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電改背景下在浙發電企業對策研究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展,發電側改革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電網和售電側市場仍處在壟斷體制中,整個電力市場不能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真實價格,不能通過價格信號調整電力供求關系,從而實現發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展,發電側改革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電網和售電側市場仍處在壟斷體制中,整個電力市場不能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真實價格,不能通過價格信號調整電力供求關系,從而實現發電與售電價格的有效聯動。
2015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進一步深化電改的意見,本文從貫徹中央深化電改精神出發,回顧了我國電改的歷程,分析了發電企業面臨的變化和電改對發電企業的影響,結合地區情況,對浙江省未來電改的方向進行了思考,為在浙經營發展提出了建議。
一、我國電改基本情況
(一)我國電改歷史
我們國家的電力體制改革,其實也是電力工業快速發展和市場化變革的過程,始于1978年,具體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978年~1988年間的集資辦電改革階段。這一階段,為了解決電力短缺問題,國家打破了中央政府獨家辦電的格局,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多家辦電的局面,極大地促進了國內電力供應的增長。
1989年~2001年間的政企分開改革階段。這一階段的電力改革主要以“政企分開、省為實體、聯合電網”為主要內容,改革的效果是培育和強化了電力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
2002年之后以市場化取向為目標的改革階段。2002年4月國務院下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02〕5號),實施了“廠網分開、競價上網”,發電側組建了五大發電集團,為實施發電側競價上網創造了競爭主體,但真正的市場報價競爭、市場份額競爭這些最具市場本質特征的競爭形式尚沒有建立起來。這期間主輔分開走了一步,輸配分開完全沒有動。電網和售電側市場仍處在壟斷體制中,整個電力市場不能形成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真實價格,不能通過價格信號調整電力供求關系,從而實現發電與售電價格的有效聯動。在本階段2004年開始的大用戶直供電試點是最具有市場化特征的變革。
(二)新電改情況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核心內容是“三放開、一獨立”。“三放開”是指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多買多賣的體制架構,有序放開輸配以外的競爭性環節電價,有序向社會資本放開配售電業務,有序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用電計劃。“一獨立”是指推進交易機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這次文件是“中發”,而不是2002年的“國發”,說明此次電改是關于能源改革的總體思路的具體實施的體現,也說明國家對本次電改的重視程度是遠高于上一次的。
在新電改文件發布后,國家有關部委隨后發布了關于保護新能源清潔能源發電、維護電力穩定平穩供應、完善價格機制等相關政策,輸配電價改革、電力市場建設、交易機構組建、放開用電計劃、售電側改革、自備電廠監管等配套政策正在制定中。
二、新電改對發電企業的影響
(一)電力工業從計劃向市場轉變
新電改政策的全面落實,將會給我國的電力工業帶來顛覆性的變化,推動電力生產供應由傳統的計劃模式向新電改方案落實后的市場模式的變革。在傳統計劃電力生產供應模式下,發電企業只需要根據政府和電網的指令、計劃完成發電任務,電網企業負責全額收購,所有電力用戶都只能向電網企業購買電力。
在新電改方案落實后的市場化電力生產供應模式中,電網企業將主要從事輸配電業務,電力銷售由電網企業、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共同承擔,售電市場和發電市場競爭將更加激烈,對于用戶來說,擁有了更多的選擇權。
(二)發電企業在計劃、市場模式下面臨的新的情況
1、電力市場準入門檻提高。計劃模式下,發電企業電量計劃源于地方政府的分配,符合地方利益的、未完全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機組都可能取得超額發電計劃。市場模式下,市場準入標準統一、公開、透明,準入門檻提高,保護了合法發電企業的利益,尤其是大型國有發電企業。
2、電量來源、電價不同。計劃模式下,電量由政府按照“三公”原則分配,電價執行政府批復的標桿電價。市場模式下,電量、電價由供需雙方協商或者市場競爭形成,量價互相影響,電量、電價的多少均取決于市場競爭的結果。
3、電費結算不同。計劃模式下,電網企業對發電企業的電量進行包銷,發電企業僅與電網企業進行結算。市場模式下,電費將由發電企業與大型用戶或者售電公司進行結算,同時依據協議約定向電網企業支付輸配電費,向政府交納必要的政策性基金等。
4、盈利預期改變。計劃模式下,電價固定,絕大部分的電量是鎖定的,發電企業想要更多利潤,主要依靠降低燃料等變動成本來實現,此外適當削減固定成本支出、爭取少量的計劃外電量也是輔助途徑。市場模式下,電量、電價都是不確定因素,在市場供應能力正常的情況下,價高則量少,價低則量多,如何把握決定了發電企業的利潤空間。
5、與其它發電企業關系不同。計劃模式下,電量、電價由政府核定,按照“三公”原則,大家相差無幾,相互之間沒有競爭關系或者競爭極少,發電企業間合作以最大限度獲得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市場模式下,發電企業間的競爭將會變得尖銳和激烈,是直接的競爭對手,在電量上是你多我少,甚至你有我無的白熱化競爭,同一區域內不同集團間發電企業有效合作的可能性極小。
6、與電網企業關系不同。計劃模式下,電網企業依靠購售電差價獲取利潤,且電力調度及交易均由電網企業控制,相較于發電企業,電網企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客觀上存在與發電企業爭利的現象。市場化改革后,電網企業將作為獨立輸配電企業參與電力市場,與發電企業直接利益沖突減少,但電網企業依然要負責電力交易的安全校核、電量實時平衡等工作。
7、政府的作用情況不明。計劃模式下,政府依據國民經濟發展和電力市場發供用各方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計劃,從上一次電改開始逐年完善市場規則,效果逐漸顯現,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新電改后,政府扮演的是什么樣的角色,尚未明了。
(三)新電改對發電企業的影響
從目前已發布的相關文件看,國家對于新能源和清潔能源電力的態度依然是要加強保護,要求對于可再生能源全額保障收購,水電、核電、氣電等也做了具體要求,未來真正要進行市場化競爭的是傳統燃煤火電,在水電資源豐富且裝機占比較大的區域,存在輔助性參與市場競爭的可能性。
分析新電改對燃煤發電企業的影響,一是經營方式將徹底改變;二是經營難度會大幅度增加,三是經營不確定性急劇加大;四是經營效益預計會明顯降低;五是各發電企業經營狀況會出現明顯分化。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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