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售電側改革內部調研報告
重慶和廣東是國家售電改革試點地區,其試點進展情況具有很強的導向作用,因而備受矚目。近期,公司部分營銷人員赴重慶和廣東進行了調研。從調研了解情況來看,改革試點推進的每一步都異常艱難,困難和問題都很多;但我們也要認識到,大風起于青萍之末,雖然售電市場現在看起來還很微弱和粗糙,但也蘊含著機會和希望。當前一些看似牢不可破的障礙,可能會在某一夜之間遁于無形。一旦大門打開,唯有有準備者可獲得先機。今天編發生產部康松撰寫的廣東調研報告,以供參考。
一、廣東省電力體制改革進展情況
作為全國首批開展大用戶直購電試點的省份,廣東省于2006年啟動該項工作,安排臺山發電廠與6家電力大用戶開展直接交易試點,年交易電量約2億千瓦時。廣東物價局為此專門核定了一個輸配電價,為0.179元/千瓦時。此項交易與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格一直延續至今,未受后期擴大試點的影響。
2013年,《廣東電力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暫行辦法》(南方電監市場〔2013〕162號),《廣東省電力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擴大試點工作方案》(粵經信電力〔2013〕355號),《廣東電力大用戶與發電企業集中競爭交易實施細則》(粵經信電力〔2013〕550號)等政策文件連續出臺。
2013年,廣東完成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23.87億千瓦時,其中擴大試點交易電量21.92億千瓦時。2014年度廣東直接交易電量規模約150億千瓦時,2015年度廣東直接交易電量規模約227億千瓦時。直接交易發電量占省內總發電量的比例持續提高,每年提高幅度在2%左右。2016年,廣東省安排直接交易電量規模年度目標為420 億千瓦時,占2015年全省統調發電量的8.3%左右。
2013年12月27日,廣東首次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集中競爭交易開市,至今已先后開展了十余次集中競爭交易。
2015年11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批復同意重慶市、廣東省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結合實際細化試點方案、完善配套細則、突出工作重點,規范售電側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機制,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健全電力市場化交易機制、加強信用體系建設與風險防范,加快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為推進全國面上改革探索路徑、積累經驗。2015年底廣東省經信委下發的《關于2016年電力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經信電力函〔2015〕3137號)中,明確了2016年將有12家售電公司進入電力直接交易市場,采用代理電力用戶購電的方式,參與長期協議交易和競爭交易。
此后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市場主體各方就售電公司如何參與直接交易進行了長期、反復地討論。受此影響,2016年1、2月份直購電集中競爭交易均未開展。2016年3月1日,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掛牌。3月22日廣東經信委和南方能監局下發了《關于明確2016年售電公司參與直接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經信電力函〔2016〕84號,以下簡稱“粵經信84號文”)。3月25日,在廣東電力市場交易系統上進行了有售電公司參加的首次集中競爭交易。
