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電價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到戶電價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為促進我國電力事業發展,實現電力公共政策目標發揮著積極作用。現行隨電價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主要有5項,包括: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農網還貸資金。
(來源:微信公眾號“電價研究前沿” 作者:電價小超)
1.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后文簡稱“重大水利基金”)是國家為支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解決三峽工程后續問題以及加強中西部地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前身是1992年設立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2009年印發的《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明確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征收重大水利基金。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以外的全國范圍內,扣除貧困縣農業排灌用電量后籌集。2017年7月1日起征收標準降低25%,2018年7月1日起再降25%,2019年7月1日起再降低50%。根據國家財政部2019年印發的《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0-0.42分(其中湖北為0分、江蘇約為0.42分)。
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級電網企業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代征;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按月自行申報繳納。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東、江蘇、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14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直接受益省份,征收后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6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征收后全額上繳省級國庫。
14個省份繳入中央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由中央財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三峽工程后續工作和支付三峽工程公益性資產運行維護費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續費。16個省份繳入省級國庫的重大水利基金,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設。
2.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按照《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規定,自2016年2月起,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區、市)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合并形成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1)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國家為扶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解決生產生活問題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于2006年按照《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要求設立。2017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標準降低25%,現行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0.12~0.62分,征收范圍是除西藏以外所有省份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后的全部銷售電量。目前未規定實施期限。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代征。
按照規定,對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符合扶持范圍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連續扶持二十年;對2006年7月I日后搬遷的移民,從其完成搬遷之日起連續扶持二十年。分配給地方的后期扶持基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能夠直接發放給移民個人的應盡量發放到移民個人,用于移民生產生活補助,也可以實行項目扶持,還可以采取兩者結合的扶持方式。2017年《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128號)印發,明確基金使用范圍包括: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中央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支出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支出。項目資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各省經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數(權重50%)、對全國統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貢獻情況(權重15%)、水庫移民突出問題情況(權重20%)、項目資金績效(權重15%)。
(2)跨省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
按照《關于征收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09〕59號)規定設立,征收對象是裝機容量在2.5萬千瓦及以上有發電收入的水庫和水電站,針對實際上網銷售電量征收。征收標準按照水庫發電企業所在省份的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標準執行,不高于8厘/千瓦時,按月自主申報繳納。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收入全額繳入中央國庫,由中央財政按相關省份應分配的比例,并根據資金入庫情況按季撥付給相關省級財政。
(3)三峽水庫庫區基金
三峽水庫庫區基金征收對象為中國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征收標準為8厘/千瓦時,按月自主申報繳納。針對三峽電站機組實際上網銷售電量征收。
3.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按照《關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規定,自2016年2月起,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合并形成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
(1)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
《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提出,地方政府要“做好大中型水庫非農業安置移民工作“,“積極通過其他渠道進行幫扶,努力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各地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庫和水電站繳納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按有發電收入的省級轄區內大中型水庫實際上網銷售電量征收,征收標準不高于8厘/千瓦時,繳入省級國庫。《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明確,“十三五”期間各地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關公共事業和設施保障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決定免征、停征或減征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2)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
按照《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地方政府可通過“提高本省(區、市)區域內全部銷售電量(扣除農業生產用電)的電價籌集資金,統籌解決小型水庫移民的困難,并保證對在建后期扶持項目的后續資金投入,確保項目按期建成并發揮作用”。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針對行政區域內裝機容量2.5萬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庫和水電站收取,征收標準為每千瓦時不超過0.05分。
4.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是為扶持可再生能源發展,隨電價收取的附加費。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出臺,一是明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系統建設、資源勘查及評價等;二是提出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2006-2007年,《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7號)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7〕44號)陸續出臺,進一步明確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和調配辦法,即由各省級電網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標準和范圍自取自用,差額部分國家不定期公布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全國平衡。2009年,國家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明確提出“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2011年,《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115號)發布,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正式成立,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從2006年7月1日開征,每千瓦時0.1分;歷經2008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2016年1月等5次調整后,征收標準提高至每千瓦時1.9分。對除西藏自治區以外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北京、上海、山東、浙江、河南等大部分地區對居民生活用電維持每千瓦時0.1分的征收標準。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電網企業代征,電網企業直接繳庫,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中央財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實際代征額的2‰付給相關電網企業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與電網不聯接沒有電費結算關系的企業自備電廠,由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直接征收基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改由稅務部門征收。
5.農網還貸資金
農網還貸資金是專項用于農村電網改造貸款還本付息的政府性基金,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2001年,《財政部關于印發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820號)印發,提出將電力建設基金每度電2分錢并入電價,收入專項用于解決農村電網改造還貸問題。具體分為兩種情況:(1)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多貸(指該省市區的農網改造工程貸款由多個電力企業承貸)的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廣東、廣西、四川、重慶、云南、陜西等地建立農網還貸資金,(2)對農網改造貸款一省一貸的由企業自收自用。
農網還貸資金由電網經營企業在向用戶收取電費時一并收取,并在電費收款憑證中注明農網還貸資金的征收電量、征收標準和征收金額。2019年起由稅務部門征收,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省級國庫,具體繳庫比例原則上按國家批準的農網改造貸款計劃確定。
責任編輯:葉雨田
-
福建電力交易中心致廣大零售用戶的警示函
2023-04-21福建電力交易中 -
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2023年5月結算運行有關安排
2023-04-21電力現貨市場 -
河北公示2023年四月份電力用戶市場注冊情況
2023-04-19電力用戶市場注冊
-
福建電力交易中心致廣大零售用戶的警示函
2023-04-21福建電力交易中 -
南方(以廣東起步)電力現貨市場2023年5月結算運行有關安排
2023-04-21電力現貨市場 -
河北公示2023年四月份電力用戶市場注冊情況
2023-04-19電力用戶市場注冊
-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發布云南電力交易月報
-
昆明市電力交易中心:云南電力市場化交易快報(2023年4月)
-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發布云南電力交易月報(2023年3月)
2023-03-19昆明電力交易中心,云南電力交易
-
電力現貨預測精度高不等于交易收益好:改造決策樹
2023-04-18電力現貨 -
昆明電力交易中心:云南電力市場管理辦法系列解讀(四)用戶側結算
-
售電必備技巧:電力營銷、風險規避、交易和運營策略
2020-10-21電力交易,電價,售電研討會