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定價機制
電力定價機制包括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兩類。
政府定價是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方法,主要目標是補償供電成本、形成合理收益、依法計入稅金。政府定價的優勢在于機制簡明、價格穩定,便于將電價作為政策性調節工具,控制壟斷利潤;缺點在于高度依賴全面細致的成本審查,價格水平難以及時反映發用電成本變化,配置電力資源的效率往往不高。
市場定價是在市場競爭下主要由供求關系決定價格的定價方法,主要目標是高效配置電力資源。市場定價的優勢在于價格水平可準確、及時反映電力供求關系變化,配置效率較政府定價高;缺點在于價格頻繁波動形成風險,在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容易形成價格操縱或市場失靈,需要配套嚴格的市場監管。
電力市場化電價形成方式
集中競價,指在設置的交易報價提交截止時間前,電力交易平臺匯總市場主體提交的交易申報信息,按照市場規則統一出清形成價格的過程。
滾動撮合,指在規定的交易起止時間內,市場主體滾動提交購電或者售電信息,電力交易平臺按照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形成價格的過程。
掛牌,指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將需求電量或者可供電量的數量和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符合資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過程。
市場化改革前,電價按政府定價方式形成;市場化改革后,上網電價引入競爭、由市場定價形成,輸配電價獨立監管、由政府定價形成,銷售電價主要由市場定價形成、政府實施調控。目前我國處于市場化改革過渡期,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兩種方式并行,形成電價“雙軌制”。
電價“雙軌制”形成過程
2002年以前,供用電各環節完全按照政府定價方式形成電價。2002年《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5號)印發,明確“競價上網”發展方向,經過2004年區域市場交易試水和2009年電力直接交易試水,逐漸形成“部分發電由市場定價、其他發電由政府定價”的發電側“雙軌制”,以及“部分工商業用電由市場定價、其他用電保持由政府定價”的用戶側“雙軌制”。
2015年《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印發,進一步加快電力市場化改革,由市場定價的發用兩側電量占比逐步提高;2021年10月《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439號)印發,明確燃煤發電全部進入市場、工商業用戶也全部進入市場,進而形成“全部煤電及部分其他發電由市場定價、其他發電由政府定價”和“所有工商業用電由市場定價、居民農業用電保持由政府定價”的“雙軌制”。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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