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主體準入是玻璃門?
政府最大的權力就是兩個,一,發證;二,發錢或者罰錢。實質就是一個,發證。發證就
是給你張紙證明你可以發電、輸電、售電來掙錢,或者給張紙就是電工證,可以干電工。沒
有這個證你就沒辦法掙和這個行業關聯的職業和行業的錢。
行政機關權力運作的原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所以需要把權力圈進“籠子”里,這是基本要求。
國家能源局也按照上級國務院的要求制訂了派出機構的權力清單,也就是說,除了這個清單
之外的都沒有權力管,否則就是違法行政。
問題是這個清單里面沒有對目前電力市場化中出現的售電公司準入以及電力用戶的準入,所以
國家能源局沒有權利管。實際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夜卻好似沒有給任何個售電公司發個證、
發張紙,那就說明了這個不是行政許可。不是行政許可,那么就不是市場主體必須做的。對
于市場主體(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來說,這些準入的規定類似于玻璃門,或者是個簾
子,別被嚇唬住了,掀開了進去就是了,誰也不能擋著你。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
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
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
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明擺著國家能源局的做法有點玻璃門的味道!對于市場主體來說,“法無禁止皆可為”。這個和
對行政機關的要求完全不同。要省錢的用戶和要掙錢的老板們,法律給你的權力 還不用可別怪
法律噢!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權力和責任清單(試行)
序號 |
權力 |
項目名稱 |
實施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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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
電力業務許可證核發(發電類、輸電類、供電類)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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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 |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高壓類、低壓類、特種類) |
1.《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第三十七條 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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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 許可 |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承裝類、承修類、承試類) |
1.《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第三十七條 在用戶受送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承裝、承修、承試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單位,必須經電力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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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
對違反電力業務許可有關規定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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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處罰 |
對違反電工進網作業許可有關規定的處罰 |
1.《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5號)第三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定注冊,從事進網作業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相關活動,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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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 處罰 |
對違反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有關規定的處罰 |
1.《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許可證的,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情節嚴重的,二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再受理其許可事項變更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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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處罰 |
對違反供電服務標準有關規定的處罰 |
1.《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三十二條 供電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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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
對違反電力市場監管規則的處罰 |
1.《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一)不遵守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二)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不遵守有關規章、規則的;(三)不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電力市場或者不按照規定公平開放電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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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 處罰 |
對不配合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處罰 |
1.《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三十四條 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三)未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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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 |
對違反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1.《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第三十四條 電力企業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遲報、漏報、謊報、瞞報電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二)不及時組織應急處置的;(三)未按規定對電力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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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
對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網企業未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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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
對違反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1.《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3號)第三十四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由派出機構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大壩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的;(二)未按照規定組織蓄水安全鑒定和竣工安全鑒定的;(三)未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的;(四)擅自改變、調整水電站原批準功能的,擅自進行工程改造或者擴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別或者實施大壩退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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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 |
對違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處罰 |
1.《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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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第四十六條 電力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提請相關部門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流程、新設備、新材料的電力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電力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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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8號)第四十八條 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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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檢查 |
對遵守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定的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并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電力監管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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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 |
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范的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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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
對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 |
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第十九條 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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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 備案 |
對并網協議、售電合同和新建電源接入電網相關工作制度、接網協議的備案 |
1.《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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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 |
對燃煤發電廠貯灰場的安全備案 |
1.《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第九條 發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水電站大壩進行安全注冊,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對燃煤發電廠貯灰場進行安全備案,開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評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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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 |
對電力企業運行、使用的信息系統定級結果的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47號)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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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 備案 |
對質監機構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劃、受理的質監工程項目情況以及擬出具電力工程質監報告的備案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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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 |
對電力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的備案 |
1.《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第十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對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工程組織、協調和監督職責,并按照規定將電力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向相關電力工程質監機構進行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注冊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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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 |
對承裝(修、試)企業從事跨區作業和設立分公司的備案 |
1.《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第二十八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在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轄區以外承攬工程的,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十日內,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依法接受其監督檢查。 工程所在地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通報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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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 |
對電力并網互聯爭議的裁決 |
1.《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二十六條 發電廠與電網并網、電網與電網互聯,并網雙方或者互聯雙方達不成協議,影響電力交易正常進行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進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協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作出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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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 |
對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和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的封存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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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 |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物品、場所的扣押和查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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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 |
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加處罰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法規,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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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 |
對舉報違反電力監管有關規定行為的有功人員的獎勵 |
1.《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和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舉報,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依照有關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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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 |
對信息報送和信息披露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的表彰 |
1.《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3號)第二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通過網站等媒介定期通報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信息報送情況,對在信息報送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表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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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它類 |
對電力市場及市場運營情況的監管 |
1.《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發電廠并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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