縣皇冠鎮高家灣微粉廠報裝接電申請、傳遞單、供用電合同等相關資料、毛壩鎮中心學校業擴任務單、預算書、供用電合同等相關資料、《關于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專項重點抽查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通知》(辦稽查函〔2010〕426號)、《關于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等進行全面整改的通知》(辦稽查〔2011〕69號)等相關證據證明。
你單位以上行為違反了《供電監管辦法》(電監會第27號令)第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你單位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和配合調查有關情節,依據《供電監管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00元(叁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2017年6月13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西北監能罰先告字〔2017〕第2號),你單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視為已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開具的《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上攜帶的繳款碼至任一家代理銀行營業點繳納處罰款項(代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若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若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2017年7月3日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西北監能罰字〔2017〕第3號)
更新時間 :2017-06-28 來源:稽查處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西北監能罰字〔2017〕第3號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陜西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漢中供電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國旺
住 所: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前進路1150號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及所屬南鄭縣、西鄉縣供電分公司存在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
自2013年至2016年7月期間,你單位及所屬南鄭縣、西鄉縣供電分公司利用主業市場支配地位,通過以下方式影響或者限制用戶在受電工程中的自主選擇權:一是在部分用戶受電工程的供電方案答復單上不明確告知用戶供電電源點、計量方式、電網架設方式、無功補償等設計所需要的必要信息, 影響用戶自主選擇設計單位;二是在供電方案答復單上,以書面方式向用戶推薦縣級供電分公司為設計、施工單位,限制用戶選擇設計、施工單位的權利。以上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
從2010年原國家電監會開展供電企業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專項治理以來,原國家電監會、國家能源局曾先后多次下發文件,我局也多次組織現場檢查,并采取發布監管報告,召開通報會或者監管約談等方式,要求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及所屬各級供電企業對存在的“三指定”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建立杜絕“三指定”行為的長效機制。但在2016年7月國家能源局駐點陜西地區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專項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及所屬南鄭縣、西鄉縣供電分公司仍然存在“三指定”行為,違規行為持續存在,未予改正。
以上違法事實有《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陜西地區監管報告》(西北監能整改〔2017〕1號)、西鄉縣通運建材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報裝接電業務流轉傳遞單,南鄭縣博元藝術幼兒園報裝接電業務流轉傳遞單、供用電合同、工程預算書、《關于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專項重點抽查發現問題進行整改的通知》(辦稽查函〔2010〕426號)、《關于對用戶受電工程“三指定”行為等進行全面整改的通知》(辦稽查〔2011〕69號)等相關證據證明。
你單位以上行為違反了《供電監管辦法》(電監會第27號令)第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你單位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和配合調查有關情節,依據《供電監管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200,000元(貳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2017年6 月16日,我局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西北監能罰先告字〔2017〕第3號),6 月 20日收到你單位回函,表明接受我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再提出陳述和申辯。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我局開具的《非稅收入電子繳款書》上攜帶的繳款碼至任一家代理銀行營業點繳納處罰款項(代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并將付款憑證的復印件送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若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若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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