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丨安徽省電力改革路線圖深度剖析
一、 準入退出機制市場主體應符合產業政策,滿足國家節能環保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電力用
一、 準入退出機制
市場主體應符合產業政策,滿足國家節能環保要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電力用戶經法人單位授 權,可以參與相應電力交易。
1.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取得發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且單機容量在 30萬千瓦及以上的省調火電機組。
2.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承擔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補貼,并足額支付系統備用費 30萬千瓦及以上并網自備電廠。
電力用戶
1.10千伏及以上,執行大工業和一般工商業電價,且在電網企業獨立開戶、單獨計量。
2.年用電量 1000萬千瓦時以下的,須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年用電量 1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可直接或委托售電公司代理參與。
3.執行懲罰性電價的,不得參與。
售電公司
(一)資產要求
資產總額應不低于 2000萬元人民幣。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其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 20%。資產總額 = 2000萬元人民幣,可以從事的年售電量≤6億千瓦時。2000萬元人民幣<資產總額≤20000萬元人民幣,可以從事的最大年售電量 = 資產總額×(30萬千瓦時/萬元)。資產總額 > 20000萬元人民幣,不限制其售電量。
(二)從業人員
擁有 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 3年及以上工作經驗。至少擁有 1名高級職稱和 3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經營場所和設備
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需要的信息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四)其他要求
無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要求
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取得供電類的電力業務許可證。
2.專業人員不少于 20人,增加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營銷和財務人員等。至少擁有 2名高級職稱和 5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3.生產運行、技術和安全負責人,應具有 5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5.具備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承擔對外委托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監管責任。
6.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并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
7.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義務。
(六)其他
具有法人資格且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請業務范圍增項,履行售電公司準入程序后,方開展售電業務。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建設、運營配電網的現有高新產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其他企業,符合擁有配電業務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在履行相應準入程序后,方可轉為擁有配電業務的售電公司。
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只能有一家企業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
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強制退出市場并注銷注冊: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的;
(二)嚴重違反市場交易規則,不服從電力調度指令,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歇業的;
(四)企業違反信用承諾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評價降低為不適合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五)被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其他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并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其所有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購售電協議,通過電力市場交易平臺轉讓給其他售電公司或交由省電力公司保底供電,并處理好其他相關事宜。
省能源局確認市場主體符合強制退出條件后,由省電力交易中心通過省能源局網站、省電力交易中心網站、“信用安徽”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 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實質性異議的,方可對該市場主體實施強制退出。
市場主體可以自愿申請退出售電市場,并提前 30個工作日向省電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請。申請退出之前,須將簽訂的所有購售電協議履行完畢或轉讓,并處理好相關事宜。
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自愿申請退出電力市場時,還須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省電力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任務。
省電力交易中心收到市場主體自愿退出市場的申請后,通過省能源局網站、省電力交易中心網站、“信用安徽”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 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辦理退出市場手續。
省電力交易中心應及時將強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從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同時注銷市場交易注冊,向省能源局、省物價局、華東能源監管局和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省能源局網站、省電力交易中心網站、“信用安徽”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 交易規則
1. 交易品種
電力中長期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廠網購售電交易、抽水電交易、跨省跨區交易 (指跨越發電調度控制區)、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機制等。
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開展。其中,廠網購售電交易、抽水電交易按照年度開展,電力直接交易按照年度和月度開展,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按照月度開展。
