剔除容量之差別 —電力市場之現實思考
【作者的話】做為發電企業的一名營銷人員,自電力市場化改革推行以來,在工作實踐中常常會遇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并因此而困擾。這些問題有大有小、有難有易,許多問題還會涉及電力市場理論、政策以及規則等方面,往
【作者的話】
做為發電企業的一名營銷人員,自電力市場化改革推行以來,在工作實踐中常常會遇到方方面面的問題并因此而困擾。這些問題有大有小、有難有易,許多問題還會涉及電力市場理論、政策以及規則等方面,往往苦思冥想不得其解,雖然有的問題有時候也會豁然開朗。
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為什么會產生這樣的問題?為什么規定是這樣而不是那樣?有些理論為什么不能有效地解決實際問題?問題的結癥在哪兒?有沒有其他的方法或途徑?
《電力市場之現實思考》系列就是匯集了對這些問題的感受與看法、心得與辨析。
作者力爭近期推出的系列包括:
《電力交易不交集之惑》
《煩人的偏差電量》
《剔除容量之差別》
《一錘子買賣之風險》
《嘿 我是直購電》
《初探電力現貨市場--揭開你的神秘面紗》
《市場力的現實表現》
敬請期待!!!
剔出容量之差別——電力市場之現實思考系列三
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中有關剔除容量的規定、其目的和作用以及對直接交易市場的影響,這些似乎被人們有所淡忘。然而,在“計劃電”與“市場電”雙軌制運作模式下,剔除不剔除容量,如何剔除容量,其差別是不容忽視的。正是由于不可忽視,在當初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征集意見中,相關人士力主必須加入剔除容量的有關規定。
剔除容量的由來
2009年11月,《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基本規則(試行)》(電監市場〔2009〕50號)印發,規定“取得直接交易資格的發電企業,合同期限內按照簽訂的合同電量剔除相應的發電容量,電力調度機構不再對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計劃電量。”“剔除容量原則上依據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和對應合同用戶的上一年用電利用小時數進行測算。合同用戶的上一年用電利用小時數=合同用戶上一年總用電量/該用戶上一年的最大需求容量(或變壓器報裝容量)。”“在安排發電上網計劃分配電量時,剔除直接交易發電容量后的剩余發電容量,按照“三公”調度原則參與本地區計劃電量分配。”
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四《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中規定“為促進直接交易價格合理反映電力資源產品價值,在安排計劃電量時,原則上應根據直接交易情況,相應扣除發電容量。為調動發電企業參與積極性,直接交易電量折算發電容量時,可根據對應用戶最大負荷利用小時數、本地工業用戶平均利用小時數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可見配套四保留了扣除相應容量的做法,但規定變得靈活了一些。
剔除與不剔除容量之差別舉例
要講透徹剔除與不剔除容量的差別,一時半會還真不容易說清楚,干脆舉例子說明吧。
假設:某區域市場年度用電量120億千瓦時;區域內只有A、B兩個電廠,各2×600MW同類機組裝機; 區域內有甲、乙、丙、丁等等眾多用戶,其中只有甲、乙兩個用戶具有參與直接交易的準入資格,甲用戶年用電量24億千瓦時、年度用電小時8000小時,甲用戶年用電量12億千瓦時、年度用電小時6000小時,
如果不開展直接交易,則A、B兩個電廠年計劃電量各60億千瓦時,發電機組年利用小時為5000小時。
如果開展直接交易且準入用戶的用電量全部成交,則A、B兩個電廠年計劃電量各42億千瓦時(120億千瓦時-24億千瓦時-12億千瓦時),發電機組年基數利用小時為3500小時。
【情形1】假設不剔除容量,交易結果會有很多種。但假設A電廠由于出價低于B電廠競得甲、乙用戶36億千瓦時的全部電量。則A電廠年度利用小時共7500小時,包括直接交易電量利用小時為3000小時、基數利用小時為3500小時。B電廠只有基數利用小時為3500小時。
【情形2】假設剔除容量,交易結果也會有很多種。但同樣假設A電廠由于出價低于B電廠競得甲、乙用戶36億千瓦時的全部電量,對應A電廠直接交易電量利用小時為3000小時。由于A電廠要剔除容量500MW(24億千瓦時/8000小時=200MW ,12億千瓦時/6000小時=200MW,),則A、B兩個電廠的基數小時4421小時(84億千瓦時/(2400MW-500MW),對應A、B兩個電廠的基數分別為31千瓦時((1200MW-500MW)×4421小時)、53億千瓦時(1200MW-500MW×4421小時),A、B兩個電廠的總利用小時分別為5583小時、4417小時。
剔除容量與否的差別分析
由上舉例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一是如果不剔除容量,由于各廠的基數電量不變,直接交易電量對發電廠來說就是“增量”電,因此,所有發電廠肯定都會參與直接交易,而且導致發電側的惡性競爭,甚至會出現直接交易上網電價接近燃單成本的情況。
二是如果不剔除容量,可能會出現機組發電小時大于年度日歷小時的情況。雖然在供大于求情況下機組的發電小時低,不會出現這種特殊情況,使得這個問題被“隱藏”起來,但理就是這個理,這也算是為什么要剔除容量的一個理由。
三是如果剔除容量,由于會相應的減少其基數電量,那么發電廠在競爭中一定會考慮量價組合達到效益最優,因此會遏制發電廠相互之間的惡性競爭。
四是如果剔除容量,發電側直接交易報價必須滿足直購電實得邊際收益大于降低的基礎利用小時對應減少的邊際收益,即“直購電電量×〔直購電價(不含稅)-單位變動成本〕≧剔除電量×〔批復電價(不含稅)-單位變動成本〕”是發電廠直購電報價應當遵守的“公式”,用此公式就能夠算出你的報價底線。
五是如果剔除容量,從發電側而言,在同樣的直接交易上網電價的情況下,年度利用小時高的用戶比低的用戶對發電廠更具吸引力;同理,從用電側而言,年度利用小時高的用戶會比低的用戶要求得到更低的直接交易上網電價。
六是正因為剔除容量與不剔除容量以及如何剔除容量有很大差別,剔除容量一定會成為各地管控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一個“工具”。
七是可以預見,在“計劃電”與“市場電”雙軌制運作模式下,各地的剔除容量玩法會千差萬別的。事實也已經說明。
但愿剔除容量這個“工具”能夠“物盡其用”“用的其所”。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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