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與結算(三):費率與分時電量
自《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公布以來,各地區分時電價政策的修改愈發頻繁。
為了落實文件要求,各地在原有峰、平、谷三個分時時段基礎上,紛紛增加了尖峰時段,也有地區開始采用深谷時段。
不同季節,不同月份的分時時段設置也不再趨同,這樣也隨之帶來一個問題,就是關于分時電量的計量該如何隨頻繁更改的政策而調整。
關于電表的分時計量
在上一文《計量與結算(二):計量表上有什么》中,我們通過計量表屏幕可以讀出尖、峰、平、谷等分時時段的電量。
這些被區分的計量時段之所以被區分,還是因為在這些時段內所執行的電價不同,而不同的價格,也稱之為“費率”。
根據行業標準《多功能電能表通信協議》(DL/T 645-2007),日時段最大值為14,即每天可以切換的費率次數最大值為14。
當然,我們目前各省的分時情況下,根本用不上這么多的日時段。
比如,浙江省剛開始執行的分時時段
非夏冬月,3種費率(峰平谷),每天需要經過5次切換,日時段數為5。
夏冬月,多了尖峰費率,4種費率,每天需要經過8次切換,日時段數為8。
而像上述這樣兩種計量分時電量的方式,又稱之為日時段表數,在同樣的行業標準中規定日時段表數最大為8,也就是說可以存儲8種日分時時段。
比方說剛才的例子中,不含尖峰的分時時段為日時段表1,含尖峰的分時時段為日時段表2。
其實在電表內部,月份的概念只用來凍結數據和清零當前最大需量等數據,在電量計量中僅設置日和年這兩層。
這也引出最后一個概念,叫做年時區數,標準中設定其最大值為14。
所謂年時區就是在一年內的連續時間區域,比方說從1月1日~1月31日可以被設置為1個時區,同樣2月1日~2月15日也可以被設置為1個時區。
那么我們關于分時計量就有了4個基礎概念,
費率,代表不同價位
日時段,代表每日內執行相同費率的連續時段
日時段表,代表不同的每天日時段劃分方案
年時區,代表一年內執行相同的日時段表的連續時間段
電表內預設好這些數值,定期自動切換,完成分時的計量。
可見,正向有功總是一直隨時間計量的,而費率的計量,也就是分時時段電量的計量,每時每刻只有一個費率在往前跑。
因為每時每刻只能屬于一個費率,不能重疊。
表計數據與電費單數據
有了分時電量的計量,就可以在結算電費單上看到對應的數值。
本期期末值-上期期末值得出本期實際二次值,再乘以倍率還原成真實值,視為抄見電量。
但有些情況下,這個抄見電量還要額外的操作步驟才能夠成為結算電量,我們以廣東省為例來說明這個情況。
對于廣東省,因為夏季7-9月要執行尖峰時段,即對應3個小時高峰段要調整為尖峰段,所以其日時段表有2種。
日時段表1即上圖夏季時段劃分,日時段表2即上圖其余月份時段劃分。
但廣東省在實際計量時只采用一個日時段表,即夏季7-9所執行的分時時段,所以在電費單中可見,哪怕是在冬季月份,依然會計量尖峰電量。
上圖為廣東某企業1月份的電費單計量區域,1月份本無尖峰費率段,但依然尖峰電量在被計量,不過尖峰抄見電量2800度并沒有直接結算,而是加入到高峰段抄見量中,再進行電費結算。
而廣東在夏季非7-9月,還會根據省會廣州第二天的最高氣溫來設定是否執行尖峰電價。
當晚間新聞聯播后的天氣預報預告廣州次日的最高氣溫≥35℃時,次日全省執行尖峰電價,也就是說次日哪怕不在7-9月份,當天的11-12點和15-17點3個小時的電量都要算做尖峰時段電量,執行尖峰電價。
這個現象常見于6月和10月,如下圖:
10月份有4天發生高溫,觸發尖峰電價條件,這4天的尖峰電量單獨計量。
然后在全月尖峰電量抄見量和高峰電量抄見量的基礎上,通過扣減等方式形成最終的尖峰電量和高峰電量的結算量。