二、市場交易主體
隨著電力直接交易的不斷深化,市場交易主體群體在逐步擴大。目前廣東省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情況:
(一)大用戶
1.年用電量8000萬千瓦時以上的省內大型工業企業;列入《廣東省主題功能區開發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園區內年用電量800萬千瓦時以上的企業;2015年用電量5000萬千瓦時以上的商業用戶;符合上述條件且已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用戶333家,2015年總用電量約240億千瓦時;
2.部分省級產業轉移園區(共11家)內的工商業用戶,2015年總用電量大約30億千瓦時。此批11家園區內電力用戶(不含第1條已確認的大用戶),必須通過售電公司代理進行購電,目前園區內已注冊用戶168家。
(二)發電廠
廣東省內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發電廠,現有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38家,均已注冊,合計裝機容量約5090萬千瓦。
(三)售電公司
“粵經信84號文”確定的并已完成注冊的售電公司共12家,后增加一家“廣州穗開電業有限公司”,到3月份競爭交易開市前,可參加交易的售電公司共13家。售電企業門檻,售電公司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專職在崗員工10人以上(主要包括生產技術部、市場營銷部、財務經營部和綜合部),其中至少高級職稱1人,中級職稱3人等方可通過申請。
本次售電公司參與競爭性交易必須首先取得所代理客戶的代理授權,已注冊的大用戶可以在交易系統中確認代理關系,園區用戶必須有相關協議。據電力交易中心稱,實際執行中園區用戶也需要在交易系統注冊并確認關系。
三、市場交易電量
根據“粵經信84號文”,廣東省2016年直接交易電量年度目標為420億千瓦時,其中長期協議交易電量280億千瓦時,競爭交易電量140億千瓦時。因1、2月份廣東未進行電量競爭交易,因此140億千瓦時競爭交易電量在剩余10個月內平均分配,每月14億千瓦時。
根據“粵經信84號文”,2016年單月競爭電量大于14億千瓦時,單個售電公司申報競爭電量不超過總競爭電量的15%;單月競爭電量小于等于14億千瓦時,單個售電公司申報競爭電量不超過2.1億千瓦時,單個售電公司年累計成交競爭電量不超過21億千瓦時。
3月份廣東經信委安排競爭電量14億千瓦時,單一電力用戶當月申報總電量上限為1.4億千瓦時,單一售電公司當月申報總電量上限為2.1億千瓦時。為形成競爭,發電企業當月申報上限按照競爭直購利用小時數的1.25倍(34.9小時)申報。
但在正式交易前的意向電量申報中,用戶申報的總意向電量僅為11.2億千瓦時。為保證競爭態勢,廣東經信委將3月份集中競爭電量規模調減至10.5億千瓦時。發電企業申報電量上限按競爭直購利用小時數的1.25倍(26.2小時)執行,單一電力用戶當月申報總電量上限調減為1.05億千瓦時。但與此同時,維持了單一售電公司當月申報總電量上限不變(2.1億千瓦時)。
四、競爭報價及撮合辦法
報價差:競爭交易報價采用價差報價的方式,即電力用戶申報與現行目錄電價中電量電價的價差,發電企業申報與上網電價的差價。電價下浮為負,電價上浮為正。申報價差最小單位為0.1厘/千瓦時。
分段報價:用戶和發電企業報價最多可分成三段報價,各段電量總和不能超過允許申報上限,電力大用戶允許申報最少電量為10萬千瓦時,發電企業允許申報最少電量為100萬千瓦時。采用三段報價,是降低用戶和發電企業不中標風險的一種有效措施。
價差對:將發電企業與用戶報價配對,用發電企業申報價差減去大用戶申報價差,計算生成競爭交易價差對。
交易撮合:價差對為正值時不能成交,為負值或零時價差對小者優先中標交易;價差對相同時,按申報價差相應電量比例確定中標電量。因采用分段報價,因此按量價段撮合交易,而非按廠撮合。
