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差電量考核風險控制分析 ——電力市場之現實思考系列八
【作者的話】做為發電企業的一名營銷人員,自電力市場化改革推行以來,在工作實踐中常常會遇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并因此而困擾。這些問題有大有小、有難有易,許多問題還會涉及電力市場理論、政策以及規則等方面,往
【作者的話】
做為發電企業的一名營銷人員,自電力市場化改革推行以來,在工作實踐中常常會遇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并因此而困擾。這些問題有大有小、有難有易,許多問題還會涉及電力市場理論、政策以及規則等方面,往往苦思冥想不得其解,雖然有的問題有時候也會豁然開朗。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問題?為什么規定是這樣而不是那樣?有些理論為什么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問題的結癥在哪兒?有沒有其他的方法或途徑?《電力市場之現實思考》系列就是匯集了對這些問題的感受與看法、心得與辨析。
本文以廣東為例,分析了在沒有現貨市場的情況下中長期交易中用戶側(售電側)偏差電量考核風險的控制,探討了偏差電量考核中售電公司分成比例與電量偏差率的關系。
設:合同用電量為Q合同, 偏差電量為Q偏差, 用戶目錄電價為P目錄,出清價差為P價差(P價差=目錄電價-出清電價)。
一、實際用電量大于合同用電量情況下
(1)電費結算公式:(Q合同+Q偏差)×(P目錄-P價差)
(2)偏差考核公式:Q偏差×2P價差
“(1)+(2)”可以得出:
(3)(Q合同+Q偏差)×(P目錄-P價差)+Q偏差×2P價差= Q合同×(P目錄-P價差)+Q偏差×(P目錄+P價差)
公式(3)說明:合同電量按照出清價格進行結算,超出電量按照“目錄電價加出清價差”進行結算。即:Q合同按照(P目錄-P價差)結算,Q偏差按照(P目錄+P價差)結算。這才是對“正偏差電量按差價絕對值2倍進行考核”一說的正確理解。
設用電側總收益(包括用戶及為其代理的售電公司)=差價收益-偏差考核 則:
(4)用電側總收益=(Q合同+Q偏差)×P價差-Q偏差×2P價差=(Q合同-Q偏差)×P價差
公式(4)說明:當Q偏差=Q合同時(偏差電量達100%),用電側總收益為0,用戶側實際用電量等于全部按照目錄電價進行了結算;Q偏差﹤Q合同時,即正偏差小于100%時,用電側總收益為正,且出清價差越大,用電側總收益越大;Q偏差﹥Q合同時,即正偏差大于100%時,用電側總收益為負,且出清價差越大,用電側總收益越小。
考慮到2%的偏差免考核,則偏差考核公式修訂為:
(5)(Q偏差-Q合同×2%)×2P價差
設售電公司差價分成比例為β,則:
(6)(Q偏差-Q合同×2%)×2P價差﹥(Q合同+ Q偏差)×P價差×β時,售電公司將凈賠償。
公式(6)簡化得出:
(7)Q偏差/Q合同﹥(β+0.04)/(2-β)
公式(7)可以看作是售電公司正偏差風險控制公式,當(β+0.04)/(2-β)大于電量偏差率時,售電公司就規避了凈賠償。
公式(7)說明了對電量偏差率越大的用戶,售電公司應該提高差價分成比例以降低偏差電量考核風險。
【舉例1】合同電量5000萬千瓦時,目錄電價0.5元/千瓦時,出清價差0.1元/千瓦時,實際用電量6000萬千瓦時,售電公司差價分成比例為30%,偏差考核全部由售電公司承擔。則:
差價收益=6000×0.1=600(萬元)
偏差考核=(6000-5000×1.02)×2×0.1=180(萬元)
用戶側差價收益=600×(1-30%)=420(萬元)
售電公司收益=600(萬元)-420(萬元)-180(萬元)=0(萬元)
再按公式(7)驗證:
Q偏差/Q合同=1000/5000=20%
(β+0.04)/(2-β)=(0.3+0.04)/(2-0.3)=20%
即Q偏差/Q合同=(β+0.04)/(2-β)
說明售電公司收益為0。
二、實際用電量少于合同用電量情況下
(1)電費結算公式:(Q合同-Q偏差)×(P目錄-P價差)
(2)偏差考核公式:Q偏差×2P價差
公式(1)、(2)已經說明了實際電量按照出清價格進行結算,少發電量按照差價絕對值2倍進行考核。這與實際用電量大于合同用電量情況下的公式(1)、(2)其實沒有本質區別。
“(1)+(2)”可以得出:
(3)(Q合同-Q偏差)×(P目錄-P價差)+Q偏差×2P價差= Q合同×(P目錄-P價差)+Q偏差×(3P價差-P目錄)
公式(3)說明:合同電量按照出清價格進行結算,少發電量按照(3P價差-P目錄)進行結算。這才是對“負偏差電量按差價絕對值3倍進行考核”一說的正確理解。
(4)用電側總收益=(Q合同-Q偏差)×P價差-Q偏差×2P價差=(Q合同-3Q偏差)×P價差
公式(4)說明:當3Q偏差=Q合同時(偏差電量達1/3),用電側總收益為0,用戶側實際用電量等于全部按照目錄電價進行了結算;3Q偏差﹤Q合同時,即偏差小于1/3時,用電側總收益為正,且出清價差越大,用電側總收益越大;文中“3Q偏差﹥Q合同時,即正偏差大于1/3時,用電側總收益為負”更正為“3Q偏差﹥Q合同時,即負偏差大于1/3時,用電側總收益為負”
考慮到2%的偏差免考核,同理得出:
(5)(Q偏差-Q合同×2%)×2P價差﹥(Q合同-Q偏差)×P價差×β時,售電公司將凈賠償。
公式(5)簡化得出:
(6)Q偏差/Q合同﹥(β+0.04)/(2+β)
公式(6)可以看作是售電公司負偏差風險控制公式,當(β+0.04)/(2-β)大于電量偏差率時,售電公司就規避了凈賠償。
公式(6)說明了對電量偏差率越大的用戶,售電公司應該提高差價分成比例以降低偏差考核風險。
【舉例2】合同電量5000萬千瓦時,目錄電價0.5元/千瓦時,出清價差0.1元/千瓦時,實際用電量4000萬千瓦時,售電公司差價分成比例為30%,偏差考核全部由售電公司承擔。則:
差價收益=4000×0.1=400(萬元)
偏差考核=(1000-5000×0.02)×2×0.1=180(萬元)
用戶側差價收益=400×(1-30%)=280(萬元)
售電公司收益=400(萬元)-280(萬元)-180(萬元)=-60(萬元)
再按公式(6)驗證:
Q偏差/Q合同=1000/5000=20%
(β+0.04)/(2+β)=(0.3+0.04)/(2+0.3)=15%
(β+0.04)/(2+β)小于電量偏差率,說明售電公司收益一定為負。
那么,售電公司差價分成比例β提高到多少時,才能避免售電公司凈賠償?計算如下:
(β+0.04)/(2+β)=20% 則β=45%。
同樣,在β=30%時,電量偏差率控制到15%之內,售電公司就可以避免凈賠償。
售電公司按“固定差價+提成”方式的,事先可以通過預期和預測對電量偏差考核風險進行“預控”。市場出清及合同簽訂后,售電公司可以根據出清結果將“固定差價+提成”折成差價分成比例進行風險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控制。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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