電力中長期交易可以釆取雙邊協商、集中競價、 掛牌等方式進行。
(一)雙邊協商交易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電量 (電力)、電價,形成雙邊協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雙邊協商交易應當作為主要的交易方式。
(二) 集中競價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報電量、電價,電力交易機構考慮安全約束進行市場出清,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確定最終的成交對象、成交電量與成交價格等。
(三) 掛牌交易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經安全校核和相關方確認后形成交易結果。
現階段,暫只開展發電企業之間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享有優先發電政策的熱電聯產機組“以熱定電”電量、 余熱余壓余氣優先發電電量等不得轉讓,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電量可以進行轉讓。
2. 交易電價
電力中長期交易的成交價格由市場主體通過自主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預;計劃電量應隨著政府定價的放開采取市場化定價方式。
電力直接交易執行已核定的輸配電價。相關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雙邊交易價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執行;集中競價交易按照統一出清價格確定;掛牌交易價格以掛牌價格結算。
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統一出清價與火電上網標桿電價最大上下偏差為±20%,超過20%時按20%確定。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自主確定,不影響出讓方原有合同的價格和結算。合同電量轉讓不收取輸電費和網損。
參與直接交易的峰谷電價電力用戶,可以繼續執行峰谷電價,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峰、谷電價按現有峰平谷比價計算,電力用戶不參與分攤調峰費用; 也可以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電力用戶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分攤調峰費用或者直接購買調峰服務。電力用戶側單邊執行峰谷電價造成的損益單獨記賬,在今后電價調整中統籌考慮。
3. 交易合同
根據燃煤發電企業基數電量安排,在每年 12月底前簽訂廠網間年度購售電合同,約定年度電量規模、 價格及分月計劃等。根據確定的跨省跨區優先發電(含年度以上優先發電合同),相關電力企業協商簽訂次年度交易合同 (含補充協議),約定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送受電曲線、交易價格等,納入送、受電省優先發電計劃,并優先安 排輸電通道。
根據省內確定的優先發電,在每年年度抽水電量交易開始前簽訂廠網間年度優先發電合同,約定年度 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交易價格等。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分月前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月中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標的分別為發電企業合法擁有 合同的次月和當月電量。
每月上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次月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關鍵輸電通道剩佘可用輸送能力情況(公開信息);
.(二)次月發電企業合同電量(私有信息);
(三)次月各機組剩余可發電量上限(私有信息)。
月前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采用雙邊協商和掛牌交易方式進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在電力交易平臺上組織 實施,交易結果經安全校核后,生成電子合同。
月中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釆用雙邊協商交易 方式進行。每月15曰前,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形成合同 電量轉讓交易意向協議,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 提交意向協議。交易結果經安全校核后,生成電子合同。
4. 偏差考核交易情況(3%)
雙邊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電量月結年清,當月按電力用戶實際用電量結算電費,偏差電量按年清算。
集中交易輸配電服務合同電量月結月清。
1.偏差電量 = 實際完成電量-合同電量
2.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偏差電量,大于零時按目錄電價結算;小于零且合同完成率低于 97%時,須支付違約金。違約金 =(合同電量 × 97%-實際執行電量)×全省市場交易平均降價額度
3.發電企業的偏差電量,大于零時按國家批復上網電價結算,小于零時須支付違約金。違約金 =(合同電量-實際執行電量)×全省市場交易平均降價額度
4.違約金由電網企業代收,納入全省平衡賬戶管理使用。
交易雙方根據年度交易合同,可以于每月 5日前對年度交易合同中次月分解計劃提出調整要求,通過 交易平臺上報電力交易機構,經安全校核后,作為月度發電安排和月度交易電量結算的依據。調整時,直接交易合同需保持后續月份總計劃電量不變。電力用戶對用電量進行調減的,不參與月度集中直接交易。
合同電量偏差處理目前暫采用滾動調整方 式,適時推進預掛牌等方式。對于參與市場的發電企業、電 力用戶和售電公司,釆取月結月清的方式結算偏差電量。 結算順序上,發電企業、省外來電市場電量優先于基數電量。發電企業因為自身原因不能為直接交易用戶提供電量的按照月度集中交易成交價與安徽省燃煤標桿電價差絕對值的2倍進行考核。若當月無月度集中交易成交價,則按標桿電價的10%進行考核。
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月度電量允許偏差范圍為±3%
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電量電費正偏差結算價格為:允許正偏差范圍之內的電量電費結算價格=月度集中交易價格;允許正偏差范圍之外的電量電費結算價格=月度集中交易價格+|月度集中交易成交價格-安徽省燃煤標桿電價|x 2
若當月無月度集中交易成交價,則允許正偏差范圍之內的電費結算價格為目錄電價,允許正偏差范圍之外的電費結算價格為目錄電價的110%。正偏差電量和電費在參與直接交易的燃煤機組間統籌。
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出現負偏差的電量, 根據該用戶或售電公司與燃煤機組簽訂的交易合同,按照月 中雙邊交易、月度集中交易、年度雙邊交易的順序調減。
允許負偏差范圍之外的調減電量,應按照以下價格支付罰金:
允許負偏差范圍之外的調減電量罰金價格=|月度集中 交易成交價格-安徽省燃煤標桿電價|X 2若當月無月度集中交易成交價,則以10%的電力用戶目錄電價支付罰金。負偏差電量和罰金與相應燃煤發電企業直接結算。
三、 交易情況
2017年省電力交易中心共收到電地電力雙邊直接交易意向書88份,涉及23家發電企業、39家直購用戶(直接參與交易)和24家售電公司(代理用戶參與交易),有效申報總意向電量591.34億千瓦時,其中無中長期雙邊交易意向書的電量6.36億千瓦時,有中長期雙邊交易意向書的電量584.98億千瓦時。
本次年度雙邊直接交易規模為400億千瓦時,按照交易規則首先調減無中長期雙邊交易意向書的電量6.36億千瓦時,其次調減有中長期雙邊交易意向書的電量184.98億千瓦時,實際成交電量為400億千瓦時,全部為中長期意向電量。
本次年度雙邊直接交易成交均價(指發電側)為0.33067元/千瓦時,較我省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下降0.03863元/千瓦時。
四、 售電公司注冊公示情況
截止2017年7月26日,注冊售電公司354家,本省受理公示36家,北京+本身受理公示66家。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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