無限次報量報價:集中競價中,在總電量不超過上限的條件下,用戶和發電企業可以無限次修改報量和報價。從去年底競價情況來看,發電企業一般會進行3-5輪量價修改,但用戶修改頻率低,大部分首次報價后不再修改。
價差電費返還和成交價格:成交的大用戶與發電企業,兩家報價可能存在差異,結合成交電量計算將產生價差電費。此部分電費,75%返還給發電企業,25%返還給用戶,并由此計算產生最終成交價格。
不干預原則:競爭報價一旦啟動,整個過程中交易機構不進行任何干預。且報價信息在整個過程中都是屏蔽的,僅在中間進行撮合計算時臨時解密,隨后再次鎖定屏蔽。不管撮合計算結果如何,均不能作為干預交易過程的理由。
五、3、4月份交易過程簡述
(一)3月份交易情況
1、交易過程
3月23日,廣東電力交易中心下發了關于開展3月集中競爭交易的通知,明確競爭申報時間為3月25日9:00—12:00,同時要求各交易主體在3月24日17:00前首先填報意向申報電量。
3月24日下午,根據意向申報統計,發現用戶側申報總量大幅低于安排競爭電量。為確保形成競爭態勢,避免發生用戶競價全中情況。廣東電力交易中心發出了《關于2016年3月份集中競爭交易申報時間推遲的緊急通知》,競價申報時間調整到3月25日的10:00—12:00。隨后又根據經信委的調整結果,發出了《關于調整2016年3月份集中競爭電量規模的通知》,下調了總競爭交易電量和大用戶、發電企業的申報電量上限。
報價過程中,20分鐘間隔的供需報量比情況請見下圖:
從圖中可以看出,購電用戶大多在11:20前完成了報價,而發電企業報量報價主要集中在11:40后的20分鐘內,表明申報電量上限調整后,發電企業進行了較長時間的對策研究和分析。
2、交易結果
2016年3月份集中競爭交易集中撮合,競價規模為105000萬千瓦時。
供應方:共有36家參與報價,總申報電量為129767萬千瓦時,異常報價剔除量為0萬千瓦時, 其中29家最終成交, 成交的供應方平均申報價差為-429.023024厘/千瓦時,其中最高成交申報價為-240.3厘/千瓦時,最低成交申報價為-500厘/千瓦時。
需求方:共有81家參與報價,總申報電量為112180萬千瓦時,其中80家最終成交,成交的需求方平均申報價差-24.397363厘/千瓦時,其中最高成交申報價為-0.1厘/千瓦時,最低成交申報價為-38.4厘/千瓦時。其中售電公司9家參與,8家成交,成交電量為68096萬千瓦時,成交的售電企業平均申報價差為-29.430188厘/千瓦時,平均成交價差為-151.453719厘/千瓦時。
全網總成交電量為105000萬千瓦時, 最終結算的平均價差為-125.553778厘/千瓦時。
3、售電公司成交情況
已注冊13家售電公司中,本次共有9家參與了競爭交易報價,最終成交8家,合計成交電量為68096萬千瓦時,占總成交電量的64.85%。各售電公司成交電量請見下表。
由上表可見,廣州發展電力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未中標成交,而廣東粵電電力銷售有限公司和廣州恒運綜合能源銷售有限公司合計成交電量占到售電公司總購電量的一半以上。
目前各家分段報量報價情況仍然保密,估計粵電售電公司、恒運能源銷售公司申報電量總額可能達到了上限,但有小報量段降價期望值較高而未能成交。
(二)4月份交易結果
1、4月份競價情況
本次交易為 2016年4月集中競爭集中撮合, 競價規模為145000萬千瓦時。競價申報時間為2016-04-26 14:00至 2016-04-26 16:00。
供應方:共有 36家參與報價,總申報電量為 179299萬千瓦時,異常報價剔除量為 0萬千瓦時,其中33家最終成交,平均申報價差為-436.944191厘/千瓦時,其中最高成交申報價為-371厘/千瓦時,最低成交申報價為-500厘/千瓦時。
需求方:共有 81家參與報價,總申報電量為 160734萬千瓦時,其中 79家最終成交,成交的需求方平均申報價差 -51.58659厘/千瓦時,其中最高成交申報價為 -1.1厘/千瓦時,最低成交申報價為 -76厘/千瓦時。
全網總成交電量為 145000萬千瓦時,最終結算的平均價差為 -147.92599厘/千瓦時。