所以,這也是為何抄見電量并不一定就是結算電量,還要根據電表的計費方式,當地的政策進行一些計算操作,才可以得出最終的算費量。
分時計量偏差
既然分時電量分的是總電量,那么我們就會輕易地默認,總電量 = 分時電量之和。
總電量一直在被計量,分時電量每時每刻只有一個費率在計量。而計量表的讀數精確到小數點后2位,所以很有可能發生總電量和分時電量之和在小數點最末尾有小小的差值。
如上圖浙江某用戶(原尖峰谷計量方式),本期正向有功總和下轄尖峰、高峰、低谷示數之和相等,但上期數值不等。
這造成了,如果用總計量算出當月總用電量,和用分時時段計量之和算出當月總用電量會有50度的電量差。
浙江地區規則為以總電量為標準,則因為小數點進位問題導致的分時計量電量總和多出的50度電要進行反向分攤。
以抄見的分時電量比例為基礎,將多出的50度電按比例反向分攤至對應時段電量,最后得出結算電量。
這也是為何上圖中,上右側的抄見分時電量和下部的分時結算電量之間會有差異的原因,各個分時時段的結算量之和與總有功電量一致。
除了這樣操作外,部分省份為了避免這樣的現象發生,造成電費單過于復雜而選擇了其它規避小數點進位誤差的方式。
比如遼寧、北京等地,少抄錄一個費率電量,其電量用總電量減去其它抄錄費率電量之和。
再比如之前提到的廣東區域,其計量區域內未見總電量,而是由各個費率電量之和共同構成總電量。
再一次,所見非所得,抄見量≠結算量。
去費率是怎么回事?
我們有時在電費單上,也會發現去費率這樣的字眼,原因是這樣的省份將電表統一設置成不再依照費率和時段去計量,電表只計量不需要費率來區分的量。
比如,總用電量,總反向上網電量,無功電量以及需量等數據。
例如下圖江蘇地區,去費率電表電費單計量區域。
總抄見示數還保留了之前的計量和計算方式,但分時時段處只給出示數差,而不再給出具體的本期和上期數值。
江蘇之所以有這樣的操作,是因為其開始執行重大節假日的深谷電價政策。
在每年春節、五一和十一假期期間,每天中午的11點至14點由原來的平段轉為深谷段。
但因為每年這幾個假期的具體日期不確定,很難在電表中以日時段表的形式固定,所以取消了電表的費率計量。
注意取消的是電表的費率計量,而不是取消費率計量。費率計量的工作由電表轉移至營銷集采系統。
在上一篇文章里,我們提到過配合電表一起部署的負控系統,其將電表數據(也有電表自行上傳數據)上傳至集采系統后臺。
后臺因為可以獲取每15分鐘的電量數據,進而可以完全掌握用戶全月全量的用電數據,只需要根據政策規定的分時時段和分時日期進行累加計算即可。
當然,這種方式就是用戶再也不能在電表上看到自己當前的分時電量情況了,只能等當月過完,電量發行,拿到電費賬單后才可以獲知當月分時電量使用情況。
小結
本文以電表的分時計量為出發點,講解了有關電表費率、日時段、日時段表和年時區等計量表內部分時計量概念。
并通過幾個實際案例表明了全國各地在分時電量計量方面的一些方法差異。
大部分用戶的計量依然是抄見即所得,但也存在一些在抄見量和結算量之間的計算過程,比如本文提到的尖峰電量和計量小數點偏差的處理方式。
當然,這類“計算過程”不止這一種,下一篇我們去看看那些諸如高供低計類的,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在同一位置的計量場景。
劃重點
了解電表計量術語,費率、日時段、日時段表和年時區。
了解各地分時計量的異同,熟悉分時結算電量的產生。
了解去費率電表依然可以結算分時電量的原因。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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