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山東省發改委日前發布關于印發《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標準為《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總分為1000分。其中,場外評價指標權重300分,場內評價指標權重700分,按照一、二、三級指標進行細化。評價結果采用“四等六級制”,具體依據信用評價得分情況,等級分為AAA、AA、A、B、C、D。
詳情如下:
解讀《關于印發〈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提升山東電力市場運營管理水平,維護各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21〕1595號)、《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山東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山東電力市場實際,我們制訂印發了《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分七章、三十六條內容。《管理辦法》規定:
1.評價對象為參與山東電力市場交易的售電公司。
2.由省發展改革委授權山東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具體承辦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工作。授權期限自發文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3.山東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開展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工作。
4.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標準為《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總分為1000分。其中,場外評價指標權重300分,場內評價指標權重700分,按照一、二、三級指標進行細化。評價結果采用“四等六級制”,具體依據信用評價得分情況,等級分為AAA、AA、A、B、C、D。
5.信用評價完成后,山東電力交易中心形成正式評價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將信用評價結果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并共享至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通過山東電力交易平臺等渠道面向社會發布。
6.山東電力交易中心依據信用評價等級劃分售電公司風險等級。售電公司風險級別劃分為低風險、一般風險、較大風險、重大風險四個級別。售電公司風險等級與信用評價結果一并發布,通過山東電力交易平臺等渠道面向公眾披露。
7.山東電力交易中心在開展信用評價期間,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審慎、安全的原則,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對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發改經體〔2023〕682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華能山東發電公司、華電集團山東分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山東公司、大唐山東發電公司、國家電投集團山東分公司、華潤電力華北大區、山東核電有限公司,山東電力交易中心,各售電公司,各有關企業:
為提升山東電力市場運營管理水平,維護各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21〕1595號)、《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山東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8月28日
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山東電力市場運營管理,提升市場風險控制能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21〕1595號)、《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山東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山東電力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評價對象為參與山東電力市場交易的售電公司。
第三條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共建、公正透明、防范風險、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授權山東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具體承辦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工作。授權期限自發文之日起兩年內有效。在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前,交易中心作為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機構,負責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檔案建設、公示、公布及管理,按年度定期對售電公司具有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價,發布信用評價報告,并將相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山東能源監管辦。
第二章信用評價
第六條交易中心根據本辦法和《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履行工作職責,公開、公正、規范、透明開展售電公司信用評價工作。
第七條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標準為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總分為1000分。其中,場外評價指標權重300分,場內評價指標權重700分。評價結果采用“四等六級制”,具體依據信用評價得分情況,等級分為AAA、AA、A、B、C、D。分值與信用等級對應關系如下:
其中:AAA級表示信用表現優秀。履約能力很強,履約表現很好,經營狀況很好,在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貢獻突出;AA級表示信用表現良好。履約能力強,履約表現好,經營狀況好,能夠積極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A級表示信用表現較好。履約能力較強,履約表現較好,經營狀況穩定,能夠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B級表示信用表現一般。履約能力弱,履約表現一般,經營狀況一般,不能有效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C級表示信用表現差。履約能力很弱,履約表現差,經營狀況差,對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產生負面影響。D級表示信用表現極差。無基本履約能力,履約表現極差,經營狀況極差,對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第八條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結合交易工作實際定期發起。對于納入售電公司目錄且在評價周期內未開展任何交易業務的售電公司,不做評級。
第九條交易中心要開發建設售電公司信用信息系統,建立與信用評價工作相適應的技術支持。要細化信用信息申報、信用評價組織、信用公示及備案等具體流程,通過系統自動采集相關評價數據指標,按照標準進行自動評分評級。依托該系統,按照信用信息的數據標準等,采集、建立企業法人、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信用記錄,并及時歸集至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做好與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信息共享服務。
第十條售電公司應按照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需求,及時通過山東電力交易平臺提交企業信用、財務狀況等數據及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一條售電公司信用評級工作,包含初評、初評結果公示、異議受理、結果復核、正式發布等流程。交易中心依托山東電力交易平臺歸集相關數據和信息,在評價周期結束后的次月完成售電公司信用評價,計算信用評價分值,確定信用評價等級,形成初評結果。
