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電力交易市場那點事(內部版)
讀者需要先熟讀以下資料:1、《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2、關于2017年廣東省電力市場交易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粵經信電力函0[2016]308);3、2017年廣東省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及電力批發交易有關工作安排的
讀者需要先熟讀以下資料:
1、《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
2、關于2017年廣東省電力市場交易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粵經信電力函0[2016]308);
3、2017年廣東省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及電力批發交易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粵發改能電[2016]784號;
4、粵經信電力函〔2016〕292號文。。。
聲明:以下數據會與實際有出入,僅供參考!!!
一、交易主體:
1、大用戶可以直接參與交易;
2、一般用戶只能由售電公司代理交易。
3、省調火電企業
(一)大用戶準入標準。
1.符合《廣東省主體功能區產業發展指導目錄》要求,且用戶
上一年度或當年實際用電量(以下簡稱“年度用電量”)為 8000
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工業用戶。
2.年度用電量為 5000 萬千瓦時及以上商業用戶。
3.在本通知發出日之前,已在廣東電力交易中心注冊的大用戶
(第 1 批至第 18 批大用戶),仍保留大用戶資格。
(二)一般用戶準入標準。
1.年度用電量為 5000-8000 萬千瓦時的工業用戶。
2.年度用電量為 3000-5000 萬千瓦時的商業用戶。
3.省政府認定的省重點支持大型骨干企業內的工業企業。
4.廣東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含有關縣區依托省產業轉移工業園帶動產業集聚發展項目)的工業企業。
二、交易規則
1、雙邊協商;
2、月度集中競價。
按照用戶準入門檻,預計用電量1000億,確定長協上限1250億。長協和月度競價比例自由分配,不再統一安排比例。2016年確定為280:140,最后一個月臨時增加20億。
3、月度集中競爭要求:
(一)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大用戶均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申報交易電量、交易價差,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
(二)省內市場主體:售電方(發電企業)和購電方(售電公司、電力大用戶)雙向報價、報量。發電企業申報與政府核定上網電價的價差,電力大用戶與售電公司申報與目錄電價中電量電價的價差,電價下浮為負,電價上浮為正。現階段,申報價差應小于或等于0。
4、統一出清原則:
(一)將購電方申報價差、售電方申報價差配對,形成交易價差對。
價差對 = 購電方申報價差-售電方申報價差價差對為負值時不能成交,價差對為正值或零時可以成交,價差對大的優先成交。
(二)售電方申報價差相同時,機組能耗低者優先成交;機組能耗相同的,按申報電量比例分配。
(三)所有成交的價差對中,最后一個成交的購電方與售電方申報價差的算術平均值為統一出清價差。
(四)同一投資主體(含關聯企業)所屬的售電公司,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申報電量不應超過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總電量的15%-20%。
(五)鼓勵市場份額大的發電企業多簽訂年度雙邊協商交易電量。B 類機組中裝機容量排名前3 位的發電集團,各集團月度集中競爭市場申報電量份額超過其裝機份額時,其所屬發電企業申報價差不作為統一出清價差計算依據。從已成交的價差對中選擇最靠近邊際機組的其他發電企業,以其申報價差計算統一出清價差。
5、統一出清模式下,購電方申報價需要研究售電方報價策略。
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下面重點研究發電企業的競爭策略:
1、長協和月度競爭比例分配問題:
Ø 一是擔心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結果的不可測、不可控。
Ø 二是俗話說夜長夢多,擔心月度集中競爭交易規則的變化(如有關系數的調整等)是有道理的,畢竟大家玩市場才剛剛起步,一切變化及變化引起的風險皆有可能。
Ø 三是市場份額大的售電公司還考慮了月度集中競爭交易申報上限的規避,而年度雙邊對售電公司而言,僅有資產對應銷售電量上限的限制。
①規則:
Ø 燃煤發電企業月度市場電量上限=月度市場用戶總用電需求×機組容量比例×[k0-k1×(發電企業發電煤耗-全省平均發電煤耗)/全省平均發電煤耗]
Ø 發電企業月度集中競爭申報電量上限 = 月度市場電量上限-選擇物理執行的月度雙邊協商交易電量
②建模分析:
③數據分析:
市場價格由供需比決定的,所以發電企業的競價將圍繞供需關系來決定。
通過以上2表格,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Ø 當長協簽約比例超過70%時,月度競價供需比將會達到1.8,遠大于全年供需比1.25,;即使K0調整到1.1,月度競價供需比還是大于1.5,那么競爭將會很激烈。
Ø 作為個體的發電廠,應該多簽長協。
Ø 反過來,大用戶或者售電公司應該少簽長協。
Ø 經過兩個多月的博弈,最后長協簽約837億,占70%左右。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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