2、售電公司成交情況
售電公司方面,共有11家售電公司參與了競價交易。國家電投深圳售電公司、深圳市兆能供電服務有限公司2家未參與報價。參與報價的售電公司全部達成了交易,合計成交電量99589萬千瓦時,占總交易單量的68.68%。各家成交電量情況請見下表。
六、3、4月份交易情況分析
初步分析廣東省3、4月份競價交易,其主要特點如下:
(一)市場交易主體對交易認知度存在較大差距
1、用戶側購電意愿不足
一是用戶參與比例低。廣東現有可以參與競價的大用戶和售電公司合計346家,而參與此次競價的僅有81家,比例僅為23%。二是注冊比例低。11個產業轉移園區內工商業用戶1000多家,而目前到交易中心注冊的僅有167家,仍有800余家未注冊。三是降價期望值低。最小降價期望值僅為0.1厘/千瓦時,最高也只有38.4厘/千瓦時,可見用戶并未充分意識到目前發電企業的電量銷售壓力,對市場總體趨勢認識不足。四是用戶參與主動性差。一些可以直接參與交易的大用戶,也交給售電公司代理購電,且代理購電占比達到64.85%,說明被代理的大用戶用電比重還比較高。
從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了解到,為形成有效競爭避免惡性殺價,在安排競價時,希望申報電量與成交電量比例為1.1:1。但3月份競價實際申報意愿電量明顯低于預期,導致廣東省經信委調低競爭電量并推遲報價時間,實際最終形成的意愿電量和成交電量比例為1.09:1,仍未完全達到1.1:1。
2、發電企業市場意識強烈
在利用小時數持續下滑的情況下,發電企業普遍具有緊迫感,市場意識覺醒較早也較強。3月份發電企業所申報的降價額度令人驚訝,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發電企業搶占電量的積極性很高、決心很大。
(二)價差電費返還規則,對交易結果影響較大
以往歷次競價中,價差電費100%返還給發電企業,3月份開始競價中調整為75%返還給發電企業,25%返還給用戶。這一規則影響十分重大。
1.發電企業和用戶報價走向兩個極端
作為發電企業,報出較高的降價意愿值可以有效提高中標概率,而在交易達成后,通過價差電費返還計算確定的最終成交價,很可能比發電企業自己報出的電價高得多,電廠仍可保證邊際收益。而用戶則恰恰相反,都通過報出比較小的降價期望值來保證自己拿到電量,而后通過價差電費返還取得更大收益。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3、4月份競爭交易供需雙方走向兩個報價極端。以三月份為例發電企業報出429.02厘/千瓦時的平均降價意愿值,而用戶平均降價期望值僅為24.40厘/千瓦時,兩者差距達到0.4元/千瓦時。
2.售電企業獲取暴利,被代理用戶吃了大虧
售電企業在參與競爭性報價前,與被代理用戶首先簽訂了協議,明確了降價額度。此額度如參照3月份競價中需方最高降價期望值來考慮,也不超過38.4厘/千瓦時,而售電公司實際成交平均降價額度為151.45厘/千瓦時,因此每度電在售電公司一進一出差價最少113厘。如按此測算,粵電售電公司本次最少也可得到2100萬元的毛利,可謂收益驚人。
本次競價后,被售電公司代理的大用戶普遍驚呼“虧大了”。
(三)加強規則研究和合理報價策略對中標率至關重要
除前面所述的價差電費返還外,三段式報價等一系列規則對報價策略、中標率影響非常重大。
1.發電企業可以按照競爭直購利用小時數的1.25倍申報電量,且報價可以分為三段(3月份36家發電企業報出90多個價段)。那么發電企業就可以先用較高的降價意愿值來爭取一塊較大的基礎電量,而后用多出來的0.25倍來報個較低的降價意愿值,嘗試爭取一下高電價中標。
2.發電企業要在低電價爭取中標率,可能拿到的價差電費返還收益,發電邊際成本等幾個因素中進行綜合衡量,尋找平衡點,難度很大,且不可測因素較多。
(四)交易對后期市場產生一定影響
1、對交易規則影響
3、4月份競爭交易過程和結果出乎各方預料,各方反響均較強烈,特別是售電公司獲得巨大利益,與市場改革初衷存在一定差距,后期的市場競爭交易中,有關政府部門必然會對交易規則有所調整。
2、對大用戶影響