第十二條信用評價結果在山東電力交易平臺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自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3個工作日內實名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訴,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交易中心在收到申訴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答復工作。若售電公司對交易中心給出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省發展改革委反饋,由省發展改革委最終核定。
第十三條異議處理完成后,交易中心形成正式評價結果,在7個工作日內將信用評價結果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共享至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通過山東電力交易平臺等渠道面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交易中心應加強市場主體隱私保護,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對私有信息進行保護性處理。
第十五條評價結果發布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終止評價。
1.受評售電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2.受評售電公司退出電力市場的;
3.評價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終止的,交易中心應當及時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三章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
第十六條建立售電公司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制度。歸集售電公司的基本信息、信用承諾、合同履約情況、信用評價等級、經認定的違法違規情況、被強制退市或執行聯合懲戒的情形等,動態披露并共享至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七條售電公司信用檔案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售電公司基本信息;
2.信用承諾書,含承諾符合售電公司準入條件的各項佐證材料;
3.合同履約情況;
4.歷次信用評級結果及風險級別,含信用評級依據;
5.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承諾未履行以及其他行政認定不良信息(無此情況的無需提供);
6.其他需要計入信用檔案的內容。
第十八條交易中心負責售電公司信用檔案日常管理,對售電公司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違背承諾以及違法違規等行為,按年度匯總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經認定后將違法違規情況等計入售電公司信用檔案。
第十九條售電公司信用檔案納入信息披露范圍,作為公開信息,通過山東電力交易平臺實時更新并披露。
第四章風險等級管理
第二十條依據信用評價等級劃分售電公司風險等級。售電公司風險級別劃分為低風險、一般風險、較大風險、重大風險四個級別。其中:評價等級為A級及以上,售電公司風險級別為低風險;評價等級為B級,售電公司風險級別為一般風險;評價等級為C級,售電公司風險級別為較大風險;評價等級為D級,售電公司風險級別為重大風險。
第二十一條交易中心每年度依據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結果,認定售電公司風險級別。售電公司風險等級與信用評價結果一并發布,通過山東電力交易平臺等渠道面向公眾披露,發布流程同第二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二十二條對于售電公司在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后發生的重大違規違約事件,交易中心應及時發布相關風險提示。
第二十三條依據信用評價等級和風險級別的情況,實施相應的售電公司管控措施。信用評價結果可用于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1.信用風險預警;
2.市場準入、退出管理,交易過程管理;
3.電力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
4.交易新業務、新品種試點或推廣順序擬定,特殊交易品種準入等;
5.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6.信用檔案應用于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十四條結合市場運營實際和信用評價運行情況,適時將售電公司信用評價等級和履約保函繳納額度銜接。
第二十五條認定為一般風險的售電公司,交易中心通過公告、通知等形式向各市場主體發出風險提示;認定為較大風險的售電公司,交易中心通過公告、通知、函件、系統提示等方式向與其存在合同關系的相關方發出風險預警,并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山東能源監管辦,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和山東能源監管辦按職責分工依規予以查處。
第五章信用修復
第二十六條根據《售電公司管理辦法》《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等政策規定,售電公司被認定存在違法失信行為評定為C級、D級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開展整改。通過限期完成整改、遵守市場規則、加強內部管理、增加市場信用評價指標得分等方式,在新的評價周期內增加信用評價分值,提升信用等級實現信用修復。
第二十七條對存在違法失信行為的售電公司,應按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等國家信用修復政策法規相關要求開展自身信用修復工作,并按照既定程序提交《信用修復申請表》《信用承諾書》等申請材料。經交易中心認定審核,并取得《信用修復意見通知書》后,完成信用修復。
第二十八條若售電公司具體失信行為被行政機關或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的,亦或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變更的,售電公司可通過提出申請并提供佐證材料,由交易中心對相關失信記錄進行刪除或修改。
第二十九條在信用修復完成后,由交易中心負責更正相關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將更正后的信用評價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同步推送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條完成信用修復的售電公司,可重新申請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可解除相關懲戒措施。對懲戒期滿后未能完成信用修復的售電公司,將繼續執行電力市場內部懲戒。
第六章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交易中心按照《山東省信用服務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完成自主申報。對進行自主申報的信用服務機構,納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范圍,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三十二條交易中心及相關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為。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依據《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信用主體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將服務與信息采集相捆綁的;
(二)虛構、篡改、違規刪除市場信用信息的;
(三)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市場信用信息的;
(四)未經信用主體授權擅自將非公開的市場信用信息提供給第三方查詢或者使用的;
(五)通過虛假宣傳、承諾評價等級等方式承攬業務,或者對信用主體進行惡意評級評價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交易中心開展信用評價期間,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審慎、安全的原則,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對在開展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交易中心應當建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和業務規范,加強規范管理,提高執業水平,強化自律約束。應當堅持誠信履職、誠信服務,堅持公正性和獨立性,提高服務質量,提升誠信經營意識。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本辦法相關內容及執行標準。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
山東省售電公司信用評價指標體系
(一)場外指標
(二)場內指標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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