交易結果是被代理的大用戶感到震驚,從長期利益看,可以直接參與交易的大用戶找售電公司代理相當于放棄應有市場主體地位,這種情況長期存在的可能性低。
目前已與售電公司簽訂代理協議的大用戶在一年內無法解除協議,但后期繼續委托代理的大用戶可能減少。
3.售電公司代理對象發生變化
為控制市場交易秩序,必須對市場主體數量進行控制,因此從長期來看中小用戶也只能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這就為售電公司保留了一塊市場蛋糕。從11家產業轉移園區來看,尚有800多家中小用戶未進行購電委托,所以這塊蛋糕總體量還是不小的。
4.售電公司挑肥揀瘦的習慣要改
目前來看,售電公司普遍將精力放在大用戶身上,原因一是只要做成幾單大用戶總體的交易量就可以有保障了;二是中小用戶數量眾多,事情繁雜瑣碎,交易管理難度大,形成大的交易總量比較困難。
但從目前來看,售電公司必須采取措施適應和解決與中小用戶交易中存在的困難,這是市場所決定的,售電公司完全無法選擇。
七、對于公司相關建議
作為新一輪電改的最大亮點,售電側放開從一開始就受到各界的高度關注,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注冊成立的售電公司已經超過400余家,包括央企、地方國資企業、民營企業和混合制企業。由于各地售電政策不同,售電公司業務開展的進度也千差萬別。當前,廣東推動售電側改革試點工作,允許售電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參與交易,并成為交易市場中最活躍單元,其代理成交交易電量占廣東省交易總量的60%以上。作為央企,我們更應該積極參與售電側業務,拓展公司業務范圍,為公司實現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一是對于各單位售電公司成立時間進度應有明確要求。目前廣東省僅有13家售電公司可以參與售電業務,還有40多家售電公司被堵在圍墻之外無法獲取市場主體地位。我們各三級單位要及早成立售電公司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這樣至少在區域發放牌照時我們還有對應公司存在,不然就無法入圍售電業務范圍。
二是要加強售電公司人才隊伍培養。從廣東售電公司注冊門檻看,每家售電公司公司至少要有4個部門,全職人員至少10人以上,此外對于人才的職稱等級都有明確要求。中電國際目前已成立的售電公司(或綜合能源服務公司)主要以發展項目為主,售電側改革工作開展主要以營銷人員為主,目前各單位營銷人員配備遠不能達到要求,對業務開展十分不利。建議公司增加各單位市場營銷人員編制,儲備優質市場化人才,為適應各區域售電側工作開展打基礎。
三是加強售電側改革研究學習。目前全國僅有廣東和重慶開展售電側改革試點,允許售電公司參與市場交易,但兩個地方交易模式存在較大差別。各區域要開展售電側改革,必將以上述兩個地方作為參照,各單位要密切關注區域售電側改革動向,加強售電側改革調研學習和研究,爭取在區域售電市場占有一席之地。中電國際利用二級單位有利條件,積極組織各單位進行售電側改革政策學習研討,開展售電側改革調研,有條件時可以參與系統內售電公司交易工作。只有學習和了解游戲規則,才能有效制定應對策略,獲取最大收益。
四是加強用戶側管理和梳理。在電力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的前提下,各單位要詳細梳理區域內大用戶的情況,加強用戶信息檔案管理工作,有針對性的甄選用戶,做好市場風險方案預控措施。同時要不斷提高市場服務意識,了解用戶需求,全方位、多渠道與用戶溝通合作,鎖定優質用戶。
五是加強營銷體系建設。目前營銷范圍的變化和售電側業務開展,對人員配備、團隊建設和培訓育人方面,都必須有一個能有更細化的要求與措施。必須建設一支精干的電力營銷和后續售電綜合能源服務的專業人才團隊,結合信息化建立電力市場信息支撐系統,對用戶市場進行有效整理,規范市場業務流程,有效進行風險防控。同時要制定研究激勵機制,防止骨干業務人員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